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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贷款

办理农业贷款的基本程序为:

(1)提出贷款申请。

凡要求取得农业贷款的单位(或个人),首先要按规定格式向当地银行自愿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向银行说明使用贷款的原因,目的、用途,并附贷款项目的有关情况和申请单位(或个人)的有关经济情况资料。

实行项目管理的贷款,还需按规定提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文件资料。

(2)贷款审查和审批、发放。

银行受理借款申请后,组织借贷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对借款项目和借款单位进行考察、审查,对贷款的可行性进行全面的评估论证。

审查、考察的内容主要包括:

借款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状况、信用程度、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是否参加了必要的财产保险等。

生产经营项目的合法性,即经营是否取得合法资格,有无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生产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要求等。

项目的资金、物资、技术情况,即生产建设及正常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能源、物资是否落实,技术是否过关、是否先进适用,自有资金是否达到规定比例等。

预测经济效益是否能达到预期生产能力,产品质量是否稳定可靠,产品销售市场如何,销售渠道是否稳定,能否保证按期还本付息。

银行根据考查结论意见和信贷资金情况进行审批、决策,确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等,并办理审批手续。

同意发放后,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包括借款意向书、代理款协议书和借款契约等。

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和生产经营、建设的合理资金需要,确定分次贷款的日期、金额和用途,办理借款手续。

(3)贷款监督检查。

贷款发放后,银行信贷人员要经常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借户应予积极配合,有条件的借户应定期向开户行报送与贷款项目有关的财务、统计、资金使用等情况的报表和资料。

贷款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贷款使用情况、借款户的经营管理情况和贷款的使用效果。

(4)贷款的偿还。

银行按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期收回贷款,并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借户发出“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借户应积极筹措资金,保证按期归还贷款本金、支付贷款利息,借户暂时无力归还贷款,需要延期时,应在贷款到期前3天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延期还款申请。

贷款延期的条件是:

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生产经营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又无其他还款资金来源;

遭遇其他重大事故,经济损失严重,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

由于其他客观原因,经过努力仍无力归还的。

抵押贷款不准延期;提保贷款延期,须经担保单位同意,并在延期期限内继续担保。

银行接到借户延期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查,确定同意延期的,通知借户办理延期手续,并按新的期限进行管理;未同意延期的,按原定期限管理。

(5)贷款分析、总结

贷款归还之后,银行要对贷款的发放、使用、管理及有关的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以便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搞好农业贷款管理。

借户应协助银行做好这项工作。

与银行经常保持借贷关系的贷款大户,应建立经济档案,记录历年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资金运用及贷款占用和使用等情况。

二、农业银行农业贷款的对象、种类和期限

1.农业贷款的对象。

农村中从事农业生产、流通等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都是农业贷款的对象。

具体有以下几种:

国营农业企业。

包括农垦、农业、林业、畜牧、水产、水利、华侨、劳改、农机、气象、解放军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以及其他系统所属的国营农林牧渔场;国营农办工业、商业、物资供销、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采矿业、农机修造业等企业;各种农业的企业集团、租赁企业、股份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农业生产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农村从事农、林、牧、副、渔业以及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集体经济组织。

农业生产合作经济组织。

包括各种形式、各种规模的经济联合体。

农户。

包括农业承包户、自营户和从事衣、林、牧、副、渔、工商业经营的农村居民。

农村信用合作社。

2.农业贷款对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借款单位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工商、交通运输、建筑等企业,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有营业执照。

借款个人应具有合法身份的证明文件。

借款单位(个人)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有合法证明,并自愿向所在地农业营业机构提出借款申请。

(2)借款单位(个人)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要符合国家的法令、政策及农业区域规划;物资、能源、交通等条件落实,具有相应的管理水平;产品符合社会需要;预测经济效益好,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3)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各种国营农业企业、农办工商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经济联合体,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合理的收益分配办法,有明确的债券清偿规定。

(4)借款单位(个人)应具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合作经济组织(个人)的大额贷款,还要有相应经济实力的单位(个人)担保,或有足够清偿贷款的财产作抵押,必要时要参加社会保险。

(5)借款单位要在农业银行开立帐户,恪守信用,接受银行的监督和检查;井按照规定向银行提供生产财务计划、借款计划、会计报表及有关经济资料。

除此之外,还要执行银行的具体规定。

3.农业贷款的种类和期限。

(1)国营农业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

此项贷款是为企业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周转资金而发放的贷款,分为两类:

一类是计划占用额内贷款。

银行按销售资金率核定的企业年(季)度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减去国拨及自有流动资金(包括视同自有流动资金)后的差额部分,可使用这种贷款。

贷款期限按生产周期掌握,一般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另一类是超计划占用额贷款。

也称临时贷款。

企业由于计划内物资提前到货,超计划储备材料,产品推迟销售,季节性商品流转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出现资金困难,而计划占用额内贷款已贷足,可使用这种贷款。

贷款期限一般下超过6个月。

农副产品收购贷款。

国营农办商业、物资供销、水产、林产、畜产供销企业、依照国家政策收购粮食、棉花、油料、水产品、畜产品、黄红麻和天然橡胶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收购大宗农副产品所需的资金,可使用这种贷款。

贷钦期限按商品流转周期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票据贴现。

持有银行承兑或商业承兑汇票的企业,流动资金发生周转困难时,可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

贴现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科技开发贷款。

国营农业企业、农办工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农业科研单位,在仿制、消化新技术、推广应用新技术成果的过程中,可申请此项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大修理基金贷款。

国营农业企业进行固定资产大修理和小型技术改造,已经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出现不足,可在大修理基金计划提取额度内,申请大修理基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国营农业种养业投资性贷款。

国营农业企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建立农林牧渔商品生产基地;兴办以种养业不依托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体系的设备、机械购置,建筑、劳务开支;为增强农业后劲,改变生产条件而增加基础设施、农业机械化设备添置、更新以及推广农业先进技术所需要的资金,可使用此项贷款。

贷款期限根据企业综合还款能力确定,一般2-7年,多年生林木最长不超过15年。

技术改造贷款。

国营农业办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所需添置、更新设备及其有关联的扩建、改建工程的资金需要,使用各种贷款。

国营农业技术改造贷款具体分为一般技术改造贷款、专项技术改造贷款和技术改造贴息贷款。

贷款期限,从银行发放第一笔贷款之日起到企业还清全部本息止,一般为1-5年,个别项目最长不超过7年。

单项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小型技术改造贷款,期限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

基本建设贷款。

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由国家支持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需要,使用这种贷款,期限一般为1-3年,最长下超过5年。

(2)合作农业贷款。

生产费用贷款。

用于帮助农村集体和农户解决从事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和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资金不足的短期贷款。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生产设备贷款。

用于帮助农村集体和农户解决兴修农田水利、购置农业机械等设备资金不足的中期贷款。

期限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农业开发性贷款,用于农村集体和农户从事农村资源开发与治理,改善生产基本条件资金不足的中长期贷款。

贷款期限,农业、牧业、渔业一般为2-3年,最长不超过5年;林业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7年。

农业专项贷款。

用于国家或地方扶持某些地区发展农业生产的特殊需要,或推广应用某些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措施,或发展某些名特优新农产品的资金需要的有专门用途的贷款。

如:

为支持全国重点贫困县开发经济,发展商品生产,解决群众温饱问题而发放的扶贫专项贴息贷款;为支持农业区域性开发设方的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为支持向大中城市提供肉、禽、蛋、奶、菜等副食品基地建设,丰富居民"菜蓝子"而设立的大中城市副食品基地专项代款、以及林业专项贷款、喷灌专项贴息贷款等多项专项贷款。

三、申请农业银行工业固定资产贷款的手续

企业向农业银行申请工业固定资产贷款,必须有以下手续:

1、经有权机关批准立项的各项批文;

2、已在或愿意在农业银行开立帐户;落实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3、有符合规定的财产抵押和担保措施,以及参加财产保险的证明文件。

工业固定资产贷款发放的手续:

1、已在开户银行存入了规定比例的货币资金;

2、贷款项目经有权单位批准下达的开工通知;

3、借款单位和开户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

4、款单位按照合理工期和借款合同规定提出用款计划;

5、落实贷款项目的信贷管理人员。

贷款发放以后,借款单位要按期向银行报送有关工程进度、贷款使用情况的财务。

统计报表和资料,缓建项目须经有权机关下发准建许可证,方能重新审批发放贷款。

 

农业银行贷款方式、对象和条件及贷款程序

一、个人住房贷款是一种担保性贷款,可采取抵押、质押、保证或上述三种担保方法并用的方式。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

个人住房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不低于购买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4.有我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5.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我行或我行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价值;

6.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借款时,应出具的文件申请借款时,您应填写《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我行提交如下文件:

1.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它有效居留证件);

2.贷款人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

3.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它批准文件;

4.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证明和抵押物估价证明;

5.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6.以储蓄存款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银行存款凭证;

7.以公积金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动用公积金存款的证明;

8.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资料。

四、贷款程序

我行工作人员收妥您的借款申请书及规定的文件后,将按银行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调查、核验,并在三周内给您回复意见。

如同意您的借款申请,我行工作人员会通知您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或由我行代您办理保险、公证、抵押登记等手续。

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法律文件。

五、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我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数额,不高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或实际购房费用总额的70%(以二者低者为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数额最高可相当于您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贷款期限最长可达20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还款方式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如借款人提前还款,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偿还本息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采取等额还款法,累进还款法等还款方法,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待您还清我行个人住房贷款金部本息后,我行工作人员将协助您到有关部门办理贷款抵押的有关抵押、质押的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和质押品,退由您保管。

七、抵押物和质押物

我行认可的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物和质押物主要有如下种类:

(一)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物

1.借款人有权自主支配的房产及其它地上定着物;

2.借款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我行认可的其它财产。

(二)个人住房贷款的质押物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物、AAA级企业债券、个人定期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

(一)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是指银行对哪些部门、企业、单位和个人发放贷款。

其实质是选择贷款投向,确定贷款范围和结构。

商业银行贷款对象的确定:

一要反映信贷资金运动的本质要求,贷款出去要能保证偿还付息;

二要符合商业银行贷款原则的要求,贷款发放要遵循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三要体现货款投向政策的要求,贷款的投向要服从国家产业政策。

因此,商业银行的贷款对象必须是经营性企业单位,即具有经济收入,预付的价值能够得到补偿和增值,有归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

凡非经营性、没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只能作为财政拨款对象,而不能成为银行贷款对象。

总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从事生产、流通和为生产流通提供劳务服务的经营性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都可以成为贷款对象。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

贷款对象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贷款条件

贷款条件,是指具备什么条件的对象才能取得贷款。

是对贷款对象提出的具体要求。

凡在“对象”之内,而又满足“条件”要求的企业单位就可取得银行贷款。

确定贷款条件的依据是:

企业单位设置的合法性、经营的独立性、自有资本的足够性、经营的盈利性及贷款的安全性。

因此,凡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我国商业银行现行贷款条件为:

1.经营的合法性

2.经营的独立性

3.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

4.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5.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八、贷款用途和种类

(一)贷款用途

贷款用途是指贷款在企业资金占用中所表现出来的使用方向和范围。

它是具体规定企业什么样的资金需要可以便用贷款,以及这些资金需要中多大部分由银行贷款解决。

现行贷款用途主要是用于存货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资金需要。

从流动资金看,工业企业的贷款主要用于原材料储备、在产品和产成品存货的资金需要。

商业企业的贷款主要用于商品存货的资金需要以及工商企业在商品销售过程中结算在途资金需要。

从固定资金看,主要用于企业技术进步、设备更新的资金需要,企业新建、改造、扩建的资金需要,以及企业进行科技开发的资金需要(包括部分流动资金)。

在消费领域主要用于民用商品房和汽车的购置而引起的资金需要。

九、贷款种类

现行贷款种类的划分标准及种类如下:

(一)按贷款经营属性划分

1,自营贷款。

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委托贷款。

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3.特定贷款。

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二)按贷款使用期限划分

1.短期贷款。

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2.中、长期贷款。

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

(三)按贷款主体经济性质划分

1.国有及国家控股企业贷款。

2.集体企业贷款。

3.私营企业贷款。

4.个体工商业者贷款。

(四)按贷款信用程度划分

1.信用贷款。

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2.担保贷款。

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指按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指按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指按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3.票据贴现。

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五)按贷款在社会再生产中占用形态划分

1.流动资金贷款。

2.固定资金贷款。

(六)按贷款的使用质量划分

1.正常贷款。

指预计贷款正常周转,在贷款期限内能够按时足额偿还的贷款。

2.不良贷款。

不良贷款包括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

呆账贷款,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贷款。

呆滞贷款,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并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来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账贷款)。

逾期贷款,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七)按国际惯例(风险度)对贷款质量的划分

将银行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个等级,后三类贷款称为“不良贷款”或为“有问题贷款”。

十、贷款期限、利率、贴息和结息

(一)贷款期限

金融机构贷款的期限主要是依据企业的经营特点、生产建设周期和综合还贷能力等,同时考虑到银行的资金供给可能性及其资产流动性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

贷款期限在借款合同中标明。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发放的贷款最长期限可到2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票据贴现的贴现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B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贷款到期不能按期归还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末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算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二)贷款利率

贷款人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范围内,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标明。

贷款利率的上下限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规定一个浮动幅度,在这个幅度内,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后确定贷款利率。

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支付利息。

(三)贴息及结息

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地方、部门可以对某些贷款补贴利息。

贷款的贴息,实行谁确定、谁贴息的原则。

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当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十一、贷款方式

(一)贷款方式的含义

贷款方式是指贷款的发放形式。

它体现银行贷款发放的经济保证程度。

反映贷款的风险程度。

(二)贷款方式的选择依据

贷款方式的选择主要依据借款人的信用和贷款的风险程度,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不同风险程度的贷款,应选择不同的贷款方式,以防范贷款风险。

(三)具体贷款方式

我国商业银行采用的贷款方式有信用放款、保证贷款、票据贴现,除此之外,还包括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

1.信用贷款方式

信用贷款方式是指单凭借款人的信用,无需提供担保而发放贷款的贷款方式。

这种贷款方式没有现实的经济保证,贷款的偿还保证建立在借款人的信用承诺基础上,因而,贷款风险较大。

2.担保贷款方式

担保贷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或保证人以一定财产作抵押(质押),或凭保证人的信用承诺而发放贷款的贷款方式。

这种贷款方式具有现实的经济保证,贷款的偿还建立在抵押(质押)物及保证人的信用承诺基础上。

3.贴现贷款方式

贴现贷款方式是指借款人在急需资金时,以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融通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这种贷款方式,银行直接贷款给持票人,间接贷款给付款人,贷款的偿还保证建立在票据到期付款人能够足额付款的基础上。

十二、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

(二)贷款审批

(三)签定合同

(四)贷款发放

(五)贷款的管理和收回

十三、信贷监督与制裁

(一)信贷监督

贷款监督,是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分析、督促、制约的行为。

其实质是运用信贷、利率杠杆,对企业经济活动产生影响和制约作用。

.1.信贷监督的方法

信贷监督是一种经济监督,因此,其监督的方法通常采用经济措施,通过信贷业务活动来进行。

一是通过制定正确的贷款制度,严格执行贷款政策、原则和办法来进行监督。

二是通过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向企业和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发挥监督作用。

三是通过贷款三查制度来发挥信贷监督作用。

2.信贷监督的主要内容

(1)借款人对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

(2)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

(3)借款人财务状况有无较大变化。

(二)信贷制裁

信贷制裁,是银行对于逃避信贷监督,违反金融政策、借款合同及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的借款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必要的措施,从经济上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影响。

信贷制裁是信贷监督的必要手段,其目的是为了促使借款人遵守借款合同,规范企业行为,合理利用资金,提高经济效益。

同时也是为了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提高贷款质量,降低贷款风险。

十四、贷款担保方式操作管理

(一)贷款担保的概念及任务

贷款担保,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二)贷款担保的方式

贷款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

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三)贷款担保的审查

贷款行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银行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十五、抵押贷款操作管理

(一)抵押贷款的涵义

抵押是指债务人在法律上把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但债权人并不占有财产,以财产担保的债务一经偿付,财产所有权的转让即告结束。

借款人在法律上把自己财产所有权作为抵押而取得的银行贷款称为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的保障性是区别于信用贷款的根本特征。

(二)抵押品的范围和贷款种类

贷款的抵押品是指由借款人向银行提供的,并经银行认可作为实物担保的财产物资。

抵押品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大类:

一类是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类是各种有价证券。

三类是能够封存的流动资产。

四类是可作转让的无形资产。

五类是私有财产和其他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

目前,国外根据抵押品的范围,把抵押贷款分为以下六类:

一是存货抵押。

二是客账抵押。

三是证券抵押。

四是设备抵押。

五是不动产抵押。

六是人寿保险单抵押。

我国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的种类主要有动产、不动产及金融有价证券抵押贷款。

(三)抵押贷款的管理要求

采取抵押贷款方式大大降低了银行贷款的风险,为银行收回贷款提供了最有效的保障。

对抵押贷款的管理,除了进行必要的信用调查外,还要加强以下工作:

一是贷款项目的选择;二是抵押品的选择和审核工作;三是签订借款合同等。

借贷双方在签订有效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之后,借款人可凭银行的贷款通知办理抵押贷款开户手续,银行可按照贷款项目的建设进度、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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