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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

目次

1总则1

2术语3

3通信机房5

3.1一般规定5

3.2基站机房6

3.3室分机房8

3.4机房消防9

4通信铁塔基础设施11

4.1一般规定11

4.2平屋面屋顶通信铁塔基础设施11

4.3坡屋面屋顶通信铁塔基础设施14

4.4地面通信铁塔基础设施14

5通信电源16

5.1电源16

5.2配电电缆16

6通信管线18

7防雷与接地21

8验收22

附录A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意见书23

本标准用词说明25

引用标准名录26

条文说明27

 

Contents

1 GeneralRules1

2 Terminology3

3 CommunicationMachineRoom5

3.1 GeneralRegulations5

3.2 BaseStationRoom6

3.3 IndoorDistributedMachineRoom8

3.4 FireProtection9

4 CommunicationTowerInfrastructure11

4.1 GeneralRegulations11

4.2 FlatRoofCommunicationTowerInfrastructure11

4.3 SlopeRoofCommunicationTowerInfrastructure14

4.4 GroundCommunicationTowerInfrastructure14

5 CommunicationPowerSupply16

5.1 PowerSupply16

5.2 DistributionCable16

6 CommunicationLines18

7 LightningProtectionAndGrounding21

8 CheckAndAccept22

AppendixAPositionPaperOnBuildingMobileCommunicationInfrastructureConstructionNeeds23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25

ListofQuotedStandards26

Addition:

ExplanationofProvisions27

1 总则

1.0.1 为了适应城市建设与信息通信的发展,规范河北省公用移动通信网络建设,满足用户对通信业务的需求,推动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在建建筑物预留资源更好的与网络通信建设规划相结合,同步规划、设计、施工与验收,促进社会信息化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内新建公用建筑物、民用建筑物、商业建筑物、工业建筑物的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既有建筑物的改建、扩建和其他建筑物的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可参照执行。

1.0.3 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4 移动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应与“多规合一”中的通信专项规划相衔接,明确建设目标、建设需求和设置原则,遵循优化整合、资源共享、合理布局、绿色节能的原则

1.0.5 安装在建筑物内的移动通信设备和移动通信机房所产生的电场、磁场、电磁场的场强限值应符合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的相关规定。

1.0.6 新建建筑物在规划报建、施工图设计时,建筑设计单位应及时与当地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沟通,共同完善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布点方案,做到移动通信基础设施与主体建筑物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遵循共建共享的原则下满足多家移动通信运营商的接入需求。

1.0.7 公共交通类重点场所(铁路、高速公路、机场、车站、码头等)、大型场馆、多业主共同使用的商住楼、党政机关等建筑楼宇类重点场所应由铁塔公司统筹建设室内分布系统基础设施。

1.0.8 通信基站的选址和建设应统筹考虑城市公共空间的优化利用和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坚持“统一规划、资源共享、结合建筑设置优先、注重景观风貌协调”的原则。

绿地、路灯杆等公共设施,应能根据需要用于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使用,并留设人行横道。

1.0.9 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安全等级、耐火等级、环境类别等应与主体建筑物相同,且应设置在结构安全等级和耐火等级均不低于二级、抗震设防类别不低于标准设防类的主体建筑物上。

1.0.10 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在本标准未做特殊要求时,均应与主体建筑的要求相同。

1.0.11 拟建建筑物是否需要作为移动通信基站站址,是否需要预留机房由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确定并出具《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意见书》(附录A),作为后续方案设计审批、施工图纸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2 术语

2.0.1 移动通信基础设施  mobilecommunicationinfrastructure

包括移动通信基站基础设施和室内分布系统基础设施两部分,移动通信基站基础设施主要包括通信铁塔、基站机房、电源系统、接地系统等,室内分布系统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室分机房、电源系统、接地系统及布线桥架等。

2.0.2 移动通信基站  mobilecommunicationsite

无线电台站的一种形式,是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为移动终端提供无线电信号接入和传送的节点。

通常情况下,一个移动通信基站由无线电信号发射和接收设备、电源设备、传输设备及天线、馈线、光纤等组成。

2.0.3 室内分布系统  indoordistributedsystem

为满足建筑物内部无线电信号覆盖而设置的发射、接收及传输等设施系统,简称室内分布系统,用于增强室内无线电信号覆盖效果。

通常情况下,一套室内分布系统由无线电信号发射和接收设备、电源设备、传输设备及天线、馈线、光纤等组成。

2.0.4 基站机房  basestationroom

用于安装移动通信基站所需的发射和接收设备、电源系统和传输系统的部分或者全部设备等的房间。

2.0.5 一体化机舱  integratedcabinet

集成开关电源、温控设备、交直流配电及站点智能管理,并能安装蓄电池、通信系统设备及其他配套设备,能够为内部设备正常工作提供可靠的机械和环境保护的综合柜。

2.0.6 室分机房  indoordistributionroom

用于安装室内分布系统所需的无线电信号发射和接收设备、POI(多系统合路平台)设备、电源设备、传输设备等的房间。

2.0.7 天线  antenna

无线电收发系统中,向空间辐射或从空间接收电磁波的装置。

2.0.8 馈线  feeder

把电磁波从发射机传到天线或从天线传到接收机所用的连接线。

2.0.9 馈线洞  feederhole

基站机房墙面上具有一定尺寸要求的孔洞,是基站机房内各种线缆进出的通道。

3 通信机房

3.1 一般规定

3.1.1 移动通信机房(以下简称机房)是建筑物的一部分,包括基站机房与室分机房;基站机房根据位置可分为地面机房与楼面机房。

3.1.2 机房应与建筑物同步建设,机房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新建主体建筑或既有主体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相同;机房的结构安全等级应与新建主体建筑或既有主体建筑的结构安全等级相同,且不应低于二级。

3.1.3 地面机房宜与地面的配电所、物业办公楼等辅助用房贴建。

3.1.4 楼面机房宜与建筑物屋面局部突出屋面的电梯机房、楼梯间、设备间或弱电间贴建;当建筑物屋面无附属用房时,宜将楼面机房建于顶层弱电间正上方屋面或相邻房间;不应贴建于厕所、浴室、厨房及其他经常积水的场所,如因特殊情况需贴建,相邻隔墙应做无渗漏、无结露等防水措施处理。

3.1.5 机房不应贴近强电磁源及震动源,不应跨越建筑物的变形缝。

3.1.6 机房的维护结构的热功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和河北省工程建设现行标准《河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81-2016。

3.1.7 机房内不应设置采暖系统,不应设置各种给排水管道及中央空调。

3.1.8 对于受屋面条件限制无法提供楼面机房的建筑物,需预留通信一体化机舱安装位置,空间不小于2.0m(长)×1.2m(宽)×2.5m(高),位置需符合下列规定:

1、在建筑物阴面处,防止太阳直射;

2、需考虑屋面承重和机舱固定;

3、机舱安装位置需有明确标识;

4、机舱安装位置周边2m范围内无遮挡。

3.1.9 建筑物的楼道处或弱电竖井内需预留无线通信设备(RRU、POI)的挂墙安装空间,且要满足多运营商设备挂装,有可靠的电源供给及接地。

如单层空间无法满足,必须保证相邻上、下层空间有足够空间满足运营商设备挂装。

3.1.10 建筑物的楼道处或弱电竖ZB土建设计室井内须预留线缆走线空间,可满足上下层走线及平v加shejiyuan8层线。

3.2 基站机房

3.2.1 基站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平面形状宜采用矩形,机房空调室外机平台宜紧邻机房,并开敞设置,机房空调室外机朝向宜为北向或东向;

2 用地面积大于30,000㎡的建筑物,每30,000㎡设置一个基站机房,不足30,000㎡以30,000㎡计;

3 地面机房净面积不应小于35㎡,楼面机房净面积不应小于20㎡,且净宽度不应小于3m,净高不应低于2.6m;

4 楼面活荷载标准值不应低于6.0kN/㎡;

5 机房门应具有防火、防盗、保温隔热、耐久、隔声、防水等性能,门洞净宽不应小于0.9m,门洞净高不应小于2.1m;

6 除机房门、馈线洞外,机房墙体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确有需要时,应在窗洞口内侧采用不燃建筑板材封堵;

7 机房外墙应预留两个馈线洞,至少有一个馈线洞面向开阔处;孔洞应设置在便于施工的外墙面上,且要求内高外低,向外倾斜5~10°,下沿距地不低于2.2m,孔洞净尺寸400mm×400mm;管线安装后应进行防水封堵;

8 建于顶层的楼面机房,机房屋面应设置上线井道,井道下板洞不应在建筑物外墙一侧;

9 机房屋面应具有防渗漏、保温、隔热、耐久等基本性能;

10 机房墙身应满足设备挂装要求,不应使用空心砖等不适宜挂重的墙体材料;当按消防要求将机房隔墙设为防火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且该墙上不应开设洞口;

11 地面基站机房及位于屋面的楼面机房入口应设置雨棚;

12 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耐久、不起尘、环保的材料,不应设置吊顶;墙面、顶棚宜刷白,机房地面应进行找平,宜采用浅色地砖;

13 机房内预留检修插座,宜布置在每侧墙上,每侧墙上不少于一个,距地0.3m。

3.2.2 基站机房照明应符合下面规定:

1 机房照度不应低于300lx,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正常照明照度;

2 光源宜采用三基色荧光灯或LED灯,显色指数不小于80;灯具吸顶安装,分列手动控制。

3.3 室分机房

3.3.1 室分机房位置应符合下面规定:

1 室分机房宜靠近建筑平面中心的位置,宜与建筑物弱电机房合建,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情况下,可设在建筑物弱电井;

2 建筑物单层面积小于3,000㎡时,各层建筑面积合并计算按每3,000㎡设置一个室分机房;

3 建筑物单层面积大于3,000㎡时,每增加3,000㎡增设一个室分机房(不足3,000㎡的部分按照3,000㎡计)。

3.3.2 室分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净面积不宜小于10.0㎡,当机房净宽小于2.0m时,应至少有一面墙体为烧结实心砖墙或混凝土墙,长度不应小于5.0m;

2 机房净高不应低于2.6m;

3 机房楼面活荷载不应小于2.0kN/㎡;

4 机房门洞净宽不宜小于0.7m,净高不宜小于2.0m;

5 当设置在弱电间(井)时,应预留不小于10.0m²的使用墙面,墙面可由上下相邻的弱电间(井)合设,墙体应满足不小于100.0kg的设备挂装安装要求;

6 机房内预留检修插座,宜布置在每侧墙上,每侧墙上不少于一个,距地0.3m。

3.3.3 室分机房照明应符合下面规定:

1 机房照度不应低于300lx,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正常照明照度;

2 光源宜采用三基色荧光灯或LED灯,显色指数不小于80;灯具吸顶安装,分列手动控制。

3.4 机房消防

3.4.1 机房的消防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相关规定。

3.4.2 机房消防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物,机房内应设置感烟和感温探测器,并纳入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机房内应设置灭火器,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4.3 机房室内装修设计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相关规定;装修材料应选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装修材料,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的规定。

3.4.4 桥架或线槽等穿越楼板、隔墙等处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的规定在贯穿口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

4 通信铁塔基础设施

4.1 一般规定

4.1.1 屋面天线基础设施应位于建筑物承重结构上,且满足结构安全性、可靠性要求。

4.1.2 新建建筑物楼顶需预留通信铁塔基础设施应符合下面规定:

1 矩形屋面建筑物于四个角落预留铁塔基础,长度超过60.0m时,长边中点附近各增设一个预留位置;

2 圆形、多边形等非矩形屋面建筑物,由通信基础建设承建方根据建筑物整体布局及周边环境确定,具体位置在附录A中予以详细说明。

4.1.3 新建建筑物景观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可由建筑设计单位按照通信基础设施要求(附录A)预留安装空间,具体需符合下列要求:

1 横向布置空间不小于4.0m(净长)×2.0m(净高)×0.8m(净深);

2 纵向布置空间不小于1.0m(净长)×4.0m(净高)×0.8m(净深);

3 面板需为玻璃钢等对移动通信信号无影响的材质;

4 预留安装及维护门洞,尺寸不小于1.0m×2.0m。

4.2 平屋面屋顶通信铁塔基础设施

4.2.1 建筑高度≤18m的单层或多层建筑,天线基础与结构主体应由施工单位同步完成,设置需符合下列要求:

1 具体位置在附录A中予以详细说明;

2 天线基础截面不宜小于500mm×500mm,顶部标高应高出屋面不小于500mm,顶部不应被屋面保温层隔热层覆盖;

3 优先采用屋面层的框架柱顶、抗震墙顶、梁顶设置混凝土天线基础;

4 天线基础设计时需考虑剪力不应小于20.0kN,轴力不应小于25.0kN,(压力:

25.0kN,拔力:

25.0kN);

5 天线基础内钢筋应与建筑物接地网可靠连接,每个柱墩连接点不应少于2处;

6 天线基础布放间距5000mm~8000mm,根据建筑物结构形式确定,布置形状如图4.2.1。

图4.2.1屋面通信铁塔基础布置示意图

1—建筑物框架柱;2—预留铁塔基础

4.2.2 建筑高度>18.0m的中高层建筑,屋面女儿墙不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砌体女儿墙时,应预留不少于12个钢筋混凝土天线基础,天线基础可不考虑震动,设置需符合下列要求:

1 矩形屋面天线基础布置于建筑屋面的四角,每个屋面角布置的天线基础数量不少于3个;当屋面长度大于60.0m时,长边的中部增加3个天线基础,布置形状如图4.2.2;

图4.2.2屋面预留通信铁塔基础位置示意图

1—预留铁塔基础;2—屋面长度大于60.0m时预留铁塔基础

2 天线基础距离屋面边缘不宜大于1.5m;各天线基础间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5m;

3 天线基础截面不小于1200mm×1200mm,天线基础顶标高应高出屋面不小于150mm,顶部不应被屋面保温层隔热层覆盖;

4 天线基础内钢筋应与建筑物接地网相连,每个天线基础连接点不应少于2处。

4.2.3 建筑高度>18.0m的中高层建筑,屋面设置有混凝土女儿墙或砖砌体并按规范设置构造柱的女儿墙,且女儿墙高度≥600.0mm,可不预留天线基础,混凝土女儿墙或构造柱作为受力构件安装天线,同时需做明确标识。

4.3 坡屋面屋顶通信铁塔基础设施

4.3.1 坡屋面建筑屋顶宜设置步道,安装通信基础设施,具体由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需符合下列要求:

1 步道宽度不应小于1.0m,厚度不小于0.2m,沿屋脊或檐口通长布置;

2 需考虑后期安装及维护空间;

3 步道的活荷载标准值不小于2.5kN/㎡。

4.3.2 坡屋面建筑屋顶可设置钢筋混凝土矮墙,安装通信基础设施,具体由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需符合下列要求:

1 墙体高度≥0.8m,墙厚≥0.2m,墙长≥2.5m;

2 需考虑后期安装及维护空间。

4.3.3 预留的屋面上人口净尺寸不应小于1.0m×1.0m。

4.4 地面通信铁塔基础设施

4.4.1 建筑物红线内的广告牌、路灯杆、监控杆等公共杆塔资源应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方开放,作为站址资源使用。

4.4.2 建筑物红线内的现有公共杆塔资源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时,应开放建筑物室外公共场地资源,由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方新建地面通信铁塔基础设施。

场地资源需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设置在建筑群绿化带、道路旁等;

2 应远离加油站、变电站、强电磁干扰区域;

3 应避开有燃气、供水、电力等管线的区域;

4 预留的站址资源场地不小于4.0m×4.0m;

5 应避开地势低洼区域。

5 通信电源

5.1 电源

5.1.1 机房的交流基础电源标称电压应为380V交流电,额定频率为50HZ。

机房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主体建筑物最高用电负荷等级。

5.1.2 通信电源应设置一个电源开关箱,电源进线应引自建筑物总配电室;若没有总配电室,应从本建筑物总配电箱直接引电,机房电源不应与其他设备共用一个供电回路。

5.1.3 机房内应预留配电箱位置,并将相应的引入电力电缆敷设至该位置(预留2米)。

5.1.4 通信机房预留用电负荷容量应根据机房面积及远期扩容需求确定。

每个地面机房预留用电负荷不应小于90KW,每个楼面机房预留用电负荷不应小于50KW,室分机房预留用电负荷不应小于15KW。

5.1.5 预留的地面通信铁塔基础设施站址应预留独立回路的电力线路,且预留用电负荷不应小于50KW。

5.1.6 采用一体化机舱的方案,电源和配电可参照楼面机房预留。

5.1.7 机房用电应有单独的计量装置。

5.2 配电电缆

5.2.1 通信用交流中性线应采用与相线截面面积相同的导线。

5.2.2 机房内的线缆应采用阻燃电缆或耐火电缆。

5.2.3 应按敷设方式和环境条件确定导体的载流量,同时应满足热稳定及机械强度要求。

5.2.4 机房内线缆宜穿钢管或金属线槽明敷设,不宜在楼板内暗敷设。

5.2.5 线缆敷设的金属管壁厚不应小于1.5mm。

6 通信管线

6.0.1 移动通信管线设施应满足当前移动通信基站传输需求,并适当考虑未来3年内移动通信基站对线缆布放的需求。

6.0.2 通信配线管网应包括楼内弱电竖井、导管、梯架、托盘、槽盒等,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宜设置独立的配线管网;

2 配线管网应与线缆引入及建筑物布局协调,并应选择距离较短、安全经济的路由;

3 引入管应按建筑物的平面、结构和规模在一处或多处设置,并应引入建筑物的进线部位;

4 导管、槽盒不应设置在电梯或供水、供气、供暖管道竖井中,不宜设在强电竖井中;

5 弱电竖井应上下贯通,并应靠近或设置在通信机房内。

6.0.3 通信机房与弱电间(井)间设置弱电金属线槽,线槽规格不应小于200mm×100(h)mm。

通信机房与弱电间(井)贴邻时,可通过进线孔洞直接连通。

6.0.4 弱电竖井内宜预留移动通信专用垂直弱电金属桥架或线槽,规格不应小于200mm×100(h)mm;当与其它弱电系统共用桥架或线槽时,应在共用桥架或线槽内预留移动通信线缆敷设专用位置,预留截面不应小于200mm×100(h)mm。

桥架或线槽应垂直通达各个楼层,并在各楼层设置出口。

当建筑物内的竖井为强弱合用时,应提前做好强电和弱电的布线规划,强电和弱电的桥架、线槽应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平行净距不小于0.5m。

6.0.5 应预留红线内从通信机房到公用通信网的地下管道和线槽。

室外管线宜采用地埋敷设方式,管线使用性质及规格尺寸参照表6.0.5

表6.0.5 小区红线内埋地敷设管线表

使用性质

规格尺寸

小区主干管道

4根,塑料管外径≥Φ110mm

小区支线管道

2根,塑料管外径≥Φ110mm

备用管道

各段管线均应考虑1~2根(孔)备用管

6.0.6 预留的地面通信铁塔基础设施站址应预埋通信管线,与红线内通信管线互通,预埋通信管线管孔数不应少于1管,塑料管外径≥Φ110mm。

6.0.7 地下通信管道的埋深应根据场地条件、管材强度、外部荷载、土壤状况、与其他管线交叉、地下水位高低、冰冻层厚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2012的有关规定;

2 地下通信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及建筑物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标准》GB50373-2019的有关规定;

3 在经过市政道路时,埋深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标准》GB50373-2019的有关规定;

4 对于管道容量大于6孔的段落,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通信管道人孔和手孔图集》YD/T5178-2017、《通信管道横断面图集》YD/T5162的有关规定选择人孔程式;

5 人(手)孔制作的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标准》GB50373-2019的有关规定。

7 防雷与接地

7.0.1 通信机房所在建筑物的防雷与接地保护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相关要求。

7.0.2 规划有屋面通信站址的应在以下部位预留接地连接板(LEB),需符合下列要求:

1 基站机房内和馈线窗外侧应各预留一处;

2 室分机房内任意位置;

3 楼层竖井内室分设备安装处;

4 安装一体化机舱的位置;

5 建筑物屋面女儿墙上应预留4个接地端子箱,并做标识。

7.0.3 接地连接板(LEB)应就近与结构梁、柱、墩内作为接地引下线的主筋焊接连接;接地引入线采用不小于4mm×40mm的热镀锌扁钢,并应作防腐蚀处理。

8 验收

8.0.1 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邀请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参与通信基础设施分项工程验收。

8.0.2 本规范涉及的通信基础设施应与建筑物同步验收。

8.0.3 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0.4 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验收的主要内容,需符合下列要求:

1 通信机房的设置和预留应满足第三章的要求;

2 通信铁塔基础设施的设置和预留应满足第四章的要求。

附录A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意见书

为规范河北省公用移动通信建设,推动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实现节能减排,促进社会信息化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发布的地方规范《河北省建筑移动通信地方规范》(XXXXXXX-2019),由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使用单位(如项目所在地的铁塔公司等)会同建筑物建设单位填写表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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