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9安阳永安贺驼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制度.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0164629 上传时间:2023-02-09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1.2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149安阳永安贺驼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149安阳永安贺驼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149安阳永安贺驼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149安阳永安贺驼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149安阳永安贺驼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149安阳永安贺驼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制度.docx

《149安阳永安贺驼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49安阳永安贺驼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制度.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149安阳永安贺驼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制度.docx

149安阳永安贺驼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永贺〔2011〕149号

 

关于印发《安阳永安贺驼煤矿有限公司

安全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部室:

为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各级安全部门责任制,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进一步强化安全事故管理,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安阳永安贺驼煤矿有限公司安全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阳永安贺驼煤矿有限公司

安全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一、事故分类

按事故伤害的对象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

(一)伤亡事故

1.按伤害程度分类

(1)轻微伤

指负伤后,需休息七个工作日以下,但未造成骨折的伤害。

(2)轻伤

指负伤后造成骨折,或者需要休息105个工作日以下,但未达到重伤标准的伤害。

(3)重伤

指负伤后,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经医师诊断成为重伤的伤害。

(4)死亡

指负伤后,造成职工生命终止的伤害。

2.按伤害事故的性质分类

(1)顶板事故,指矿井冒顶、片帮、顶板掉矸、坑槽垮塌引起的事故。

(2)瓦斯事故,指瓦斯爆炸(燃烧)、瓦斯突出、瓦斯窒息(含有害气体中毒)等造成的事故。

(3)机电事故,指触电、机械故障伤人。

(4)运输事故,指运输工具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伤害。

如车辆撞、挤、轧人、斜巷(绞车道)跑车、竖井蹲罐、皮带及刮板输送机等伤人。

(5)火药放炮事故,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伤人,火药、雷管爆炸等造成的事故。

(6)水害事故,指透老空水、地质水,洪水灌入井下,井下透地面水,巷道或工作面积水,充填溃水伤人,冒顶后透黄泥、流沙等造成的事故。

(7)火灾事故,指发生火灾直接使人致死,或产生的有害气体使人中毒等事故。

(8)其它事故,指以上七类原因以外造成的事故。

(二)非伤亡事故

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1.一级非伤亡事故;2.二级非伤亡事故;3.三级非伤亡事故。

二、事故汇报

1.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救护受到伤害的人员,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防止二次伤害。

2.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人员应迅速查明原因并及时(半小时以内)向矿安全生产调度中心(电话号码8037、6666或5555)和安全监察部信息站(电话号码6186)汇报。

人身事故要汇报清楚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人员伤害情况、伤害部位、伤害程度及主要原因等,非人身事故要汇报清楚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主要原因、有可能造成的后果及采取的抢救措施等。

3.安全生产调度中心接到汇报后,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并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等情况及时通知医院及有关部室、区队值班人员,组织好事故救援、事故现场勘查以及受伤者抢救准备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接到安全生产调度中心的通知后,要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积极配合。

4.信息站接到汇报以后,要通知附近的安检员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并协助现场救护,同时要立即汇报给安全监察部值班领导,值班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到井口等待伤员升井后调查核实事故伤害情况(伤害部位、伤害程度),重伤及以上事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勘察,组织事故现场调查和召开事故追查会。

及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矿领导审批。

5.轻伤及三级非伤亡事故要向矿值班领导汇报,重伤及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除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外,还要向分管矿领导汇报。

需要向上级汇报的事故,要向矿主要领导汇报后,再由安全生产调度中心及有关部门对口向上汇报,汇报要统一口径,不得越级汇报。

6.各类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向安全监察部汇报,办理工伤登记手续,并配合安全监察部做好事故分析,填写事故书面材料。

任何人员不得隐瞒事故。

在井下受伤人员升井前、地面事故半小时内不报或伤员离开工业广场及矿医院后再报者,一律不予认定工伤事故,后果由责任者承担。

7.安全监察部要建立事故统计台账,健全事故相关档案,对发生的重伤或二级非伤亡事故要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向上级公司汇报,上报材料、报表必须交矿长、安全矿长签批,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向上报。

三、事故调查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必须认真保护现场,凡是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为抢救受伤人员需要移动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标志。

2.事故发生后,有关业务部室及区队人员接到汇报,要根据事故性质及伤害程度及时派人到现场查看,为事故追查准备第一手资料。

工伤事故由安全监察部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勘查,影响生产的事故由安全生产调度中心组织有关部室到现场勘查。

3.一般轻微伤事故由专业部室组织,安全监察部监督检查并备案。

轻伤事故由安全监察部组织追查,有关人员根据通知要求按时参加追查会,于当天追查处理完毕。

及时形成事故报告下发有关单位,学习贯彻事故防范措施。

4.重伤事故由矿领导组织追查,安全监察部协助,召集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追查,在三天内追查完毕。

5.死亡事故按公司有关规定由永安公司组织追查,矿有关人员参加追查处理。

6.一般非人身事故(包括罐车掉道、监测监控不能正常传输等),由专业部室组织事故追查,在当天(8小时内)追查处理完毕,事故报告送交安全监察部备案。

7.二级、三级非伤亡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分专业由业务部室组织追查,分管领导、安全监察部、责任单位等有关人员参加追查会;两天内应追查处理完毕。

8.一级非伤亡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由分管矿长或安全矿长组织追查,值班矿长参加,安全监察部和业务部室的主要管理人员参加,在三天内追查完毕。

9.重伤及以上事故发生后,矿领导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进行事故现场勘查,形成勘查笔录。

10.所有事故追查要做好笔录,并在事故调查前由事故单位或业务部室技术人员绘制出事故现场示意图。

11.事故追查后要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写明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原因、经过、经济损失情况、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及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参加调查的单位和人员有签字。

12.各类事故的追查报告都要及时送交安全监察部归档备查,迟交或不交追究有关单位(部门)的领导责任。

四、安全管理职责及事故责任划分

(一)管理职责

1.矿长对全矿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分管副矿长对分管业务或区队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全矿安全技术和“一通三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2.安全监察部对全矿安全管理负监督检查责任;生产技术部、机电运输部、通风防突部对分管专业的安全、技术工作负业务管理责任;安全生产调度中心对全矿安全生产的组织和事故抢救工作负协调管理责任。

3.职工培训中心对全矿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负管理责任;人力资源部对职工合理招用、合同签订、劳保用品配备等负管理责任;工会、团委对群众性安全监督工作负管理责任;综合办公室对全矿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理念的树立负管理责任。

4.其他部室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

5.各区队正职对本单位所辖区域及职工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区队副职、技术员对分管范围内的业务人员的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职工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自保和互保责任。

6.矿(部室)领导对联保区队的安全工作负连带管理责任。

7.在事故管理责任界定中,要根据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分管领导和业务部室、区队领导进行区分,具体办法为:

因“三违”导致的事故,分管单位领导和专业部室领导、区队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安全监察部、职工培训中心领导承担次要责任。

因安全、技术管理失控或设备不安全状态导致的事故,分管业务的领导和业务部室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相关联的领导承担次要责任;若事故的发生既有物的不安全因素又有“三违”行为,分管领导和业务领导按照责任分析结果各自承担责任。

(二)事故责任划分

1.直接责任:

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责任属直接责任。

主要是指事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直接发生异常接触的动因(责任),一般都是个人行为所致。

2.间接责任:

产生事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的责任,是事故发生的间接责任。

间接责任主要是指管理上的缺陷,也是本质上的原因。

3.主要责任:

造成事故的因素是复杂的,往往是多线性、多层次的,其中必然有一种或几种因素是起主导作用的。

导致事故发生的主导因素的责任就是主要责任。

4.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按所分管专业和区队以及所在岗位和工作性质各自承担。

五、事故处罚

(一)经济处罚

1.对发生人身事故的单位按伤害程度对事故单位进行处罚,轻伤1人次罚单位1000元;重伤1人次罚单位5000元;重伤以上事故1人次罚单位10000元;级别事故比照人身事故罚款标准减半执行,罚款从单位当月结算工资中扣除。

2.对发生人身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轻伤1人次罚200元;重伤1人次罚单位500元;重伤以上事故1人次罚单位2000元;级别事故比照人身事故罚款标准减半执行,罚款从单位当月结算工资中扣除。

3.对发生人身事故的单位领导处以一定的罚款,轻微伤1人次罚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100元;轻伤1人次罚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500元,罚值班对干300元;重伤1人次对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罚1000元,对值班队干、队长、书记各罚600元(相关副职按正职80%);对包保部室的部长,根据伤害程度按区队长的1/2标准处罚。

4.对发生级别事故单位的有关领导比照人身事故罚款标准减半执行。

5.对发生人身事故的间接责任者中的主要责任人比照间接责任者的处罚标准的1/2给予相关处罚。

6.对无故不参加事故调查分析会,每次罚款100元,迟到者罚款50元。

在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的罚责任人200元。

7.对在事故中负有其他责任而在上述处罚未涉及到的人员,根据其应负责任给予适当处罚。

8.对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矿领导,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按照上级公司有关规定由上级公司执行处罚。

9.以上所有罚款由安全监察部开出单据,被处罚人员到财务部交款。

(二)行政责任追究

1.造成重伤或一级非人身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半年处分,对负主要责任的当班班长给予撤职处分,负主要责任跟班副队长免去职务,负次要责任的(值班)副队长记大过处分,给予队长行政记过处分,包保部室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同一单位季度内发生两起重伤事故,队长记大过处分,对包保部室人员记过处分。

2.造成重伤以上事故一人次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留矿察看一年处分;对负主要责任的跟班副队长和值班队长给予撤职处分,免去队长行政职务,给予包保部室人员记大过处分。

3.对发生事故的当班班长、跟班队长脱岗者,给予开除留矿察看或开除矿籍处分。

4.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的,查出后对有关责任人上升一个等级处理。

5.发生一起重伤或一级非人身事故,业务部室分管副部长警告处分;同一专业季度内发生两起重伤(或一级)事故,给予业务部室分管副部长记过处分,给予部长警告处分;同一专业内发生三起重伤(或一级)事故,给予业务部室分管副部长记大过处分,给予部长行政记过处分。

6.全矿季度内发生重伤事故3人次,对安全监察部部长警告处分,同一专业季度内发生重伤事故2人次,对安全监察部分管副部长记过处分;全矿季度内发生重伤3人次以上,对安全监察部部长记过处分,同一专业季度内发生重伤事故3人次,对安全监察部分管副部长记大过处分。

7.全矿发生重伤以上事故1人次,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业务部室部长,给予行政降职处分,安全监察部部长行政记大过处分,业务部室和安全监察部分管副部长免职处分。

8.对负有领导与管理责任的副矿级及以上领导按上级公司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六、工伤管理

(一)成立工伤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安全矿长

副组长:

副矿长

成员:

各部室部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部。

办公室主任:

安全监察部部长(兼)主任,人力资源部部长(兼)副主任。

(二)工伤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伤的认定工作);

2.负责工伤职工的救治和伤害程度的界定;

3.负责工伤职工治疗医院的确定和相关手续的审批;

4.了解掌握工伤职工治疗过程及费用情况;

5.对医疗终结的工伤职工进行统一管理;

6.负责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鉴定的组织报批工作;

7.按照劳动合同和上级有关规定对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的工伤职工进行复岗安置或后期处理。

(三)工伤的申请、认定及抢救治疗

1.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在两个小时以内申请报工伤,办理工伤证明。

2.安全监察部值班人员立即与受伤人员接触,咨询医生后确定伤害程度。

然后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召开事故追查会,24小时内形成事故报告。

3.值班医生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做好准备工作,需要出诊抢救的,要携带好急救物品立即前往指定地点。

4.值班医生对工伤人员要及时进行检查、抢救,伤情较轻的可以安排在矿医院进行治疗,需要在其他医院检查或治疗的要有一名医生陪同,检查或住院手续由医生凭工伤证明或矿医院转院证明办理,安全生产调度中心负责与医院的联系工作。

5.检查诊断后,矿陪同医生要立即将诊断结果,是否需住院治疗向安全生产调度中心汇报,矿安全生产调度中心接到汇报后及时向有关矿领导和安全监察部反馈情况。

6.特殊情况需转外地医院检查或治疗的,根据伤情,经工伤管理小组研究同意后,由矿医院派一名医生陪同转外院检查治疗。

7.工伤人员住院治疗期间原则上不派陪护,如生活不能自理可向工伤管理办公室申请,报请工伤领导小组批准安排,陪护人员原则上由事故单位选派,家属护理必须经工伤管理办公室批准备案,陪护工资的支付按矿规定标准执行。

8.工伤人员治疗期间严禁回家休养,否则,因此造成伤情恶化者,后果自负。

工伤人员住院医疗病情稳定后,需要康复治疗的,原则上应到矿治疗。

9.矿医院要不定期派主治医师到医院了解伤员治疗情况,每了解一次,掌握治疗进展,提出治疗建议。

10.工伤管理小组每月22号对工伤管理情况召开一次专题会研究处理相关问题。

11.工伤人员出院后,必须在矿休养,并服从矿工伤管理办公室的安排,否则不付工资。

(四)工伤医疗费用的管理规定

1.矿医院必须认真审核伤者治疗用药清单,对发生的与治疗无关的药物及处理费用,除由个人支付外还要对责任者加倍处罚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2.矿医院每月1~5日要对治疗费用与相关医院结合进行汇总,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找原因。

原因查清后方可结算。

但属院方责任造成的不合理费用不予支付。

3.工伤出院后仍需治疗的,必须按照矿医院医生的安排在指定医院治疗,否则医药费自负自理。

4.工伤费用必须提交工伤管理小组审核。

(五)工伤治疗终结后相关规定

1.职工工伤治愈或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但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或不接受工作安排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由矿组织安排工伤职工参加永煤集团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属临时工或劳务工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并终止劳动合同。

2.工伤医疗期按受伤程度不同,由矿工伤管理小组给治疗单位结合确定。

3.病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仍需休息的,必须在矿休息,由矿组织学习,确有特殊情况离矿者必须经过工伤管理小组同意。

4.工伤职工康复痊愈后,可由职工本人或家属持相关证明材料(诊断证明、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劳动合同、身份证等),由矿按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六)工伤人员工资发放办法

1.矿工伤管理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对工伤人员进行考勤,并按月报人力资源部,作为支付工资的依据。

2.工伤人员的工资标准按矿有关规定执行。

3.工伤人员治疗期间不按规定进行考勤的,不予发放工资,责任自负。

4.工伤人员需转院或离矿者,必须经工伤管理办公室批准,否则,不予报销医疗费,离矿期间按旷工处理。

5.工伤陪护人员应当坚守陪护岗位,对工伤人员做好服务,并处理伤员的有关问题,发现陪护人员离岗影响伤员正常疗养者,视情节每次罚款50~300元,并对所在单位党政领导各罚100元。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安阳永安贺驼煤矿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

安全责任追究实施细则通知

主办:

永安贺驼煤矿安全监察部2011年7月6日印发

校对:

吴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合同协议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