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技术监控预警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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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技术监控预警制度
大唐集团制〔2005〕96号
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技术监控预警制度》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直属企业:
现将《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技术监控预警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技术监控预警制度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
集团公司技术制度通知
抄送:
华北、西北、黑龙江、吉林、河北、山西、河南、安徽、江苏、湖南、广西、甘肃、内蒙古电力科学研究院(所)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2005年6月24日印发
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技术监控预警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技术监控工作,防止发生各类恶性事故,保证发电设备安全、可靠、经济、环保运行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基层企业和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
第三条发生下列情况时,按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发出“技术监控预警通知单”:
(一)技术监控范围内的设备处于严重异常状态,但仍在运行;
(二)技术监控范围内的设备不安全运行已延续一段时间,经技术监控指导后,仍没有改进,而且有关单位不积极解决;
(三)设备的运行数据、技术数据、试验数据有弄虚作假的情况;
(四)基层企业有关负责人带头违反技术监控工作制度要求;
(五)在大、小修和临修以及技改中安排的技术监控项目中有漏项,并且隐瞒不报;
(六)基层企业技术监控体系不能正常运转;
(七)技术监控设备发生异常情况,不按技术监控制度规定按时上报;
(八)在基建工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时需要对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预警:
1.工程设计和设备制造存在重大问题,违反设计规程和设备监造大纲的;
2.在安装施工中,不严格按照《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进行检查验收、评定及签证的;
3.对电力设备不严格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进行设备检查和签证的;
4.设备及施工焊口的无损探伤、力学性能、金相、断口、光谱和硬度等项的评定不符合要求的;
5.在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试生产期间,不按达标机组的标准进行考核。
遇到问题不经过有关人员认真分析讨论,并提请启动验收委员会批准而自行降低标准的。
第四条技术监控预警分为两级,一般预警和严重预警。
一般预警通知单由技术监控服务单位在技术监控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上提出并直接签发,同时以电子邮件发给集团公司技术监控办公室、分支机构、子公司、基层企业;严重预警通知单由技术监控服务单位在信息系统上提出,由集团公司技术监控办公室在信息系统上签发,同时用电子邮件发给分支机构、子公司、基层企业、技术监控服务单位。
第五条接到技术监控预警通知单的基层企业应认真研究有关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解决。
一般预警的整改计划以电子邮件报集团公司技术监控办公室、分支机构、子公司、技术监控服务单位,并录入信息系统。
整改完成后由基层企业向技术监控服务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技术监控服务单位负责验收后,填写技术监控预警回执单,以电子邮件发给集团公司技术监控办公室、分支机构、子公司、技术监控服务单位,并录入信息系统。
严重预警整改计划以电子邮件报集团公司技术监控办公室、分支机构、子公司、技术监控服务单位,并录入信息系统,同时整改过程要及时向集团公司技术监控办公室、分支机构、子公司汇报。
整改完成后,经分支机构、子公司验收后,基层企业向集团公司技术监控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由集团公司组织有关人员验收确认后,由基层企业填写技术监控预警回执单,以电子邮件发给集团公司技术监控办公室、分支机构、子公司、技术监控服务单位,并录入信息系统。
第六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各专业技术监控预警项目
2.技术监控预警通知单
3.技术监控预警回执单
附件1:
各专业技术监控预警项目
第一章化学技术监督
第一条一般预警
(一)水汽质量异常,未能按“三级处理”原则规定的时间内使之恢复正常(三级处理的时限及异常值见本章第二条
(二)附注),及在24小时内未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或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技术监控服务单位报告;
(二)水汽监督不到位,延误水汽异常的处理时间;
(三)未按规定购置水处理材料、油品、仪器设备等,影响安全生产;
(四)汽轮机油、抗燃油颗粒度检测连续两次不合格,机组大修后油中颗粒度不合格擅自开机;汽轮机油中含水量大于200ppm;
(五)不按规定对燃料进行采、制、化处理和分析;
(六)不按规定对电气设备的绝缘油、六氟化硫气体做采样分析;
(七)化学在线仪表不能正常工作,且超过3天没有进行正常分析测试。
第二条严重预警
(一)水汽质量异常,处理不力,使其恢复正常的时限超过三级处理时限1倍;
(二)油中颗粒度检测或抽检连续三次不合格,未采取处理措施。
汽轮机油中含水量大于400ppm。
附注:
1.水汽质量异常“三级处理”原则:
属一级处理的,要求异常情况在72小时内恢复正常;属二级处理的,要求在24小时内恢复正常;属三级处理的,要求在4小时内恢复正常。
如不能按时恢复正常,则应立即停炉处理。
2.水汽质量异常处理值:
见《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化学技术监督制度》第十三条。
(三)氢冷机组中氢气中氧气含量严重超标,72小时内仍不能恢复。
第二章电测技术监督
第三条一般预警
(一)违反计量法和监督制度要求,试验设备、标准器具、检定员未经技术考核和认证,非法进行量值传递工作;
(二)未经审批和检定,购置超标计量标准器具或不合格的标准器具,并投入使用;
(三)贸易结算用标准计量装置的PT二次导线压降>0.25%,计量仪表不符合规定要求;
(四)电能计量装置接线不合理,电能计量和保护混用一个电流回路;
(五)标准计量装置、重要计量仪表漏检,或超期、带故障运行一个季度以上。
第四条严重预警
(一)贸易结算用电能表大于0.2S,PT二次导线压降大于0.2%,PT、CT大于0.2S,经两次一般预警仍未及时解决;
(二)重要场所不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经两次一般预警仍未及时解决。
第三章热工技术监督
第五条一般预警
(一)到期的热工计量标准器具超过一个月未送上级计量部门检定;
(二)违反计量法和监督制度要求,热工标准实验室、试验设备及检定人员未经技术考核与认证工作,非法开展量值传递工作;
(三)热工自动调节系统的主要系统如温度、压力、给水等,不能投入或随意切除。
保护装置没有定期做传动试验;
(四)在机组DCS技术改造(或基建)投产和机组大修后,未按照DCS技术规范书及火力发电厂分散控制系统在线验收测试规程(DL/T659-1998)等有关行业规程标准对DCS系统进行在线测试验收。
第六条严重预警
(一)监督制度中要求的重要保护装置随意退出、停用。
锅炉灭火保护、锅炉火焰电视监视装置、汽机超速及轴向位移大保护虽经批准退出,但未在规定时间恢复并正常投入;
(二)自动调节系统的主要系统不能投入或随意切除,造成了事故或障碍;保护装置没有定期做传动试验,并由此引起保护误动或拒动。
第四章电气绝缘技术监督
第七条一般预警
(一)发现以下设备重大缺陷未及时消除:
1.200MW以下甲类发电机(含蓄能机)
2.180MVA以下容量甲类变压器
3.330kV/500kV电压等级以下甲类电抗器、GIS、断路器、互感器、避雷器、耦合电容器、送电线路、接地装置、穿墙套管和电力电缆。
(二)以下设备预试周期超过规程规定:
1.200MW以下甲类发电机(含蓄能机)、调相机
2.180MVA以下容量甲类变压器
3.330kV/500kV电压等级以下甲类电抗器、GIS、断路器、互感器、避雷器、耦合电容器、送电线路、接地装置、穿墙套管和电力电缆;
(三)交接、预试和检修后的乙类上述设备试验项目出现漏项、对数据不分析、不把关。
第八条严重预警
以下设备预试周期超过规程规定或发现重大缺陷未及时消除:
1.200MW及以上甲类发电机(含蓄能机)
2.180MVA及以上容量甲类变压器
3.330kV/500kV电压等级的所有设备
第五章金属技术监督
第九条一般预警
(一)主要受监金属部件,如火电厂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联箱、受热面管道等及水电厂的水轮机、涡壳、座环、顶盖、转子支臂、发电机大轴、圆盘支架、承重机架、推力头、给排水压力管道等进行重要改造未制定工艺方案和审批即实施;
(二)更换合金钢部件不进行光谱或成分分析、错用钢材和焊接材料;
(三)金属检验人员和焊工不持证上岗;
(四)大修或大量焊接工作焊工焊口一次合格率低于85%;
(五)主要受监金属部件,如火电厂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联箱、受热面管道等及水电厂的水轮机、涡壳、座环、顶盖、转子支臂、发电机大轴、圆盘支架、承重机架、推力头、给排水压力管道等未按规定进行检验,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未按规定及时消除的。
第十条严重预警
(一)重要受监部件,如火电厂汽包、汽缸、转子、除氧器等以及水电厂的闸门、压力容器等进行重要改造未制定工艺方案和审批即实施;
(二)一般预警
(一)、
(二)项连续两次预警仍不采取措施进行解决。
第六章电压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一般预警
调整不当,造成运行电压超出规定允许值。
第十二条严重预警
(一)基层企业拒绝执行调度调整发电机无功出力命令,或随意调整发电机无功出力,造成电网电压异常波动;
(二)一般预警后,未认真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三)(有直配负荷的电厂)未经调度许可,擅自退出低电压切负荷或低电压解列装置。
第七章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技术监督
第十三条一般预警
(一)在检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以及所属二次回路存在较严重的安全隐患;
(二)由于专业人员的责任导致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且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三)由于保护不正确动作造成较大面积的停电或重要用户停电;
(四)不认真查找继电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的原因;
(五)基建调试不良,验收不严,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投产一年内多次出现异常或发生不正确动作;
(六)因年度校验质量不高,校验周期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连续两次以上退出运行;
(七)同一企业连续两次出现继电保护不正确动作事故;
(八)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计算错误,并下达至现场执行;
(九)220kV及以上保护年正确动作率低于97%以下;
(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校验超周期;
(十一)不及时执行继电保护“反措”;
(十二)新建、改建、扩建设备投产,继电保护装置不能同期全部投产;
(十三)由于本企业原因,未能按计划完成继电保护改造任务;
(十四)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报表严重失实;
(十五)现场保护装置未按上级要求执行最新定值整定值的。
第十四条严重预警
(一)由于继电保护的不正确动作,导致严重的系统事故;
(二)全年220kV及以上系统继电保护正确动作率低于95%;
(三)未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重复发生同类型的继电保护事故;
(四)较长时间拒不执行上级下发的有关反事故措施;
(五)未按有关规定进行保护选型,致使未经鉴定或不合格产品入网运行;
(六)一般预警后,未认真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第八章环保技术监督
第十五条一般预警
(一)环保设施(工业废水处理设施、中和池、含油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沉淀池、除尘器等)无故停运而造成超标排放;
(二)水监测项目及次数不全,达到或超过两项次;
(三)环保设施已投但仍有下列超标排放:
1.废水排放中某一项污染物连续二次超标(灰水pH值除外);
2.锅炉化学酸洗废液、钝化液不经处理而外排;
3.电除尘器电场投运率小于95%;
4.烟尘排放超标;
5.有脱硫设施的电厂二氧化硫排放超标;
6.厂界噪声监测时有两个测点超标,或一个测点超出标准3分贝以上;同时随机监测时有敏感点超标。
(四)灰场管路泄漏、灰场溢流、灰场扬尘被投诉并对外界环境造成极不良影响;
(五)以上各项情况两天内未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及技术监控服务单位报告。
第十六条严重预警
(一)废水排放中某一项污染物连续三次监测超标(灰水中pH值除外);
(二)由于超标排放未及时解决,引起三次及以上投诉或引起严重污染纠纷。
第九章励磁系统技术管理
第十七条一般预警
(一)发电机电压调节达不到额定铭牌或系统规定;
(二)励磁系统各项限制功能未投入运行,如强励限制、低励限制及转子过负荷限制等;
(三)不能提供励磁系统模型;
(四)励磁系统主保护未能正常投入运行;
(五)励磁系统的主要设备缺陷未能及时上报;
(六)发电机自动励磁调节器投入率低于99%;
(七)对可控硅均压、均流未及时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严重预警
(一)可控硅运行时均压、均流情况极差,未查明原因进行整改而继续运行;
(二)可控硅脉冲丢失,造成分支电流不平衡,励磁电压不稳定,未查明原因和采取监督措施而继续运行;
(三)励磁系统元件有过热现象,未查明原因和采取必要措施而继续运行;
(四)两次一般预警而未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章转动机械振动技术管理
第十九条一般预警
当主机振动任意方向增大到50μm,轴振动任意一点增大到125μm时,没有引起重视和没有进行试验分析的。
第二十条严重预警
当主机振动任意方向增大到65μm,轴振动任意一点增大到180μm时,没有组织进行试验分析和没有进行处理使其振动值降低到一般预警范围的。
第十一章其他技术监控
第二十一条一般预警
(一)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起重机械、电梯等设备未按要求进行检验,或检验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经指出后不予改正的;
(二)特种消防设施没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试验。
附件2:
技术监控预警通知单
通知单编号:
预警类别:
20年月日
发电厂(公司)名称
设备(系统)名称及编号
异
常
情
况
可能造成
或已造成
的后果
整
改
建
议
整改时间
要求
提出单位
签发人
通知单编号:
省-预警类别编号-顺序号-年度。
预警类别编号:
一般预警为1,严重预警为2。
如:
河南-1-01-2005
附件3:
技术监控预警回执单
通知单编号:
预警类别:
20年月日
发电厂(公司)名称
设备(系统)名称及编号
异
常
情
况
技术监控
服务单位
整改建议
整
改
计
划
整
改
结
果
填写人
签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