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机技术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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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技术要求.docx

塔式起重机技术要求

1、进场前注意事项

塔式起重机超过以下情况需要评估: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

超出以上情况需要专业安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1年;630KNm--1250KNm(不含630KNm),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2年;1250KNm以上(不含1250KNm),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3年

2、基本规定

2.0.1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业务的资质。

2.0.2塔式起重机安装、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拆卸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塔式起重机安拆卸单位应具备安全管理保证体系,

2.0.3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下列人员:

1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

2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2.0.4塔式起重机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并已在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2.0.5塔式起重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及《塔式起重机》GB/T5031的相关规定。

2.0.6塔机启用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l塔式起重机的备案登记证明等文件;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

3专项施工方案;

4辅助起重机械的合格证及操作人员资格证书。

2.0.7对塔式起重机应建立技术档案,其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2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2.0.8塔式起重机的选型和布置应满足工程施工要求,便于安装和拆卸,并不得损害周边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

2.0.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

1、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

3、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

2.0.10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指导作业人员实施安装、拆卸作业。

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和作业场地的实际情况编制,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本单位技术、安全、设备等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批后,经监理单位批准实施。

2.0.1l塔式起重机安装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安装位置平面和立面图;

3、所选用的塔式起重机型号及性能技术参数;

4、基础和附着装置的设置;

5、爬升工况及附着节点详图;

6、安装顺序和安全质量要求;

7、主要安装部件的重量和吊点位置;

8、安装辅助设备的型号、性能及布置位置;

9、电源的设置;

10、施工人员配置;

1l、吊索具和专用工具的配备;

12、安装工艺程序;

13、安全装置的调试;

14、重大危险源和安全技术措施;

15、应急预案等。

2.0.12塔式起重机拆卸专项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塔式起重机位置的平面和立面图;

3拆卸顺序;

4部件的重量和吊点位置;

5拆卸辅助设备的型号、性能及布置位置;

6电源的设置;

7施工人员配置;

8吊索具和专用工具的配备;

9重大危险源和安全技术措施;

10应急预案等。

2.0.13塔式起重机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的规定。

2.0.14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

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

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

2、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2.0.15在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及拆卸阶段,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防滑鞋、安全带等防护用品,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作业区域内。

在安装、拆卸作业期间,应设警戒区。

2.0.16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

l、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

2、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

3、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

4、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

5、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2.0.17塔式起重机使用时,起重臂和吊物下方严禁有人员停留;物件吊运时,严禁从人员上方通过。

2.0.18严禁用塔式起重机载运人员。

GB5144及《塔式起重机》GB/T5031的规定。

3.1.4内爬式塔式起重机的基础、锚固、爬升支承结构等应根据使用说明书提供的荷载进行设计计算,并应对内爬式塔式起重机的建筑承载结构进行验算。

3.3塔式起重机附着装置的设计

3.3.1当塔式起重机作附着使用时,附着装置的设置和自由端

高度等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3.3.2当附着水平距离、附着间距等不满足使用说明书要求时,应进行设计计算、绘制制作图和编写相关说明。

3.3.3附着装置的构件和预埋件应由原制造厂家或由具有相应能力的企业制作。

3.3.4附着装置设计时,应对支承处的建筑主体结构进行验算。

3.4塔式起重机的安装

3.4.1安装前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对塔式起重机基础的下列项目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实施:

l基础的位置、标高、尺寸;

2基础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混凝土强度报告等相关资料;

3安装辅助设备的基础、地基承载力、预埋件等;

4基础的排水措施。

3.4.2安装作业,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实施。

安装作业人列员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楚。

安装前应对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4.3安装辅助设备就位后,应对其机械和安全性能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业。

3.4.4安装所使用的钢丝绳、卡环、吊钩和辅助支架等起重机具均应符合本规程第6章的规定,并应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3.4.5安装作业中应统一指挥,明确指挥信号。

当视线受阻、距离过远时,应采用对讲机或多级指挥。

3.4.6自升式塔式起重机的顶升加节应符合下列规定:

l顶升系统必须完好;

2结构件必须完好;

3顶升前,塔式起重机下支座与顶升套架应可靠连接;

4顶升前,应确保顶升横梁搁置正确;

5顶升前,应将塔式起重机配平;顶升过程中,应确保塔式起重机的平衡;

6顶升加节的顺序,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7顶升过程中,不应进行起升、回转、变幅等操作;

8顶升结束后,应将标准节与回转下支座可靠连接;

9塔式起重机加节后需进行附着的,应按照先装附着装置、后顶升加节的顺序进行,附着装置的位置和支撑点的强度应符合要求。

3.4.7塔式起重机的独立高度、悬臂高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3.4。

8雨雪、浓雾天气严禁进行安装作业。

安装时塔式起重机最大高度处的风速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且风速不得超过12m/s。

3.4.9塔式起重机不宜在夜间进行安装作业;当需在夜间进行塔式起重机安装和拆卸作业时,应保证提供足够的照明。

3.4.10当遇特殊情况安装作业不能连续进行时,必须将已安装的部位固定牢靠并达到安全状态,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停止作业。

3.4.1l电气设备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安装所用的电源线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CJ46的要求。

3.4.12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

并应按程序进行调试合格。

3.4.13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严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

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连接螺栓。

3.4.14安装完毕后,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辅助用具和杂物。

3.4.15安装单位应对安装质量进行自检,并应按本规程附录A填写自检报告书。

3.4.16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检验检测机构应出具检测报告书。

3.4.17安装质量的自检报告书和检测报告书应存入设备档案。

3.4.18经自检、检测合格后,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出租、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应按本规程附录B填写验收表,合格后方可使用。

3.4.19塔式起重机停用6个月以上的,在复工前,应按本规程附录B重新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塔式起重机的使用

4.0.1塔式起重机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操作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4.0.2塔式起重机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0.3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

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4.0.4塔式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起吊动作前应示意警示。

起吊时应统一指挥,明确指挥信号;当指挥信号不清楚时,不得起吊。

4.0.5塔式起重机起吊前,当吊物与地面或其他物件之间存在吸附力或摩擦力而未采取处理措施时,不得起吊。

4.0.6塔式起重机起吊前,应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起吊;安全装置失灵时,不得起吊。

4.0.7塔式起重机起吊前,应按本规程第6章的要求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起吊;当吊具与索具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用于起吊作业。

4.0.8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吊物降落到安全地点,严禁吊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

4.0.9遇有风速在12m/s及以上的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IE作业。

雨雪过后,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照明,照明的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要求。

4.0.10塔式起重机不得起吊重量超过额定载荷的吊物,且不得起吊重量不明的吊物。

4.0.11在吊物载荷达到额定载荷的90%时,应先将吊物吊离地面200mm~500mm后,检查机械状况、制动性能、物件绑扎情况等,确认无误后方可起吊。

对有晃动的物件,必须拴拉溜绳使之稳固。

4.0.12物件起吊时应绑扎牢固,不得在吊物上堆放或悬挂其他物件;零星材料起吊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

当吊物上站人时不得起吊。

4.0.13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应按标明位置绑扎。

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宜为45。

~60。

,且不得小于30~。

吊索与吊物棱角之间应有防护措施;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不得起吊。

4.0.14作业完毕后,应松开回转制动器,各部件应置于非工作状态,控制开关应置于零位,并应切断总电源。

4.0.15行走式塔式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锁紧夹轨器。

4.0.16当塔式起重机使用高度超过30m时,应配置障碍灯,起重臂根部铰点高度超过50m时应配备风速仪。

4.0.17严禁在塔式起重机塔身上附加广告牌或其他标语牌。

4.0.18每班作业应作好例行保养,并应作好记录。

记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结构件外观、安全装置、传动机构、连接件、制动器、索具、夹具、吊钩、滑轮、钢丝绳、液位、油位、油压、电源、电压等。

4.0.19实行多班作业的设备,应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司机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机作业。

4.0.20塔式起重机应实施各级保养;转场时,应作转场保养,并应有记录。

4.0.21塔式起重机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应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应有记录;当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进行整改。

4.0.22当塔式起重机使用周期超过一年时,应按本规程附录C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4.0.23当使用过程中塔式起重机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维修,维修期间应停止作业。

5塔式起重机的拆卸

5.0.1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宜连续进行;当遇特殊情况拆卸作业不能继续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塔式起重机处于安全状态。

5.0.2当用于拆卸作业的辅助起重设备设嚣在建筑物上时,应明确设置位置、锚固方法,并应对辅助起重设备的安全性及建筑物的承载能力等进行验算。

5.0.3拆卸前应检查主要结构件、连接件、电气系统、起升机构、回转机构、变幅机构、顶升机构等项目。

发现隐患应采取措施,解决后方可进行拆卸作业。

5.0..I拆卸作业应符合本规程第3.4.2~3.4.12条的规定。

5.0.5附着式塔式起重机应明确附着装置的拆卸顺序和方法。

5.0.6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每次降节前,应检查顶升系统和附着装置的连接等,确认完好后方可进行作业。

5.0.7拆卸时应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

5.0.8拆卸完毕后,为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而设置的所有设施应拆除,清理场地上作业时所用的吊索具、工具等各种零配件和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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