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全省交通运输一线执法人员培训班有效治超工作培训参考资料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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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省交通运输一线执法人员培训班有效治超工作培训参考资料解读
全省交通运输一线执法人员培训班
有效治超工作培训参考资料
(讲义)
今天,和大家一起共同研究治超管理问题。
主要讲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什么是超限超载,二是为什么要治理超限超载,三是怎么治理超限超载,四是治理超限超载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什么叫超限超载
(一)所谓超限超载,包括超限和超载两个方面
所谓超限,是指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形尺寸、轴载质量或者总质量三者之一超过国家限定的标准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长、限宽标准。
比如3轴车辆,车货总重限定的标准为30吨,如车货总重超过了30吨的话,就属于超限,车货总重55吨以上的也属于超限,是相对于公路的承受能力而言。
所谓超载,是指货运车辆载运货物的重量超过了车辆核定载重量。
比如,车辆《行驶证》核定的载重量是10吨,但车辆装载货物的重量超过了10吨的话,就属于超载,是相对于车辆的承载能力而言。
治理超限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公路桥梁,防止早期破坏,延长使用寿命,保障公路桥梁安全畅通。
治理超载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行车安全,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保护公路桥梁。
治理超限和超载,虽然二者概念和内容有所区别,但根本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护公路、保障安全,所以我们应该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协作,共同治理好超限超载。
(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1.2004年4月和8月,交通部会同公安部等部委先后两次发出通知,明确在三年集中治理期间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既不能超过下列第①至⑤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下列第⑥种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
①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②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③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④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⑤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⑥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2.2009年9月,交通运输部又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对超限认定标准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要求在新的认定标准出台之前,继续执行集中治理期间的标准。
二、为什么要治理超限超载
治理超限超载,是因为超限超载的危害巨大,严重损害公路桥梁,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公路运输市场秩序,必须加强治理,严厉打击。
其危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超限超载严重损毁公路桥梁。
国内外研究结果表明:
车辆轴载质量与公路破坏之间呈“四次方法则”,即车辆轴载质量超限一倍,就是标准的两倍,对公路的损坏就要扩大为2的4次方,计16倍,也就是说,一辆超限1倍的车辆行驶1次,相当于不超限车辆行驶16次;车主超限运输每赢利1元钱,给公路造成的损失将达到100元。
据调查统计,公路正常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为8—10年,由于超限超载车辆的碾压,使用年限大多为4—5年,不得不提前大修,这就是广为社会公众诟病的“今年建、明年修,年年建、年年修”现象的症结所在;如2009年4月12日,漯河市一辆总重达260吨的重型拖挂货车行驶到107国道澧河大桥时,造成桥梁坍塌,挂车掉入水中。
特别是2011年4月9日,两辆超限货车(合计290吨)驶上郑州中州大道京广铁路大桥,将大桥承重梁轧断,严重危及桥下京广铁路的安全,在全国引起了强烈反响;此外,我省每年因车辆超限超载导致增加危桥50—60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据统计测算,2010年至2012年3年内,我省干线公路投入养护资金高达78.4亿元,其中70%左右是因超限超载所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5亿元。
另外,危桥改造投资高达21.5亿,改造危桥1059座,其中75%是由于超限超载引发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亿元。
另据有关部门测算,我省包括高速、国省干线、农村公路,每年因超限超载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60多亿元,超限超载已成为公路的“第一杀手”。
(二)超限超载严重危及公共交通安全。
大型运输车辆特别是一些改装车辆,仅仅通过更换高压轮胎、加厚悬挂钢板、加高车厢档板等措施实现超限超载运输,其操纵、制动、动力和传动系统仍保持出厂配置,经过长期超负荷运转,车辆的制动性能和操纵稳定性迅速下降,车辆部件出现疲劳损坏,如轮胎变形爆胎,制动距离延长或失灵,转向器出现轻飘、摆振、抖动、阻滞,车架变形,半轴断裂等,给交通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交通事故的70%是由车辆超限超载引起的,50%的群死群伤事故与超限超载有直接关系。
2010至2012年三年间,我省因车辆超限超载引发的交通事故多达420起,死亡259人,受伤451人;如2012年4月23日,一辆车号为豫A8979的超限超载车辆与相向行驶的中型客车正面相撞,造成3人当场死亡,11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高达720多万元。
另外2002年以来,我省因超限车辆恶性闯岗造成9名治超执法人员牺牲、100多人受伤。
(三)车辆超限超载严重扰乱公路运输市场。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少数承运人受利益驱动,为攫取货源,获得竞争优势,采取降低运价方式,然后再通过恶意超限超载来保证运输利益,从而将其在运输市场竞争的损失转嫁到公路这一公共设施上,这使得超限超载运输成了压价竞争的筹码。
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干扰了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将低迷的运输价格引向持续偏离均衡价格的深渊。
这一现象严重损害了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使得货运市场进入超限超载-运价越低-越是超限超载的恶性循环,整个市场充斥着以损害国家利益为手段的短期行为,通过超限超载形成赚取不当利润。
超限超载运输行为逐步陷入了恶性循环的怪圈,造成了各种运输方式内部及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竞争加剧,畸形发展。
三、怎么治理超限超载
怎么治理超限超载,必须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和要求开展工作。
随着治超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国及我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治超法律法规,对我们开展治超工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既明确了治超责任,也赋予了一定的权力,我们必须正确地运用好赋予的权力,依法行政,依法开展治超工作。
(一)法律法规对治超的有关规定及赋予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593号)、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第2号部令)、《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省人民政府2013年第154号令)、交通运输部《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7号令)等法律法规赋予了治超的权利和责任。
(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必经程序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现场管理的必经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判别是否超限运输车辆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公路上巡查时,对于迎面驶来的车辆,如何判断它是否是超限车辆。
实际工作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从车型判断,有可能成为超限车辆的国产车种类有:
黄河、汉阳、上海、交通、北京、红岩、齐齐哈尔等;进口车种类有斯堪尼亚、三菱、日野、奔驰、五十铃、斯太尔、太脱拉、尼桑、扶桑、罗曼、沃洛沃等。
2.从车辆外形判断,超限运输车辆的结构形式有集装箱车、平板半挂车、自卸车、吊车、汽车列车等。
3.从轴数判断,有可能成为超限运输的轴数一般为3轴以上。
二是检查二证一单
“两证一单”是指行驶证、超限运输通行证和货物运单。
检查内容有:
检查有没有超限运输通行证,如果有通行证,再检查通行证是否按规定格式填写,有否空格;检查通行证中规定的行驶线路是否与实际行驶路线相符;检查通行证中填写的时间是否超过规定期限;检查通行证中承运单位是否与行驶证中的单位相同;检查通行证有否涂改;检查通行证中的货重是否与运单中的货重相符;检查通行证中填写的号牌是否与实际相符;检查超限运输车辆有否违反有关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定。
三是检测轴重和总量
近几年来,国际上进行了大量的车辆实际称重,其目的是为了检查车辆的轴重和总重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容许限值,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的司机将不合法的超限车绕道行驶以避开监测站,有的是在深夜偷偷通过,面对这个问题,有些国家在所有的时间内用内称重监测车辆的轴重和总重。
采用的量测手段,世界各国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和试验,有用路面平台或桥梁作为称重的机械装置,有用电子仪器量测动态下的车辆轴重和总重,多数方法是切实可行的。
我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对超限车辆的管理和研究刚刚起步,在量测手段方面一直处于缺乏和空白状态。
随着有关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实施,以及现场巡查管理的需要,我们应该花一点本钱进行试验研究,必要时也可从国外引进一些先进量测仪器,以适应对超限运输车辆管理的需要。
四是违反规定的处罚
为保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实施,不少国家都采取对违反者予以经济制裁的措施。
《条例》及其《细则》和《规定》对违反超限运输规定的行为,都制定了必要的罚则。
主要有以下几种:
1.责令停驶;2.补办手续;3.吊销通行证;4.赔偿损失;5.罚款
五是做好现场登记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现场管理时,应把检查车辆、纠正违章、作出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便于统计工作量,及时掌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动态,为采取管理措施和上级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依据。
现场登记的内容应包括时间、路段、车辆号牌、车辆类型、自重、载重、货重、车货外型尺寸、超限状况、违法内容、处理情况等。
六是通行和加固措施
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尽可能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创造条件,督促公路管理机构对运输线路和桥梁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按各级设计荷载标准设计的桥梁的技术状况属于三类时,必须经加固或大修后,方能允许通过相当于该设计荷载标准的超限运输车辆。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措施和加固措施有:
1.牵引过桥当超限车过桥困难时,可以考虑将车头与挂车拆开,于桥头引道上放置车头,或另设卷扬机,将挂车牵引过桥。
2.拆散超重设备当桥梁采取多种措施,超重车都无法通过,或者加固的经济代价太大时,应尽量将超重设备拆散,以减轻重量。
如果是变压器,可放掉大部分冷却油后过桥。
3.严格限制多车过桥超重车过桥时,一般要进行短时间的交通管制,严格限制其他车辆、行人同时通过,以减轻桥梁的负担。
4.桥上严禁车辆变速、制动要求做到低速(一般为5km/h)慢行,匀速通过,以减少对桥梁的冲击。
5.居中行驶靠桥梁边部位置行驶,是荷载横向分布的最不利位置。
而靠中线行驶时,利用荷载横向分布,以避免个别部位、个别构件应力过大。
6.加强桥梁上部构造强度对于较小跨径的梁式桥或拱桥,于原桥面上另行搭设临时结构层(如钢梁、木梁、战备钢桥等),部分或全部承担车辆的重量,将荷载直接传递给墩台,以减小原桥上部构造的受力,这是较简单易行的办法。
此时,桥面加高后,应在桥头两端铺设跳板或其他垫层,调顺纵坡,保证超限车顺利通过。
7.分散荷重为减小跨中弯矩,可铺设临时桥面面层,将重轴荷重分布到跨中以外。
临时桥面层的支承点,应尽量布设远离跨中,以减小原梁上部构造的弯矩。
8.减小原桥跨径梁式桥在桥下加设排架,作为临时墩,以减小原桥跨径,提高桥梁承载能力。
9.进行结构加固桥梁的薄弱部位和构件的加固,要经过详细验算,根据需要分别采取补强或加设辅助支撑等措施,妥善地予以加固。
10.加强下部构造的强度采取以上措施时,受力状况有不同程度的改变,要予以认真对待。
因此,对墩台以及受弯的轻型构件,凡易引起倾覆、沉陷、滑动或其他破坏的,要注意全面、妥善地制定加固方案,避免造成意外事故,若为特殊结构,则应根据其特点,相应地制定加固方案。
(三)有效“治超”十项措施
1.分类治超。
首先治理超载50%以上的车辆,其次对超载30%等现象梯次治理。
2.信息抄告。
将超限超载车辆信息分别抄至外省协查、本省的公安、交通运政、工商、质监、监察等职能部门及市、县政府主要领导,信息共享、齐抓共管,定期不定期曝光治超监管情况。
3.首、末端治理。
把好源头装载关,禁止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出场。
对末端的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处罚,并责任倒查沿线治超不作为的执法机构和责任人及货物装载地。
在高速公路治超方面,结合河南高速公路入口处无称重设备的实际,借鉴广西的经验做法,将出口处的称重信息作为合法的处罚依据,新的执法机构对超限超载车辆行驶高速公路严查重处。
4.借力治超。
协调省公安厅建立联合治超长效机制,省厅和省公安厅决定共同建设全省46个环豫省界公安、交通联合检查站,实行交警派驻、信息互认,联合治理违法运输车辆;同时研究非现场执法措施等。
5.只卸不罚。
以罚代管的现象屡禁不止,执法乱象时有发生,车辆超限超载的势头得不到有效遏制,特殊时期可采取“休克疗法”,只卸货不罚款。
同时,用制度和监督约束、惩处不作为。
6.超载入刑。
启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利用刑事执法手段治超。
协调当地公、检、法及新闻宣传部门对超载严重的市、县抓负面典型,公开曝光,以点带面推动依法治超,按诉讼程序追究当事人超载危害公共安全的治安责任和刑事责任。
7.责任倒查。
对治超不力的市、县政府负责人,按照事权建议相关部门实施问责。
8.科技创新。
学习公安交警利用科技执法的先进手段,借鉴浙江、江苏等省交通部门运用科技信息化提高执法服务水平的经验做法,发挥我省被交通运输部纳入执法信息平台建设试点的优势,完善“互联网+交通执法”模式,重点研究微信执法、电子文书等,运用科技手段攻克治超难题。
9.警示教育。
在处理车辆超限超载时,强制司机必须观看超限超载警示片,教育司机认识超载的危害、学习治超的政策、了解处罚的标准等,从思想上不愿超,从心理上不敢超。
10.诚信管理。
被列入“黑名单”的超限超载车辆,纳入诚信管理体系,在交通系统内部管理的行驶高速公路、客运站购票、“两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从业资格证)年审等采取制约措施。
同时,与司法、民航、铁路等部门联系,利用行业职权,共同商定违法运输行为及其他行业失信当事人的制裁办法。
四、治理超限超载要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要进一步规范流动治超工作
流动治超工作是对固定站点治超的有效补充,也是提高治超效果的重要手段,各级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本辖区内流动治超工作的协调和监管,严密组织实施。
流动治超工作方案(计划)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联合编制,以季度为时间段,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并报省交通运输厅等有关部门备案。
流动治超工作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厅文件的要求,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1)开展流动治超工作应以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为依托,在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附近、故意绕行逃避检测的超限车辆较多或者短途超限运输情形严重的路段的关键地点,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实施流动检测;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或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具有卸载条件的场所依法处理,必须先卸货、后罚款,严禁只罚款、不卸货。
(2)开展流动治超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流动治超工作方案(计划)规定的时间、地点执行,严禁超出规定时间、地点随意上路执法。
(3)流动治超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执法现场不得少于三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严禁无执法证件人员上路执法。
(4)流动治超检测必须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称重测量设备,严禁凭经验和目测判定车辆是否超限。
(5)流动治超检测点应设置渠化交通设施,依照有关规定设立警示标志,在相距来车150米处发出停车检查信号并指挥车辆停靠在检测点接受检查;夜间检测必须使用停车示意牌(灯)并着反光背心。
(6)流动治超工作不得影响道路正常通行。
检查中发现超限车辆集结闯卡闯站行为,应立即通知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7)流动治超执法人员应配备执法记录仪,全程摄录现场执法行为,录像保存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8)对经流动检测超限的货运车辆,应采集其违法信息并依照《河南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处理办法》(豫交文〔2013〕175号)文件规定抄告给相关单位。
(二)要切实落实罚缴分离制度
省交通运输厅2013年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罚没收入收缴管理的通知》(豫交文〔2013〕380号),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切实抓好贯彻执行。
《通知》中明确要求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罚没收入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要实现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方式,强力推进“缴罚分离”工作;要主动向当地财政部门汇报,尽快研究确定罚款代收银行,视情在超限检测站(点)附近设置代收网点,同时应根据超限检测站(点)远离城镇及实行24小时工作制的实际需要,可在超限检测站(点)设置POS机代收罚款。
治超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并开具《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使用POS机刷卡或者就近到代收银行使用现金缴纳罚款,罚款就地缴入国库;当事人缴纳罚款后,超限检测站(点)应向当事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杜绝执法人员直接收取现金,防止“三乱”现象发生。
(三)要抓好“四级联网”系统建设和信息抄告处理工作。
一是要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四级联网)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交文﹝2015﹞212号)的要求,目前省级平台已经建成,全省已接入了38个超限检测站,尚未接入的要尽快对超限检测站联网系统设备进行更新完善,抓紧接入“四级联网”系统,尽早实现省、市(县)、站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并统一使用系统自带的文书制作系统,实现文书制作电子化,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切实落实《河南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处理办法》(豫交文﹝2013﹞175号),要及时上传违法超限车辆信息,并保存好询问笔录、检测单据、卸货凭证、影像资料等有关证明材料,对系统生成的“黑名单”,要督促当地运管部门进行锁定,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追踪查处,真正发挥“四级联网”系统的作用。
三是学习公安交警利用科技执法的先进手段,借鉴江苏、浙江等省交通部门运用科技提高执法水平的做法,实施科技治超,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治超成效。
进一步加强对非现场执法系统的研究试用,并试行与公安交警联网,实施追踪查处。
积极推广“互联网+交通执法”模式,实行微信执法、电子文书,提高治超执法科技含量。
(四)要切实加强超限检测站管理工作。
一是抓好站容站貌的整治。
站容站貌是一个单位工作与生活质量的综合反映,要严格按照超限检测站“四统一”要求和有关规定,对站区环境进行全面整治,对房屋、场地和公示事项进行清理规范,按省政府文件统一名称,完善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设置宣传标语,营造良好的站区环境。
二是完善有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要建立完善执法单位、执法依据、执法标准、执法流程和执法结果的公示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执法文书等各类档案要专人管理,内业资料要整理规范,统一标准,做到系统、准确、规范。
三是严格执行卸货政策。
省厅明确要求:
对超限超载车辆必须在实施卸载、消除违法状态后,方可放行,做到“严格执法,逢超必卸”,坚决杜绝“只罚不卸”的现象。
同时,必须建立完善卸货登记手续,出具卸货凭证。
四是要规范制作执法文书。
凡是作出罚款和卸货处理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制作执法文书,并要粘贴罚款收据、银行代缴凭证、卸货凭证等重要原始资料。
(五)要严格实施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办法。
2014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办法》(豫政办〔2014〕32号),《办法》中规定,要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过错责任进行倒查,追究其主管和监管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对查获的严重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或者因超限超载发生责任事故的货运车辆,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启动责任倒查程序,倒查车辆所属运输经营单位、途经治超检测站点、装载货物源头或者非法改装车辆场所等单位或者自然人的过错责任,提取相关证据,形成初步核实报告,抄告相应监察部门,由相应监察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另外,省交通运输厅等有关部门将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暗访力度,持续保持高压态势。
对发现有违规办理“月票”、“年票”、乱罚款等公路“三乱”问题,将严格落实治超成效与经济措施挂钩的有关规定,停止安排所在市、县当年或次年的交通建设项目国省补助资金,调减成品油消费税省级统筹资金;同时,配合省监察厅抓好《责任追究办法》的贯彻执行,严格实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