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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合同》案例分析题

《国际商务合同》案例分析题

1.香港A商行于10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木材一批.发盘中列明各项必要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

B公司于当天(20日)收到来电。

经研究后,于22日上午9时整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

该电报于22日下午l时整送达。

香港A商行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电文如下:

“由于木材价格上涨。

我10月20日电发盘撤销。

”A商行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

试问:

(1)根据有关国际贸易法律。

A公司是否已成功地撤销了10月20日的发盘?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已订立了合同?

答:

(1)根据有关国际贸易法律,A公司不能撤销10月20日的发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的规定,在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已经生效,但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时间,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发盘撤销。

如一旦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则发盘人无权撤销该发盘。

在这个案例中,A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B的时候,受盘人B已经发出接受通知了,因此合同已经成立。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订立。

2.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询购某商品。

不久接到外商3月20日的发盘,有效期至3月26日。

我方于3月22日电复:

“如果把单价降低5美元。

可以接受。

”对方没有反应。

后因用货部门要货迫切,又鉴于该商品行市看涨,我方随即于3月25日又去电表示同意对方3月20日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

试问.此项交易是否达成?

理由何在?

答:

交易未达成。

因为我方3月22日电是还盘,因为价格构成合同的根本性要件,按法律规定一项发盘一经还盘即告终止,何况原发盘人对还盘又未作答复。

而3月25日电是对已失效的发盘表示接受,因此不能达成交易。

3.我c公司于2004年7月16日收到法国巴黎D公司发盘:

‘‘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

8月份装运。

即期信用证支付。

限20日复到有效。

”我方于17日复电:

“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

”法国D公司复电“市场坚挺。

价格不能减。

仲裁条件可接受。

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

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立。

请确认。

”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试问:

(1)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我方有无失误?

答:

(1)合同不能成立。

理由是:

D公司16日发盘经C公司7日的还盘已失效。

2)我方有失误。

具体失误有两点:

①我c公司不应接受D公司16日发盘,而应接受其17日发盘。

②在作“接受”时,不应用请确认,字样或文句。

4.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方发盘,我方于6月8日向A方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

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按我方发盘规定的各项交易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中间商A的来电称:

“你8日发盘已转美国B商。

”经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我方将信用证退回开证银行·再按新价直接向美商B发盘,而美商B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

并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的

责任。

问:

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答:

对方的要求不合理。

根据《公约》的规定,构成一项接受应具备的条件是:

(1)接受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

(2)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符;(3)必须在有效期内表示接受;(4)接受方式必须符合发盘的要求。

本案中,我方发盘中特定的受盘人是香港某中间商A,其发出的接受通知才具有接受的效力。

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开来的信用证可视作一项发盘,该发盘必须得到我方的接受,合同才成立。

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B方就要求我方发货是不合理的。

5.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客商询售某商品,不久我方接到外商发盘,有效期至7月22日。

我方于7月24日用电传表示接受对方发盘。

对方一直没有音讯。

因该商品供求关系发生变化。

市价上涨.8月26日对方突然来电要求我方必须在8月28日前将货发出.否则,我方将要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问:

我方是否应该发货?

为什么?

答:

我方不应发货。

因为我方7月24日用电传表示的接受,已超过了发盘规定的有效期,不具有接受的效力,仅相当于一项新的发盘,买卖双方之间无合同关系,所以,我方不应发货。

因该商品的市场行情上涨,我方应寻找出价较高的买方将货物销售出去。

6.买卖双方订有长期贸易协议。

协议规定:

“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15天内答复,若未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

”11月1日卖方收到买方订购2000件服装的订单,但直到12月25日卖方才通知买方不能供应2000件服装,买方认为合同已经成立,要求供货。

问:

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答:

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

因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之间订立的长期贸易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双方订立的长期协议规定:

“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15天内答复,若未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

”而卖方于11月1日收到了买方订购2000件服装的订单,但直到12月25日卖方才通知买方不能供应2000件服装,其答复已超过了双方长期协议中规定的收到订单后15天,其行为可视作已接受了订单。

所以,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

7.某进出口公司欲进口包装机一批。

对方发盘的内容为:

“兹可供普通包装机200台,每台500美元CIF岛,6至7月份装运,限本月21日复到我方有效。

”我方收到对方发盘后,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复电:

“你方发盘接受,请内用泡沫,外加木条包装。

”问:

我方的接受是否可使合同成立?

为什么?

答:

我方的接受可使合同成立。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的添加或更改,均视作实质性变更发盘的条件。

受盘人在接受中的添加或更改,如果在实质上变更了发盘的条件,就构成了对原发盘的拒绝,其法律后果是否定了原发盘,原发盘即告失效,原发盘人就不再受其约束。

而本案中,我方在接受通知中,表示对包装条件的添加,并不构成实质性变更发盘的条件,除非发盘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地表示不同意受盘人的添加,否则,该接受仍具有效力。

因此,我方的接受可使合同成立。

8.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商人询购商品,不久。

我方收到对方8月15日的发盘。

发盘有效期至8月22日。

我方于8月20日向对方复电:

“若价格能降至56美元/件。

我方可以接受。

”对方未作答复。

8月21日我方得知国际市场行情有变,于当日又向对方去电表示完全接受对方8月15的发盘:

问:

我方的接受能否使合同成立?

为什么?

答:

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

因为我方在8月20日曾向对方复电:

“若价格能够降到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

”该复电已构成了还盘。

该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告失效。

所以,当我方8月21日得知国际市场行情有变,向对方表示的接受已经不具有效力。

因此,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

9.我方甲公司拟进口一批货物.请国外乙公司发盘。

5月1日乙公司发盘:

“5月31日前答复报价为CFR价。

每箱2美元。

共200箱罐装沙鱼。

7月份纽约港装运。

”甲则发出以下还盘:

“对你5月1日报价还盘为5月20日前答复。

CFR价每箱1.8美元。

共200箱罐装沙鱼。

7月份纽约装运。

”到5月20日,甲尚未收到回电。

鉴于该货价看张,甲于5月22日去电,:

“你5月1日电……我们接受。

请问:

在本例中,乙公司的原报价是否继续约束乙公司至5月31日?

乙公司能否因货价看涨而不理甲?

答:

甲公司后来发出了一份还盘,这份还盘的发出实际上已经解除了乙公司原发盘的效力了,而乙公司也没有在规定的5月20日做出接受的意思或行为。

根据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乙公司原先的报价已经不能继续约束乙公司至5月31日了。

乙公司可以对甲公司不予理睬。

10.出口商A向进口商B发盘7000公吨的货品。

进口商B经过考虑后。

向出口商A订购6000公吨的货品。

出口商A拒绝接受,结果发生了纠纷。

请问:

(1)此纠纷如何解决?

(2)如果进口商B向出口商A订8000公吨的货品,多出来的1000公吨性质如何?

答:

(1)出口商A有理由拒绝接受订货。

因为B商向A商订购的6000公吨的货品本身是一种询盘,真正的购买合同并没有成立。

(2)如果是订购8000公吨,这项内容仍然属于还盘的性质,因此,1000公吨的货物也属于还盘。

11.某月20日,我方向老客户A发盘“可供一级红枣100公吨。

每公吨500美元。

CIF安特卫普。

适合海运包装。

定约后即装船。

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请速复电。

”A立即电复:

“你20日电我方接受。

用麻袋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

”由于我方一时没有麻袋,故立即回电:

“布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

”回电后。

对方未予答复。

我方便着手备货。

问:

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答:

原合同成立。

当A回复:

“你方20日电我方接受,用麻袋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

”时,这个合同已经成立了,因为原先我方的要约中对包装条款的规定是:

“适合海运包装”。

只要是适合海运包装即可,所以原合同成立。

我方后来因为没有麻袋,对A进行的回复实际上变成了另一项要约了。

只要A不接受,这个新的合同也就不可能成立了。

所以,综上所述,买卖双方原合同是成立的。

12.A国商人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

向B国商人发盘-B国商人复电接受发盘。

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

两周后,A国商人收到B国商人开来的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的规定发运货物,获商检通知,因该货非本国产品。

不能签发产地证。

A国商人电请B国商人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

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oA国商人提出,其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

依法无此义务,而B国商人坚持A国商人有此义务。

请根据《国际货物买卖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对此案做出裁决。

答:

A商人应该承担该义务。

首先B商人对原A商的发盘的更改实际上属于非根本性要件的更改,只要A商没有表示拒绝,则该接受仍然是成立的,而且A商已经按着B商的接受行事了,因此从行为的角度来看,该合同仍然是成立的。

所以根据《公约》的规定,B商胜诉。

13我某公司向美国A公司发盘出售一批商品,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同时提出:

“凡发生争议。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

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

因获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大幅上涨。

我公司当天将信用证退回-但A公司认为其接受有效,合同成立。

双方为此意见不一致。

问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答:

此合同不能成立。

原因如下:

这个案例主要需要明确的是受盘人做的是接受还是还盘的问题。

根据上面的陈述可以看出,该受盘人所做的是还盘而不是接受,因为他对原发盘人的条件做出了实质性的更改。

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

”在这里受盘人更改的仲裁条款应该属于解决争端的范围。

所以这是一种实质上的变更发盘条件,因此受盘人做出的行为是一种还盘而不是接受。

14.中国某外贸企业于2004年10月7日用传真向美商发盘销售某商品,限美方10月10日复到。

10月8日收到美商发来传真称:

“接受。

我方须收5%佣金”。

在我外贸企业对美方的传真尚未答复时:

美商于10月9日又来传真表示:

“无条件接受你方10月7日发盘。

我方立即开出信用证”。

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答:

此时我方如果同意的话,应该毫不迟延表示接受或者做出行为同意美商关于“无条件接受你方10月7日发盘,我方立即开出信用证”的表示。

这主要是因为:

其实在10月8日收到美商发来的传真事实上一个还盘,即反发盘。

这是因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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