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汤河中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及评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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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汤河中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及评审办法

临沂汤河中学职称制度改革及评审办法

为深化教师职称改革及评审制度,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我校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范围

本办法是指对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聘人选的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专业水平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我校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所以符合条件的在编在岗教职工都可参与相应岗位的职称评审。

二、评审原则

教师职称评定施行先聘后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品德、业绩、效果和能力。

 

三、职称级别

统一后的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职务名称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中级职务名称为一级教师,高级职务名称为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

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

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四、职称评审的学历、任职年限、专业工作年限和工作量等要求 

(一)学历与任职年限

  1、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者可直聘为三级教师,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者可直聘为二级教师;任初(助)级职务满4年且工作总年限满7年者可晋升一级教师;任中级职务满5年可晋升高级职务。

   

2、本科毕业学历且有学士学位者,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者可直聘为二级教师;任二级教师满4年可晋升一级教师;任一级教师满5年可晋升高级教师。

 

  3、研究生毕业未获硕士学位或只获得硕士学位而无研究生毕业证者,或本科毕业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并符合其他任职条件,可考、评中级职务;任中级职务满5年可晋升副高级职务。

 

   4、研究生班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者,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并符合其他任职条件,可不用参与评审直接为中级职务;任中级职务满5年可晋升高级职务。

(二)任职资历与相对应符合的学历等其他条件

1、正高级教师:

应具有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20年以上,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

2、高级教师:

具备博士学位,在一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且最近连续2年在教育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具备硕士、学士学位、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历,在一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具备高等教育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在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

城镇中小学教师应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经历。

3、一级教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坚持在教育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具备学士学位或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历,或具备高等教育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在二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4年以上且最近连续3年在教育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在二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且最近连续3年在教育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

4、二级教师:

具备硕士学位;具备学士学位或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具备高等教育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3年以上。

5、三级教师:

具备高等教育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三)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基本任职条件

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一般应具备大学以上学历;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晋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一般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取得第二学历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所学专业应与所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并在取得学历后继续从事该专业工作3年以上。

“专业证书”不能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学历。

晋升中级的任初级职务满4年;晋升副高级的任中级职务满5年;晋升正高级的任副高级职务满5年。

注:

1.其他具体条件见附件2: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2.年度考核要求:

评聘高、中、初专业技术职务,任低一级职务内年度考核成绩必须在称职以上。

3.申报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在任职年限内,继续教育学分平均每年不低于20学分。

专业技术人员凡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达不到规定学分要求的,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四)在职教职工须达到的工作量规定

根据河东区教育局、人事局、财政局联合下发的临东教字[2005]30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职工队伍管理的若干意见》之管理规定,在职称评审及评优树先中,并结合我校实情,教师工作量计算方法如下:

1、按照鲁政办发[1999]46号文件规定,教师周标准授课节数为:

初中学校12-16节。

上述周标准节数是以语文和数学为基准确定的,其他学科周授课节数的折算办法,由学校根据自己的实际,并认真考虑平行班中班额的大小、不同学科间教案个数、不同班额作业量的大小,根据课程开设的辅导课、活动课、课外课等来确定。

教师不按学校要求任课取消其年度评优、评奖、晋职资格。

2、学校教干兼课要求。

提倡校长兼课,分管教育教学的副校长、主任和副主任必须兼课,中学不低于3节。

其他教干兼课节数参照以上规定。

教辅人员必须满负荷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做到服务育人。

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懈怠的,取消其年度评优、评奖、晋职资格。

五、职称评聘制度的补充规定及说明

(一)在职称评审中,教体局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之外的证件一般不再考虑;未经学校推荐的证件一律不算。

(二)职称评审中:

1.上交假件(私自造假的证件)、伪件(未经学校评审或推荐并记录在案,而是直接经上级机关获取的证件)者;2.窝藏、偷窃学校重要文档、章印等重要物品者;3.越级上访(有问题不第一时间向学校反映,而是直接向上级机关反映者);4.编造事实,诬告、造谣、诽谤他人者;5.不尊重事实,与教干或同事无理争吵打闹的,影响恶劣者,师德综合考核、年度考核皆定为不及格,取消当年职称评聘资格。

交假件者连续三年不得参与职称评聘。

在学校选聘中落聘者不得参与当年度职称评聘及评优树先等。

(三)因我校是偏远农村学校,师资匮乏,为了全面开足开齐课程,并解决师资不足的窘迫局面,我校安排了一些责任心强、能力强的老师改专业。

因学校教育实情需要而改专业造成学历与专业或证件不相符者,若成绩突出优秀者,由学校相关部门开具证明,可以参与职称评审等。

(四)参与兼课的教干教辅因同时担负了学校其他重要工作任务,在计算课时数时,可以把其他教育工作量酌情计入课时数。

注:

其他具体评审办法及条件见附件。

临沂汤河中学

2015年8月

 

 附件1: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附件2: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附件3:

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2]26号)

附件4:

临沂市河东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赋分量化细则

 

 附件1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聘人选的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专业水平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核批准;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的组织管理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符合《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等,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 经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中小学教师可以跨校竞聘、申报,并根据推荐、评审情况,由该学校(单位)按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有关规定予以聘用。

 

第三章 推 荐

第九条 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等级和工作需要,确定竞争推荐人数,并组织竞争推荐。

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符合岗位条件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

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参加职称评审,通过评审的,由学校(单位)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第十条 学校(单位)成立由专家和一线教师组成的推荐委员会(7人以上),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学校(单位)将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在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鉴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第十三条 正高级教师的推荐,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统一组织。

将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呈报。

 

第四章 呈 报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须由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报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评委会办事机构方可受理。

其中,报上级职称主管部门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须逐级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的评审材料的类别和数量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评审前应组织专人(须有一定数量的同行专家)对申报材料逐一进行认真审查,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

根据评审的需要分别组建高级(含正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

高级(含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17人,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10人,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7人。

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须由现聘为相应及以上职称等级的教师组成。

高级(含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由长期在中小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的正高级教师和高等院校基础教育教授岗位、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研究员岗位上任职且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家组成,其中,中小学教师应不少于60%。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注重教书育人业绩和一线教学实践经历。

评审委员会实行评审专家责任制。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二)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议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执行委员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条 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公示制度。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反馈到原呈报部门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

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写出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公示期结束后及时报送核准。

 

第六章 核准公布

第二十二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和评审程序的,由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核准并正式行文公布。

其中,正高级教师评审结果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核同意后行文公布。

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度不再重新召开评审会议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报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三条 经核准公布的,颁发统一制式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水平评价证书。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教书育人,注重身教,为人师表,以身作则。

(三)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身心条件。

(四)掌握和运用普通文化知识、教育学、心理学基本原理,自觉运用教育新观念和新理念,指导教育教学工作。

(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

(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继续教育等要求。

二、业绩能力水平

(一)正高级教师

1.教书育人业绩卓著

(1)积极履行育人职责,能够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教育融入课堂教学,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形成健全人格。

(2)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5年以上,工作中能够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帮助学生正确分析、认识成长过程中的问题,尊重学生差异,既注重学生群体成长,又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

(3)积极参与社会教育活动,与社区和学生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能够针对学生的教育成长、学校教育工作和社区教育发展等提出指导性意见或方案。

2.教学业务精湛

(1)能够准确把握和使用教材,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

(2)备课认真、严谨,课堂教学目标明确,课程内容设计周密、完整,重点突出。

(3)课堂教学能够驾驭自如,有创新点或新颖性,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得到同行认可。

(4)课堂教学效果突出,高质量完成课程标准规定的教学目标和任务,所教学科学生的学业水平普遍高于教育质量要求。

(5)根据学生成长规律、学科特点和教学要求,创造性地组织、指导开展课外实践活动。

(6)在县(市、区)或更大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公认为教育教学领军人物。

3.教研能力突出

(1)具有主持、指导和引领一定区域或本学科领域内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和水平。

能够正确把握教育教学研究方向,及时发现并准确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开展教育思想、教育理论和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的纵深研究与总结创新,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2)任现职以来出版过或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过独创性的教育教学研究著作或论文。

4.示范引领作用显著

(1)在本学科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为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2)具有很强的团队精神,在教学团队的成长和发展中发挥关键性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3)积极参与学校教学改革,在推动学校发展、促进学科建设和先进教育理念的推广与普及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二)高级教师

1.教书育人业绩显著

(1)积极履行育人职责,能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教育融入课堂教学,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2)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5年以上,引导形成良好班风学风,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尊重并关注学生差异,帮助学生正确分析、认识成长过程中的问题,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

(3)与学生家长沟通良好,能够对学生的教育成长提出指导性建议。

2.教学业务精通

(1)能够准确把握和使用教材,系统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

(2)备课细致、认真,课程教学目标明确,课程设计完整,内容细致,重点突出。

(3)能够自如驾驭课堂教学并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得到学生普遍认可。

(4)课堂教学效果突出,保质保量地完成课程标准规定的教学目标和任务,所教学科学生的学业水平高于教育质量要求。

(5)根据学生成长规律和学科教学需要,组织开展课外实践活动。

(6)在本校或更大范围内有较高知名度,为学校教育教学骨干。

3.教研能力较强

(1)具有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和水平。

能够发现并针对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我反思和评价;在教育理论、课程改革和教学方法研究等方面准确把握研究方向并取得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能够指导、组织和执行教学实践、选修课程开设和开发并取得突出的成绩。

(2)任现职以来出版过或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过与任教学科相关的具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著作或论文。

或具有较高水平的教研成果,在本校以及更大范围内推广应用、示范学习。

4.指导培养教师成效明显

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能够在教学团队中充分发挥骨干作用,完成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任务,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一级教师

1.教书育人业绩突出

(1)积极履行育人职责,能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教育融入课堂教学,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2)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3年以上,能够与学生和学生家长进行有效交流,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在班级管理工作中引导形成良好班风学风。

2.教学成绩优良

(1)能够准确把握和使用教材,熟悉所教学科课程体系,掌握课程标准。

(2)备课认真,课程教学目标清晰,课程设计完整、重点明确。

(3)能够使用现代教育技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较为熟练的使用教学语言和运用恰当的教学方法组织课堂教学,与学生产生良好互动和交流,课堂教学效果良好,完成课程标准规定的教学目标和任务,所教学科学生的学业水平普遍达到教育质量要求。

(4)积极协助组织开展学生课外实践活动。

(5)在高水平教师指导下,参与教学实践、选修课程开设和开发。

一般应具有讲授县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优质课的经历。

3.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

具有拓展专业知识和提升教育教学水平的发展潜力,能够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并在高水平教师指导下对教育教学进行自我反思和评价。

(四)二、三级教师

1.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教育融入课堂教学,帮助学生进步。

2.协助做好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

3.能正确把握和使用教材,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备课认真,课程教学目标准确,课程设计合理。

4.能够规范使用教学语言和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等教学方法,与学生产生良好互动和交流,作业设计切合授课内容,能够帮助学生掌握学科知识,教学效果较好,能够完成课程标准规定的教学目标和任务,所教学科学生的学业水平达到教育质量要求。

三、任职资历等其他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应具有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20年以上,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

(二)高级教师:

具备博士学位,在一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且最近连续2年在教育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具备硕士、学士学位、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历,在一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具备高等教育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在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

城镇中小学教师应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经历。

(三)一级教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坚持在教育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具备学士学位或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历,或具备高等教育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在二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4年以上且最近连续3年在教育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在二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且最近连续3年在教育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

(四)二级教师:

具备硕士学位;具备学士学位或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具备高等教育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3年以上。

(五)三级教师:

具备高等教育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附件3:

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2]26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中认真试行。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电话:

(0531)6912801

                                二OO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关于深化专业技术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负责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需要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单位、系列和专业。

第四条评委会的组织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二)评委会组建层级与权限相统一;

(三)公正、平等、合理、择优和德才兼备;

(四)维护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评委会的组建

第五条根据评审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实际需要,评委会分别设高、中、初三级。

各级评委会之间没有上下级领导关系。

第六条高、中、初级评委会的组建部门及其权限分别为:

(一)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建高级评委会;根据实际评审需要,省政府人事部门可授权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或省直部门(单位)组建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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