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中小企业法律制度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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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中小企业法律制度教案

第四章中小企业法律制度教案

第一节中小企业促进法律制度

教学目标:

通过本节学习让学生掌握中小企业的含义及国家的各方面扶持。

教学重点:

国家对中小型企业各方面的扶持

教学难点:

国家对中小型企业各方面的扶持

授课类型:

新授课

教学方法:

讲授法、

教学内容:

一、中小企业的概念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二、国家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

(1)中央财政预算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2)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捐赠

(3)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支持力度,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三、国家对中小企业的创业扶持

对安置残疾人员达国家规定比例的,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

四、国家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

五、中小企业的市场开拓

六、社会对中小企业的支持

教学总结:

本节主要讲述了中小企业的含义及国家的各方面扶持。

作业布置:

习题集相关习题

教学后记: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教学目标:

通过本节学习让学生掌握合伙企业的含义、特征、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合伙事务的执行及入伙与退伙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教学重点:

合伙企业的特征、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合伙事务的执行及入伙与退伙的相关规定,

教学难点: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合伙事务的执行

授课类型:

新授课

教学方法:

讲授法、案例分析法

教学内容:

一、合伙企业

(一)含义

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

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为标准,企业的法律形态有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

所谓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但风险,并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二)特征

作为一种市场主体,合伙企业区别于其他市场主体的特征有:

1、合伙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内部管理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的。

4、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但风险。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2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申请人与登记机关

2、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3、登记

(三)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及性质。

2、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份额的转让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出资份额质押的规定

(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2)各合伙人分别执行;

(3)委托一名合伙人执行;

(4)委托数名合伙人执行。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后果的承担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3、合伙事务的决定

合伙事务的决定只能由合伙人依法作出,不得委托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人以外的人进行。

(1)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合伙事务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如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延长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等事项。

(2)其他的合伙事务的决定或由全体合伙人决定,或依合伙协议约定决定,而且合伙协议的约定优先。

(五)竞业禁止

1、竞业禁止

2、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1)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2)合伙企业与其债务的关系

(六)入伙与退伙

1、入伙

2、退伙

(1)退伙的原因。

合伙人退伙,一般有两种原因:

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

协议退伙

自愿退伙

通知退伙

当然退伙

法定退伙

除名

(2)退伙的效果。

退伙的效果是指退伙时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的归属变动。

分为两类情况:

一是财产继承;二是退伙结算。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

(1)责任承担。

(2)责任追偿。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防范

三、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及法律适用

1.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2.有限合伙企业法律适用

(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人数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3.有限合伙企业协议

4.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

5.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义务

6.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

(三)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2.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3、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4、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五)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

(六)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

1.入伙

2.退伙(七)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业解散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1、确定清算人

2.清算人的职责

3.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4.财产清偿顺序

(1)合伙企业的财产首先用于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

(2)合伙企业的财产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后的清偿顺序

(3)分配财产。

5.注销登记

6.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

教学总结:

本节主要讲述合伙企业的含义、特征、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合伙事务的执行及入伙与退伙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作业布置:

习题集相关习题

教学后记:

 

第三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教学目标:

通过本节学习让学生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区别、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及投资人和事务管理

教学重点: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设立与变更及投资人和事务管理

教学难点: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设立与变更及投资人和事务管理

授课类型:

新授课

教学方法:

讲授法、案例分析法

教学内容: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与相关经济组织的区别

(一)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1.个人独资企业仅能以个人出资设立;个体工商户则可以是一个自然人设立,也可以是家庭出资设立。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仅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而根据民法通则第29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属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3.依据的法律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镇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

4.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性质上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体属性。

个体工商户则不采用企业形式。

不具有组织体的属性。

个人独资企业法颁布之前,我国曾以雇工人数对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加以区别,雇工8人以上者为个人独资企业,雇工不足8人者为个体工商户。

显然,这种区分标准缺乏科学性,个人独资企业法颁布后不再采用这一标准,即雇工人数少于8人的也可设立独资企业,关键看是否进行了独资企业登记,领取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二)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区别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形式的公司,即公司的投资人为一人,由投资人独资经营,但投资人对公司债务仅负有限责任。

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除自然人和法人出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外,我国公司法上的国有独资公司也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是其股东地位特殊而已。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都是一个主体出资建立的企业,但两者性质是完全不同的,体现在:

1.出资人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一人公司既可以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法人出资设立,还可以由国家出资设立。

2.主体资格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是企业法人,在公司成立时取得法人资格。

3.责任承担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投资人(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即负有限责任。

4.注册资本要求不同。

对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并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而一人公司法律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其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且需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纳。

5.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一人公司则须依照公司法设立。

(三)个人独资企业与全资国有企业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与全资国有企业的区别  传统的国有企业即全资的国有企业,也是一种独资企业。

两者的共同之处是独资形式,但两者的不同之处是明显的。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全资国有企业则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自然人;全资的国有企业的投资人是国有出资人。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国有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国有企业负责。

4.个人独资企业法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全资的国有工业企业则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其他的全资国有企业也需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原则设立。

(四)个人独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的区别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三种类型,其中的外商独资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有相类似之处,即投资人仅为一人,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资本的来源不同。

前者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后者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出资者不同。

前者的出资者可以是单个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个法人。

后者只能是单个的自然人。

3.设立依据不同。

前者依照外资企业法设立,后者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

4.责任承担不同。

前者主要是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采取其他责任形式),后者为无限责任。

(四)个人独资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均为自然人,对企业债务都承担无限责任,都属于法律主体中的非法人组织,这是二者的相同之处。

二者的不同是:

1.投资人人数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仅为1人,合伙企业为2人以上。

2.财产归属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出资人一人所有,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3.责任承担有所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仅由出资人一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1)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2)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不能以劳务出资,只有合伙企业可以以劳务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投资人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投资人申请设立独资企业,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申请书。

设立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事项:

(1)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2)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3)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4)经营范围。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由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4、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与企业成立

个人独资企业实行准则设立的原则,即个人独资企业依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条件设立。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者,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者。

不予登记,并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名称、变更住所、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投资人、投资人改变姓名、变更出资方式、变更出资额,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投资人在申 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转让或继承。

3.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

3.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申报债权的期限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3.财产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5.注销登记。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

1.投资人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2.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5.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教学总结:

通过本节学习让学生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区别、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及投资人和事务管理

作业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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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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