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记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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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记录实施细则

附件1

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记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记录工作(以下简称“双软”认定),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9号),结合我省“双软”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宁波地域除外,下同)的“双软”认定适用本细则。

单位或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和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双软”认定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经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双软”认定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工作。

省进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按照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运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运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运算机软件。

  本细则所称的入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类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依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记录的软件产品(入口软件除外),可享受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鼓励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双软”认定标准及事项

第七条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一)2011年1月1日以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一、签定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昔时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昔时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二、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昔时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3、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4、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经信委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省经信委颁发的《软件产品记录证书》。

五、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腕和能力,并成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进程文档记录。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和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二)2010年12月31日以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自获利年度起至认定年度仍在可享受税收政策优惠期内(两免三减半)的企业。

如已过可享受税收政策优惠期的按第一款条件标准认定):

  一、以运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二、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提供通过资质品级认证的运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3、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五、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腕与能力。

  六、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

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八、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遵法。

  第八条企业向省经信委提出软件企业认定(或软件企业年审)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见附件2)或《软件企业年审申请书》(见附件3)。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记录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填信息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许诺书。

(四)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和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软件高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如有软件产品记录证书请提供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记录证书》或《运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与用户签定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等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请认定年度上一年度的企业职工名册(须含姓名、学历、是不是研发人员、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编号、社会保险缴纳号等信息)和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定情形说明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

(七)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申请认定年度上一年度和昔时度(实际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财务报表(含资产欠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形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八)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制度文件列表等。

(九)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ISO9000系列证书或CMM/CMMI评估证书,或成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和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需求规格说明书、测试报告、用户手册等进程文档记录。

(十)软件产业统计报表(网上申报即可)。

(十一)企业获利年度(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的说明材料(如企业符合第七条第

(二)项要求的需提供)。

(十二)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

软件企业依照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等有关规定向省经信委提交年审材料。

通过年审的企业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专用章。

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自动失效,再也不享受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条软件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归并、重组和经营业务重大转变等事项,软件企业应当自发生转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经信委书面报备,并依照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等有关规定向省经信委提交相关材料。

转变后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转变后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软件企业认定资格。

  软件企业因工商注册信息发生变更需作相应变更的,仅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变更申请表(见附件4)。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

(三)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一条软件产品实行记录和备案制度。

软件产品应当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申请记录和备案,并向省经信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产品记录申报表(见附件5)。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三)软件产品样品(产品光盘),封面须标明产品全称、版本号、企业全称及产品简介,加盖企业公章。

(四)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五)省经信委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六)软件产品类别界定报告。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十二条入口软件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部份,由高作权人和原开发单位提供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并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记录备案材料,经记录备案后可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入口软件产品的记录备案,由负责入口的单位向省经信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产品记录申报表(见附件5)。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软件产品样品。

(四)软件产品高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五)省经信委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六)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入口程序的材料。

  第十四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下列内容的软件产品: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运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运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

  第十五条软件产品命名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软件产品名称由三个部份组成:

企业品牌+软件产品的用途和功能+版本号

企业品牌能够是企业的“商号”,或是经工商注册记录的“商标”号,利用商标的须提供商标注册记录证明。

  

(二)软件产品名称中一般禁用非运算机软件专业及其他行业专业术语的英文或英文缩写。

(三)软件产品名称应以“软件”或“系统”结尾。

(四)软件产品名称不宜太长,一般在15个字内。

  第十六条软件产品记录的有效期为5年(证书取得时刻以原始证书上发证时刻为准,如软件产品已进行变更或转让,原始证书取得时刻不清楚的,可申请查询),在有效期届满前,且仍在销售的软件产品能够申请延续。

软件产品延续记录须报送如下材料:

(一)《软件产品记录申报表》(见附件5)。

(二)通过昔时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软件产品记录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四)该软件产品以往销售凭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当软件产品名称变更,或软件产品的记录企业名称变更时,应办理软件产品记录证书变更。

  软件产品记录证书变更时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因软件企业名称变更:

  一、软件产品记录证书变更申请表(见附件6)。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3、变更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软件产品记录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二)因软件产品名称变更:

  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向省经信委提交相关材料。

转变后仍符合软件产品记录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转变后不符合软件产品记录条件的,终止软件产品记录资格。

  第十八条当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或软件产品记录证书遗失或残损时可申请补证。

证书补证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软件产品记录证书)补证申请表(见附件7)。

(二)证书遗失公告(在省级报刊上发布的公告影印件;因残损补证的此项免)。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证书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复印件,可由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查询报告替代,因残损补证的,须提供证书原件)。

第三章“双软”认定程序

第十九条“双软”认定工作实行网上申报与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企业在递交纸质材料之前须进行网上申报(),地方主管部门用各自管理账户登录,对本地域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网上查阅、审核。

通过网上材料审查的企业,将纸质材料送省经信委(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简装,不加封皮,一式一份)。

  第二十条地方主管部门对企业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省经信委对地方主管部门审核的企业材料进行复审,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不是受理的意见。

对受理的申请,省经信委在2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细则“双软”认定标准就企业申报事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的申报事项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省经信委将通过审查的“双软”认定名单(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报送工信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工信部在其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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