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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1996.05.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创造适宜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冶金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引进工程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计。

第三条

安全卫生要求必须贯穿于各专业生产工艺的设计之中。

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安全卫生技术装备水平应与工艺装备水平相适应,不得低于工艺设备设计的技术装备水平。

第四条

建设项目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时,应同时引进或由国内配套符合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技术措施设施。

第五条

炼铁炉、炼钢炉等进行扩容的项目,应根据扩容能力,对与炉子相关的各个系统和设备的能力进行全面核算,并做出多方案比较,确保扩容后整个车间各个生产环节安全可靠。

利用原建构筑物进行改造时,必须由专业部门按新工程项目的设备、荷载要求对原建构筑物的技术性能进行测试,并作出鉴定评价报告以作为该项目设计的依据。

第六条

职业安全卫生设计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法规和标准。

第二章 各设计阶段的安全卫生要求

第七条 

职业安全卫生设计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在各具体设计阶段必须有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设计内容。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研究报告应包括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编制范围和深度应与建设项目的工艺可行性研究一致,其主要内容:

1.编制依据及采用的主要标准。

2.设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3.建设地区存在的主要危险因素及主要防范措施概述。

4.生产过程中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主要防范措施。

5.职业安全卫生专项工程投资估算。

6.对职业安全卫生条件的初步论证或评价。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必须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

其主要内容:

1.编制依据及采用的主要标准。

2.设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3.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①可能产生的自然危害因素分析,包括:

a.暴雨、洪水;

b. 雷电;

c. 地震;

d.不良地质地段;

e. 飓凤等的不利影响;

f.暑、热、寒、冻的不利影响;

g.其他。

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包括:

a.火灾、爆炸;

b.机械伤害和人体坠落;

c.强电、静电;

d. 尘、毒;

e. 高温辐射;

f.振动与噪声;

g. 放射线;

k. 其他。

4. 主要防范措施。

应根据上述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综合考虑工艺设备等因素,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使设计达到国家有关安全卫生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5.安全卫生机构。

6.安全卫生专用设施投资概算,包括:

①安全教育室;

②安全与工业卫生检测站; 

③消防与救护设施;

④职业病治疗设施; 

⑤火灾报答系统和灭火设施;

⑥安全供水系统;

⑦安全供电系统;

⑧隔声降噪操作室、控制室、值班室等;

⑨岗位通风除尘设施;

⑩防暑、降温与防寒、防冻设施;

⑩其他。

7.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防范措施的预期效果。

第十条

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确定的各种措施和要求进行,落实并进一步补充与完善初步设计中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

第三章 厂址选择与布置

第十一条

厂址选择

1.选择厂址时,应慎重考虑地震、热带风暴等自然灾害,高温、严寒等异常气候,不利的工程地质(如存在滑坡、泥石流、流砂、淤泥、喀斯特溶洞、断层、采空区、塌陷区)和水文地质条件以及矿石中对人体有害的成分等,优选对安全、卫生危害最小的厂址。

2.在较厚的III级自重湿陷性黄土、新近堆积黄土、III级膨胀土等地区选择厂址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厂址宜选在地下水位较低、场地雨水和工业废水易于排出的地区,应避免选在受洪水或内涝危害的地区。

在山区选厂址时,应避免山洪、滑坡及泥石流爆发对厂区的威胁。

在高寒积雪地区选厂址时,应防止溶雪、雪崩的影响。

在海边选厂址时,应注意海潮、热带风暴等的影响。

4.厂址应避免选在已有或拟建的通讯电台、电视传播、雷达导航以及重要军事设施的影响区域和火灾爆炸危险源、厂、矿有毒、有害物的影响范围内。

在影响飞机起落、航行的地方选择厂址,应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5.厂区工业场地地面的设计标高,不设堤防时应高于计算水位0.5米;设堤防时应高于历年最高内涝水位或常年洪水位(大汛平均高潮位)。

6.生活居住区、饮用水源、渣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等,应与厂址同时选择,统一规划。

饮用水源严禁设在污染区和地方病常发地区。

尾矿库应设在远离人口稠密的地方。

铁渣、钢渣场的设置应考虑爆炸安全距离。

7.厂区应位于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厂区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令、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厂(矿)区布置

1.厂区布置,应按生产工艺流程的主要车间与辅助车间的性质及安全、卫生,防火等的要求,合理确定厂区的功能分区,并根据生产工序间的相关性,确定各区的位置。

各区之间必须保持物流顺畅、运距短捷,避免或减少折返迂回。

2.基础荷载较大的建构筑物,宜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

在不良地质地段布置建构筑物和运输线路时,应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沿山坡布置的建构筑物,应防止滑坡可能引起的危害。

3.应根据生产要求及地形、气象等条件,合理布置产生尘、毒、震动、噪声、放射性的车间以及生产和贮存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品的车间和仓库。

要求环境洁净的生产车间、辅助设施和矿山的进凤井,宜布置在污染源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火灾危险性较大、产生大量烟尘及有害气体的设施,应布置在生产厂区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产生较大噪声的车间宜布置在低凹地带或厂区边缘人口密度较小的地带;高温车间宜布置在通凤良好的地带。

4.厂(矿)区运输线路(铁路和道路)的布置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运输线路平面交叉,使主要人流与较大货流分开。

5.厂区建筑群体的平面与空间布置,应统筹考虑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及消防车道,不得妨碍车辆驾驶人员的视线,宜满足自然通凤与自然采光要求。

主厂房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迎风面尽可能不布置辅助建构筑物,以确保自然通风。

高温热加工车间和生活设施建筑应尽量避免西晒。

6.改扩建工程,在合理利用原有建构筑物等设施的同时,应合理布局,避免厂区生产车间的过分拥挤以及有毒、易燃、易爆车间的潜在危害。

第十三条

车间布置

1.车间布置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防火、安全、卫生等的要求使生产工序衔接紧密,物料运距短捷,设备操作和维修方便。

2.车间的门(矿井的坑口)与通道的位置、数量及尺寸等,应与工艺设备、人行道、运输方式、运输线路相适应。

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车间,至少应有两个安全出口。

3.机动车辆通道应尽量与人行道分开。

铁路、道路与门、设备、建构筑物、人行道及其他设备、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遵守YJB52《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和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的规定。

运输通道和人行道应在车间平面图上标明。

4.车间内人行道与机动车道或移动机械的通道的交叉处,应设信号报警装置。

5.设备与设备之间及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必须满足操作、检修要求,宜不小于1米。

第十四条

操作室

1.操作室和休息室应尽量避免正面对着渣口、铁口等高温设施和氧气、煤气阀门,操作室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联络和直接控制需操纵的全部设备。

距铁路较近的操作室、休息室和楼梯出口不得正对铁路。

2.操作方式宜优先设计坐式,并应具有保证操作人员活动的足够空间。

在寒冷、高温、强辐射、有害气体、噪声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操作室,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直接受高温辐射的操作室,应设空调和隔热防护玻璃窗。

横跨热生产线的操作室的底部应采取铺隔热材料或通水冷却等隔热措施。

当热辐射强度大于10.4焦耳/平方厘米.分时,应在操作室的窗外0.2~0.5米处加铝丝网或水幕。

第四章 安全技术

第十五条 

安全色与安全标志 

1.安全色 

①           安全色的使用必须符合GB2893《安全色》、GB6527.1《安全色卡》和GB6527.2《安全色使用导则》的规定。

 

②           消防器材、设备、设施以及禁止进入的危险区域的栏杆应采用红色。

 禁止人员靠近的机器、设备、设施的防护栏杆应采用红白相同的条纹。

③           皮带轮及其防护罩的内壁、防护栏杆、低矮的过梁、设备转动轴等危险处应采用黄色。

起重机吊钩的滑轮架、平板拖车排障器、坑口防护栏杆等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应使用黄黑相间的条纹。

④           车间内的安全通道、太平门、消防设备和其他安全防护设备的指示标志应使用绿色。

厂房主体支架、固定设备、工具箱、更衣箱等宜采用绿色。

⑤           工业管道的刷色和符号,应符合GB7231《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的规定。

2.安全标志

①安全标志必须符合GB2894《安全标志》、GB14161《矿山安全标志》和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等的要求。

②安全标志必须设置在醒目的位置。

③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要害部位、铁路与道路的平交道口及道路路口等处,均应设醒目的安全标志。

④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应设置危险警告标志。

⑤油库、炸药库、煤气区域和化工等易燃易爆车间必须设置“严禁烟火”的标志。

第十六条 

人行通道、梯子、平台、栏杆。

1.人行通道

①   大中型厂(矿)区的主干道两侧应设人行道。

②   生产车间厂房内应设安全走道,其宽度不得小于1米,两侧用宽8厘米的黄色油漆标明。

③   带式输送机应根据需要设人行过桥,一般应每隔30~70米设一座人行过桥。

④   轧钢生产线的辊道,在人员需要横跨的地方,应设能隔热的人行过桥,必要时人行过桥应设防护网或做成封闭式过桥。

⑤   人行过桥、临空走道及平台的净高不得影响生产作业及检修,宜不低于2.2米。

2.梯子

①高处作业场所和需经常登高检修的设备、设施,宜安设钢梯。

②钢梯的设计,必须符合GB4053.1~4053.2《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

③钢直梯的攀登高度一般不应超过9米,超过9米时,应设梯间平台并分段交错设梯;钢斜梯的梯高一般不大于5米,大于5米时必须设梯间平台并分段交错设梯。

斜梯上方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1.9米。

3.平台

①平台的位置和尺寸,应便于人员通行、操作和检修。

②固定式工业钢平台的设计,必须符合GB4053.4《固定式工业钢平台》的规定。

③平台应有防滑措施,室外平台还应有排雨水措施。

应尽量减少室外梯子、平台。

4.防护栏杆、防护屏与保护罩

①平台、架空走道、人行通道和有坠落危险的梯子、坑池边、升降口、安装孔等场所,必须设防护栏杆、围栏或盖板。

梯子、坑池口、升降孔、安装孔等应避开人行通道。

②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应遵守GB4053.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

③有可能对人体产生机械伤害(无防护罩的旋转体、连续可移动的机械设备等)、灼烫、腐蚀、触电等的危险场所,必须设防护屏。

④防护屏的设计必须符合GB8197《防护屏安全要求》的规定。

⑤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米以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电锯等危险零部件和危险部分,都必须设置防护罩。

⑥防护罩的设计必须符合GB8196《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的规定。

⑦平台、走道和梯子的上方有可触及的电缆线、酸碱液、高温管道以及高温材料时,应采取相应的防触电、防漏、隔热等安全设施。

⑧火焰清理机、砂轮机等有火花飞出的设备和矫直机等可能有物件移位、飞出的设备,必须设防护罩或挡板。

⑨设备水平移动所形成的开口处,应设置随设备移动的罩体,或设置易于拆卸的盖板,或不妨碍作业的栏杆。

⑩往复运动的机械有危及人体安全的部分应设置防护罩或防护栏杆。

第十七条

防火防爆

1.防火

①防火设计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YBJ52《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和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

②建构筑物必须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合理选择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③相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道的布置应满足消防要求,保证消防车道畅通。

通达厂房、仓库和可燃原料堆场的消防车道也可利用交通运输道路,其宽度应不小于3.5米,尽头式消防车道应根据所选消防车型设置回车场或回车道。

④厂区及厂房、库房应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路系统和消火栓,消火栓应有足够的水量与水压。

⑤厂房、库房、站房、地下室的安全出口应不少于两个。

安全疏散距离和楼梯、走道及门的宽度必须符合防火规范,安全疏散门必须向外开启。

⑥库房内物品应分类存储,并按不同要求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存放油类和化工产品等易燃物质的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采取相适应的灭火措施。

大型原料、可燃物料场及半成品、成品堆场等应设消防设施。

⑦液氧泵和氧压机的厂房与有明火作业的车间毗邻时,其毗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

⑧地下油库、用可燃油作为介质的液压站、大中型计算机房应在控制室设可靠准确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灭火装置。

小型计算机房应配备灭火装置。

⑨石油库的设计应遵守GBJ74《石油库设计规范》和GB13348《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

石油库油品火灾宜采用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及其它适合油类灭火的设施。

⑩电缆隧道、电缆井应避开高温、燃爆地段,并应有防渗漏措施。

选择电缆井的位置应考虑暴雨的危害,防止汇水倒灌。

在自然通风不能满足电缆隧道散热的要求时,应设机械通风装置,并与火灾报警、灭火装置联锁。

大中型电缆隧道应设置可靠的火灾报警装置,采取相适应的灭火措施。

①所有电缆隧道、电缆通道应每隔70米设一道防火隔墙。

电缆隧道通过变电所、电器室的部位,也应设防火隔墙。

电缆井每隔6~8米应采用防火堵料封堵。

电缆穿过电器室的墙壁、顶棚、楼板或穿出配电柜时也应用防火堵料封堵,每根电缆的表面应涂以适当长度和厚度的防火涂料。

有可能被钢水、铁水溅到的电缆构筑物应采用耐火材料防护。

②高炉炉顶、出铁场、炼钢及连铸的活动烟罩、滑动水口开闭、引锭、液压剪等的液压设备应采用阻燃或不燃的液压介质。

③煤气、氢气、氧气和乙炔气管道系统,应设专供氮气或其他惰化气体吹扫、置换的设施及灭火设施。

乙炔气不得用水蒸汽吹扫、置换。

煤气管道用蒸汽吹扫和置换必须设逆止阀。

④煤气、氧气、氢气、乙炔气等燃气管道和燃料油管道严禁通过值班室、控制室和休息室等非生产用房,应尽量避免在铁水、铸锭、切头及铁路运行线路的上方布置,否则,应采取加高或防护隔热等措施。

⑤厂房内的各种可燃气体管道不得与起重设备的裸露滑触线布置在同一侧。

⑥工厂主变压器或大于8000千伏安的变压器,应设油温检测器,在室内设置时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灭火装置。

⑦设计选用的消防器材必须是经过消防部门鉴定的合格产品。

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答系统,其火灾报警信号和消防联动控制信号应送到消防值班室或消防控制室。

2.防液体金属和熔渣爆炸

①冶炼炉和加热炉窑的水冷却设施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抗震性和严密性,保持冷却水流畅。

汽化冷却各部分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冶金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程》和劳动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设备的总水管处必须设进出水温度、压力、流量等监控和报警设施。

②存放和运输液体金属与熔渣的场所不得有易积水的坑、沟等,如生产上需要设置地面沟或坑等,则必须有严密的防水措施,并保证干燥。

车间地面标高应高出厂区地面标高0.3米以上。

③高炉、锰铁合金炉等必须保证冲渣水量,并应设事故干渣场。

高炉等的出渣槽应设置可更换的沉铁坑(罐)。

④铸铁机的冷却水应设事故备用水源。

铸铁槽应设溢流口,并设事故铁水罐。

3.防气体和粉尘爆炸

①可燃气体管道的未端、隔断装置前和最高处都必须设放散管,放散管上应设取样头。

放散管的高度应符合GB622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放散管的直径,应根据供气量确定。

②可燃气体管道的法兰、煤气设备的轴封应十分严密,必要时可在轴封处设排气管道。

水封的有效高度宜为煤气计算压力的2倍或计算压力加4905Pa(500毫米H2O)。

大中型水封设施应设专用供水管道,保证在5~15分钟内灌满,在供水管道前后两道闸阀之间还应设逆止阀。

③煤气及其他可燃气体的鼓凤机房和一次仪表室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机械通风,安装一氧化碳和可燃气体报答装置。

④可燃气体的生产、储存、灌装区必须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和防静电接地装置,两种接地装置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⑤可燃气体生产厂房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采取防止可燃气体聚积的措施。

散发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厂房,宜采用轻质屋盖,屋顶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应通风良好。

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不宜设地沟;如需设置,则地沟盖板应严密,并用不燃材料填实。

⑥应控制生产工艺中铝、镁、钙、锰、硅、电石等粉尘和煤粉的飞扬。

粉碎作业宜远距离或在隔离防护室内操作。

作业场所必须通风良好。

⑦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室内墙面应平滑,地面应平整,便于冲洗,并应选用不产生火花的建筑材料。

⑧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密闭装置或循环系统,应采取充氮气的措施,其设备和进出料口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⑨存在可燃气体和爆炸性粉尘的生产区域,其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的划分及电气设施的选用应执行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

可燃物质的名称、爆炸下限浓度、闪点、爆点、自燃点和所属防爆区类、采取的防护措施都应在设计中表明。

@存在可燃气体和爆炸性粉尘的生产厂房应设泄爆孔,泄爆面积应符合GB/T15605《粉尘爆炸泄压指南》的规定,泄爆孔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道路,并应靠近易发生爆炸的部位。

⑩爆破器材的加工、储存和运输,应符合GB6722《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 

电气安全

1.企业电力负荷分级、供配电系统及保安电源的设计应符合GBEJ52《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和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2.建构筑物的防雷设施应符合GBJ57《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电气设备的防雷及过电压保护应符合GBJ64《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的规定。

3.电缆的选择与敷设应符合JBJ6《工厂电力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

高温车间应采用阻燃电缆及其它防烧毁电缆的措施。

 

4.电力设备应接地或接零,并应符合GBJ65《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保护措施应与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方式协调配合。

 

5.临时性及移动设备(含手持电动工具及插座)的供电,应采用漏电流动作保护器作为附加保护措施。

向爆炸危险场所配电的线路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6.在TN-C-S系统中, PEN线分为PE线和N线后,N线应对地绝缘,不得与PE线合并或互换;为避免PE线和N线混淆,PE线和PEN线应有黄绿相同的色标,N线采用谈蓝色标以示区别。

为了避免混淆造成事故,上述两种颜色不能标在其他用途的导体上。

7.保护导体与导体的材料相同时,保护导体最小截面积可直接选用表1中的数据,当材料不相同时,则应按相同导电能力换算。

表1 保护导体最小截面积的确定MM2

系统的相导体截面S 保护导体的最小截面Sp

S≤16 Sp=S

16BR>; 35br>;

8.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粉尘等的作业场所,应采用封闭式电气设备。

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作业场所,必须选用相应级别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9.车间工作场所的照明灯具应根据表2的要求选用。

 

表2 照明灯具的选用

设置场所环境情况 选用灯具

存在腐蚀性气体、蒸汽或特别潮湿 封闭式灯具或防水灯具

存在爆炸性气体或粉尘 防爆型灯具

易受机械损伤和振动较大 带保护网灯具或采取防震措施

10.使用行灯照明的场所,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伏;在潮湿的地点和金属容器内,不应超过12伏。

 

11.电缆沟、电缆隧道应有防水措施,厂房内的电缆沟和电缆隧道,宜设自动排水泵。

 12.电气室、变压器室、电缆隧道等的窗和通风孔应敷设钢丝网以防小动物窜入。

应采取措施防止老鼠咬啮电缆。

第十九条 

燃气安全

1.煤气

①煤气设施的设计和制造必须遵守GB622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②重体力劳动及危险作业,应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操作。

③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地沟、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有可能泄漏煤气和有人员操作的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固定监测装置,并宜采用集中监控系统。

④经常放散煤气的放散管应设自动点火装置和灭火设施。

有分配支管的部位应设阀门隔断装置。

⑤采用气体燃料的炉窑,应有完备的控制系统,并设低压报答、自动切断和充气、吹扫装置,并应有防止煤气窜人蒸汽管道的控制措施。

2.氧气、氢气、氮气

①氧气的生产、储配及其使用的设备和设施的设计,必须遵守冶金部《氧气安全规程》和GB50030《氧气站设什规范》的规定。

②空分装置的吸风口与散发乙炔、碳氢化合物等有害气体发生源的距离,应按环境质量和空分装置自清除能力全面考虑确定,不得小于GB50030《氧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③禁止向室内排放有害气体。

④车间的通风,应符合GBJ19《工业企业采暖通凤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制氢间、压氧间和氢瓶库的通风换气次数,应按室内空气中含氢量不大于1%(体积比)的要求确定。

室内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3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7次。

⑤氢气站内所有电器设施必须有良好的绝缘保护。

氢气仪表及闷门等零部件必须密封良好;室内易泄漏可燃气体的场所应设置报答装置。

⑥生产、使用氮气或其他惰化气体的场所和操作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设施。

仪表气源为氮气时,应有防止人员窒息的措施。

氮压间应按室内空气氧浓度不小于18%(体积比)的要求确定通凤换气次数,并设有氧浓度监测仪和事故通风装置。

⑦氮压机应有完善的保护系统,氮气管道不得敷设在通行地沟内。

3.乙炔气

①乙炔站设计应符合GB50031《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②乙炔站宜靠近主要用户,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区和交通要道处。

③布置在氧气站区域的乙炔站应位于氧气站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乙炔站与氧气站吸风口的间距,应符合GB50030《氧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④电石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电石库地坪标高应大于当地暴雨小时最大积水深度。

⑤乙炔压缩机、电石破碎机、排凤机等工艺设备及工艺管道和乙炔汇流排应有导除静电的措施。

电石破碎系统应有除尘装置,产生乙炔气后的电石废料应有电石废料处理设施。

⑥乙炔瓶集中供气的汇流排间应为独立的单层建筑,供气量小于10立方米/时的乙炔汇流排间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生产厂房毗邻建造,其毗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

汇流排间的泄爆面积与厂房容积的比值应符合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汇流排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第二十条 

运输、装卸与起重

1.职工通勤线路应尽量避免与货流较大的铁路、道路平面交叉,否则,应根据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6386《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的有关规定设置立交桥、人行天桥、地道和道口设施。

2.车间内的过跨台车应安装制动器。

行程限位开关、轨道侧缓冲装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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