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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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鲁财农发综〔2013〕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以下简称“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在确定的区域范围内,通过对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改善农业生产基础条件和生态环境,着力建设旱能浇、涝能排的高产稳产农田,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等大宗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推动实现农业现代化。
第三条土地治理项目原则上在具备农业综合开发资格的县安排,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县。
第四条土地治理项目类型主要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及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试点项目等。
第五条土地治理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
项目法人为申报并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乡镇政府、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科技推广单位、现代农业园区管理机构等。
第六条土地治理项目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前期准备、申报审批、组织实施、竣工项目验收和运行管护等。
第二章前期准备
第七条土地治理项目前期准备是指项目正式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建立项目库等。
第八条各级农发机构应依据国家和省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区域土地治理项目中长期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一般为五年),并报同级政府批准。
县级和市级规划应按照要求分别逐级上报市级农发机构和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及时为市级、省级规划编制提供参考。
第九条规划内容应包括指导思想与任务目标、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自然资源条件、产业发展布局与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效益分析、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规划已经确定,年度土地治理项目应在规划区域范围内选择。
无正当理由在规划区域范围外选择的原则上不予立项。
第十一条土地治理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
各级农发机构应逐级建立土地治理项目库。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可随时向当地农发机构提报项目,作为项目库入库备选项目。
第十三条县级农发机构应及时对项目申报单位提报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于每年8月31日前按上年度立项项目的2倍向市级农发机构提出申请,经市级农发机构实地考察并组织专家评审同意后,存入县级项目库,作为下一年度立项备选项目。
第十四条申请入库的土地治理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区域范围明确,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项目区内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水源和防洪有保证,开发治理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具有较大增产潜力,单个项目区连片治理面积符合有关规定。
(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
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治理区集中连片,具有一定的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单个项目区连片治理面积符合有关规定。
(三)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符合区域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节水灌溉发展规划,直接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水利灌排条件,灌区设计或有效灌溉面积5—30万亩。
(四)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项目。
在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或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建设区域内,主导产业明确,功能区分合理,环境承载能力强,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健全,现代经营主体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具有较强的引导示范和带动作用。
第十五条市级农发机构按照上年度立项项目1.5倍从县级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建立市级项目库,并按规定时间上报省农发办。
未存入市级项目库的项目应在上报省农发办前及时通知县级农发机构。
第十六条省农发办对市级农发机构上报的入库项目审核后存入省级项目库。
下一年度立项项目原则上从省级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第十七条凡申请入库的土地治理项目,均应编制土地治理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开发的必要性及条件,建设范围、规模及主要治理措施,投资估算及来源(含农民筹资投劳计划),效益预测等。
第十八条土地治理县级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项目存库期限为5年,5年内已立项实施的项目自然出库,未立项的项目自动淘汰出库。
淘汰出库后的土地治理项目,符合立项条件的,可重新申请入库。
第三章申报审批
第十九条土地治理项目的申报审批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实施计划等环节的申报审批。
第二十条县级农发机构根据上级下达的财政投资控制指标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从已入选市级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指导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项目立项。
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内容及格式须符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县级农发机构对项目法人申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同意后上报市级农发机构。
市级农发机构对所属县级农发机构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初评审,对初评审可行的项目上报省农发办。
省农发办对各市上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按照项目立项权限,分别上报国家农发办或由省农发办批准立项,逐级下达项目立项及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经评审项目可行,但有关内容须修改完善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须根据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情况单独上报。
未进行修改的,项目不予立项。
经评审项目不可行而重新编制上报的,需再次进行评审,再次评审后仍不可行的,省农发办收回该项目财政资金投资控制指标,在全省范围内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项目立项文件批复下达后,县级农发机构须指导项目法人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市级农发机构对实施方案审查同意后,下达批复文件;县级农发机构据此编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逐级审查、汇总、上报,同时在规定的软件系统上报相关电子表格及数据。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计划经省农发办审批后逐级下达,作为年度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和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土地治理项目实施过程包括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项目公示、调整及变更、节余资金使用、项目统计、检查督导、档案整理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下达后,县级农发机构应与项目法人签订法人责任书,明确项目法人在项目实施中的职责、任务和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土地治理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第二十九条县级农发机构负责土地治理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实施(工程监理招投标除外),招投标工作完成后,督导项目法人和中标商签订相关合同,并监督项目具体实施。
第三十条土地治理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市级农发机构负责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监理招投标工作。
(一)市级农发机构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机构。
(二)监理机构选定后,由市级农发机构与监理机构签订委托监理协议,县级农发机构与监理机构签订监理合同。
(三)监理机构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经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和施工设计图、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土地治理项目实行项目公示制。
项目申报单位或项目法人须在立项申报前、实施过程中和竣工验收后采取公示牌、公示栏等方式对土地治理项目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凡对项目计划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在项目建设地点、项目法人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调整的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凡建设内容调整涉及财政资金额度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须在项目实施计划重新审定后报经国家农发办批准;100万元以下的,须在项目实施计划重新审定后报经市级农发机构批准,报省农发办备案。
(二)对单项工程设计修改或位置变动的可不报批。
因变动而影响的工程投资,在工程决算审计后,与节余资金一并安排使用。
(三)项目实施计划调整应在项目立项次年4月底前完成。
逾期将逐级收回财政资金,统筹用于下一年度项目建设。
第三十四条年度项目立项批复下达后,项目性质、项目法人、全部或部分建设区域任何一项需要变更或项目终止的应遵循以下规定进行:
(一)年度项目变更或终止的须在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下达前报省农发办审定,逾期由省农发办收回省级以上财政资金,在全省范围内重新择优立项。
(二)项目变更或终止经批准后,县级农发机构应及时将项目变更或终止的决定正式通知项目法人,并说明变更或终止的理由。
县级农发机构须在收到项目终止正式通知一个月内逐级上缴省级以上财政资金。
(三)终止项目及因项目变更取消的项目,其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由项目法人自行负担。
第三十五条土地治理项目招标节余和工程决算审计审减的财政资金等节余资金,原则上继续用于本年度土地治理项目建设,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节余资金额度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须继续用于本年度项目建设,10万元以下的转入完工项目结余。
(二)节余资金额度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实施方案须报市级农发机构审核,实施计划报省农发办批准;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施方案报市级农发机构批准,实施计划报省农发办备案。
(三)该项目工程由原施工单位实施的,须参照本项目中相同或类似工程的中标单价签订补充合同;由新施工单位实施或原来的建设内容中无类似工程的,应履行招标程序。
(四)节余资金增建工程须在项目立项次年8月底前完成。
第三十六条土地治理项目应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时统计汇总分析项目建设进度,促进项目按期建设。
第三十七条县级农发机构须对项目建设进行日常检查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检查督导的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建设进度、标准质量、项目公示、工程监理、筹资投劳、报账准备情况等。
第三十八条市级农发机构应不定期对本辖区土地治理项目进行检查督导,及时发现和帮助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土地治理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字、图表、影像、电子文档等资料。
土地治理项目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可靠、齐全完整、统一规范的原则,实行分类归档,分级管理。
第五章竣工项目验收
第四十条土地治理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竣工项目验收实行县级准备、市级全面验收和省级抽验的办法,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一条县级农发机构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隐蔽工程和单项工程的验收,并在做好竣工项目验收各项准备工作后,向市级农发机构提交验收申请。
市级农发机构对本辖区内竣工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并作出验收评价,在此基础上向省农发办报送验收总结报告。
省农发办按一定比例抽验,并将验收情况通报市级农发机构。
第四十二条土地治理项目验收的条件:
全部建设内容按实施计划(或调整后计划)完成并经过试运行;监理机构提交全部监理资料;中介机构出具工程决算审核报告;工程款拨付至合同规定比例。
验收的依据为:
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农业综合开发规章制度和相关行业规范;省农发办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调整备案文件;资金拨付文件、决算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竣工的项目,县级农发机构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及竣工期限承诺书,由市级农发机构批准,报省农发办备案,项目竣工后市级农发机构另行组织验收,省农发办进行抽验。
第四十四条节余资金增建工程在市级验收前完成的,应与该年度项目一并接受市级验收;在市级验收后完成的,应在完成后由市级农发机构单独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向省农发办报告,省农发办进行抽验。
第六章运行管护
第四十五条土地治理项目市级竣工验收合格后,县级农发机构应及时指导项目法人制订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第四十六条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工程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合理确定工程管护主体,与工程管护主体签订工程管护合同或协议,指导管护主体制订具体管护措施。
第四十七条土地治理项目区应按照“谁受益,谁负责”、“以工程养工程”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筹集管护费用,推行建立自主管理灌排区的养护管理机制,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对形成的资产实行有效管理。
第四十八条各级农发机构应加强对工程管护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帮助解决管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做好项目后期监测评价工作,为改进项目管理提供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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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2013年1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