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监狱改革论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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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监狱改革论略
中国监狱改革论略
作者简介」张绍彦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兼职教授。
兼任中国监狱学会理事、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监狱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研究员等学术职务。
「正 文」
一、问题及其意义
(一)监狱改革的基本情势和内涵
第一,监狱改革的动因。
监狱改革的动因在于,现时的中国监狱工作存在着需要革新的部分。
这种革新便不再是对该部分的修正和完善,而是对改革部分的一种否定和改变。
从“监狱经济”出发,“监企分离”、“现代监狱制度”以及“收支两条线”等等,都是对中国监狱犯人劳动问题的修正和改善。
我们认为,姑且不论其科学性和可行性,但就改革的意义上讲,这些都还不能属于改革的范畴,不宜冠之以改革之美名。
如果说,要改革中国的犯人劳动和监狱生产问题,那么,首先就需要弄清楚改革什么。
第二,监狱改革的目标。
由于中国新生社会主义政权的特殊性,50年的中国监狱也经历了一条特别的发展路程。
笔者以为,中国监狱的改革应当围绕如下几个基本的方面展开:
一是监狱作为社会组织,其结构和功能的改革。
就此而言,监狱改革的重点需要解决监狱办社会的问题。
因此,监狱作为一个社会组织,这是专门监禁人的机构和场所。
这就是监狱在社会组织系统中的角色和使命,办社会应当由其他相应的社会组织来承担。
二是监狱管理体制及其法治化。
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虽然在管理体制上它也是政府职能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其基本的职能却是国家的刑事司法活动,代表国家行使行刑权。
因此,其活动的基本规则应当是服从法律而不是命令,即不依行政权规则为机制。
这也就是监狱管理和运行机制中的依法治监和依法行刑问题。
随着监狱法的颁布、实施和完善,中国监狱法制化改革的进程已经拉开序幕。
当然,必须明确的是,监狱立法及其完善仅仅是监狱法制化的起始而不是它的终结。
因此,中国监狱法制化改革要走的路还很远很远。
三是监狱的行刑手段。
监禁、教育和劳动已经是我刑法和监狱法规定为监狱执行刑罚的三项基本的内容。
在这一系列的行刑活动中,三大改造手段在作用于罪犯社会复归的目标上,如何突破既有的不合理的改造观念,如何在手段运用上切实保障罪犯的权利,把罪犯当人看,都必然成为监狱实施法治所不可回避的制度改善的内容。
在三大手段自身的科学发展过程中,如何建立开放性的行刑手段体系,使行刑的狱内环境和社会环境实现改造功能的融合,则又是监狱改造手段的完善和发展又一全新的课题。
就目前而言,对于劳动改造手段的具体运用与性质的再认识,是一个关系到监狱改革全局的重要问题。
在新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条件下,罪犯劳动是否具有经济功能的属性已在行刑理论研究领域引起了纷争,关系到监狱实现自身职能的纯化。
罪犯劳动具有教育与矫正功能的认识已是一个为实践所证明的共识。
但在劳动的目的和任务上,将罪犯劳动融入监狱经济,监狱的发展而造成的监狱对罪犯进行矫正改造同监狱经济生产效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已超出了问题存在的本来意义,成为关乎监狱的模式合理与否的制度构建问题。
问题的关键在于内生于中国革命实践中一直延用的生产体制已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监狱行刑机关的性质,也从不同方面干扰了刑罚实施的具体内容。
第三,监狱改革的方略。
中国监狱的改革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这就注定了监狱改革在前进的道路上布满了荆棘、困难重重。
监狱如何改革,笔者认为,需要对监狱进行“革命性的重新思考”。
需要将改革所涉及的监狱价值层面的理性认识进行梳理,用理性构建监狱制度,以实现监狱从理念到实践的新突破。
其次,中国狱制的发展自近代以来就开始落后于西方狱制的发展。
因此,在改革的进程中,我们必须用开放的心境,批判的精神对西方狱制文化中可以共享的文明进行吸收和借鉴,将狱制发展的普遍规律引介并交融于中国的监狱改革,使我国的狱制的发展符合国际发展潮流。
第三,中国的监狱改革,是一个动态的历史过程,在时间上必然会出现阶段性的发展的特征。
监狱的改革不能急于求成,要考虑到国家的经济实力和不同地区的经济承受能力,在可资利用的本土资源条件下,树立切合实际的改革目标。
虽然如此,却不可以“国情”为由而影响监狱的改革和发展,或使改革流于形式。
(二)思路与基点
监狱作为行刑机关的物化象征,其内部要素的合理构建与规划是首要考虑的问题。
监狱是一个由硬件组成的综合体,这是共识。
监狱的发展规模、布局、监狱的物质设施,包括监狱行刑法律关系运作的具体对象——罪犯构成及其变化,以及狱内干警的科学比例构成及其素质等都是监狱存在的硬件要素。
但是,我们认为对纯粹的硬件因素考虑缺乏制度理性的合理安排是毫无意义的,缺乏对事物存在价值与意义的思考是没有生命、没有活力的思考。
监狱改革的生命与活力的来源并不在于具体监狱结构的改变,而是这种结构改变所蕴含或暗示的意义。
因此,在改革的过程中,当各种具体的行刑措施、行刑的具体制度、行刑政策以及狱政管理制度与监狱存在的理念发展的价值追求相契合时,才能够实现狱政改革中质的飞跃。
从监狱存在自身的角度出发,监狱的改革思路应该是监狱存在的价值决定监狱的具体结构,并且结构为功能服务。
当然,监狱存在不能脱离社会的影响,对监狱外客观环境的探讨成为监狱改革的第二思路。
监狱自身有不同程度的封闭性,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狱的改革与发展可以脱离社会客观环境的影响。
社会的文明进程,法治发展的具体状况及社会结构的具体变动都会对监狱产生深刻的影响。
作为一种社会存在,监狱的价值与理念有与社会价值与观念相趋同的一面,这是社会文明的要求,也是监狱自身融入社会并遵循社会运行规则的需要。
因此,对监狱外在因素的考虑的改革思路应注重监狱发展的历史背景与现实条件,更多地注意决定和影响监狱发展的有关横向因素的借鉴与结合。
其实质是将监狱改革纳入社会总体发展规划,从而与社会整体发展水平相适应。
然而,监狱的发展是在具体的时空条件下进行的,对监狱发展沿着历史的思路可以帮助我们发掘出监狱产生与发展所依托的历史条件和社会现实。
从而在条件与背景的变迁中洞悟监狱发展的历史性。
监狱改革的出发点应当是改善其功能,完善其价值,而性质决定功能,由此,各种具体的改革都有赖于我们对监狱性质的重新认识,监狱是什么?
这当然是监狱改革的起点与归宿,无论从历史的还是从现实的角度看,不言而喻的是,监狱是国家专门行刑机构而不是什么。
(三)目标与路径
监狱改革的目标不是监狱的产权归属,而是监狱内部结构与功能的创新。
监狱有自身的改造目标作为其能指,而监狱作为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内生的监狱附属功能载体在监狱行刑目标的权衡下,对其进行改革只是监狱改革目标中一个并非占主导地位的问题。
是不是监狱经费有了足够的保障,监狱的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了,是不是每个罪犯都可以正常复归社会了呢?
回答是否定的。
从监狱改革的思路可以看出,监狱改革的视角并不局限于监狱经济的狭隘领域,如果将监狱改革定位在监狱经济的调整和发展上,其改革不仅是坐井观天,而且对整个监狱改革的战略调整会产生阻滞作用,笔者以为这种注重监狱经济发展的改革是对深层矛盾的转嫁和转移,其作用是非常有限的,而且会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基于自身的缺陷会使改革步履维艰,最终又会对监狱的发展产生历史的误读,代价将是沉重的。
监狱改革不是对传统的简单否定,而是一种自我内部结构的改善以及某些导致紧张关系陈旧制度的创新。
基于此,笔者认为监狱改革的途径可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
其一是监狱理念的构建。
监狱不是单纯惩罚犯罪的国家暴力工具,监狱的存在有其自身的价值基础,是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综合体。
我们认为监狱的改革应当首先是观念上的更新。
这不仅是因为陈腐观念根深蒂固的影响而使观念更新变得异常艰难,更是因为观念作为实践活动的指导,它引导着人们逐渐改进、完善监狱行刑的实际运作状态,使监狱行刑所体现的价值目标逐步与人类理性的价值追求相契合,从而在统一的社会人文环境下发挥监狱的功能最优。
从监狱的行刑观念到行刑实践,从监狱制度的合理安排到监狱具体设施的配备,都必须有某种目的性追求,蕴含着某种价值理念的实现。
因此,笔者认为监狱的改革,如果人们的观念不从传统的监狱工具色彩的窠臼中走出来,监狱的改革将处于社会发展的落伍状态而难有所为。
那么现代监狱的理念又是什么呢?
当然是法治社会的普遍价值追求。
法治社会所追求的人道、人权、公正、民主、自由、平等、效率等等都是构成监狱价值理念体系的基础或主体。
这些监狱理念的构建既是法治社会运行规则的对监狱行刑的支配与制约,也是监狱存在的合理根据。
监狱如果脱离了这些价值规则,则会造成社会价值追求在狱内的失衡与协调,监狱也必然会由此而丧失其存在的内在合理性。
其二是监狱职能的纯化。
监狱办,监狱办社会,监狱改造罪犯,三位一体的职能结构不仅削弱了监狱的政治和社会职能,增加了监狱的运行难度,而且使监狱在运行过程中形成一种巨大的组织能量与社会资源的浪费,严重影响到监狱改造目标的实现。
我国《监狱法》规定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改造与惩罚是其运行的宗旨。
这表明我国法律已将监狱运作定位在科学合理的分工协作的格局之中。
监狱不是与社会服务机构,监狱就是监禁改造罪犯的场所,这是监狱职能纯化的要求,笔者以为任何罪犯改造与经济效益存在暧味关系都会在人们的趋利动机中影响改造质量。
当然,这并不排除罪犯劳动作为改造手段的使用。
监狱职能纯化,监企分开当然有一个过程,但并不能因为有困难或需要时间而放弃这种改革的努力,否则,监狱的功能发挥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的窘境。
其三是监狱行刑实践模式的变革。
法治社会监狱理念要求监狱不再是一个封闭的存在,监狱行刑的科学化、人道化、社会化、技术化发展要求行刑模式多元化,同时也是罪犯监狱化同社会化矛盾解决的根本途径。
监狱模式的改善是从国家对监狱管理体制和监狱微观的内部管理体制以及监狱的布局及物质设施、行刑手段等多方面出发的,并主要是适应行刑社会化的要求。
目前,西方国家主要表现为中间监狱和社区矫正中心的建立,从而拓宽了罪犯改造社会帮教的途径,将罪犯矫治纳入社会控制系统,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降低了改造成本,提高行刑效果。
从而,行刑模式的多元化和罪犯处遇的社会化是监狱改革的发展方向之一。
其四是监狱法治的健全和完善。
刑制的发展必须依靠狱制的发展,监狱的法治建设不仅要融入社会法治建设的宏观环境之中,而且应该在刑罚机制运行的微观运作环境内实现平衡与协调。
自监狱法颁布以来,监狱法治状况有了极大的改观,而且也使我国刑事法律有了完整的体系与整体的发展。
但是对于监狱具体的工作与刑罚实施的内容而言,如何在刑罚执行中切实保护罪犯的权利,实现国家与罪犯之间权利、义务分配的公平与正义,则有待于刑事执行法制的完善。
例如,对大多数狱内运行规则而言,只是一种行政命令式的政策,许多程序性规定过于简陋,权力救济途径与狱内监狱机制形同虚设等等。
这些都与法治社会对监狱的法治要求相去甚远。
监狱的法治化建构是当今监狱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
二、监狱改革的重点——监狱生产和犯人劳动
监狱存在的理性价值在于对犯人的改造,这是不容置疑和突破的底线。
毫无疑问,监狱的一切活动都要围绕着罪犯改造进行。
然而,我们看到,“监狱经济”的存在使得监狱除了追求罪犯改造质量这一目标的同时,也在为追求监狱的经济效益疲于奔命。
而且,由于“监狱经济”这一事物与物质利益的紧密也使得其在监狱实际工作中的地位已超过了改造,对罪犯的改造这一根本性的工作反而只停留在对罪犯的一般关押与简单说教的层面,满足于将“罪犯改造”融于“监狱经济”所要求的罪犯劳动中去。
如此,“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在实践中沉沦为:
鉴于改造工作成果的长远性及其与物质利益的相对脱钩,远不如“监狱经济”利益的明显,导致监狱把大部分精力都放在了“监狱经济”所要求的生产上。
加之其他因素的决定性影响,监狱又陷入了一种令人堪忧的困境,进而恶性循环直接威胁到了监狱的理性价值、甚至是工具价值的实现,成为当代中国监狱的最大问题。
(一)监狱劳动
劳动创造世界、改造世界的基本原理是监狱劳动的哲学依据。
我们并不否认罪犯劳动的确有创造物质财富的客观功效,甚至可以说罪犯劳动创造的物质财富曾对国计民生发挥过重要作用。
这在当时的特殊历史条件下,是迫不得已的,也是明智的。
然而,常态下我们却不能因为这种经济效益而背离了监狱劳动自身的理性价值。
首先,监狱劳动是犯人感受刑罚的要求与载体。
作为刑罚具体执行机关的监狱,必须采取能够直接作用于罪犯感官,使罪犯能体会到刑罚所带来的痛苦的措施。
在现代刑罚的要求下自然不能用肉刑、流刑等不人道的措施。
因而,大部分国家选择劳动这一耗费体力,能使罪犯感觉痛苦的措施。
罪犯劳动是强迫的、惩罚的,而且表现为体力劳动。
唯有如此,罪犯才可能体验到一定的痛苦,感受到刑罚的威慑、报应,从而自内心产生悔罪心理,罪犯改造才不是空话,预防之刑也就此实现。
因而,罪犯劳动作为一种被强制的行为,其是罪犯感受刑罚的要求,同时,强制劳动也成为罪犯与刑罚之间的媒介,是罪犯借以感受刑罚的载体。
由此,劳动也成为监狱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
这是现代社会罪犯劳动存在的原因与根据,是罪犯劳动根本的价值理性所在。
其次,监狱劳动是犯人复归社会的现实需要。
自由刑的广泛适用使其成为现代刑罚的主流,如此,即有一个很实际的问题,那就是罪犯必然是要重新回到其犯罪的那个社会中去的。
同时,这似乎又存在一个悖论:
将罪犯监禁于监狱这种与社会相对隔离的环境中,体验刑罚,感受监狱的文化氛围,又在刑满释放后突然将其抛至人来人往的社会中去,罪犯何以适应?
为了不在罪犯身上打上过于深刻的“监狱烙印”,使罪犯在监狱中最渴望得到的自由不至于成为其出狱后唯一所有的东西,监狱也在努力,以期尽量多地保存和延续罪犯的社会化水平。
监狱劳动即是这些努力中的一部分。
适应变化发展的社会,特别是在当代,人的创造力无疑是必须的。
人的创造力是蕴含、发韧于人的劳动中的,在人类进化、社会历史进步的过程中,劳动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同样,罪犯身处监狱这样一种环境中,那么其创造力的保存与延续便只有通过罪犯劳动这一途径得以实现。
正是这种被强制的劳动与思想教育、文化学习相结合,才使罪犯作为“人”能够实现其自身的发展,劳动是罪犯的人权之一的原因也即在于此。
除此之外,罪犯在监狱中习得的劳动技能、科技知识以及其他相关知识为罪犯出狱后的更生奠定了客观的物质基础。
如果说罪犯劳动同时也具有实际功利的话,那么它应该是为了罪犯自身的发展,为了其自身的改恶从善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素质提高;罪犯劳动应以罪犯自身为目的,只有这样,国家为了改造罪犯、矫正其犯罪人格与强制罪犯劳动的初衷才是一致的。
(二)监狱生产
监狱生产无疑也要与社会上的普通意义上的生产保持基本的同步,现代工业社会的生产已经不是小作坊意义的生产。
现代工业社会越来越讲究生产中的劳动分工,生产中的社会分工越来越细。
监狱生产也只能在社会分工中从事比较适合自身特点的生产劳动,也只有如此,监狱生产才有效益可言。
监狱生产虽然也讲求效益,然而,其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生产比较而言,最大的区别在于监狱生产的社会效益优位,经济效益次之。
监狱可以称之为社会的“新陈代谢”机构,其担负的任务是改造罪犯,这就决定了衡量监狱活动系统成果的只能是社会效益,而不能是经济效益。
监狱生产作为监狱行刑系统的一个子系统,体现监狱生产的特殊性,监狱生产的效益也主要是由社会效益来衡量的。
社会效益是监狱生产价值理性的表现,只有在满足了这一要求的情况下,监狱生产的经济效益才会更多更好。
三、监狱工作改革和理论研究的发展方向
(一)监狱工作的发展方向
必须明确和强调的一点是,当我们在谈论未来发展时,必然涉及对现状和过去的某种分析或者评价。
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我们就难以确立中国监狱未来发展的正确战略。
对此我的观点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一个中心是未来发展即向前看。
两个基本点是事实和价值。
第一个基本点是事实。
在讲到过去时,一个视角是在事实的意义上,需要分析事物发展之间的那种历史上的逻辑,这时我们基本上是从客观的、存在的意义上看待问题,新中国监狱过去50年的存在具有合理性。
在存在的意义上,也就是在中国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它具有客观必然性和不可避免性。
如果有错那也是错不在监狱。
这种认识往往不具有诸如“是非”、“对错”评价的意义。
第二基本点是价值。
这就是在价值评判的意义上认识过去,这是理论上比较容易采取的一个角度。
因为理论的起点是逻辑上的应然性,而不是事实存在的客观性。
正是因为理论具有了正确揭示应然的品质,她才具有了独立于实践的价值,也才对实践有方向和目标上的指导作用。
从价值评判的角度出发看待过去时,那基本的色彩就是批判和否定,也就是发展。
发展本身当然就意味着对过去的批判和否定。
但自我认同是人的本能,而对过去的批判归根结蒂就是对自我的否定(当然这里的否定不完全是价值评判意义上的,也包括事实存在意义的即发展变化意义上的否定)这是一件十分痛苦的事情,这在感情上是应当给予充分理解的。
但情感的基本色彩是非理性的,如果要固执成为一种观念和思想,就会走向反面,就会阻障事物的发展和事业的进步。
我觉得这两个视角都是必需的,并且需要结合起来也是能够结合起来的。
在规划或者设计未来时,问题意识和批判精神应当成为我们的指导思想。
问题的核心是差距,是实然状态和应然状态、已有状态和应有状态之间的差距;批判精神的核心是发展、进步。
我认为监狱工作未来发展的关键是:
更新观念,丢掉幻想,机制创新,人才保障。
1.更新观念 更新观念是以思想解放为前提的,它本身也是解放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监狱工作来讲更新观念主要是要确立监狱工作新的价值理念体系。
这是我们确立指导监狱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制定、执行监狱法律、法规的精神基础。
在过去的50年间,监狱工作的观念我认为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前30年即建国后至“文革”期间,监狱工作基本是以政治、专政和阶级斗争等相关的价值观念和目标为主导的,这与当时中国社会的
政治、经济情况是相一致的,也应当说是比较明确的。
同时,这种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得到比较全面的贯彻和反映,监狱工作的路子是清晰的。
二是后20年即改革开放的二十年,总体而言,我认为监狱工作的价值观念体系是不明确的,基本上属于比较被动地适应性地形成了一些不系统的观念性东西,有一种被拖着走,并且被落得越来越远的情势。
在中国经济社会明确提出并贯穿经济建设、法治与民主建设等战略思想,建设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条件下,监狱的观念和战略是什么?
是比较模糊的和混乱的。
模糊反映在各个方面。
首先表现在经济和生产方面。
我们除了讲国家的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外,并不明确在市场经济下监狱该追求些什么、干些什么,于是监狱工作就经常性地遇到计划经济时期的生产和经济问题,在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的影响下,机械地不断地提出大力改革和发展监狱经济、探索和推行现行制度之类的命题,以便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保持一致。
实际上,无形中使得监狱去追求经济效益,我们姑且不讲这种追求是否出自于监狱本身的意愿。
事实上这必然给监狱工作带来混乱和冲击。
但搞经济、搞生产又不能完全放开搞、彻底地搞,很模糊。
其次表现在管教和改造方面。
1994年《监狱法》颁布实行,固然这与法治、民主的方向是一致的,但这却不可能从根本上、观念上解决法治问题,最多只是一个法制(“刀制”)建设的步骤,并没有引起法治的振动,没有形成“监狱法治”的观念和氛围,至少在理论上比中国社会迟缓了10年——一个时代,并且时至今日也没有这种趋势和力量推动。
当然,这一点在事实上,监狱理论界力量的薄弱负有客观的不可推卸的主导性甚至决定性“责任”,没有理论的推动,把这一使命寄托于监狱实际工作部门,我认为是不合理的。
但是监狱理论界缺乏这种思想的洞察和敏锐。
监狱系统离法治还相当遥远,观念上基本还没有发生实际性的连接。
但也不是没有反映,比如搞什么“狱务公开”,这与法治的还难于达到同一个层面。
再有就是喊“依法治监”、“依法行刑”的口号,但因为没有解决法治的观念,所以也就无所作为,模糊不清。
如果用“依法治监”、“依法行刑”来表述甚至取代监狱法治,只能是一种肤浅和曲解。
不过监狱近几年普遍开展起来的“特殊会见”活动,实质上具有明显的民主与人道的意味。
然而,我们在主观上却是为了感化犯人、稳定秩序,主观上并没有赋予此种完整的含义,所以也就不具有观念上的意义。
再来看“稳定”问题,经济建设监狱要保稳定、保秩序,这个方向是天经地义、十分正确的。
但由于缺乏整体的观念体系的指导,所以稳定一搞下来就成了压倒一切、代替一切的东西,就什么都不顾了。
为了这个前提和条件,就忽略甚至放弃了目标本身。
最后的结果必然是给事业和工作带来损失。
监狱的根本目标是提高教育水平和改造质量,降低重新犯罪率,稳定靠“死看硬守”也是保不住的。
那么,政治稳定在监狱的观念体现是什么,也是模糊的。
第三表现在干部队伍和人事体制方面。
从观念方面来看,我们的监狱警察究竟是干什么的、怎么个干法、怎么建设和提高这支队伍,都是比较模糊的。
要求监狱警察是多面手,穿着警服当老板、做生意,当着老板、做着生意又要穿警服、要公务员、要吃皇粮、要财政保障。
监狱警察究竟是什么、干什么、要什么,道理是什么,都不明白。
至于这支队伍最要害的究竟是什么、怎么个建设和提高,来源在哪、渠道和措施是什么,就更加模糊,实在令人焦虑、令人担忧。
混乱与模糊有直接的关系。
这种混乱既有监狱总体工作中,教育、改造和生产等几个主要方面之间的,也有它们内部的。
比如监狱工作任务和目标的混乱、稳定和教育关系的混乱、经济生产和监管改造关系、机制的混乱、干部职责和体制的混乱等等。
观念更新不是理论上一般的、抽象的价值理念,而是直接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具体的和可操作的东西,具体现表在:
第一,接受理论、寻求理论。
破除习惯上的“理论实际”,把理论置于附属地位的意识。
几十年来,我国一致倡导“理论实际”原则,并奉为理论研究的基本规则。
我认为这一提法值得探讨。
从理论和实际二者结合、统一,特别是要求业务部门学习理论、掌握理论、运用理论指导实际工作的角度上讲,是必需的,也是必然的。
但从另外一个角度上看,它又是不全面的。
因为理论实际的原则至少隐含了这样两个判断:
其一,理论是为实际服务的,离开实践理论就失去了自身的价值;其二,在理论和实际之间,理论是附属于实际的,它的价值和意义是由实际所决定的。
我认为,理论和实践都是独立的,二者的依存是相互的。
不要以为我实践不用你这个理论,你就没价值了。
恰恰相反,如果实践不用理论、排斥理论,失去价值的只能是实践本身,因为这种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必定是错误的和失败的。
而科学的理论原理虽然没有被接受和运用,但它的价值依然存在,它不仅被证明是正确的而且它还将证明实践的错误。
接受理论、寻找理论的观念不是一句空话,现在全国监狱系统的专家,属于办监狱方面的硕士、博士、教授本身就已经十分稀少,但他们的声音却十分微弱。
那么,我们的监狱工作还有什么渠道学习理论、接受理论,实在令人担忧。
如果连原本就很薄弱的一点理论都不能充分地汲取,甚至把理论和实践对立起来,动辄就对理论挥舞“脱离实际”、“没有用”、“用不上”的大棒,我们的监狱工作是不可想像的。
这实际上是不学理论、不懂理论,没有能力和水平运用理论,所以就一味地拒绝理论、排斥理论甚至害怕理论。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理论的科学与价值是独立的,它不依实际部门的接受、运用与否而存在;理论不是实践的寄生物。
当然,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起来才能实现它们共同的价值目标。
但我认为,至少在目前的监狱界,现在的主要矛盾不是要求理论去实际、为实践服务,而是实践应当自觉地接受理论、寻求理论、学习和运用理论。
我敢预言,直到这一天——不是理论找实践而是实践找理论——到来之前,中国监狱的改革和发展是没有希望的。
第二,独立性的战略观念。
战略观念就是要在全局性、长远性和根本性上把握事物,监狱工作要有一个明确的方向和目标。
目前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