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学生公费教育协议书专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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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学生公费教育协议书专科

山东省医学生公费教育

协议书(专科)

编号:

 

甲方:

(招生学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

法定监护人: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丙方:

(定向就业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山东省医学生公费教育,旨在为加强农村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为农村定向培养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适宜人才。

根据《山东省专科医学生公费教育工作实施办法》(鲁卫发〔2018〕6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具备普通高考(夏季)报考条件和执业助理医师注册要求的身体条件,热爱医疗卫生事业,毕业后志愿到乡镇医疗卫生院及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长期从医,有志于终身从医,自愿报考甲方专科医学生公费教育相关专业。

甲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公费教育专科医学生(以下简称公费专科医学生)。

第二条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资格(有毕业证书,下同),并按本协议约定定向就业。

第三条 乙方清楚知悉农村定向专科医学生公费教育的内容,志愿参加农村定向专科医学生公费教育项目,并承诺:

(一)完成(学校)以下第项高等医学教育取得毕业资格;

1.专业:

临床医学本科,学制3年;

2.专业:

中医学本科,学制3年;

(二)一经取得毕业资格即到丙方确定的定向县(市、区,以下简称定向县)县域内乡镇卫生院及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定向就业,且在定向服务单位连续工作不少于6年(不含参加两年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的时间,以下简称服务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依据公费专科医学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医学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专科公费医学生。

将公费专科医学生的录取通知书一份以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

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各份文本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五条按照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发展需求,制订公费专科医学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六条按照相关文件指定的标准,在乙方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第七条关心乙方学习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持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公费专科医学生。

第九条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十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和住宿费,并享受生活费补助。

第十一条乙方在服务期内,依法享受法律政策规定的节假日及公休假、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十二条乙方承诺按时取得毕业证书。

因个人原因(因病休学等除外,下同)中断学业,或未在培养期满取得毕业证书者,甲、丙双方任意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全部公费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全部经费,下同)。

第十三条乙方承诺,在校学习期间和服务期内不报名参加国家全日制本科生或研究生招生考试和行政事业单位招聘。

第十四条 乙方在甲方发放就业报到证后15日内,持就业报到证、身份证及丙方指定的其他材料,按时到丙方报到,并按照丙方的安排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的要求,参加定向县县域内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招聘。

第十五条 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后,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管理。

第十六条 乙方可按照省卫生健康委行政部门统一规定报名参加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并享受同等条件优先录取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乙方参加助理全科医生培训2年时间不计入6年服务期,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者,经定向服务单位同意,培训时间可顺延,顺延时间不超过3年。

顺延培训时间不计入服务期,顺延培训期间的培训费用由乙方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乙方在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期间应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后,首次执业注册执业地点限乡镇卫生院。

第十九条 未经丙方同意,乙方在服务期内不得变更执业地点,不得改变服务单位(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期间执行相应规定)。

特殊情况下经丙方同意,可在定向县县域内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流动。

四、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公费专科医学生需求建议计划。

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同时盖有丙方单位公章的本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负责落实公费专科医学毕业生工作岗位,组织用人单位与公费专科医学毕业生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落实乙方定向服务单位,确保有编有岗。

第二十二条为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二十三条支持甲方实施专科医学生公费教育,推动建立高校、地方政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位一体”协同培养机制。

第二十四条对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结束时仍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或《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的,有权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取消事业单位人员身份,乙方应退还已享受的全部公费教育费用。

第二十五条负责签约公费专科医学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全部公费教育费用和交纳违约金,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

五、终止协议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医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专科医学生公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全部公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国家规定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被开除学籍;

(二)受到甲方退学处理或自动退学。

第二十八条乙方培养期满未按时取得毕业证书、学历证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毕业离校之日前一个月内向甲方退还已享受的全部公费教育费用。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九条 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到丙方报到或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该不诚信行为将被记入乙方人事档案,作为全国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招聘以及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本科生或研究生考试招生录取招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丙方应追究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乙方毕业后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报到或未按丙方要求时间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视为乙方违约。

乙方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全部公费教育费用,并按前述费用总额的50%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在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期间或培训结束后拒绝履约的,应立即退还3年专科教育阶段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期间已享受全部公费教育费用(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期间国家投入经费),并按前述费用总额的50%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三)如乙方毕业后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且未经丙方同意的,从乙方离开乡镇医疗岗位之日计算,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6.6%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全部公费教育费用(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期间国家和地方投入经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并取消事业单位人员身份。

七、不可抗力

第三十一条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等。

由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双方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捺印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人郑重承诺,本人对以上内容知悉,明确本人的选择,自愿签订协议,愿以最大的诚实信用履行本协议,并清楚不履约对本人诚信造成的负面影响,以及将承担违约责任。

(请手抄)

(乙方手印)

附件:

经签署的乙方及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此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监护人:

(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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