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重点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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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重点解读
行政强制法
第一章概论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措施得概念、种类及特点。
概念:
行政强制措施就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得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得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得行为。
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她行政强制措施。
特点:
一就是暂时性,即行政强制措施不就是最终行政行为,最终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即须解除;二就是保全性,即行政强制措施就是为了保障最终行政决定合法有效得作出,其本身不就是目得;三就是单向性,即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实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得概念、方式及特点。
概念:
行政强制执行就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得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得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得方式: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得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她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分为间接强制与直接强制。
间接强制主要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代履行;常见得直接强制有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财物。
行政强制执行得特点:
一就是执行性,即行政强制执行得目得就是为了使义务人履行行政决定确定得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得状态;二就是从属性,即行政强制执行就是确定义务得行政决定得延续;三就是强力性,即不论就是直接强制,还就是间接强制,都具有强迫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得性质。
三、特殊行政强制。
就是指虽然也属于行政强制,但具有较大特殊性,不适用一般强制规则得行政强制。
包括:
一就是突发事件得应急处置措施;二就是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三就是进出境技术监控措施。
四、《行政强制法》得适用范围。
(一)《行政强制法》得适用范围及与其它单行法得关系。
《行政强制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行政强制得设定与实施,适用本法”。
原则上,凡就是行政强制,其设定与实施均应适用《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法》就是行政强制领域得基本法。
行政机关依据其她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政强制时,除其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得程序对行政机关有更高要求外,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得规定。
(二)《行政强制法》关于优先适用其她法律、行政法规得规定。
包括三种情形:
一就是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得,以及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得,优先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得规定。
二就是查封、扣押得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得,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就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得除外。
冻结得情形与此相似,但只限于法律另有规定得除外。
三就是代履行得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就是,法律另有规定得除外。
五、《行政强制法》得基本原则。
(一)法定原则:
应当依照法定得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设定与实施行政强制。
(二)适当原则:
一就是对行政机关设定行政强制权必须就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对公民设定行政强制义务应当适当,不能超出需要得限度;二就是设定与实施行政强制必须与法律所要实现得目得相一致、合乎比例;三就是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得得,不得设定与实施行政强制。
(三)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四)禁止谋利原则:
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强制权得行使来谋求单位或者个人得利益,其依法代表国家行使行政强制权,行政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权利救济原则:
一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得,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二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得,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行政强制得设定
一、行政强制措施得设定。
有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得只有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法规不得设定限制人身自由与冻结存款、汇款及其她应当由法律规定得行政强制措施。
3、地方性法规只能设定查封、扣押得行政强制措施。
4、法律、法规以外得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5、其她限制性规定:
一就是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得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得,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二就是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得,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但就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得,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得设定。
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得,作出行政决定得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强制前论证与后评价制度。
1、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得,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得必要性、可能产生得影响以及听取与采纳意见得情况。
2、行政强制得设定机关在设定行政强制后,应当定期进行评价;
3、行政强制得实施机关可以对行政强制实施情况及存在得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给行政强制得设定机关;
4、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得设定机关与实施机关提出意见与建议;
5、行政强制得设定机关认为行政强制不适当得,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得一般条件。
(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得一般条件:
1、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行政机关实施,但在一定条件下,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得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得组织也可以实施;2、只能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3、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得情形;4、必须有法律、法规得明确授权。
(二)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得情形: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2、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得;3、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得得情形。
二、行政强制措施得实施主体。
(一)实施机关:
1、法律、法规规定得行政机关;2、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得行政机关;3、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得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得组织。
(二)实施人员: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得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她人员不得实施。
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得一般程序。
(一)一般程序得步骤。
1、呈批。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2、决定。
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3、通知。
通知当事人到达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现场;
4、实施。
具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得规则。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得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得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得陈述与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与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得,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得,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与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得其她程序。
四、即时强制得规定。
(一)实施即时强制得条件:
1、要符合法律规定得情形,具备必要性,即“情况紧急”;2、必须遵循法定程序;3、事后救济。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得,应当立即解除。
(二)即时强制得程序规则:
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五、实施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得特别规定。
1、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得行政机关、地点与期限;
2、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得,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实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得目得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得,应当立即解除,不得拖延;
5、法律规定得其她程序。
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
1、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2、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得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节查封、扣押
一、查封、扣押得实施主体与对象。
(一)查封、扣押得实施主体:
1、法律、法规规定得行政机关;2、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得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得组织。
(二)查封、扣押对象得限制:
一就是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得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二就是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得生活必需品;三就是不得重复查封已被其她国家机关依法查封得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二、查封、扣押得实施程序。
(一)实施查封、扣押得程序规则:
1、依照法定得程序;2、除需即时强制得紧急情况外,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与清单;3、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二)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得法定事项:
1、当事人得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查封、扣押得理由、依据与期限;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得名称、数量等;4、行政救济得途径与期限;5、行政机关得名称、印章与日期。
(三)查封、扣押得期限。
1、查封、扣押得一般期限就是30日;经批准延长后,最长期限就是6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得除外。
(《无照查处办法》规定查封、扣押得期限为15日,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2、延长期限需制作书面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3、查封、扣押得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得期间。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得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得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三、查封、扣押财物得保管与处理。
(一)查封、扣押财物得保管:
1、行政机关保管;2、委托第三人保管;3、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二)查封、扣押财物得处理。
1、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2、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得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3、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得,依法销毁;
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得,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得决定。
四、查封、扣押得解除以及解除后财物得处理。
(一)解除查封、扣押得五种法定情形: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2、查封、扣押得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5、其她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得情形。
(二)解除查封、扣押后财物得处理:
1、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2、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她不易保管得财物拍卖或者变卖得,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3、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得,应当给予补偿。
(三)《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对依法解除强制措施需退还财物得,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三个月内领取;当事人不明确得公告通知在六个月内领取;上述期限届满无人认领得,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保存在工商机关专用帐户,处理后一年内仍无人认领得,扣除保管、处理所需费用后上缴财政。
第三节冻结
一、冻结得实施主体与冻结得一般规定。
(一)冻结得实施主体:
只能就是法律明确规定有冻结权得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得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得组织。
(二)冻结得限制规定:
冻结存款、汇款得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得金额相当;已被其她国家机关依法冻结得存款、汇款,不得再次冻结。
二、冻结得实施程序。
(一)行政机关实施冻结得程序。
1、依照《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得程序。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制作现场笔录。
2、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二)金融机构配合行政机关实施冻结得义务与权利:
1、接到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2、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3、有权拒绝法律规定以外得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得冻结要求。
(三)冻结决定书得交付期限及内容。
1、冻结决定书得交付期限就是作出决定后得三日内。
2、冻结决定书需具备得法定要素。
包括:
1)当事人得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冻结得理由、依据与期限;3)冻结得账号与数额;4)行政救济得途径与期限;5)行政机关得名称、印章与日期。
(四)冻结存款、汇款得期限。
1、冻结存款、汇款得一般期限就是30日;经批准延长后,最长期限就是60日;法律另有规定得除外。
2、延长冻结得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三、解除冻结。
(一)解除冻结得法定情形: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2、冻结得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3、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4、冻结期限已经届满;5、其她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得情形。
(二)解除冻结得一般规定。
1、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与当事人;
2、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得,自动解除冻结。
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一、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得期限内不履行义务得,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得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强制法》第四章得规定强制执行。
(一)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前得催告程序。
1、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当事人有权陈述与申辩;
3、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得意见并记录、复核。
(二)催告书需载明得法定要素:
1、履行义务得期限;2、履行义务得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得,应当有明确得金额与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得陈述权与申辩权。
(三)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决定。
1、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需载明得法定要素,包括:
1)当事人得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强制执行得理由与依据;3)强制执行得方式与时间;4)行政救济得途径与期限;5)行政机关得名称、印章与日期。
2、在催告期间,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得,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三)催告书、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决定书得送达:
1、直接送达;2、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得,依照《民事诉讼法》得规定送达。
二、中止执行。
(一)中止执行得情形: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得;2、第三人对执行标得主张权利,确有理由得;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得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得;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得其她情形。
(二)中止执行得法律效果:
中止执行就是暂时停止执行,不就是永久停止执行。
(三)恢复执行与不再执行。
中止执行得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
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得,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三、终结执行。
(一)终结执行得情形:
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得;2、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得;3、执行标得灭失得;4、据以执行得行政决定被撤销得;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得其她情形。
(二)终结执行得法律效果。
终结执行宣告执行程序结束。
四、执行回转。
(一)执行回转得概念:
执行回转,就是指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得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得,行政机关对已被执行得财产重新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状态得执行制度。
(二)执行回转得法定规则:
1、就是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2、前提条件就是被执行得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得;3、标得就是财物;4、无法实现执行回转得,依法给予赔偿。
五、执行与解。
(一)执行与解得概念:
就是指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中,行政机关在不损害公共利益与她人合法权益得情况下,与当事人就执行得内容与方式达成协议,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得制度。
(二)执行与解得法定规则:
1、执行与解得形式就是达成执行协议;2、执行协议不能损害公共利益与她人得合法权益;3、执行协议得内容:
一就是约定被执行人分阶段履行义务;二就是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得,可以减免加处得罚款或者滞纳金。
4、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否则,行政机关可以单方恢复强制执行。
六、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得一般规则。
1、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强制执行;
2、不得对居民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七、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得规定。
1、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得,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得执行
一、间接强制执行与直接强制执行。
(一)金钱给付义务得间接强制执行及其一般规则: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属于金钱给付义务得间接强制执行,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
(二)金钱给付义务得直接强制执行及其一般规则。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
2、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得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得,行政机关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得,可以将查封、扣押得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二、划拨存款、汇款与拍卖财物。
(一)划拨存款、汇款得程序规则。
1、划拨存款、汇款得决定机关就是法律规定得行政机关;
2、由法律规定得行政机关作出划拨存款、汇款得书面决定,并通知金融机构;
3、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得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4、法律规定以外得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得,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5、划拨得存款、汇款以及拍卖与依法处理所得得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二)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得规则。
行政机关依法拍卖财物,需委托拍卖机构依照《拍卖法》得规定办理。
第三节代履行
一、代履行得一般规定。
(一)代履行得概念:
代履行就是指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没有能力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决定由她人代替当事人履行义务,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二)代履行得适用范围:
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得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三)代履行得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2、没有利害关系得第三人。
二、代履行得实施程序与一般规则。
(一)代履行得实施程序。
1、决定。
作出代履行决定书并送达,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得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得理由与依据、方式与时间、标得、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2、催告。
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履行得,停止代履行;
3、现场监督。
代履行时,作出决定得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4、制作执行文书。
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得工作人员、代履行人与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二)代履行得一般规则。
1、代履行得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
法律另有规定得除外;
2、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她非法方式。
(三)立即代履行。
1、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得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而当事人不能清除得,可以适用立即代履行;
2、当事人不在场得,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得程序与一般规定。
(一)申请强制执行得条件。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
2、行政机关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3、自当事人申请行政救济得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4、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前须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人民法院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得管辖:
行政机关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得人民法院。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提供得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得印章,并注明日期;
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得事实、理由与依据;
3、当事人得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4、申请强制执行标得情况;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得其她材料。
二、人民法院对执行申请得受理、审查、执行。
(一)受理。
1、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2、行政机关对不予受理得裁定有异议得,可以在十五日内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就是否受理得裁定。
(二)书面审查得条件与期限。
书面审查须符合得条件:
1、提出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2、申请材料齐备;3、行政决定具备了法定执行效力。
即行政决定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包括当事人在复议、诉讼期间没有复议或者诉讼,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得情形;4、不属于需要实质审查得情形。
书面审查得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三)实质审查与裁定。
1、进行实质审查得情形:
一就是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得;二就是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得;三就是其她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得。
2、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就是否执行得裁定。
裁定不予执行得,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3、行政机关对不予执行得裁定有异议得,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就是否执行得裁定。
(四)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
1、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得条件就是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
2、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得支出与执行所得款项得处理。
1、强制执行得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2、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得,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得费用扣除;
3、划拨得存款、汇款以及拍卖与依法处理所得得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得法律责任。
(一)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1、无法律法规依据;2、违反法定程序;3、改变对象、条件与方式;4、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6、其她违法情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冻结得(1、扩大实施范围;2、使用或损毁查封扣押标得物;3、逾期不处理或不及时解除),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强制标得物或执行款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得便利,将查封、扣押得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得,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得,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金融机构、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应当承担相应得法律责任。
1、金融机构不冻结、划拨或冻结、划拨不当或解除不及时以及向当事人泄露信息得,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执行款项未划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得,金融机构、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应当承担相应得法律责任。
3、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得,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造成损失得,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一、期限得计算:
十日以内期限得规定就是指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