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中国法律史》复习题集第28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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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中国法律史》复习题集第287篇

2019年国家法考《中国法律史》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南京国民政府1941年公布《律师法》,计51条:

其后,于1945年4月和1948年3月对该法又加以修正。

依照《律师法》撤销律师资格的条件不包括:

(  )

A、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之宣告者

B、曾受律师除名之处分者

C、凡背叛“三民主义”证据确实者

D、曾受破产宣告尚未复权者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4节>司法制度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南京国民政府《律师法》律师资格的规定。

凡背叛民国证据确实者,或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之宣告者,或曾受律师除名之处分者,或曾任公务员而受撤职之惩戒处分者,或亏空公款者,或受破产宣告尚未复权者,不得充当律师。

已经担任者撤销其资格。

因此,C项正确。

2.清末变法前,作为中央司法机构之一的刑部是:

(  )

A、中央审判机关

B、死刑复核机关

C、中央监察机关

D、中央复核机关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1节>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清代的中央司法机构。

清代刑部是中央的主审机关,为六部之一,执掌全国“法律刑名”事务。

下设十七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还设有追捕逃人的督捕司、办理秋审的秋审处、专掌律例修订的修订法律馆。

刑部是清朝最重要的司法机构,在处理全国法律事务方面一直起主导作用。

其主要负责:

一是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二是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三是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

四是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五是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

3.有关清末修律,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日本人松冈义正参与了大清民律草案中总则、债、物权三编

B、《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思路体现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精神

C、《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过渡性法典为《大清现行刑律》

D、《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2节>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答案】:

D

【解析】:

①清末修律的基本特点就是中体西用。

所谓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指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的最新形式,固守中国的伦理纲常体制不变。

《大清民律草案》系仿效德日民法典编纂而成,共有五编:

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日本人松冈义正参与了大清民律草案中总则、债、物权三编,亲属和继承两章由于牵涉到伦理纲常,由中国的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

故,AB选项均正确。

②《大清律例》是中国最后一部成文法典,清末修律是修订为《大清现行刑律》,《大清现行刑律》是一部过渡性的法典,废除了凌迟等酷刑,对民事活动不再科刑。

但《大清现行刑律

4.根据清朝的会审制度,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程序之后,分四种情况予以处理:

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4年卷一18题,单选)

A、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绞监候或斩监候

B、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能确定者,可继续调查,待危害性确定后进行判决

C、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

D、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被害人有亲老丁单情形,奏请皇帝裁决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1节>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

【答案】:

C

【解析】:

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

其一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故A项“奏请执行绞监候或斩监候”说法错误);其二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故B项“危害性不能确定者,可继续调查,待危害性确定后进行判决”说法错误);其三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故C项说法正确);其四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犯罪人(D项“被害人”字眼错误)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

5.有关我国唐宋时期法制,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永徽律疏》不仅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也是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

B、《宋刑统》不仅是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C、贞观律增设了加役流、五刑、十恶、八议、类推等制度,基本确立了唐律的内容和风格,对永徽律疏具有重要影响

D、编敕是将敕上升为一般法律的过程。

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

编赦始自神宗朝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1节>唐律与中华法系

【答案】:

D

【解析】:

①《永徽律疏》是迄今保留最完整的最早的一部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影响已经超越了中国,日本、越南、朝鲜的法律制度大都照抄《永徽律疏》,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A选项正确。

②《宋刑统》不仅是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B选项正确。

③唐朝有三部代表性法典,高祖的《武德律》,太宗的《贞观律》,高宗的《永徽律疏》。

唐律的特色制度五刑、十恶、八议、类推等首先出现在《贞观律》中,但最高成就却是《唐律疏议》。

6.西周初期统治者提出新的政治法律主张,古文献中的表述是:

(  )

A、以刑配德

B、以德配刑

C、以德配礼

D、以德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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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章>第1节>西周以降的法律思想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为谋求长治久安,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

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周初统治者(一说周公姬旦)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这种“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

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峻法来迫使臣民服从。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周初统

7.《汉书-陈宠传》就西周礼刑关系描述说: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关于西周礼刑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一15题,单选)

A、周礼分为五礼,核心在于“亲亲”“尊尊”,规定了政治关系的等级

B、西周时期五刑,即墨、劓、剕(刖)、宫、大辟,适用于庶民而不适用于贵族

C、“礼”不具备法的性质,缺乏国家强制性,需要“刑”作为补充

D、违礼即违法,在维护统治的手段上“礼”“刑”二者缺一不可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1节>西周以降的法律思想

【答案】:

D

【解析】:

周礼,在具体的礼仪形式上分为五礼,但未规定政治关系的等级,故A项错误。

西周时期五刑适用于庶民,也适用于贵族,故B项错误。

西周之“礼”具备法的性质,也具有国家强制性,故C项错误。

“礼”与“刑”的关系是出礼入刑,故D项正确。

8.《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依照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规定参议院拥有的权力不包括:

(  )

A、立法权

B、弹劾总统权

C、弹劾副总统权

D、弹劾并罢免总统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2节>《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临时约法》的内容。

《临时约法》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

依照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除拥有立法权外,还有对总统决定重大事件的同意权和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

此外,其还规定临时大总统对参议院议决事项咨院复议时,如有2/3参议员仍坚持原议,大总统必须公布施行。

因此。

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

9.对西周以来“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原则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下述说法正确的是:

(  )

A、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B、战国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改变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C、春秋时期法律的法典化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D、战国时期法律的法典化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1节>铸刑书与铸刑鼎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对旧贵族操纵和使用法律的特权是严重的冲击,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一次重大胜利。

成文法的公布,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明确了“法律公开”这一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对于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

10.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日: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亲亲得相首匿”正式成为中国封建法律原则和制度。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0年卷一13题,单选)

A、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一般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B、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所有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C、“亲亲得相首匿”的本意在于尊崇伦理亲情

D、“亲亲得相首匿”的法旨在于宽宥缘自亲情发生的隐匿犯罪亲属的行为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章>第1节>汉代的法律

【答案】:

B

【解析】:

谋反等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行为,并不适用“亲亲得相首匿”。

故B项“所有犯罪行为”的表述错误。

11.《大明律·名例律》中解释“谋”:

“称‘谋’者,二人以上。

”以下判断正确的是:

(  )

A、明律仍然以为谋杀首先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B、明律不承认一个人也可以成为谋杀罪的主体

C、明律中对一个人进行的谋杀即单独谋杀的解释与唐律基本不同

D、明律没有继承唐律的做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1节>罪名与刑罚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大明律》对谋杀的规定。

明律继承了唐律的做法,在《大明律·名例律》中这样解释“谋”:

“称‘谋’者,二人以上。

”可见,明律仍然以为谋杀首先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同时,明律也承认一个人也可以成为谋杀罪的主体。

而且,明律中对一个人进行的谋杀即单独谋杀的解释与唐律也基本相同。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

12.1911年公布的《十九信条》的特点是:

(  )

A、扩大了皇族内阁的权力

B、扩大了百姓的权利

C、缩小了国会的权力

D、扩大了国会和内阁总理的权力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2节>清末的法律思想与“预备立宪”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清末“预备立宪”的有关知识。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廷统治者推行君主立宪最后破产的记录。

迫于压力,它在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和内阁总理的职权,而对人民的权利只字不提。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

13.关于清末修律,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钦定宪法大纲》是近代中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为封建专治制度披上合法外衣

B、清末修律固守封建专制伦理的本体,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的最新形式,并未超出“中体西用”之格局

C、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D、清末在中央设咨政院,其性质属于中央咨询性机构,是承旨办事的御用机构,相当于资产阶级的国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2节>清末的法律思想与“预备立宪”

【答案】:

D

【解析】:

①清末修律颁布了两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其中《钦定宪法大纲》是近代中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分君上大权与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为封建专治制度披上合法外衣。

《十九信条》虽然形式上缩小皇帝权力,扩大议会和总理权力,但是人民权利只字未提,仍然属于封建专制性质的宪法。

A选项正确。

②清末修律固守封建专制伦理的本体,即为“中体”;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的最新形式,即为“西用”。

B选项正确。

③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

14.1948年国民政府颁布《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  )

A、分中央、高等特种刑事法庭二级

B、中央特种刑事法庭隶属最高法院

C、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受理《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所规定的案件

D、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复判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判决的案件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4节>司法制度

【答案】:

B

【解析】:

1948年国民政府颁布《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设特种刑事法庭,分中央、高等特种刑事法庭二级。

前者设于首都,隶属司法院。

因此,B项正确。

15.元代人在《唐律疏议序》中说:

“乘之(指唐律)则过,除之则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矣。

”表达了对唐律的敬畏之心。

下列关于唐律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2016年卷一17题,单选)

A、促使法律统治“一准乎礼”,实现了礼律统一

B、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立法技术高超,结构严谨

C、是我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D、对古代亚洲及欧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其立法渊源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1节>唐律与中华法系

【答案】:

D

【解析】:

唐朝承袭和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故A项正确。

唐朝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平;唐律结构严谨,为举世所公认。

故B项正确。

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故C项正确。

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但对欧洲诸国未产生重大影响,故D项错误。

16.下列有关咨议局与资政院的表述,错误的是:

(  )

A、咨议局、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的产物

B、咨议局可以议决本省兴革事宜、预算决算、税收、公债等事项

C、资政院一切决议须报请皇帝定夺

D、资政院可以议决国家的预决算、税法、公债、宪法及其他法典的制定与修订等事项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2节>清末的法律思想与“预备立宪”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咨议局与资政院的相关知识。

资政院作为清末预备立宪的中央咨询机构,并不能议决宪法,而只能议决除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典。

因此,D项错误。

17.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两宋时期的买卖、借贷、租赁、抵押、典卖、雇佣等各种契约形式均有发展。

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7年卷一18题,单选)

A、契约的订立必须出于双方合意,对强行签约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要“重蝇典宪”

B、买卖契约中的“活卖”,是指先以信用取得出卖物,之后再支付价金,且须订立书面契约

C、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并有“(出举者)不得迥利为本”的规定,防止高利贷盘剥

D、宋代租佃土地契约中,可实行定额租,佃农逾期不交租,地主可诉请官府代为索取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2节>宋代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答案】:

B

【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

《宋刑统》与《庆元条法事类》在买卖之债的发生的法律规定上,强调双方的“合意”性,对强行签约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要“重蜫典宪”。

故A项说法正确,不选。

活卖为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

赊卖是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金。

故B项说法错误,应选。

当时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并规定:

“(出举者)不得迥利为本”,不得超过规定实行高利贷盘剥。

故C项说法正确,不选。

宋代租佃土地活动十分普遍。

地主与佃农签订租佃土地契约中,必须明定纳租与纳税

18.唐代的“六赃罪”中不属于官员身份犯的是:

(  )

A、坐赃罪

B、受所监临赃

C、不枉法赃

D、枉法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1节>唐律与中华法系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唐代的罪名。

唐代把侵夺官、私财物的行为归为六类,定名为“六赃罪”,即枉法赃(接受当事人的财物而枉法处断的行为)、不枉法赃(接受当事人财物、没有枉法处断的行为)、受所监临赃(监临主司官员收受所辖部内之人馈赠钱物的行为)。

此三者皆为职务犯罪,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构成此类犯罪,故称身份犯。

其他三赃分别是坐赃、强盗赃、窃盗赃。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

19.下列有关清末商事立法的表述,错误的是:

(  )

A、清末商事立法大致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

B、《钦定大清商律》是清朝第一部商律,包括《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

C、《大清商律草案》是由修订法律馆起草的,但未能正式颁行

D、除商法外,清政府还公布了《银行则例》《运送章程》等单行商事法规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2节>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清末修律中的商事立法。

1904年1月颁行的《钦定大清商律》仅包括《商人通例》《公司律》,而《破产律》是1906年5月颁行的,不属于《钦定大清商律》的一部分。

因此,B项错误。

20.以下对周礼的基本原则表述正确的是:

(  )

A、“亲亲”“君君”

B、“亲亲”“尊尊”

C、“亲君”“君尊”

D、“君君”“尊尊”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1节>西周以降的法律思想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西周的“礼”。

西周时期的“礼”可以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

“亲亲”,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尊尊”,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

21.国民政府仿效资产阶级国家“自由心证”的法律原则。

1935年《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

(  )

A、“证据之证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断之。

B、“证据之证明力,由法院依法判断之。

C、“证据之证明力,由法院依事实判断之。

D、“证据之证明力,由法院依经验判断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4节>司法制度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自由心证”的相关内容。

即对证据的取舍和对证明力的判断,法律不预先规定,由法官据其法律意识和内心确信自由判断。

1935年《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

“证据之证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断之。

”因此,A项正确。

22.国民政府于1928年开始起草民法典。

1930年12月26日公布第4编《亲属》和第5编《继承》。

有关此两编,说法错误的是:

(  )

A、规定继承权受侵犯,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请求法院恢复原状

B、仍未确认妻子对丈夫财产的继承权利

C、废除了旧法中长期沿用的宗祧继承制度

D、其相关判例、解释例还规定了直系血亲卑亲属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4节>“六法全书”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六法体系”中民法典的相关内容。

国民政府的民法典,在继承方面,废止了旧法中的宗祧继承制度,明定配偶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因此,B项错误。

23.按照周代的礼制,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

该七种离婚的条件包括:

(  )

A、前贫贱后富贵

B、不顺父母

C、服三年丧

D、有所娶无所归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1节>西周以降的主要法制内容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

按照周代的礼制,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

所谓“七出”,又称“七去”。

其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

其中,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无子是绝嗣不孝,淫是乱族,妒是乱家,有恶疾不能共祭祖先,口多言会离间亲属,盗窃则是反义。

故为人妻者若有此七项之一,夫家即可休弃之。

“有所娶而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被休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

若此时休妻则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地,故不能休妻,属“三不去”

24.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死刑复奏制度”确立于:

(  )

A、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B、唐代初期

C、隋代后期

D、汉代前期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章>第2节>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发展。

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

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

25.有关领事裁判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  )

A、领事裁判权确立于1843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和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

B、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由侨民所属国法院管辖

C、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适用被告主义原则

D、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前者是被告则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2节>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清末领事裁判权。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在强迫中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

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

其确立于1843年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并在其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

领事裁判权的内容包括:

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依被告主义原则:

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

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适用被告主义原则:

享有领

26.关于西周法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卷一16题,单选)

A、周初统治者为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的缺陷,提出了“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B、《汉书·陈宠传》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C、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书约”,法律规定重要的借贷行为都须订立书面契约

D、西周时期在宗法制度下已形成子女平均继承制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1节>西周以降的主要法制内容

【答案】:

B

【解析】:

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周以来的天命观。

同时,为了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的缺陷,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律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德主刑辅”并非周朝的政治法律主张,故A项错误。

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

“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两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

27.下列有关《大清民律草案》的表述,错误的是:

(  )

A、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等外国法律专家参与了《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

B、在制定过程中,曾派员赴全国各省进行民事习惯的调查

C、总则、债权、物权三编主要仿照德、日民法典体例内容草拟而成,吸收大量西方资产阶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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