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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工程范本非招三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编号:

工程名称:

发包人:

地址:

承包人:

地址:

代建人:

地址:

签定日期:

年月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代建人:

(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

1、代建人接受发包人委托,全权行使发包人除项目资金筹措与工程款支付以外的权利、义务,代表发包人负责本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工作,承包人对此知晓并认可;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     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质量,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1.4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

第二条工期:

2.1工期:

以甲方批准的开竣工日期为准,计划工期为日历天。

2.2工期顺延:

2.2.1施工中因甲方原因或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工期,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并征得甲方书面确认后工期方可顺延。

2.2.2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因赶工而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工程质量等级:

乙方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城市及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合格标准。

如果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承担全部费用并进行维修,并按合同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合同价款及结算:

4.1合同价款:

本工程合同额暂定为人民币整(¥元),最终以甲方委托的造价审计单位审定的工程结算价为准。

但本合同结算最终审定造价款不得超出壹佰万元整,如最终审定造价超出该限额将在该限额内进行结算。

(合同价在100万附近时使用)

4.2结算依据:

4.2.1《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则(2009)》和《陕西省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及其配套的《价目表(2009)》、《参考费率》、材料认质认价单(认定价不得高于乙方报送价)、竣工图纸、变更、签证等进行编制;不计取规费,措施费仅计取《参考费率》中有明确费率的项目(不得高于参考费率),无规定的费率不予计取。

乙方承诺结算审定后给予甲方5%的总价优惠(认质认价材料除外)。

4.2.2工程量以实际成活数量及品种为准,主材价格包含起挖、运输、保管、二次倒运、假植、反季节种植等费用,

4.3合同履行期间综合人工费单价执行陕建发【2011】277号文件,调整部分仅计取税金;发生的签证等零星用工,综合人工单价仅计取税金。

4.4承包人应认真编制结算书,如承包人最初报送监理处的工程结算价超出事务所最终审定价的5%时,审核成果费(施工单位最初报送造价与事务所最终审定造价差额的3.5%)由乙方承担,并在结算时予以扣除。

第五条合同价款支付:

5.1工程款支付:

本工程无预付款。

5.2工程款支付:

本合同按照以下第条执行付款。

5.2.1工程进度款根据形象进度拨付,承包人于每月20日前向发包人、监理人报送当月已完成合格工程量进度表,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核后,按完成合格工程量(不计规费)的80%支付进度款。

累计支付至完成合格工程总量的80%时暂停支付。

待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完结算手续后甲方一次性支付至最终审定工程造价的95%;留最终审定工程造价金额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

待质保期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无息支付质保金。

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等额发票和收款收据,支付结算款前应提供与结算款金额相等的发票和收款收据(含质保金在内)。

5.2.2待本工程竣工根据甲方确认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0%支付一次进度款,剩余价款待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完结算手续后甲方一次性支付至最终审定工程造价的95%;留最终审定造价金额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

待质保期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无息支付质保金。

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等额发票和收款收据,支付结算款前应提供与结算款金额相等的发票和收款收据(含质保金在内)。

5.3合同有效期内合同价款不因市场价格因素、政策性的价格调整发生变动。

第六条质量与验收:

6.1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及本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并应全程接受甲方现场代表及监理的监督、检查,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6.2苗木、草坪(草皮)、色带、绿篱、水生植物须严格按照甲方单位审定的配置方案内规格和品质采购供应,所供应的苗木要求根系发达、生长健壮、树冠饱满无偏冠、无双头或多头、主干挺拔、无病虫害,进场时须经甲方及监理单位验收,符合要求方可进场种植,严禁不符合要求的树木、草坪花卉进场,由此造成的实际种植数量不足,乙方除补足草坪数量外,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6.3所栽苗木、草坪(草皮)、色带、绿篱、水生植物质量必须符合要求,不得擅自改变苗木品种。

供应的苗木均需带土球。

一般土球规格根据树干规格大小而定。

土球直径为苗木胸径的6-8倍。

6.4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监督检查和质量管理,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返工,其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6.5苗木、草坪(草皮)、色带、绿篱、水生植物的整形修剪应符合设计要求。

6.6苗木、草坪(草皮)、色带、绿篱、水生植物的成活率必须达到100%,苗木、草坪成活后,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在一个生长周期内如苗木、草坪、色带、绿篱、水生植物达不到设计要求,乙方必须立即更换符合原方案配置要求、质量、规格的苗木、草坪(草皮)、色带、绿篱、水生植物,更换苗木、草坪(草皮)、色带、绿篱、水生植物的养护期从乙方更换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顺延。

如不能及时更换,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更换,发生的费用从乙方的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6.7养护管理:

乙方包栽包活,若养护期内出现死亡情况,则需立即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更换的苗木、草坪、色带、绿篱、水生植物养护期从重新种植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养护期。

本工程草坪(草皮)、色带、绿篱养护期为一年,乔木养护期为两年,养护期内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养护管理。

第七条权利与义务:

7.1甲方权利与义务:

7.1.1开工前协调有关单位配合乙方清除施工场地范围内影响施工的原有管线等障碍物;解决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保证运输道路的畅通。

7.1.2施工前准备好施工图纸、技术交底等工作。

7.1.3负责协调乙方和现场其他施工单位工作关系。

7.1.4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

乙方自行安装水表、电表,费用乙方自理。

7.1.5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返工或由此增加的工程量由甲方负责签证认可后,乙方方可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新增加的超出原确定施工范围的工作面,也应由甲方签证认可后,乙方方可进行施工。

7.1.6派驻施工现场工程师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隐蔽工程和合同执行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中间验收,工程拨款签证和其他必要的签证。

7.1.7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7.1.8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7.2乙方权利与义务:

7.2.1乙方应针对本工程实际情况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施工措施应科学合理,经济可行,如:

苗木的运输、栽植、养护、反季节施工、工期保证等,保证绿化景观的一次成型效果。

7.2.2向甲方代表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

7.2.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要服从关于扬尘管理的规定,承担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罚款。

7.2.4敷设并及时维修施工使用的水、电线路、围栏和警卫设施等。

严格按照施工规范,保证施工安全。

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乙方所用水、电按表计量,据实向有关部门缴纳相关费用。

7.2.5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管理等相关规定,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承担。

7.2.5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管理等相关规定,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承担。

7.2.6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无垃圾,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7.2.7乙方应积极响应政府要求,及时支付民工工资。

如出现严重拖欠民工工资情况,甲方可以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直接发放给农民工。

7.2.8对已完工程成品或半成品必须进行保护,保证施工现场工完场清且符合有关规定。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保管责任,承担因移交之前的保管不力造成的所有损失。

7.2.9乙方负责施工期间的一切安全事宜,若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7.2.10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

第八条安全施工:

8.1乙方需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制定采取严格的安全保证措施、设安全员,办理相关施工安全保险手续,确保施工人员、管理人员、施工现场、施工过程、办公区域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8.2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负责检查现场和施工人员安全情况,出现安全事故,乙方自负。

8.3现场用电安全必须符合甲方要求,三相五线制,一机一闸必须带漏电保护,如施工现场出现漏电、短路跳闸等情况,造成停电或影响甲方用电,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合同签订后,不经三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除非三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一方违约使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违约方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后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9.2因乙方在施工进行中,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或发生其他违约行为,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造成自身工期延误的不予顺延。

9.3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其它施工单位,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以函件的形式通知乙方即合同解除,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9.4逾期完工,每逾期一天按照合同价款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5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乙方应按合同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6如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施工进度履行其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及调整乙方承包范围和工程内容。

第十条质量保修期:

10.1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贰年,自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代表在竣工验收记录签字验收之日起计算。

质保期满验收合格,办理完移交、付款手续后一个月内,甲方一次性(无息)向乙方支付质保金。

10.2本项目苗木养护期贰年,其他养护期为壹年。

养护期内应达到《园林绿化养护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级标准。

养护期内发生的苗木植物材料死亡,应按原设计品种、规格及时进行更换,养护期内发生的养护工作所需水电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如不按要求补种或更换苗木应承担违约金,乙方承担违约金的金额基数为本合同总金额的5%,每拖延一天违约金增加1%,且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更换,发生的费用从乙方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各方当事人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二条其他:

12.1甲方基于本项目建设主体所承担的除项目资金筹措与工程款支付以外的其他义务均由丙方代为履行,丙方对乙方的履行视为甲方对乙方的履行。

乙方对此状况充分知悉并不持异议。

12.2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三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3本合同从签订起至权利义务终止后,三方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2.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三方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三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12.5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或盖章后生效,履行完各自的权利义务后终止。

12.6本合同一式拾贰份,甲方贰份,乙方伍份,丙方伍份,同具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西安市曲江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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