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整改及质量保修期协议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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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整改及质量保修期协议范本
附件4:
工程质量整改及质量保修期协议
目录
第一条相关释疑2
1.相关法律法规2
2.分户验收期3
3.物业承接验收期3
4.集中交房期3
5.工程质量保修期3
6.送达3
7.授权3
第二条分户验收期事宜3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的5%作为分户验收专项款支付。
3
2.分户验收标准3
3.分付验收专项款的支付3
4.分户验收整改工作4
5.其他4
第三条物业承接验收期事宜4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的5%作为物业承接验收专项款支付。
4
2.物业承接验收由甲方组织进行,由物管公司验收接管。
5
3.物业承接验收标准5
4.物业承接验收专项款的支付5
5.物业承接验收整改工作5
6.其他5
第四条集中交房期事宜6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的5%作为集中交房期专项款支付。
6
2.集中交房期交房配合人员安排6
3.集中交房期乙方专职交房配合人员的工资发放6
4.集中交房期乙方应准备必要的整改工器具,以便于现场整改和测量、检测等。
6
5.集中交房期乙方专职交房配合人员的奖惩6
6.工程整改具体要求见附件4-3《工程质量整改要求》。
6
第五条工程质量保修期事宜7
1.工程质量保修期授权:
物管公司作为本项目的物业管理者,受甲方的委托负责本项目工程的保修管理事宜。
7
2.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7
3.质量保修期7
4.乙方的质量保修责任7
5.保修费用及损失赔付8
6.保维修的流程9
7.质保金退付条件9
8.对乙方入场保维修的要求10
第六条其他11
协议双方:
甲方(建设单位):
西安曲江城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乙方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及甲、乙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保证甲方开发曲江城市花园二期项目的房屋质量顺利交付物业买受人和妥善解决交房后工程质量保修问题,经双方协商一致,对甲方开发曲江城市花园二期项目的分户验收期、物业承接验收期、集中交房期和交房后工程质量保修期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相关释疑
1.相关法律法规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4)《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5)《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2.分户验收期
是指甲方为达到法定房屋交付条件之住宅质量分户验收时期。
3.物业承接验收期
是指甲方向甲方委托的前期物管公司(以下均简称为“物管公司”)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验收时期。
4.集中交房期
指甲方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物业买受人交付房屋的时间起3个月内,预计时间为:
2011年3月1日起至2011年5月31日止,若实际时间发生变更的,以甲方通知时间为准。
5.工程质量保修期
是指物业承接验收后和交房后建筑工程质量约定的保修期限。
6.送达
双方在本协中约定指定送达E-mail为指定送达邮箱,送达时间为甲方或物管公司邮件发出的时间。
7.授权
甲方书面授权物管公司全权代理甲方处理本协议中所约定之全部内容。
第二条分户验收期事宜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的5%作为分户验收专项款支付。
2.分户验收标准
以附件4-1《分户工程验收标准》为依据,附件4-1中未列明的事项以相关国家、地方、行业规范、规程之规定为准。
3.分付验收专项款的支付
3.1.甲方组织分户验收工作一次性合格率达到90%的,分户验收专项款全部支付,且甲方一次性奖励乙方50000元。
3.2.甲方组织分户验收工作一次性合格率达到90%>分户验收合格率≥85%的,分户验收专项款全部支付。
3.3.甲方组织分户验收工作一次性合格率达到85%>分户验收合格率≥80%的,分户验收专项款支付总额之70%,其余部分在按期整改验收合格后支付。
3.4.甲方组织分户验收工作一次性合格率达到80%>分户验收合格率≥70%的,分户验收专项款支付总额之50%,其余部分在整改验收合格后支付。
3.5.甲方组织分户验收工作一次性合格率低于70%的,分户验收专项款全部扣除,乙方应按本条第4款当约定进行整改,如果由此导致甲方交房时间延误的,乙方应承担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4.分户验收整改工作
4.1.分户验收整改工作完成期限从甲方提出时起不得超过30日,特别整改事项经甲方许可,按甲、乙双方约定整改期限完成。
4.2.工程整改具体要求见附件4-3《工程质量整改要求》。
4.3.如果在本协议4.1条约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率达到90%,甲方按100元/户对乙方进行奖励。
4.4.如果在本协议4.1条约定的期限内整改工作未达到甲方要求,甲方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整改,甲方向其他单位支付的全部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5.其他
5.1.乙方人员不服从甲方或物管公司按本协议约定管理的,甲方或物管公司可对其进行违约处罚,处罚金额为100—500元/次,具体事件处罚金额由甲方确定。
5.2.上述处罚金额超过2000元或处罚次数超过5次,甲方有权另行对乙方进行10000元违约处罚。
第三条物业承接验收期事宜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的5%作为物业承接验收专项款支付。
2.物业承接验收由甲方组织进行,由物管公司验收接管。
3.物业承接验收标准
以附件4-2《物业承接验收标准》为依据,附件N中未列明的事项以相关国家、地方、行业规范、规程之规定为准。
4.物业承接验收专项款的支付
4.1.物管公司组织物业承接验收工作确认遗留问题低于20项,且其中影响使用和安全的关键性问题低于3项的,物业承接验收专项款全部支付,且甲方次一次性奖励乙方10000元。
4.2.物管公司组织物业承接验收工作确认“50项>物业承接验收遗留问题≥20项”,其中对影响使用和安全的关键性问题低于5项的,物业承接验收专项款全部支付。
4.3.物管公司组织物业承接验收工作确认“100项>物业承接验收遗留问题≥50项”的,物业承接验收专项款支付总额之70%,其余部分在按期整改验收合格后支付。
4.4.物管公司组织物业承接验收遗留问题工作高于100项(含100项),物业承接验收专项款暂不支付,在按期整改验收合格后支付。
4.5.物业承接验收遗留问题导致甲方交房时间延误,乙方应承担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5.物业承接验收整改工作
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执行
6.其他
6.1.乙方人员不服从甲方或物管公司按本协议约定管理的,甲方或物管公司可对其进行违约处罚等,处罚金额为100—500元/次,具体事件处罚金额由甲方确定。
6.2.上述处罚金额超过2000元或处罚次数超过5次,甲方有权另行对乙方进行10000元违约处罚。
第四条集中交房期事宜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的5%作为集中交房期专项款支付。
2.集中交房期交房配合人员安排
2.1.集中交房期乙方应安排专职交房配合人员,负责交房现场物业买受人提出整改问题的答疑、现场整改、整改期限约定等工作。
2.2.集中交房期乙方安排专职交房配合人员应配备各施工专业口人员,人员数量不得低于40人。
2.3.专职交房配合人员的工作时间安排和考勤考核由甲方或物管公司进行。
3.集中交房期乙方专职交房配合人员的工资发放
3.1.集中交房期乙方专职交房配合人员的工资由甲方或物管公司发放。
3.2.集中交房期乙方专职交房配合人员的工资标准由乙方确定。
3.3.集中交房期乙方专职交房配合人员的工资由集中交房期专项款支付。
4.集中交房期乙方应准备必要的整改工器具,以便于现场整改和测量、检测等。
5.集中交房期乙方专职交房配合人员的奖惩
5.1.甲方或物管公司有权按专职交房配合人员工资总额10%对乙方专职交房配合人员进行奖励,此费用由集中交房期专项款支付。
5.2.若乙方专职交房配合人员不服从甲方或物管公司管理导致物业买受人不接房或引发现场争议等,视其情节轻重,甲方或物管公司有权对其进行违约处罚等,处罚金额为100—500元/次,具体事件处罚金额由甲方或物管公司确定。
5.3.上述处罚金额超过2000元或处罚次数超过5次,甲方有权另行对乙方进行10000元违约处罚。
5.4.处罚个人从发放工资中直接扣除,对乙方处罚从集中交房期专项款中扣除。
6.工程整改具体要求见附件4-3《工程质量整改要求》。
第五条工程质量保修期事宜
1.工程质量保修期授权:
物管公司作为本项目的物业管理者,受甲方的委托负责本项目工程的保修管理事宜。
2.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2.1.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施工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上述规定或约定出现不一致时,以最严格的保修责任或保修期限为准。
2.2.质量保修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建设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明确由乙方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所有产品,均在保修范围之内,
2.3.非乙方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不在保修范围内。
具体保修的内容以甲方、乙方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承包范围为准。
3.质量保修期
3.1.质量保修期自物业承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2.本工程保修期限按照以下约定:
3.2.1.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3.2.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3.2.3.装修工程为2年。
3.2.4.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3.2.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3.2.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3.2.7.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3.2.8.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3.2.9.住宅小区内的市政工程、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3.2.10.设备及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均为2年;
4.乙方的质量保修责任
4.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物管公司保修通知之日起8小时(工作时间)内派人维修。
4.2.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五条4.1款约定的时间内内履行保修义务或相同部位经两次维修仍未解决问题或在物业公司要求的合理时间内未整改完毕的,物管公司有权委托他人整改,甲方有权按照以下标准直接从乙方的质保金中扣除相关费用:
扣除费用=[人工费(100/天)+保修项目材料+二次装修恢复材料(如有时)+其他损失费用]
4.3.如果发生本协议第五条4.2款约定事项的,乙方须另行向物管公司支付该费用10%的管理费,如果乙方在事件发生后30天内未支付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质保金中扣除后支付给物管公司。
4.4.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乙方接到通知后,没有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抢修处理,物管公司可以采取应急委托,产生费用按照本协议第五条4.2款、4.3款的约定执行。
紧急保维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严重渗水、爆管、水浸、漏电、门窗脱落、电梯困人、高低压配电故障、二次供水故障、煤气泄漏等。
4.5.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
对于界定是否属于保修范围,物管公司根据业主报修记录,通知乙方派专人到场签字确认,乙方4个小时内不到场,管理者可以自行界定是否属于保修范围,乙方无权再提任何异议。
4.6.联系方式:
双方合同内确定的电子邮箱或乙方明确保修期负责专人:
姓名:
有效联系电话:
E-mail
乙方授权负责专人处理一切保修事宜,并承诺完全按照负责专人的所有保修事宜的决定承担责任;保修期内,联系人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通知物管公司,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乙方自行承担。
4.7.工程整改要求见附件4-3《工程质量整改要求》)
4.8.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物管公司组织验收。
4.9.验收标准:
见附件4-1《分户验收标准》、4-2《物业承接验收标准》
5.保修费用及损失赔付
5.1.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保修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2.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业主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二次装修、租金、误工费等)的,物管公司在收到业主提供的材料后应当通知乙方到场进行赔付确认,经乙方确认的损失金额,物业公司可通知甲方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如果乙方不派人到场进行确认的,视为无条件认可物业公司确认的赔付金额。
物管公司两次以上通知乙方确认损失的,乙方不予回应或不到场处理,甲方除了扣除发生费用外,有权另行处罚乙方2000元/次,其费用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
6.保维修的流程
6.1.报修工作流程:
6.2.保修工作流程:
7.质保金退付条件
7.1.保修到期,由物管公司对乙方保维修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工作及时度(接单、开工、工期)、维修质量(含二次维修)、业主满意度等方面进行数据统计,经物管公司签署意见后上报甲方,作为退付质保金的依据之一。
7.2.保修期满,物管公司与乙方结算保修费用,甲方根据物管公司的签字认可,扣除产生费用后,退还乙方保修金。
7.3.对有争议的“扣款或延迟退付”意见,物管公司应通过乙方、甲方进行复议后形成统一处理意见。
7.4.乙方应当在工程质量保证期到期前3个月向物管公司提出工程质保复验,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退保程序。
8.对乙方入场保维修的要求
8.1.乙方入场保维修应遵守物业公司的管理制度,施工时禁止行为:
8.1.1.未办理施工出入证;
8.1.2.偷拿业主和公共财物;
8.1.3.在小区内承揽装饰装修和其他业务;
8.1.4.向业主索取任何费用;
8.1.5.业主增加维修项目不向保维修工作组报告;
8.1.6.保维修敷衍,质量不过关,甚至造成对其他工程子项的破坏和业主的投诉。
8.2.对违反禁止行为及工作质量与进度要求不能满足要求的,物管公司有权要求乙方撤换不称职的保维修人员。
如果乙方不更换的,物管公司有权委托他人整改,产生的费用按照本协议第五条4.2款、4.3款的约定执行。
8.3.对共用设施设备的保维修:
8.3.1.电梯、消防系统、周界防范监控系统、发电机组、变频水泵等大型设备的保维修须由保维修单位提供详细的保养计划,人员及时间安排,并严格按照计划执行,物管公司负责监督及配合;
8.3.2.乙方工程部建立保维修登记制度,对每次的保维修工作进行详细记录存档,作为退付质保金的依据之一。
9.其他
9.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乙方承包的工程保修范围内,若遇与甲方总包工程发生冲突,应通知总包商到场确认,总包商不派人到场,视为认可乙方和物管公司做出的工程保修责任的划分;总包商的具体保修约定,甲方另行与之签订保修协议。
第六条其他
本协议附件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