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拨付相关情况的单位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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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拨付相关情况的单位说明

工伤待遇拨付相关情况的单位说明

1.工伤状况说明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遭到事故损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遭到事故损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等不测损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遭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损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到损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有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他杀的。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损害或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别状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依据属地准绳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工伤待遇拨付程序是怎样的

工伤待遇拨付程序:

1、职工伤残鉴定结论或工亡批复下达后,用人单位应准时指派专人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待遇申报拨付手续。

2、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填写《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和《工伤医疗费核销验收单》连同医疗费原始发票、《工伤认可证》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因工残废证》、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职工因工死亡批复、工伤(亡)之前12个月的工资发放表、供给直系亲属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和缴费证明等一并上报。

3、属交通事故的,须上报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处理看法。

属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须上报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宣判书。

3.关于工伤赔偿问题,现把状况说明如下

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需要先申请工伤认定,赔偿金额只要等劳动力量鉴定等级后才能最终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损害或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别状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假如经过医治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力量的,应当申请劳动力量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依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

次要的补偿是:

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4.工伤保险申报及待遇拨付程序是怎样的

工伤保险申报及待遇拨付程序如下:

1,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亡)时,由单位填制《职工工伤(亡)事故状况快报表》四份,24小时内呈报高新区人劳局办理工伤申报审批备案,备案后准时报保定市养老保险处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审批。

2,工伤申请认定批准后,到社保所领取《河北省工伤职工停薪留职确认表》《工伤职工诊疗引见单》,到定点医院办理医疗期审批手续。

3,医疗期结束,携带以上材料及(到保定市养老保险处领取)《职工工伤或职业病停工留薪期鉴定结论表》,到社保所领取并填报《工伤职工医疗费,残废器具费审批表》,同时携带工伤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明细,门诊收费收据,到社保所进行拨付待遇前的审核,经审核无误,社保所依据现行政策,拨付相关的医疗待遇。

4,被评为伤残等级的,到社保所领取并填报《工伤职工伤残待遇审批表》,携带《工伤职工劳动力量鉴定结论通知书》《工伤证》原件及复印件,发生工伤事故前本人12个月的工资表及600元的劳动力量鉴定费收据,经审核无误,社保所依据现行政策,拨付相关伤残待遇。

5,职工因工死亡的,携带《工伤职工认定打算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死亡医学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如有供给亲属的,还应到养老保险处领取《工亡职工保险待遇及其供给亲属范围确定表》,携带以上材料及供给亲属户口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诞生医学证明,社区或居委会证明等材料,报社保所审核,审核无误,依据现行政策规定拨付相关工亡待遇。

5.工人工伤期间劳资部门能否应当拨付工伤工资给工伤人员单位

员工在工伤期间,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应当由单位发放。

保持原工资福利不变,按月领取给员工。

工伤期间工资并非由工伤保险基金领取。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患病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领取。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峻或者状况特别,经设区的市级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根据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医治的,连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担任。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根据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

(一)医治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拆卸置伤残帮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给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力量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根据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领取:

(一)医治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单位领取工伤待遇包括哪些

假如用人单位给员工办理的工伤保险,一旦员工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责任划分分别担当费用;假如没给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一旦员工发生工伤,全部费用都由用人单位担当。

详细如下:

工伤医疗待遇1.医疗、康复和帮助器具费用:

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实报实销(工伤保险基金)2.伙食、交通、食宿费:

市内住院伙食补助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70%发给;转外住院的食宿、交通费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企业)3.工资、福利及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不变,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特别状况经鉴定后,延长期不超过12个月。

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由单位担任(企业)工伤伤残待遇1.护理费:

评定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后,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领取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工伤保险基金)2.伤残津贴:

1级—4级分别按本人工资的90%、85%、80%、75%发给(工伤保险基金);5级—6级分别按本人工资的70%、60%发给(企业)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级—10级分别按本人工资的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发给(工伤保险基金)4.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

5级—10级伤残,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详细依据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规定实施(企业)关于伤残待遇中提到的本人工资,规定是这样的:

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患病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缴费工资是应得工资(包括加班费、各种补贴等),不是实得工资。

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发放不是根据这个来的。

停工留薪期以医院出具的休假单为准。

以上可以参阅《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方法》。

详细细节还可以询问当地社保局12333。

7.给单位怎样写工伤陈述

不需要给单位些什么。

直接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就可以,单位不同意认定工伤的,单位举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损害或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别状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依据属地准绳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现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缘由以及职工损害程度等基本状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供应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根据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损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帮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担当举证责任。

其次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打算,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现实清晰、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打算。

8.工伤认定公司不供应状况说明

1.假如单位拒不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个人就必需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全部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损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如单位不给职工申请的,工伤职工在事故损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本人到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3.至于相关的医疗证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损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帮助。

4.工伤职工直接去劳动部门说明状况,由劳动部门会出具帮助调取材料的书证,到就诊医院重新开具相关的医疗证明即可!

5.假如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工伤职工也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赞扬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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