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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XXX新能源集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部

2010年6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权责3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3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续订、终止、变更和解除5

第五章经济补偿8

第六章员工违约的责任9

第七章附则9

第八章附件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公司员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事业部及子公司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权责

第四条人力资源中心职责:

经总经理授权,负责公司所有人员劳动合同的管理,包括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的管理;以及对各事业部劳动人事管理部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集团人力资源部人事主管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人力资源中心副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第六条各事业部职责:

1.本单位所有人员劳动合同的管理,提出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意见,并准备好相关资料上报人力资源部;

2.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对本单位员工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等进行动态管理,并记录员工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主要是其个人工资、休假、保险福利、加班及奖惩等有关资料。

3.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责任制,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订立劳动合同时,公司应向员工说明本公司情况,岗位用人要求和岗位职业危害。

为订立劳动合同,员工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咨询寻求帮助。

第八条公司应当与员工自确定录用关系后十五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三十日内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社会保险登记等手续。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期限:

由公司根据工作岗位性质的需要,根据本人的情况和意愿,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公司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

本公司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二年、三年、五年三种,并以三年期为主。

第一十条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的,可以约定超过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一十一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1.下列人员签订二年期限劳动合同:

a.非管理岗位一般员工;b.自愿要求签订二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c.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签订二年劳动合同的员工。

2.下列人员签订三年期限劳动合同:

a.非管理岗位技术或操作骨干;b.管理岗位一般员工;c.可与公司签订五年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而员工本人自愿要求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的;d.新招聘的研究生、大学本科毕业生;e.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的员工。

3.下列人员签订五年期限劳动合同:

a.任部门副科长(主任)以上职务或具有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员工;b.公司出资培训取得各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员工;c.公司出资脱产学习一年(含)以上的员工;d.新招聘的研究生,本科毕业生;e.获公司级以上(含公司)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优秀干部,公司优秀员工荣誉称号的员工;f.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签订五年劳动合同的员工。

4.下列人员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员工连续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和公司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转业军人经组织分配到公司工作的,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c.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含十年),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d.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一十二条凡员工不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则不予录用。

第一十三条凡公司出资培训、进修人员按公司规定与其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只要未到期限,仍然有效。

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规定应履行的期限。

第一十四条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按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原则,继续实行岗位聘用。

第一十五条对未被聘用上岗的员工可经培训转岗,或作待岗,停薪留职,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办法办理。

第一十六条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

员工改名,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为避免出现无效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由公司向所在地劳动部门予以鉴证。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续订、终止、变更和解除

第一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十日内与员工办妥续订手续。

续订劳动合同,如果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一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2.员工退休或者退职;

3.员工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4.出现其他法定的终止条件。

第一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1.签订劳动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的;

2.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如公司下属单位分立或改制,工作岗位消失等)。

3.经上级批准,本公司的工作任务和经营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部门上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审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本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员工本人: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这里所指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遇不可抗力或者公司跨地区迁移、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转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

第二十三条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提前三十日向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人员,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新招人员的,优先录用本单位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填写《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拒不支付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4.低于银川市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的;

5.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除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填写《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二十七条应当订立或续订而未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员工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并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但员工具有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十八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员工出具书面证明,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员工档案转出(手续不全者除外)。

第五章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的,或者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发1994年481号文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精神,给予乙方适当经济补偿。

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员工提出的,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1、3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1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发给员工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及患绝症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加发补助。

  员工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3、4、5、6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除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和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以外,还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中所称的员工的月工资,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前员工本人正常履行劳动义务的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员工本人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

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公司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发;按照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资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员工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

第六章员工违约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进行赔偿。

在经济赔偿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不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由公司出资培训或申请奖学金的员工,在劳动合同期未满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须缴纳公司为其花费的培训费。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今后若国家法律法规变更将作相应的调整。

本制度若与国家和宁夏自治区有关法规相抵触时,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章附件

附件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编号:

______

_______ (员工姓名):

    ___年__月__日你(乙方)与本单位(甲方)签订的______期限的劳动合同,由于出现《劳动合同法》第____条第()项规定的情形,决定解除本劳动合同,特此通知。

    乙方在解除本劳动合同后的有关经济补偿和工作交接等事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有的约定处理。

    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为____年,乙方在与甲方解除本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______元人民币。

    甲方:

(签字盖章)

    年月日

 

 

附件二《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

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

年月日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学历

入司时间

所在部门

岗位/职务

合同起止

拟离职日期

入司后工作经历

 

离职原因

部门意见

人力资源中心意见

人力资源中心主管副总意见

总经理

意见

□同意□不同意,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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