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人民法院执行指挥车采购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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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武人民法院执行指挥车采购项目

 

成武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车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SDJWHZ-2018015

 

招标人:

成武县人民法院

招标代理公司:

山东省经纬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

二○一八年四月

 

 

第一章

成武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车采购项目

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一、采购人名称:

成武县人民法院

  二、采购项目名称:

成武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车采购项目

  三、采购项目编号:

SDJWHZ-2018015

  四、拟单一来源成交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

山东江铃全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

济南市二环南路8355号(104国道路口)

  五、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相关说明:

 成武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车采购项目需与省市人民法院、公安调度指挥系统对接,且涉及国家机密等原因,经专家组织论证,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山东江铃全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根据该采购项目的要求已对本项目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并且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生产能力和相关经验。

成武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车采购项目拟通过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现拟由山东江铃全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现将本政府采购项目予以公示。

  六、论证小组成员:

序号

专家编号

专家姓名

工作单位

职称

1

371713703

张建鲁

菏泽市公安局

高工

2

371714630

周广来

菏泽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高工

3

371714362

郑风华

菏泽市洙赵新河流域工程管理处

高工

  七、公示期:

公示期从2018年04月13日起至2018年04月19日止,共计5个工作日。

 潜在供应商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包括:

供应商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能够提供本政府采购项目的说明)反馈至山东省经纬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平台。

  九、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成武县人民法院      采购代理机构:

山东省经纬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贾主任          联 系 人:

李先生

 联系电话:

156********        联系电话:

186********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2.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采购人

采购人:

成武县人民法院

联系人:

贾主任156********

地址:

成武县伯乐大街中段

2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

山东省经纬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李先生186********

地址:

菏泽市中华西路47号桑盾大厦中心南楼西单元402室

3

项目名称

成武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车采购项目

4

采购内容

执行指挥车一辆,具体内容详见配置清单、技术参数。

5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6

报价有效期

为90日历天(从报价截止之日算起)

7

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

¥4000.00元(肆仟元整)

保证金须于2018年4月19日下午17:

00(北京时间)之前到达指定账户

供应商可采用电汇的形式将保证金从企业账户按以下汇款信息汇出,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的账户提交。

汇出的供应商名称要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称一致,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保证金交纳帐户:

开户名:

成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山东成武汉源村镇银行

账号:

3717230011010000004465

行号:

320475410018

到账时间以山东成武汉源村镇银行提供银行账单时间为准,逾期到账或未按要求交纳保证金的企业其响应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供应商在交纳保证金时,需在进账凭证上明确项目名称,以便查对核实。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投标按无效标处理。

9

响应文件份数

一式五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报价一览表》三份,单独密封

10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及截止日期

开标时间:

2018年4月20日下午14:

00时3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

成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号开标室

11

单一来源会议

开标时间:

2018年4月20日下午14:

00时3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

成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号开标室

12

交货期

50日历天

13

采购控制价

大写:

肆拾伍万元整小写:

450000.00元

超过控制价的为无效报价。

14

付款方式

项目完成且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2.1.1说明

2.1.1.1“采购人”系指成武县人民法院。

2.1.1.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山东省经纬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1.2.3“供应商”系指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经财政部门核准后获得谈判资格的供应商。

2.1.2.4投标费用:

无论采购过程中的方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2.1.2采购依据及原则

2.1.2.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1.2.3《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

2.1.2.4《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2.1.2.5《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2.1.2.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1.2.7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

2.1.3合格的供应商

2.1.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1.3.2符合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1.3.3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2.1.3.4在以往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违纪、违规、违约等不良行为;

2.1.3.5符合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

2.1.4保密

参与采购活动的当事人应对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1.5语言文字以及度量衡单位

2.1.5.1所有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2.1.5.2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2.1.5.3所有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货币单位:

元。

2.1.6答疑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踏勘现场有询问或者疑问,需采购人解答或者答疑时,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sdjwhz@。

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提出的所有询问或者疑问进行综合答复,解答或者答疑内容通知供应商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1.7其他条款

2.1.7.1供应商成交后直至验收止,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或者分包,如出现上述情形,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与其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1.7.2除非有特殊要求,采购文件不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2.1.7.3采购代理服务费:

参考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收费标准计取,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付清.。

2.2采购文件

2.2.1采购文件的构成

本采购文件共分六部分,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单一来源公示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第三部分评审办法

第四部分指挥车车辆招标技术参数

第五部分指挥车车辆配置清单

第六部分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所作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在指定媒介上发布且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2.2.2.1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后,应仔细检查采购文件是否齐全。

如有残缺、遗漏或者不清楚的,应在获得采购文件后24小时内,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

sdjwhz@并电话通知代理机构,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负。

供应商有义务对采购文件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在规定提交答疑的时间内递交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否则,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采购文件所有条款。

2.2.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和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公告的媒介上发布澄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

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是在采购文件规定范围内对采购文件中表述不清部分进行进一步阐述或者描述,不得对采购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增减或者改动。

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已构成对采购文件实质性条款增减或者改动的,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采购或者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谈判时间,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2.3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发布公告后,方可作为采购文件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口头答复、通知无效。

采购文件的澄清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并经公告的为准。

2.2.2.4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存在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

2.2.3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谈判时间

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谈判时间,在发布公告的媒介上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

2.3报价、响应文件编制以及报价保证金

2.3.1报价

本次谈判报价为非一次性报价,第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

2.3.1.1报价的范围:

为含税全包价,包括与提供服务相关的采购、保密、调试、检测检验、验收、质保、售后服务、保险、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

2.3.1.2供应商不得高于预算控制价,否则采购小组有权据此确定其报价无效。

2.3.1.3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中报价部分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否则报价无效。

2.3.1.4供应商须按照附件格式表中的各单项明细逐项填写,以方便采购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否则其报价无效。

2.3.1.5谈判时,报价部分以正本为准。

报价部分中《报价一览表》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照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按照以上原则对错误报价的修正,供应商应签字确认。

若供应商拒绝修正报价的,其报价无效。

2.3.1.6供应商的成交价格在合同执行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

更。

2.3.2响应文件的签署

2.3.2.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必须按采购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及各附件)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投标将被视为无效。

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进行了修改,则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或加盖公章。

2.3.2.2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才有效。

2.3.3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3.3.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副本密封,并在封面明显处注明以下内容(密封件格式见附件):

1)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2)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地址、邮编、电话

2.3.3.2每一密封件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并注明“于2018年月日下午2时30分前不准启封”字样。

2.3.4响应文件的时间单位、有效期以及费用

2.3.4.1除采购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

2.3.4.2响应有效期为90日历天,即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响应文件以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

在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在响应有效期内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通知为准并作为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报价保证金不被没收,拒绝延长响应有效期的,其报价失效;同意上述要求的,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有关退还和没收报价保证金的规定在响应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2.3.4.3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本项目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

不论最终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费用。

2.3.5响应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

2.3.5.1根据有关规定,响应文件按照以下要求、格式统一编制:

封面设置。

响应文件正副本封面包括:

响应文件、正本或副本标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全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供应商地址、和日期。

2.3.5.2响应文件内容。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加行、涂改、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否则其报价无效。

2.3.5.3响应文件数量以及要求。

响应文件包括正本一份和副本四份。

每份响应文件上明确注明“正本”或者“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3.5.4响应文件装订。

响应文件正、副本,分别按印刷行业标准胶装成册。

响应文件以A4纸张制作,并编制目录。

2.3.5.5响应文件密封。

响应文件正副本分别密封。

2.3.5.6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编制、签署、制作、装订和密封的响应文件,其响应无效。

2.3.6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实质性响应,保证其所递交全部资料真实、准确以及完整,否则报价无效。

2.3.6.1响应文件的组成

响应文件由报价函、资格证明文件、响应文件构成。

(1)报价函(见附件);

(2)报价一览表(见附件);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4)供应商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及保证金缴纳凭证(见附件);

(5)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6)供应商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见附件);

(7)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见附件);

(8)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

(9)服务承诺书

2.3.7采购保证金缴纳以及退还

2.3.7.1保证金缴纳金额及方式

(1)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4000.00元(大写:

肆仟元整)

(2)保证金缴纳形式:

采用银行转账、电汇、现金等形式缴纳。

(3)缴纳方式:

采购保证金必须以供应商名义办理,不得以供应商分支机构、个人或其它名义办理;供应商须在采购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将保证金从其企业基本账户划转到文件指定的保证金收取账户。

(以到账为准)

投标保证金须于2018年4月19日下午17:

00(北京时间)之前到达指定账户

投标保证金交纳帐户:

开户名:

成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山东成武汉源村镇银行

账号:

3717230011010000004465

行号:

320475410018

到账时间以山东成武汉源村镇银行提供银行账单时间为准,逾期到账或未按要求交纳保证金的企业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投标企业在交纳保证金时,需在进账凭证上明确项目名称,以便查对核实。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投标按无效标处理。

注:

保证金缴纳时请供应商仔细核对收取人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2.3.7.2保证金的退还

(1)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2.3.7.3保证金的没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采购保证金将被没收:

(1)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真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2)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撤回全部或者部分响应文件的;

(3)损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的;

(4)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专家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5)经采购小组认定有故意哄抬报价或其他违法行为的;

(6)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签订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2.3.7.4在谈判过程中,由于供应商的原因给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采购代理机构有索赔的权利;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4供应商应当递交的相关材料

2.4.1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须递交相关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银行基本开户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

以上证件除特殊备注外,均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且原件单独装在档案袋内与响应文件一起递交。

2.5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谈判时间以及地点

2.5.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5.1.1供应商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含证明材料等)。

在采购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证明材料等,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5.1.2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

年月日上午时分(北京时间)。

2.5.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5.2.1资格文件单独密封,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

逾期递交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接受。

2.5.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5.3.1供应商在采购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照本采购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盖章和递交。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5.3.2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到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有效期终止之前,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响应文件。

供应商要求补充、修改、替代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供应商撤回全部或者部分响应文件的,其保证金将被没收。

2.6评审、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及废标

2.6.1采购小组

2.6.1.1采购小组的组成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2.6.1.2采购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2.6.1.3采购小组负责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谈判,并按本采购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

2.6.1.4采购小组具有依据采购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

采购小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采购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

采购小组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采购小组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2.6.1.5采购小组的职责:

(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2)要求供应商解释或澄清响应文件;

(3)编写并审定评审报告,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6.1.6采购小组的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3)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4)发现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5)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6)编写会议纪要;

(7)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8)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9)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2.6.1.7采购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供应商或者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2.6.2谈判程序

2.6.2.1宣布评审纪律以及回避提示;

2.6.2.2推荐采购小组组长;

2.6.2.3资格性、符合性和响应性审查;

2.6.2.4澄清有关问题;

2.6.2.5谈判;

2.6.2.6确定成交供应商;

2.6.2.7编写会议纪要。

2.6.3评审

采购小组应根据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等情况,与供应商在项目预算控制价格的基础上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2.6.4确定成交供应商

2.6.4.1采购人授权采购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6.4.2采购小组经过谈判后,在保证项目质量和合理价格的基础上确定成交供应商。

2.6.5成交公示以及成交通知书

2.6.5.1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发布成交公示,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

2.6.5.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6.6报价无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无效:

2.6.6.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6.6.2拒绝报价、报价不确定、超出预算控制价;

对报价无效的认定,必须经采购小组集体作出决定并出具报价无效的事实依据,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采购小组作出的决定。

2.6.7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2.6.7.1供应商报价无效的;

2.6.7.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2.7纪律和监督

2.7.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7.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采购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报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2.7.3对采购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采购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审活动中,采购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超出本采购文件有关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7.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第三章评审办法

3.1评审

3.1.1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对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及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3.1.2采购小组针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对属于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的情况,采购小组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说明,供应商签字确认,供应商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采购小组作出的不合格或报价无效。

3.1.3采购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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