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只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样本常用版.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0178558 上传时间:2023-02-09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8.3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船只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样本常用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船只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样本常用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船只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样本常用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船只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样本常用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船只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样本常用版.docx

《船只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样本常用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船只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样本常用版.docx(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船只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样本常用版.docx

船只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样本常用版

 

船只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样本常用版

Sampleofshipsafetyproductionmanagementsystem

船只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样本常用版

前言:

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船舶涂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燃爆和中毒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船舶修造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全市船舶修造企业涂装作业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辖区内所有从事船舶修理和建造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涂装作业是在船舶修理和建造中密闭舱室内的喷漆、涂漆、脱漆、化学除锈、化学清洗、装修、装潢、粘合作业等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作业。

第四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和本《规定》,高度重视涂装作业的安全管理,为从业人员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

第五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根据国家有关涂装作业的规定、标准和本《规定》,结合本企业的生产特点,组织制定涂装作业具体的安全管理规定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六条企业的项目经理(主管监修师、监造师)是修造船舶的生产组织者,也是该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涂装作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七条企业必须制定涂装作业防止燃爆和中毒事故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企业将涂装作业外包时,必须发包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一定资质的涂装作业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

必须与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必须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安排和管理。

第九条企业和从事涂装作业的施工单位的涂装作业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必须经过专项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授权的部门负责。

第十条企业的生产、安技、消防等监督管理部门对涂装作业的安全生产必须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上述部门有权责令停止有可能造成事故的作业和提出限期整改的指令性要求。

第十一条企业的涂装作业必须实行安全确认制度。

企业在涂装作业前,必须对生产管理的实际情况进行危害辨识和评价,确定确认的内容和等级,必须按照不同内容和等级分别确定企业(施工单位)、车间、工段、班组和个人以及部门安全确认的责任,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涂装作业的规定、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按各自的责任分别进行安全确认,并履行确认手续后,方可进行各项涂装作业。

第十二条企业(施工单位)在涂装作业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涂装作业从业人员在作业中,发现事故隐患,要尽快排除,并及时报告,待整改后,方可作业。

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作业。

第十三条企业必须在涂装作业施工区域周围及登船口处设置醒目的船舶涂装作业示板,注明涂装作业的时间、部位、人数和现场负责人等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企业在涂装作业的生产组织上必须限定作业人数。

每个舱室的作业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五人,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九人。

第三章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企业必须对涂装作业使用的涂料、溶剂等危险化学品实行上下船登记制度。

涂装作业完毕,必须将剩余的涂料、溶剂、废弃物等从作业区域中全部清理出去,存放到指定的安全地点。

第十六条企业必须在涂装作业区域周围确定防火区域并悬挂明显的禁火警戒标志,并设专人进行监护。

第十七条企业在涂装作业前必须按国家《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1995)标准的要求,制定有限空间涂装作业的通风工艺标准,并进行通风设计。

第十八条企业必须使涂装作业防火区域内的照明及所有电气设施、喷漆设备达到整体防爆、防静电要求。

第十九条企业必须对空气中含氧量进行跟踪检测,必须按设计部门的通风设计保持涂装作业施工区域内的良好通风,保证有限空间的含氧量控制在18%—21%之内,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的规定。

第二十条企业必须对涂装作业施工区域内的可燃气体进行跟踪检测,必须按设计部门的通风标准要求保持涂装作业施工区域内的良好通风,保证有限空间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10%,否则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直至停止作业。

第二十一条企业必须做到在涂装作业防火区域内禁止一切明火作业,并停止与涂装作业相抵触的其他作业。

第二十二条企业(施工单位)必须为涂装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服装,配备头部、眼睛、皮肤及呼吸系统的防护用具,并按要求穿戴。

严禁涂装作业人员穿化纤衣服和带铁钉鞋等进入涂装作业防火区域。

第二十三条企业必须严禁涂装作业人员携带打火机、火柴、易产生火花的金属器具、对讲机、手机、BP机、非防爆的照明设施等引火物进入涂装作业施工区域。

第二十四条涂装作业结束后,未经测爆或测爆不合格,企业不得允许任何人进入涂装作业施工区域和防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

不得撤掉禁火警戒标志。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船舶安全生产连带责任管理办法

1.总 则

1.1为切实加强公司对安全工作的管理,增强和调动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意识、责任意识和工作主动性,消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时追究和处罚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在船舶发生的各类事故中所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xxx有限公司船舶安全生产连带责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船舶发生各类责任性事故(包括海损事故、机损事故、污染事故、货损事故、火灾事故、人身伤害事故和船舶滞留等)时,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各责任人,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中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过错责任。

各责任人确有过错的进行安全责任连带与处罚。

非责任性事故或无过错的管理人不属本办法的连带与处罚范畴。

1.3本办法将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船舶岗位安全责任处罚暂行规定》《船舶经济考核办法与机关员工经济考核办法》等有关管理文件共同形成公司的安全责任管理体系。

2.船舶事故的等级及责任

2.1本办法所述的.船舶事故等级,是以上级主管机关或公司事故调查组根据有关规定和事故具体情况的认定为依据。

具体分为:

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小事故四个等级。

PSC、FSC检查滞留相当于大事故。

2.2按照公司各级安全生产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本着过错责任制的原则,界定相应的安全责任。

2.3安全责任人分类

2.3.1直接责任人:

(1)船舶各类事故的有关当事人员。

(2)根据船员职责分工,船舶设备或事务的管理责任人。

(3)引航员在船操作时的船长。

2.3.2管理责任人:

对船舶所发生的各类海损、机损、污染、货损、人身伤亡和船舶PSC、FSC检查滞留等,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的各海务监督人员、机务监督人员和劳动安全监督人员;负有管理、监督责任的职能部门主管人员。

2.3.3领导责任人:

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和事故船舶的船长、轮机长、政委等领导,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其他各级主要负责人员。

2.3.4船舶事故发生后,船舶应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程序及时报告。

对船舶和有关部门不按或授意不按公司规定,故意采取隐瞒事故真-相或拖延报告时间者,一经发现,除按本办法进行事故连带和经济处罚外,还将对违规者进行加重处罚。

3.连带处罚规定

3.1根据

(1)船舶所发生事故的性质和等级;

(2)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全部责任、主要责任、责任相当、次要责任、无责任);

(3)分类责任人的过错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直接和间接因果关系);

(4)事故发生过程中和善后处理中是否有加重、减轻和从轻处罚的情节,对负有不同责任的人员进行连带与处罚。

连带主要是以行政处分方式进行,处罚主要是以经济扣发方式进行。

3.2行政处分种类分为:

书面警告、降职、留用察看、辞退。

经济扣发种类分为:

扣发当月业绩奖金、扣发年终奖金、扣发一次性奖金。

3.3连带与处罚实施周期为一个日历年度,即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不跨年度累计。

在一个连带与处罚周期内,各类责任人的连带与处罚不随岗位变动而作混合认定,在原岗位所受的连带与处罚不带入新岗位累计。

3.4当事故发生后,由职能部门负责成立“事故调查工作小组”进行调查。

属于海损、货损事故,及其引起的火灾由海务监督部负责调查,属于货损事故,及其引起的火灾由航运业务部负责调查,属于机损、污染事故,及其引起的火灾和PSC、FSC检查被滞留由船舶技术部负责调查,属于人员伤亡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调查。

当“事故调查工作小组”报告事故等级已属大事故,应由公司有关领导负责,公司安委办牵头组成综合“事故调查工作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3.5“事故调查工作小组”完成事故调查,对事故作出结论,提出对事故(包括滞留)的相当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提交公司安委会。

公司安委会对事故调查结论进行审核认定后报主管领导,主管领导审定后报公司总经理决定。

人力资源部负责连带和处罚的实施。

3.6对小事故和一般事故,原则上两个月内完成内部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得出结论。

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原则上四个月内完成内部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得出结论。

公司安委会对事故调查结论在一个月内完成认定。

特殊情况除外。

--------DesignedByJinTaiCollege---------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