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设计砌体结构构件抗震设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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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设计砌体结构构件抗震设计

砌体结构构件抗震设计

10砌体结构构件抗震设计

10.1一般规定

10.1.1抗震设防地区的普通砖(包括烧结普通砖、蒸压灰砂普通砖、蒸压粉煤灰普通砖、混凝土普通砖)、多孔砖(包括烧结多孔砖、混凝土多孔砖)和混凝土砌块等砌体承重的多层房屋,底层或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房屋,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章至第9章的要求外,尚应按本章规定进行抗震设计,同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50574的有关规定。

甲类设防建筑不宜采用砌体结构,当需采用时,应进行专门研究并采取高于本章规定的抗震措施。

注:

本章中“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指全部灌芯配筋砌块砌体。

10.1.2本章适用的多层砌体结构房屋的总层数和总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10.1.2的规定;

表10.1.2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m)

注:

1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2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的数据适当增加,但增加量应少于1.0m;

3乙类的多层砌体房屋仍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其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m;不应采用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2各层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10.1.2中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

注:

横墙较少是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以上;其中,开间不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不到20%且开间大于4.8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50%以上为横墙很少。

3抗震设防烈度为6、7度时,横墙较少的丙类多层砌体房屋,当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表10.1.2中的规定采用;

4采用蒸压灰砂普通砖和蒸压粉煤灰普通砖的砌体房屋,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仅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70%时,房屋的层数应比普通砖房屋减少一层,总高度应减少3m;当砌体的抗剪强度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取值时,房屋层数和总高度的要求同普通砖房屋。

10.1.3本章适用的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结构和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房屋最大高度应符合表10.1.3的规定。

表10.1.3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

注:

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2某层或几层开间大于6.0m以上的房间建筑面积占相应层建筑面积40%以上时,表中数据相应减少6m;

3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指首层或底部两层为框支层的结构,不包括仅个别框支墙的情况;

4房屋的高度超过表内高度时,应根据专门研究,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10.1.4砌体结构房屋的层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层砌体结构房屋的层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层砌体结构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3.6m;

注:

当使用功能确有需要时,采用约束砌体等加强措施的普通砖房屋,层高不应超过3.9m;

2)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底部,层高不应超过4.5m;当底层采用约束砌体抗震墙时,底层的层高不应超过4.2m。

2配筋混凝土空心砌块抗震墙房屋的层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底部加强部位(不小于房屋高度的1/6且不小于底部二层的高度范围)的层高(房屋总高度小于21m时取一层),一、二级不宜大于3.2m,三、四级不应大于3.9m;

2)其他部位的层高,一、二级不应大于3.9m,三、四级不应大于4.8m。

10.1.5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砌体结构构件,其截面承载力应除以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r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表10.1.5采用。

当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各类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采用1.0。

表10.1.5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10.1.6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结构房屋抗震设计时,结构抗震等级应根据设防烈度和房屋高度按表10.1.6采用。

表10.1.6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结构房屋的抗震等级

注:

1对于四级抗震等级,除本章有规定外,均按非抗震设计采用;

2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可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10.1.7结构抗震设计时,地震作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计算。

结构的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规则的砌体结构房屋构件,应允许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有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和本章规定的抗震措施;

2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和7度以上的建筑结构,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

6度时,下列多层砌体结构房屋的构件,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

1)平面不规则的建筑;

2)总层数超过三层的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3)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4)托梁等转换构件。

10.1.8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结构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抗震变形验算,其楼层内最大的层间弹性位移角不宜超过1/1000。

10.1.9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部分,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6章的有关要求;此时,底部钢筋混凝土框架的抗震等级,6、7、8度时应分别按三、二、一级采用;底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和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的抗震等级,6、7、8度时应分别按三、三、二级采用。

多层砌体房屋局部有上部砌体墙不能连续贯通落地时,托梁、柱的抗震等级,6、7、8度时应分别按三、三、二级采用。

10.1.10配筋砌块砌体短肢抗震墙及一般抗震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抗震墙宜沿主轴方向双向布置,各向结构刚度、承载力宜均匀分布。

高层建筑不宜采用全部为短肢墙的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结构,应形成短肢抗震墙与一般抗震墙共同抵抗水平地震作用的抗震墙结构。

9度时不宜采用短肢墙;

2纵横方向的抗震墙宜拉通对齐;较长的抗震墙可采用楼板或弱连梁分为若干个独立的墙段,每个独立墙段的总高度与长度之比不宜小于2,墙肢的截面高度也不宜大于8m;

3抗震墙的门窗洞口宜上下对齐,成列布置;

4一般抗震墙承受的第一振型底部地震倾覆力矩不应小于结构总倾覆力矩的50%,且两个主轴方向,短肢抗震墙截面面积与同一层所有抗震墙截面面积比例不宜大于20%;

5短肢抗震墙宜设翼缘。

一字形短肢墙平面外不宜布置与之单侧相交的楼面梁;

6短肢墙的抗震等级应比表10.1.6的规定提高一级采用;已为一级时,配筋应按9度的要求提高;

7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的墙肢截面高度不宜小于墙肢截面宽度的5倍。

注:

短肢抗震墙是指墙肢截面高度与宽度之比为5~8的抗震墙,一般抗震墙是指墙肢截面高度与宽度之比大于8的抗震墙。

L形,T形,+形等多肢墙截面的长短肢性质应由较长一肢确定。

10.1.11部分框支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房屋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上部的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与框支层落地抗震墙或框架应对齐或基本对齐;

2框支层应沿纵横两方向设置一定数量的抗震墙,并均匀布置或基本均匀布置。

框支层抗震墙可采用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或钢筋混凝土抗震墙,但在同一层内不应混用;

3矩形平面的部分框支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房屋结构的楼层侧向刚度比和底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6.1.9条的有关要求。

10.1.12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体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蒸压灰砂普通砖、蒸压粉煤灰普通砖及混凝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s5(Mb5);

2)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b7.5;

3)约束砖砌体墙,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0或Mb10;

4)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其混凝土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b10。

2混凝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托梁,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中的框架梁、框架柱、节点核芯区、混凝土墙和过渡层底板,部分框支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结构中的框支梁和框支柱等转换构件、节点核芯区、落地混凝土墙和转换层楼板,其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2)构造柱、圈梁、水平现浇钢筋混凝土带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砌块砌体芯柱和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的灌孔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b20。

3钢筋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宜选用HRB400级钢筋和HRB335级钢筋,也可采用HPB300级钢筋;

2)托梁、框架梁、框架柱等混凝土构件和落地混凝土墙,其普通受力钢筋宜优先选用HRB400钢筋。

10.1.13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配筋砌体结构构件,其配置的受力钢筋的锚固和接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纵向受拉钢筋的最小锚固长度lae,抗震等级为一、二级时,lae取1.15la,抗震等级为三级时,lae取1.05la,抗震等级为四级时,lae取1.0la,la为受拉钢筋的锚固长度,按第9.4.3条的规定确定。

2钢筋搭接接头,对一、二级抗震等级不小于1.2la+5d;对三、四级不小于1.2la。

3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的水平分布钢筋沿墙长应连续设置,两端的锚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级抗震等级剪力墙,水平分布钢筋可绕主筋弯180°弯钩,弯钩端部直段长度不宜小于12d;水平分布钢筋亦可弯入端部灌孔混凝土中,锚固长度不应小于30d,且不应小于250mm;

2)三、四级剪力墙,水平分布钢筋可弯入端部灌孔混凝土中,锚固长度不应小于20d,且不应小于200mm;

3)当采用焊接网片作为剪力墙水平钢筋时,应在钢筋网片的弯折端部加焊两根直径与抗剪钢筋相同的横向钢筋,弯入灌孔混凝土的长度不应小于150mm。

10.1.14砌体结构构件进行抗震设计时,房屋的结构体系、高宽比、抗震横墙的间距、局部尺寸的限值、防震缝的设置及结构构造措施等,除满足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10.2砖砌体构件

Ⅰ承载力计算

10.2.1普通砖、多孔砖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fvE=ζNfv(10.2.1)

式中:

fvE——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

fv——非抗震设计的砌体抗剪强度设计值;

ζN——砖砌体抗震抗剪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应按表10.2.1采用。

表10.2.1砖砌体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

注:

σ0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砌体截面平均压应力。

10.2.2普通砖、多孔砖墙体的截面抗震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1一般情况下,应按下式验算:

V≤fvEA/γRE(10.2.2-1)

式中:

V——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墙体剪力设计值;

fvE——砖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

A——墙体横截面面积;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表10.1.5采用。

2采用水平配筋的墙体,应按下式验算:

V≤1/γRE(fvEA+ζsfyhAsh)(10.2.2-2)

式中:

ζs——钢筋参与工作系数,可按表10.2.2采用;

fyh——墙体水平纵向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Ash——层间墙体竖向截面的总水平纵向钢筋面积,其配筋率不应小于0.07%且不大于0.17%。

表10.2.2钢筋参与工作系数(ζs)

3墙段中部基本均匀的设置构造柱,且构造柱的截面不小于240mm×240mm(当墙厚190mm时,亦可采用240mm×190mm),构造柱间距不大于4m时,可计入墙段中部构造柱对墙体受剪承载力的提高作用,并按下式进行验算:

(10.2.2-3)

式中:

Ac——中部构造柱的横截面面积(对横墙和内纵墙,Ac>0.15A时,取0.15A;对外纵墙,Ac>0.25A时,取0.25A);

ft——中部构造柱的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

Asc——中部构造柱的纵向钢筋截面总面积,配筋率不应小于0.6%,大于1.4%时取1.4%;

fyh、fyc——分别为墙体水平钢筋、构造柱纵向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ζc——中部构造柱参与工作系数,居中设一根时取0.5,多于一根时取0.4;

ηc——墙体约束修正系数,一般情况取1.0,构柱间距不大于3.0m时取1.1;

Ash——层间墙体竖向截面的总水平纵向钢筋面积,其配筋率不应小于0.07%且不大于0.17%,水平纵向钢筋配筋率小于0.07%时取0。

10.2.3无筋砖砌体墙的截面抗震受压承载力,按第5章计算的截面非抗震受压承载力除以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进行计算;网状配筋砖墙、组合砖墙的截面抗震受压承载力,按第8章计算的截面非抗震受压承载力除以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进行计算。

Ⅱ构造措施

10.2.4各类砖砌体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以下简称构造柱),其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构造柱设置部位应符合表10.2.4的规定;

2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的层数,按表10.2.4的要求设置构造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

3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的层数,按表10.2.4的要求设置构造柱。

当横墙较少的房屋为外廊式或单面走廊式时,应按本条2款要求设置构造柱;但6度不超过四层、7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的层数对待;

4各层横墙很少的房屋,应按增加二层的层数设置构造柱;

5采用蒸压灰砂普通砖和蒸压粉煤灰普通砖的砌体房屋,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仅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70%时(普通砂浆砌筑),应根据增加一层的层数按本条1~4款要求设置构造柱;但6度不超过四层、7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的层数对待;

6有错层的多层房屋,在错层部位应设置墙,其与其他墙交接处应设置构造柱;在错层部位的错层楼板位置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当房屋层数不低于四层时,底部1/4楼层处错层部位墙中部的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2m。

表10.2.4砖砌体房屋构造柱设置要求

注:

1较大洞口,内墙指不小于2.1m的洞口;外墙在内外墙交接处已设置构造柱时允许适当放宽,但洞侧墙体应加强;

2当按本条第2~5款规定确定的层数超出表10.2.4范围,构造柱设置要求不应低于表中相应烈度的最高要求且宜适当提高。

10.2.5多层砖砌体房屋的构造柱应符合下列构造规定:

1构造柱的最小截面可为180mm×240mm(墙厚190mm时为180mm×190mm);构造柱纵向钢筋宜采用4

12,箍筋直径可采用6mm,间距不宜大于250mm,且在柱上、下端适当加密;当6、7度超过六层、8度超过五层和9度时,构造柱纵向钢筋宜采用4

14,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房屋四角的构造柱应适当加大截面及配筋;

2构造柱与墙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沿墙高每隔500mm设2

6水平钢筋和

4分布短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

4点焊钢筋网片,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

6、7度时,底部1/3楼层,8度时底部1/2楼层,9度时全部楼层,上述拉结钢筋网片应沿墙体水平通长设置;

3构造柱与圈梁连接处,构造柱的纵筋应在圈梁纵筋内侧穿过,保证构造柱纵筋上下贯通;

4构造柱可不单独设置基础,但应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或与埋深小于500mm的基础圈梁相连;

5房屋高度和层数接近本规范表10.1.2的限值时,纵、横墙内构造柱间距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横墙内的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层高的二倍;下部1/3楼层的构造柱间距适当减小;

2)当外纵墙开间大于3.9m时,应另设加强措施。

内纵墙的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4.2m。

10.2.6约束普通砖墙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段两端设有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要求的构造柱,且墙肢两端及中部构造柱的间距不大于层高或3.0m,较大洞口两侧应设置构造柱;构造柱最小截面尺寸不宜小于240mm×240mm(墙厚190mm时为240mm×190mm),边柱和角柱的截面宜适当加大;构造柱的纵筋和箍筋设置宜符合表10.2.6的要求。

2墙体在楼、屋盖标高处均设置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要求的圈梁,上部各楼层处圈梁截面高度不宜小于150mm;圈梁纵向钢筋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HRB335的钢筋,6、7度时不小于4

10;8度时不小于4

12;9度时不小于4

14;箍筋不小于

6。

表10.2.6构造柱的纵筋和箍筋设置要求

10.2.7房屋的楼、屋盖与承重墙构件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混凝土预制楼板在梁、承重墙上必须具有足够的搁置长度。

当圈梁未设在板的同一标高时,板端的搁置长度,在外墙上不应小于120mm,在内墙上,不应小于100mm,在梁上不应小于80mm。

当采用硬架支模连接时,搁置长度允许不满足上述要求;

2当圈梁设在板的同一标高时,钢筋混凝土预制楼板端头应伸出钢筋,与墙体的圈梁相连接。

当圈梁设在板底时,房屋端部大房间的楼盖,6度时房屋的屋盖和7~9度时房屋的楼、屋盖,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应相互拉结,并应与梁、墙或圈梁拉结;

3当板的跨度大于4.8m并与外墙平行时,靠外墙的预制板侧边应与墙或圈梁拉结;

4钢筋混凝土预制楼板侧边之间应留有不小于20mm的空隙,相邻跨预制楼板板缝宜贯通,当板缝宽度不小于50mm时应配置板缝钢筋;

5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应在预制板叠合层上双向配置通长的水平钢筋,预制板应与后浇的叠合层有可靠的连接。

现浇板和现浇叠合层应跨越承重内墙或梁,伸入外墙内长度应不小于120mm和1/2墙厚;

6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与墙体有可靠连接的房屋,应允许不另设圈梁,但楼板沿抗震墙体周边均应加强配筋并应与相应的构造柱钢筋可靠连接。

10.3混凝土砌块砌体构件

Ⅰ承载力计算

10.3.1混凝土砌块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应按下式计算:

fvE=ζNfv(10.3.1)

式中:

fvE——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

fv——非抗震设计的砌体抗剪强度设计值;

ζN——砌块砌体抗震抗剪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应按表10.3.1采用。

表10.3.1砌块砌体抗震抗剪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

注:

σ0为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砌体截面平均压应力。

10.3.2设置构造柱和芯柱的混凝土砌块墙体的截面抗震受剪承载力,可按下式验算:

Vb≤1/γRE[fvEA+(0.3ft1Ac1+0.3ft2Ac2+0.05fy1As1+0.05fy2As2)ζc](10.3.2)

式中:

ft1——芯柱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

ft2——构造柱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

Ac1——墙中部芯柱截面总面积;

Ac2——墙中部构造柱截面总面积,Ac2=bh;

As1——芯柱钢筋截面总面积;

As2——构造柱钢筋截面总面积;

fy1——芯柱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

fy2——构造柱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

ζc——芯柱和构造柱参与工作系数,可按表10.3.2采用。

表10.3.2芯柱和构造柱参与工作系数

注:

灌孔率指芯柱根数(含构造柱和填实孔洞数量)与孔洞总数之比。

10.3.3无筋混凝土砌块砌体抗震墙的截面抗震受压承载力,应按本规范第5章计算的截面非抗震受压承载力除以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进行计算。

Ⅱ构造措施

10.3.4混凝土砌块房屋应按表10.3.4的要求设置钢筋混凝土芯柱。

对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房屋、横墙较少的房屋、各层横墙很少的房屋,尚应分别按本规范第10.2.4条第2、3、4款关于增加层数的对应要求,按表10.3.4的要求设置芯柱。

表10.3.4混凝土砌块房屋芯柱设置要求

注:

1外墙转角、内外墙交接处、楼电梯间四角等部位,应允许采用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替代部分芯柱。

2当按10.2.1条第2~4款规定确定的层数超出表10.3.4范围,芯柱设置要求不应低于表中相应烈度的最高要求且宜适当提高。

10.3.5混凝土砌块房屋混凝土芯柱,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混凝土砌块砌体墙纵横墙交接处、墙段两端和较大洞口两侧宜设置不少于单孔的芯柱;

2有错层的多层房屋,错层部位应设置墙,墙中部的钢筋混凝土芯柱间距宜适当加密,在错层部位纵横墙交接处宜设置不少于4孔的芯柱;在错层部位的错层楼板位置尚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

3为提高墙体抗震受剪承载力而设置的芯柱,宜在墙体内均匀布置,最大间距不宜大于2.0m。

当房屋层数或高度等于或接近表10.1.2中限值时,纵、横墙内芯柱间距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底部1/3楼层横墙中部的芯柱间距,7、8度时不宜大于1.5m;9度时不宜大于1.0m;

2)当外纵墙开间大于3.9m时,应另设加强措施。

10.3.6梁支座处墙内宜设置芯柱,芯柱灌实孔数不少于3个。

当8、9度房屋采用大跨梁或井字梁时,宜在梁支座处墙内设置构造柱;并应考虑梁端弯矩对墙体和构造柱的影响。

10.3.7混凝土砌块砌体房屋的圈梁,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要求外,尚应符合下述构造要求:

圈梁的截面宽度宜取墙宽且不应小于190mm,配筋宜符合表10.3.7的要求,箍筋直径不小于

6;基础圈梁的截面宽度宜取墙宽,截面高度不应小于200mm,纵筋不应少于4

14。

表10.3.7混凝土砌块砌体房屋圈梁配筋要求

10.3.8楼梯间墙体构件除按规定设置构造柱或芯柱外,尚应通过墙体配筋增强其抗震能力,墙体应沿墙高每隔400mm水平通长设置

4点焊拉结钢筋网片;楼梯间墙体中部的芯柱间距,6度时不宜大于2m;7、8度时不宜大于1.5m;9度时不宜大于1.0m;房屋层数或高度等于或接近表10.1.2中限值时,底部1/3楼层芯柱间距适当减小。

10.3.9混凝土砌块房屋的其他抗震构造措施,尚应符合本规范第10.2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有关要求。

10.4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抗震构件

Ⅰ承载力计算

10.4.1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中的钢筋混凝土抗震构件的截面抗震承载力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计算。

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的截面抗震承载力应按本规范第10.5节的规定计算。

10.4.2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中,计算由地震剪力引起的柱端弯矩时,底层柱的反弯点高度比可取0.55。

10.4.3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中,底部框架、托梁和抗震墙组合的内力设计值尚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调整:

1柱的最上端和最下端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一、二、三级的增大系数应分别按1.5、1.25和1.15采用。

2底部框架梁或托梁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6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内力调整。

3抗震墙墙肢不应出现小偏心受拉。

10.4.4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中嵌砌于框架之间的砌体抗震墙,应符合本规范第10.4.8条的构造要求,其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底部框架柱的轴向力和剪力,应计入砌体墙引起的附加轴向力和附加剪力,其值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Nf=VWHf/l(10.4.4-1)

Vf=VW(10.4.4-2)

式中:

Nf——框架柱的附加轴压力设计值;

VW——墙体承担的剪力设计值,柱两侧有墙时可取二者的较大值;

Hf、l——分别为框架的层高和跨度;

V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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