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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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民事诉讼复习题

一、填空题

1.“诉”与“讼”连成为“诉讼”,在我国历史上最早见于(元)朝的《大元通制》一书。

2.狭义的诉讼始于起诉,终于(判决)。

3.民事诉讼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依法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

4.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诉讼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5.诉讼,即国家司法机关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解决案件依法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关系)的总和。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人民检察院之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分别发生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7.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调整的以及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以(法院)为主导的具体社会关系。

8.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主体)(客体)(内容)。

9.民事法律事实分为(法律行为)(法律事件)两种。

10.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个主体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11.民事诉讼法与民事程序法的关系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12.公证,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当事人申请,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

13.公证的地域管辖,一般由公证申请人向其所在的公证处申请公证;法律行为由(事实发生地)公证处公证,涉及财产的确认与转移有财产所在地公证处公证。

14.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种调解制度,一种是(法院)调解,一种是(人民)调解。

15.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处分权,可以合法的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16.民事诉讼法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处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17.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18.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19.当事人进行辩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20.开庭审理中的法庭辩论阶段,是当事人集中进行辩驳和论证的场合,是用(口头)形式进行。

21.诉讼程序开始阶段的辩论始于(起诉)和(答辩)

22.民事诉讼法规定: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利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23.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支持起诉)原则,属于社会干预的一部分。

24.民事诉讼法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25.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翻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26.民事管辖,是指确定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的职权范围。

27.当事人对受案法院管辖案件提出不同意见的行为,叫做(管辖异议)

28.管辖恒定原则指民事诉讼,在受理诉讼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因据以(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改变为其它法院管辖。

29.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30.普通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为原则,以(被告就原告)为例外。

31.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域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属于(级别)管辖。

32.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按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所确定的管辖。

33.我国民事诉讼法从诉讼实际情况出发,规定公民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法院为管辖权。

34.专属管辖,是指法律专门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

35.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同一案件都享有管辖权。

36.同一原告或不同的原告向两个以上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7.原告向被告主张房屋所有权,既要求追索租金,又要求腾房自用,这三个诉讼请求,受诉法院可以(合并)管辖。

38.上级法院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

下级法院即取得管辖权,当事人(不得)提出异议。

39.下级法院对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报请上级法院同意后,移送上级法院审理,未经同意,(不得)移送。

40.两个法院之间,由于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41.民事诉讼当事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42.人民法院的民事(主管),就是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经济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群众组织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

43.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

44.协议管辖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且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约定。

45.裁定管辖分为(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46.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依法受自己保护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议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47.狭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48.原告,是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保护其正当权利与合法利益,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49.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和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人民法院)认可和(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50.共同诉讼属于(诉讼主体)的合并。

51.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的诉讼。

5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和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经人民法院认可和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称为(普通的共同诉讼)。

53.银行起诉要求甲、乙两家公司还到期的借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在征的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合并审理,这属于(普通)共同诉讼。

54.具有相同利害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全体参加诉讼,由其中一人或者数人作为代表进行的诉讼,法院对该诉讼的裁判对于全体当事人均发生法律效力,称做(代表人诉讼)。

55.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56.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57.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部分或全部的独立请求权,以(实体权利人)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58.诉讼代表人,是指在(代表人诉讼)中,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或者商定产生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从而维护全体当事人及自身民事权益的人。

59.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60.第三人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61.共同诉讼分(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

62.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以(该当事人)的名义,保护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代理实施诉讼行为,参加诉讼的人。

63.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将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6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授权书)”

65.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66.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法院、诉讼参加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时,依法应遵守的(期限)

67.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68.民事诉讼法中凡以日计算的各种期间均从(次日)起算。

69.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70.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7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72.送达,是指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行为。

73.送达的主体是(法院)

74.送达调解书,应当直接送交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滞)送达。

75.采取公告送达的,自发出送达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发生送达的法律效力。

76.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法院会合一起进行诉讼行为的时间,叫(期日)。

77.法院调解,即司法调解,也叫诉讼中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78.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结案的方式有(判决)(裁定)和(调解)。

79.法院调解的组织形式有(独任制)和(合议制)

80.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

81.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82.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作出裁定,对一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利害关系人一定范围的财产或者与争议有关的财产采取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

83.财产保全根据其实施的时间不同,可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

84.经法院审查,认为申请有理的,予以诉前保全,并依法限令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85.人民法院在接到利害关系人的诉前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86.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87.不服诉讼保全裁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

(一)次

88.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给付之诉),在作出判决(调解)之前,为解决原告生活、工作或者生产经营上的急需,裁定被告先给付一定金钱或财物,并立即交付执行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和制度。

89.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无权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90.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采取(强行限制)的办法,以排除干扰,维护秩序,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91.民事诉讼法规定: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

92.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93.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罚款必须由(院长)决定

9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留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天。

95.诉讼费用包括三部分:

一是(案件受理费);二是(在诉讼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三是(执行费用)

96.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

97.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

最后,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

98.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

99.我国诉讼费用负担的一般原则是(败诉人负担)

100.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101.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102.撤诉案件人民法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103.当事人在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期限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104.原告撤诉或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105.诉,是民事主体向法院提出司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

106.程序意义上的诉,是指民事主体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实体意义上的诉,指的是原告通过法院向被告提出的(实体权益)的要求。

107.诉讼标的,指诉讼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

108.诉讼理由,又称诉的理由,是民事主体向法院提出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法律规定)

109.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不同内容和不同目的,诉可分为三个不同的种类,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10.确认之诉,指民事主体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他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

111.给付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

112.变更之诉,是指民事主体向法院提出(变更)或(消灭)他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定实体法律关系的请求。

113.诉权,是指民事主体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法院司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114.反诉,是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法院得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115.民事主体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向法院提出司法保护其请求的权利,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116.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对原告来说,是要求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或者叫期待获得胜利的权利,也就是(胜诉权)

117.把几个诉合并在一起共同审理和解决,叫做(诉的合并)

118.诉的合并有两种,一种是(诉的主体)的合并,一种是(诉的客体)的合并。

119.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把原告提出的几个彼此事实上或民事法律关系上的有联系的诉讼请求,从合并的请求中分离出来,分别作几个案件单独进行审理,叫做(诉的分离)

120.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是用(已知)的事实来查明(未知)的事实,这个已知的事实就是证据。

121.民事诉讼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即证明民事、经济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争议真象的事实。

122.诉讼材料通过诉讼程序,具有证明力,被生效判决所采用,才能成为(证据)

123.诉讼证据事实是它的(内容),证明载体是它的(形式)

124.在判决之前,所有事实材料称之为诉讼证据是不妥当的、不准确的,科学的合法的说法,应当称之为(证明材料)

125.诉讼证据应当是审判人员据以认定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以及这种事实的(表现形式)

126.诉讼证据应当具备三个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127.诉讼证据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之前,对于当前可能灭失、以后无法或难以取得的证据,根据(诉讼参加人)或依职权预先加以巩固和保护,以备将来使用而采取的措施。

128.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129.如果在起诉前保全证据,一般应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

130.根据法律规定,保全证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即(证据可能灭失)和(证据可能难以取得)

131.原始证据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明材料。

它与案件事实即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有直接关系,有的就是案件事实的有机组成部分。

原始证据属于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

132.派生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并经一些中间环节传送而来的,所以又叫传来证据。

133.直接证据,是能够直接确定(证明对象)各种情况的诉讼证据。

间接证据,是只能间接证明对象各种情况的诉讼证据。

任何一个间接证据,都起不到证明作用。

134.凡是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证明自己主张成立而提出的证据就是(本证)

135.凡是无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证明自己主张成立而提出的证据就是(反证)

136.在民事诉讼的实践中,当事人对本证提出反驳,证明对方当事人所提的本证是虚伪的、不合法的。

这各反驳叫做(证据抗辩)

137.提出反证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38.书证是用(文字)(符号)(图画)等表达一定的思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139.物证是用物品的存在(外形)质量、数量、(特征)等表达一定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

140.凡是了解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人民法院的传唤出庭作证

141.承认是当事人陈述的一种,包括(诉讼上)的承认和(诉讼外)的承认。

142.民事诉讼中,鉴定人对鉴定客体进行分析研究之后得出的结论,叫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示,表示鉴定结论的书面材料,叫(鉴定意见书)

143.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素诉讼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144.一方当事人认可对方当事人确认的事实的一种陈述,这种陈述被人民法院接受后,即可免除对方当事人对这一事实的举证责任,从而认定这一事实是真实的,这种陈述叫做(承认)

145.当事人对对方的诉讼主张,在人民法院之外进行的承认,叫做(诉讼外承认)。

这种承认,没有法律效力,作出承认的当事人不承担法律责任,也不免除对方当事人对承认事实的举证责任。

146.审判人员对民事争议的现场和物证进行勘察检验所作的笔录,包括对勘验对象的记载、测量、绘图、拍照等,在民事诉讼中称为(勘验笔录)

147.了解案件情况并被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单位和个人,是民事诉讼中的(证人)

148.录音、录像磁带以及用其他方法反映的声音和形象,在民事诉讼中称为(视听资料)

149.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和诉讼参加人,依照法定程序,运用诉讼(证据)证实和查明案件情况的诉讼活动。

150.证明对象是证明主体需要加以证实和查明的(案件事实)主要是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以及侵权行为的事实

151.举证责任是诉讼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以及证明不了时需要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152.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包括(行为)责任和(后果)责任。

其中的(后果)责任是举证责任的核心,也是举证责任发挥作用的关键所在。

153.民事诉讼法规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154.调查和收集诉讼证据是(人民法院)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根据案件情况,运用各种方法,发现和取得本案有用的(证明材料)的诉讼活动。

155.审查诉讼证据是人民法院对收集的证明材料进行分析研究,确认其(真实性)的诉讼活动。

156.判断诉讼证据,是人民法院在审查证据的基础上,对案件的每个证据和全部证据的(证明力)作出结论,藉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

157.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通常适用的最基本的一种诉讼程序。

158.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执时,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需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给予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

159.当事人起诉有两种方式:

(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160.民事诉讼法规定: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161.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原告的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

162.开庭审理的方式有两种,即(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

163.庭审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当庭或五日内(阅读)

164.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些特殊情况而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而决定在另外时间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称为(延期审理)

165.第一审程序的案件审理完毕后,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166.在法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叫作(缺席判决)

167.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宣布判决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叫做(撤诉)

168.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出现法定情况,诉讼无法进行而暂时停止,待原因消除后,诉讼继续进行,叫做(诉讼中止)

169.在诉讼进行中,因发生法定的特殊原因,使诉讼无法也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事诉讼程序的一种制度,叫做(诉讼终结)

170.民事诉讼法规定: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171.民事诉讼法规定: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172.民事诉讼法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受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173.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易铁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174.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次日起内(三个月)审结。

175.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只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

176.简易程序以(口头)起诉为原则,人民法院不得因原告不交起诉状而不受理。

177.民事诉讼法规定: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178.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实行(独任制),由审判员一人审理,另由书记员记录。

179.第二审程序,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又称为(上诉审)程序。

180.我国审判制度实行(两审)终审制。

181.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是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

182.第二审程序的发生,基于当事人的(上诉)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的(监督权)

183.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必须递交(上诉状)不得口头上诉。

18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民事、经济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独任制)和(合议制)

185.上级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组织形式只能是(合议制)

186.适用第二审程序所作出的裁判是(终审)裁判,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

187.上诉,是指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上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188.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189.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后,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及答辩状副本

190.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郑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19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一般开庭审理,也可以(迳行判决)。

192.如果是对判决提起的上诉,人民法院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如果是对裁定提起的上诉,人民法院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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