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企业安全检查表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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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企业安全检查表试行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企业安全检查表(试行)

检查人:

检查日期: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要求

检查情况

整改措施

1

规划布局

安全设计原则

1.新建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不应设置在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0.3g地区(即地震基本烈度八度以上地区)。

b)不应设置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及城镇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2000m之内。

c)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应保持表1所示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下列表1规定:

序号

装置系统光气(折纯)总量/kg

安全防护距离/m

1

<3000

1000

2

3000~5000

1500

3

>5000

2000

d)在500m半径范围内无居民,在大于500m的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准兴建居住区、商业区等,零散居民不应超过200人。

e)装置与交通要道的安全防护距离不应小于500m。

2.对于老厂扩建、改建工程,在500m半径范围内的其他工厂可维持现状,居民必须迁出。

但装置系统光气(折纯)总量应小于300kg,等于或超过300kg按上表1执行。

3.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应集中布置在厂区的下风侧并自成独立生产区,该装置与厂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4.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车间空气中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容许浓度必须符合《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5.严禁从外地或本地区的其他生产厂运输光气和异氰酸甲酯为原料进行产品生产。

2

厂房要求

1.光气及光气化生产厂房应与生活间及办公室隔离。

2.生产厂房每层面积小于等于100m2时,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每层面积大于100m2时,不应少于三个出入口;二层以上的厂房,每层必须有一个楼梯直接通室外。

3.封闭式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厂房应设机械排气系统,重要设备如光气化反应器等,宜设局部排风罩,排气必须接入应急破坏处理系统。

4.光气生产车间设置喷氨或喷蒸汽管线,便于现场破坏有毒气体。

 

5.敞开式厂房应在可能泄露光气部位设置可移动式弹性软管负压排气系统,将有毒气体送至破坏处理系统。

6.隔离操作控制室内应保持良好的正压通风状态。

取风口应设在远离污染源处。

3

安全管理

1.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严格落实。

2.结合本厂生产工艺,制定出本厂的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按AQ/T9006及AQ3013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4.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5.定期对现役装置进行安全评价。

6.认真落实《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41条禁令的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检维修作业、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4

安全教育培训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2.直接接触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生产、使用、贮存、运输等操作人员应经过光气使用管理及应急处置等有关安全知识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空呼器、消防器材等相关应急物资的使用培训。

4.涉及光气及光气化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叉车工、电工、压力容器操作工、压力管道巡检等)应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5

事故与应急管理

1.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演练计划。

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厂区基本情况;

b)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及分布图;

c)指挥机构的职责及分工;

d)装备、通讯联络方式及信号规定;

e)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任务及演练;

f)预防事故措施;

g)事故处理;

h)紧急安全疏散;

i)工程抢险抢修;

j)现场医疗救护;

k)社会支援。

3.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经资格认证培训。

4.依据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做好记录,演练后还应根据演练情况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上报当地安监部门。

6.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6

职业健康要求

1.厂区应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设置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并配备有救护经验的医务人员及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2.应向地方安监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

3.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委托有资质服务机构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

4.厂区应设置有毒气体防护站或紧急救援站,并配备监测人员与仪器设备。

5.在光气及光气化场所及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7

重大危险源管理

1.按规定对本企业的生产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及时登记建档。

2.对重大危险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控,包括技术措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检查、检验等)和组织措施(职责明确、人员培训、防护器具配置、作业要求等)。

3.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形成报告,报地方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8

工艺安全要求

1.光气原料一氧化碳和氯气设在线红外线分析仪,或进行定时取样分析,检测水份、H2、CnHm等杂质。

一氧化碳含水量不宜大于50mg/m3,氯气含水量不宜大于50mg/m3。

2.光气合成及光气化的设备、管道系统必须保持干燥,应避免水分混入。

3.光气合成反应釜、光气化产品反应釜等设备均应安装现场检测仪表,重要操作参数均由DCS控制作数据处理,在控制室集中显示、控制、管理,且设置联锁保护系统。

4.光气化产品车间应在光化反应器(塔)周边视需要设置若干环境光气检测器。

进入光气车间、光气化产品生产车间人员佩带环境光气浓度指示试纸(或管),车间入口处应有试纸颜色比对卡。

5.在光气装置及光气化装置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将视频信号传送至控制室,并定期检查回看。

6.DCS画面根据报警级别的高低分别选择不同的颜色闪烁或报警音来提醒操作人员,操作键盘上预组态的报警指示灯可以提供非当前画面的报警信息。

7.在对含光气的样品取样时,应使安全系统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同时需要有书面的程序并严格执行。

在生产车间、实验室及试验工厂取样时,应配有包括自给式空气供给在内的个人防护用品。

取样点的位置应该便于进入和操作,并且有通风设备去除游离气体。

8、对光气溶液等液相样品,应密闭取样,将密闭取样箱连接到光气破坏通风系统。

取样时,应确保通风系统正常工作。

9、严格执行变更管理程序(MOC),审查并确认所有变更的过程。

9

设备安全要求

1.企业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2.设备必须定期检查及维修,每年应对含光气物料工艺设备进行腐蚀监测,对信号报警系统和通讯系统进行测试,应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3.含光气物料的转动设备应使用性能可靠的密封装置,宜设局部排风设施。

4.含光气物料设备的腐蚀裕度应根据生产条件来确定。

碳钢或低合金钢的腐蚀裕度不宜小于3mm。

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叉车、电动葫芦等应进行登记(登记标识公示),定期检验,检验报告应存档备查。

6.含光气物料的压力容器设计必须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设备不宜使用视镜,如必须使用时,应选用带保护罩的视镜,并设有局部排风设施。

7.液态光气、异氰酸甲酯、氯甲酸甲酯等剧毒物料贮槽类的设备台数及单台贮存量应降至最低,并符合下列要求:

a)贮槽的总贮量必须严格控制,单台贮槽的容积不应大于5m3。

b)单台贮槽的装料系数应控制在75%以下。

c)必须设有相应系统容量的事故槽。

d)贮槽的出料管不宜侧接或底接。

e)贮槽应装设安全阀,在安全阀前装设爆破片,安全阀后必须接到应急破坏系统,宜在片与阀之间装超压报警器。

f)液态光气贮槽的材质宜采用16MnR钢。

异氰酸甲酯贮槽严禁使用普通碳钢或含有铜、锌、锡的合金材料制造的设备、仪表和零配件。

宜采用搪玻璃等耐腐蚀设备。

氯甲酸甲酯贮槽宜采用搪玻璃等耐腐蚀设备。

g)宜采用双壁槽。

8.含光气物料的压力容器中,热交换器和列管式光气合成反应器的管子与管板的连接处宜进行氦渗透检验。

9.液态光气和异氰酸甲酯等装置系统要严格控制水的混入,其冷却和输送应采取下列措施:

a)冷却器、冷凝器和贮槽的冷却宜采用非水性液体作冷却剂。

如使用水或水性溶液作冷却剂,必须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b)当用水或水性溶液作贮槽冷却剂时,禁止槽内设冷却盘管。

c)由贮槽向各生产岗位输送物料不宜采用气压输送,当采用密封性能可靠的耐腐蚀泵输送时,泵的数量应降至最低。

10.当计划停车时,必须在停车前将设备内的物料全部处理完毕。

11.设备、管道检修时,必须放净物料,进行气体置换取样分析合格,方可操作。

操作时应有专人监护,严禁在无人监护时进行操作。

10

管道安全要求

1.输送含光气物料应采用无缝钢管,并宜采用套管。

2.输送异氰酸甲酯宜采用不锈钢管和阀门。

其密封材料应使用聚四氟乙烯或石棉橡胶板,不应使用聚氯乙烯、橡胶等其他材料。

3.输送氯甲酸甲酯宜采用搪玻璃或其他耐腐蚀材料的管道和阀门。

4.含光气物料管道连接应采用对焊焊接,严禁采用丝扣连接。

管道系统应做气密性试验。

焊缝要求100%射线探伤检验并做消除应力处理。

5.对含光气物料的管道系统应划分区域,设置事故紧急切断阀。

6.输送光气及含光气物料,其管道的安装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支撑和固定应充分考虑热应力以及振动和摩擦的影响,应有防撞击的措施。

b)穿墙或楼板时应装设在套管内。

c)严禁穿过生活间、办公室和直接埋地,也不应敷设在管沟内。

d)室外的气态光气输送管道宜有伴热保温设施。

e)输送管道不宜安设放净阀。

如必须安设,其排出口必须接至尾气破坏处理系统。

f)输送液态光气及含光气物料管道不宜设置玻璃视镜,如必须安设应加防护罩,镜前后应加切断阀。

g)避免在输送热流体或腐蚀性物料的管线附近安装光气管线;避免把管道布置在交通流量大及吊装设备下的区域并防止机械冲击。

11

电气安全要求

1.光气及光气化产品装置的供电应设有双电源,并在生产厂区内设置事故应急照明,事故应急照明供电时间不得低于30分钟。

2.应定期检查事故应急照明的外观、照度等情况,至少半年应做一次应急照明充放电实验,电池过期应及时更换。

3.紧急停车系统、尾气破坏处理和应急破坏处理系统应配备柴油发电机,要求在30s内自启动供电。

4.防雷设施,静电跨接等应定期检查检测。

5.应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应根据火灾特点烟及热辐射选择合适的探测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其电压等级不应低于交流250v。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应具有相应国家认证的合格标签,并定期测试维保,确保使用状态。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2)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集中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专用房间或消防值班室内。

8.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AQ3009-2007《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的要求:

a)满足危险场所划分的危险区域来选用相应的电气防爆类型;

b)根据危险环境可能存在的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种类来选择防爆电器设备的级别和温度组别;

c)考虑其他环境条件对防爆性能的影响(例如:

化学腐蚀、盐雾、高温高湿、沙尘雨水,或振动的影响);

d)选用具有防爆合格证以及国家相应认证的产品。

12

仪表安全要求

1.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区域应分布式安装设置多点光气、氯气、一氧化碳监测及超限报警仪表,还应设置事故状态下能自启动紧急停车和应急破坏处理的自控仪表系统。

2.现场各类显示、测量等仪表应定期检查校验。

3.光气警报系统应配备至少持续供电1h的备用电源(电池、蓄电设备或发电机等)。

4.爆炸危险场所的仪表、仪表线路防爆等级应满足区域的防爆要求。

5.安装DCS、PLC、SIS等设备的控制室、机柜室、过程控制计算机的机房,应考虑防静电接地。

6.控制室应符合以下要求:

a)尽量设置在工厂的上风位置,并且远离光气或其他有毒、易燃或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源。

b)控制室应保持微正压状态,应对进风进行光气和其他有毒气体监测。

有毒气体监测器报警后通风系统能够自动关闭。

c)若不是用来作为火灾逃生口,不得打开气密窗;逃生口、气密窗应设在建筑物中背向装置侧。

d)不应将输送包括氮气在内的化学品的管线布设在在房间的地板下或天花板夹层中。

e)报警和警示系统应覆盖所有涉及光气的场所;广播系统和警报系统应随时处于适用状态。

f)应为装置所有操作人员提供足够的个人防护装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g)控制室中应配备视频监控装置,监视所有通风设施的状态,并附有自动关闭功能。

控制室中宜配备通风设施的手动控制装置,以便对分析仪进行维护。

h)控制室应定期检查运行状况并做好记录。

i)控制室内应安装空调,悬挂温湿度计。

13

设备布置安全要求

1.设备的布置应便于隔离操作、通风排毒和事故处理,应留有足够宽度的操作面和安全疏散通道。

2.光气及光气化装置必须设置隔离操作室。

3.液态光气、异氰酸甲酯、氯甲酸甲酯的贮槽类及其输送泵宜布置在封闭式单独房间里,槽四周应设围堰,其高度不应低于20cm,堰内容量应大于槽容量,并有防渗漏层。

4.室内应设强制通风系统,排出气体引至事故应急破坏系统处理。

14

尾气回收及破坏处理系统

1.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含有光气及其他有毒气体必须经过回收及破坏处理,经过破坏处理后的尾气,必须通过高空排放筒排入大气,排放尾气应满足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

2.生产中经过回收处理的含有少量光气的尾气,连同其他装置排出的有毒气体(包括安全泄压装置、取样阀、排净阀和导淋阀的排气、弹性软管排毒系统等排气)可采用催化分解或碱液破坏处理。

15

紧急停车和应急破坏处理系统

1.光气合成及光气化反应装置必须设有事故状态下的紧急停车系统和应急破坏处理系统。

2.应急破坏处理系统在正常生产状况下应保持运行。

3.宜对氯气存储单元密闭,设置紧急碱破坏系统,对氯气泄漏进行独立吸收处理。

4.光气及光气化生产系统一旦出现异常现象或发生光气及其剧毒产品泄漏事故时,应通过自控联锁装置启动紧急停车并自动连接应急破坏处理系统,并按下列步骤处理:

a)切断所有进出生产装置的物料,将反应装置迅速冷却降温,且系统泄压,使生产装置处于能量最低状态。

b)立即将发生事故设备内的剧毒物料导入事故槽内。

c)如有溢漏的少量液体物料,可以使用氨水、稀碱液喷淋;也可以先用吸有煤油的锯末(硅藻土、活性炭均可)覆盖,然后再用消石灰覆盖。

d)启动通风排毒系统,将事故部位的有毒气体排至处理系统。

该系统的装置处理能力应在30min内消除事故部位绝大部分的有毒气体。

e)可在事故现场进行喷氨或喷蒸汽,以加速有毒气体的破坏。

在高空排放筒内宜采用喷入氨气或蒸汽,以中和残余的光气。

16

消防安全与应急救援

1.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生产、使用、贮存、运输等现场应配备应急事故柜(祥见表2)及急救药品,定人、定置、定期检查维护。

名称

种类

常用数

备用数

防毒面罩

防毒过滤式

与操作人数相同

按操作人数30%配置

隔离式防毒面具

送风隔离式

与紧急事故处理及救护人数相同

空气隔离式

防护服

橡胶或乙烯材料

防护手套

防护靴

与操作人数相同

2.厂区内必须安设风向标,其位置和高度应设在本厂职工和附近范围(500m)内人员容易看到的位置。

3.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生产、使用、贮存必须规范设置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4.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车间应配备洗眼器和淋洗设备。

5.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场所所有应急通道保持畅通。

6.配备从控制室发出有关装置区疑似泄漏、泄漏、正在采取的行动、解除警报信号等信息的光气报警广播系统,并覆盖整个光气生产区域,包括罐区、动力控制中心、仪表室、办公室和仓库等辅助区域。

17

污水处理

1.应设置污水收集池,配备提升水泵。

2.应制定污水池清理等有限空间作业规程。

3.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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