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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

全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

(2010~2015年)

(征求意见稿)

二○○九年九月

为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造成的矿山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制定《全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矿山环境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制定矿山环境保护政策、依法审批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的重要依据。

《规划》以2008年为基期,2010—2015年为规划期,展望到2020年。

《规划》范围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一、现状与形势

(一)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取得积极进展

初步查明了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现状。

2005年底,完成了全国矿山地质环境摸底调查,共调查矿山113149处,其中生产矿山97368处,闭坑矿山11509处,在建矿山3759处,其它矿山513处。

通过调查基本摸清了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初步查明了存在的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包括采空塌(沉)陷、地面沉降、岩溶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土地资源损毁、地貌景观破坏、植被资源破坏、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地下含水层破坏、矿山“三废”排放引发的矿区水土环境污染等。

据统计,煤炭矿山的地质环境问题最为严重,其中地面塌陷最为突出,塌陷面积占塌陷总面积的97.43%。

金属矿山固体废物年产出量、累计积存量最大,分别占矿山固体废弃物年产出总量和累计积存总量的48%和52%。

非金属矿山的数量最多,对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最为严重。

矿山环境治理取得初步成效。

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以来全国用于矿山环境治理资金达到11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支出预算约50亿元,地方财政和企业自筹资金近60亿元,治理矿山近1500个,治理恢复土地面积约4.97万公顷。

利用矿山地质遗迹,建成了11家矿山公园。

矿山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步。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保总局共同出台《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31个省(区、市)实行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2009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对矿山环境保护的规划、恢复治理、监督检查和有关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初步走上法规化、制度化的轨道。

矿山环境监督管理得到加强。

全社会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认识不断增强,群众参与程度明显提高。

(二)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形势仍然严峻

矿山环境问题突出,危害严重。

据不完全统计,至2008年底全国因采矿活动占用、破坏的土地面积达332.5万公顷,其中地面塌陷面积43.9万公顷;固体废弃物的累计积存量353.3亿吨;2008年矿山废水废液排放量48.9亿吨。

2006年至2008年引发的矿山地质灾害5000余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70亿元。

历史遗留问题多,治理难度大。

我国矿山环境保护工作起步晚、基础薄弱,历史上许多矿山开采遗留了大量的矿山环境问题,未得到有效治理,严重破坏环境,存在大量安全隐患。

当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仍然存在粗放浪费现象,一些规模小、技术设施落后、管理不规范等矿山,回采率、选矿回收率低,地质灾害频发、环境污染加剧,矿山环境问题有加重的趋势。

矿产资源需求持续增长,矿山环境保护压力不断增大。

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资源需求持续增长。

据预测,到2020年,我国煤炭消费量将超过35亿吨,铁矿石13亿吨,精炼铜730-760万吨,铝1300-1400万吨。

未来20-30年国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将更广泛,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压力也将越来越大。

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基础支撑能力薄弱。

当前还没有形成独立、完整、有针对性的矿山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法规不全、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监督管理力量薄弱,治理资金投入不足,调查监测工作滞后,技术支撑能力不强。

新形势迫切要求加快推进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

做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

公众环境意识逐步加强,为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提供强大的动力。

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为全面开展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综合国力增强为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提供了更有力的物质保障和技术支撑。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完善制度,加强监管,严格保护,确保矿山环境不欠新帐;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加快恢复治理,逐步偿还矿山环境历史旧账。

努力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对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减少到最小,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源头预防,过程控制,事后评估,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的环境保护与治理。

区别对待,落实责任。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要求,新(改、扩)建等责任主体明确的矿山,由采矿权人对矿山环境进行保护和恢复治理。

历史遗留的或责任人灭失矿山,由政府投资进行恢复治理。

突出重点,统筹推进。

加强重点区域的矿山环境调查、监测和监督管理,加快实施重点治理区恢复治理工程,控制矿山环境污染和破坏。

加快完善制度,严格监督管理,加强技术支撑,创新工作机制,全面、协调地推进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

依靠科技,提升水平。

积极开展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基础理论与技术方法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经济、实用的矿山环境防治技术,提高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能力与水平。

(三)规划目标

建立矿山环境保护技术支撑体系,实施一批重点治理恢复工程,健全完善矿山环境管理制度,严格矿山环境监督管理,有效减轻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促进矿山环境整体状况好转。

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全面查清。

到2015年,完成主要矿产资源开发区1:

5万矿山地质环境调查23万平方千米;完成全国废弃无主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调查。

到2020年,完成全国所有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估。

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初步建成。

到2015年,初步建立起国家、地方和矿山企业三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完成国家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示范区建设,初步建成国家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到2020年,全面完成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建设。

矿山环境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严格控制矿山“三废”排放,推进矿山废物无害化处置和综合利用。

到2015年,矿山的粉尘污染源得到有效控制,大气污染状况明显好转;煤矸石利用率达到70%以上,其他矿业废渣综合用率达50%以上,矿山废水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20年,矿山“三废”污染问题基本解决。

矿山环境明显改善。

有效防治矿山地质灾害,全面控制矿山环境污染和破坏,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问题逐步得到治理。

到2015年,新建和生产矿山的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问题治理率达到35%。

到2020年,矿山环境状况得到根本扭转,矿山环境质量有较大改善。

矿山环境管理水平显著提高。

到2015年,基本健全与我国矿山环境管理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制度,矿山环境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到2020年,健全矿山环境法律法规制度,矿山环境管理水平和能力显著提升。

三、主要任务

围绕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总体目标,明确以下主要任务。

(一)加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矿山环境调查是在前期摸底调查的基础上,面向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需要,开展的前瞻性、基础性工作。

在规划期内,矿山企业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前,负责开展本矿区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各级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中央政府负责开展重点区域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和全国废弃无主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专项调查。

重点区域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开展主要矿产资源集中开发区(专栏一)1:

5万矿山地质环境调查23万km2,重点查明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类型、特征、分布、规模、危害程度。

分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诱发因素、形成机理以及区域地质环境背景对矿业活动的敏感性和制约作用,评价矿山地质环境质量,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整治措施。

废弃无主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专项调查。

详细查明废弃无主矿山的地质环境问题现状、形成历史及危害,对其治理的措施和可行性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废弃无主矿山的综合治理对策建议。

为全国废弃无主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撑,促进我国矿山环境的根本好转。

专栏一主要矿产资源集中开发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作部署

1、东北老工业基地煤炭、黑色金属矿产开采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主要部署在黑龙江鹤岗、双鸭山、七台河、鸡西;吉林四平、长春、吉林、辽源、通化、白山;辽宁铁岭、沈阳、抚顺、本溪、鞍山、丹东、阜新、锦州、葫芦岛、朝阳。

总调查面积为3.85万km2。

2、华北煤炭、黑色金属、非金属矿产开采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主要部署在内蒙古赤峰、巴彦卓尔、包头、呼和浩特、乌兰察布、呼伦贝尔;河北承德、唐山、秦皇岛、张家口、邢台、邯郸;山西大同、朔州、忻州、阳泉、晋中、长治、晋城、太原、吕梁、临汾。

总调查面积4.03万km2。

3、华东煤炭、金属、非金属矿产开采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主要部署在山东淄博、莱芜、泰安、济宁、枣庄、烟台、日照、临沂;江苏徐州、连云港、南京、镇江、常州、无锡;安徽淮北、阜阳、淮南、马鞍山、芜湖、铜陵、安庆;浙江湖州、杭州、绍兴、宁波;江西上饶、景德镇、赣州、萍乡、宜春、新余、吉安;福建三明、南平、龙岩、泉州。

总调查面积4.67万km2。

4、中南金属、煤炭、非金属矿产开采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主要部署在河南南阳、洛阳、三门峡、焦作、郑州、平顶山;湖北黄石、咸宁、宜昌、荆门;湖南衡阳、郴州、常德、沼阳、娄底、益阳、怀化;广东韶关、清远。

总调查面积3.39万km2。

5、西南地区煤炭、金属、非金属矿产开采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主要部署在贵州六盘水、毕节、安顺、贵阳、黔东南、遵义;广西河池、柳州、桂林、贵港、玉林、梧州、南宁、百色;重庆地区;四川广安、攀枝花、凉山、雅安、乐山、宜宾、泸州;云南红河、昆明、玉溪、楚雄;西藏山南、那曲,阿里。

总调查面积3.59万km2。

6、西北地区煤炭、有色金属矿产开采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主要部署在陕西榆林、咸阳、铜川、渭南、延安、商洛、安康、宝鸡;宁夏石嘴山、银川、银南;内蒙乌海;青海西宁、海东;甘肃张掖、酒泉、陇南;新疆乌鲁木齐、昌吉、塔城、阿勒泰、哈密。

总调查面积3.49万km2。

(二)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是做好矿山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前提和依据。

规划期内重点开展典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示范区建设,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国家级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网,建立全国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实现对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的有效监控。

国家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示范区建设。

针对全国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类型多、地域广、危害重的特点,选择不同类型矿产、不同地域、不同开发方式的典型矿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示范研究,建立10个国家级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示范区,总结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的技术方法,指导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建立以矿山企业自主监测为主,定期监测与应急监测相结合的国家、地方和矿山企业三级监测体系。

国家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控制面积3万km2(专栏二),开发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建立全国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数据库,实现对全国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趋势的有效掌控。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身情况,部署建设本辖区内的省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

专栏二国家级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重点区域

1、东北地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主要部署在黑龙江鹤岗、双鸭山、七台河、鸡西等地区,吉林四平、长春、吉林、辽源、通化、白山等地区,辽宁铁岭、沈阳、抚顺、本溪、鞍山、丹东、阜新、锦州、葫芦岛、朝阳等地区。

监测控制的矿山面积为2808km2。

2、华北地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主要部署在内蒙古赤峰、巴彦卓尔、包头、呼和浩特、乌兰察布、呼伦贝尔等地区,河北承德、唐山、秦皇岛、张家口、邢台、邯郸等地区,山西大同、朔州、忻州、阳泉、晋中、长治、晋城、太原、吕梁、临汾等地区,监测控制的矿山面积为9424km2。

3、华东地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主要部署在山东鲁中南、胶东半岛等地区,江苏徐州、南京、镇江、常州、无锡等地区,安徽淮北、阜阳、淮南、马鞍山、芜湖、铜陵、安庆等地区,浙江湖州、杭州、绍兴、宁波、金华等地区,江西上饶、景德镇、赣州、萍乡、宜春、新余、吉安等地区,福建三明、南平、龙岩、泉州等地区。

监测控制的矿山面积为5014km2。

4、中南地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主要部署在河南南阳、洛阳、三门峡、焦作、郑州、平顶山等地区,湖北黄石、咸宁、宜昌、荆门、孝感、武汉等地区,湖南衡阳、郴州、常德、长沙、湘潭、株洲、沼阳、娄底、益阳、怀化等地区,广东韶关等地区。

监测控制的矿山面积为3715km2。

5、西南地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主要部署在贵州黔东南、六盘水、毕节、安顺、贵阳、遵义等地区,广西河池、柳州、桂林、贵港、玉林、梧州、南宁、百色等地区,重庆等地区,四川达川、广安、攀枝花、凉山、雅安、乐山、宜宾、泸州、成都、德阳等地区,云南红河、昆明、玉溪、楚雄等地区,西藏山南、那曲、阿里等地区。

监测控制的矿山面积为3481km2。

6、西北地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主要部署在陕西榆林、咸阳、铜川、渭南、延安、宝鸡等地区,宁夏石嘴山等地区,甘肃陇南、张掖、酒泉等地区,青海海北等地区,新疆乌鲁木齐、昌吉、塔城、阿勒泰、哈密、吐鲁番等地区。

监测控制的矿山面积为4544km2。

(三)加快矿山环境恢复治理

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创新机制,强化监管,加快推进矿山环境问题的综合治理。

治理工作重点。

矿山环境治理的重点为《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所确定的76个重点治理区(附表1)。

优先考虑严重影响到人居环境、工农业生产、城市发展规划、国家重大工程实施的重大矿山环境问题,闭坑矿山、废弃矿山(矿井)、政策性关闭矿山和国有老矿山的历史遗留矿山环境问题。

能够将矿山环境治理与矿区土地复垦、生态恢复相结合,集中解决区域性的矿山环境问题,使治理后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更加显著。

治理责任划分。

新建矿山所产生的环境问题由矿山企业负责治理,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采矿活动对矿山环境的破坏,在闭坑前全部完成治理恢复任务。

对于生产矿山,在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之前遗留的矿山环境问题,由中央、地方政府和矿山企业三方共同负责治理,之后的采矿活动新引发的矿山环境问题,由矿山企业负责治理。

闭坑矿山、废弃矿山(矿井)和政策性关闭矿山等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或不明的,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承担矿山环境治理责任,同时应鼓励多渠道资金参与治理工作。

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矿山环境治理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加强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采矿活动对矿山环境的破坏,避免先破坏后治理。

加强政策引导,加大矿山环境治理经费投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政策激励机制,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资金,使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问题尽快得到治理。

已投入资金开展的矿山环境治理项目,要做好治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加强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保障治理工程达到预期目标。

(四)加强矿山环境保护

坚持“源头预防,过程控制,闭坑达标”的原则,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准入条件,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全程环境保护监督,在矿山勘探、设计、建设、生产、闭坑等阶段遵循创建“绿色矿山”的环境标准,实现开采方式科学化、采矿作业清洁化、矿区环境优良化。

加强重点区域环境保护预防。

设立矿山环境保护预防的重点区域,主要为生态环境脆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以及国家重大工程区域(专栏三)。

在矿山环境保护预防的重点区域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应设立较高的环境准许门槛,促使矿山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加强预防,最大限度地避免诱发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以及土地和植被资源损毁;限制对大气、水土环境污染严重,危害人类及动植物生存安全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加大对矿山环境的监测投入,掌握矿山环境发展动态趋势,及时采取保护预防措施。

专栏三矿山环境保护重点区域

1、东北地区黑色金属、煤炭矿区。

分布于黑龙江东部和吉林南部、辽宁东部。

本区矿产资源开采易引发地面塌陷、露天采坑边坡失稳、水土环境污染、土地压占与破坏、生态破坏。

矿产资源开发时必须加强对地表植被和土壤腐植层的保护,加强对地下采空区的监测管理、妥善处置固体废弃物,防范次生地质灾害。

2、华北地区煤炭、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矿区。

分布于内蒙古东部和中部、山西中部、河北南部、河北北部。

本区矿产资源开采易造成植被退化、水土流失、采空区地面塌陷、水资源破坏、含水层疏干、地貌景观破坏。

矿产资源开发时必须加强对地表植被的保护,合理处理废水废液,防止水土资源污染,减少地下水疏干排泄,控制地面塌陷和含水层破坏。

3、华东地区多金属矿区。

分布于山东西南部、安徽东南部、江苏西南部、江西北部、福建西北部。

本区进行矿产资源开采易引发地质灾害,破坏地表植被,造成水土环境污染。

矿产资源开发时必须减少或避免对土地资源和地表植被的破坏,合理处置废水废液和固体废弃物,防止水土环境污染,保护含水层结构。

4、中南地区有色金属矿区。

分布于湖南南部和西部、河南西部和湖北西部。

矿产资源开采易引发矿山地质灾害,水土环境污染,造成土地资源的损毁。

要加强对土地和植被资源的保护,合理处置固体废弃物,防止水土环境污染和含水层结构破坏。

5、西南地区煤炭和煤层气矿区。

分布于四川南部、贵州东部与云南接壤地区。

矿产资源开采易加剧生态破坏,引发次生地质灾害,造成水资源污染。

必须防范矿山地质灾害,合理处理废水废液,避免造成水资源污染。

6、西北地区有煤炭、有色金属、贵金属、化工原料非金属矿区。

分布于新疆中东部、甘肃西北部、陕西北部、内蒙古西部。

矿产资源开采易加剧生态退化,引发次生地质灾害,造成水资源破坏。

必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范矿山地质灾害,减少对水资源的破坏。

加强资源开发全过程环境保护预防。

勘探阶段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要采取封闭、回填处理,形成的危岩、危坡要进行恢复治理,消除安全隐患。

矿山设计要选择废物产生量少,废水重复利用率高,有利于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对矿区环境影响小的采、选矿生产工艺与技术,并合理布局采矿区、加工区、固体废弃物堆放区位置。

矿山建设应尽量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扰动与破坏,矿区内具有保护价值的动、植物资源,应采取就地、就近保护措施,尽量少占用耕地,及时恢复基建临时性占地,保护性堆放和利用基建剥离土层。

严格矿山闭坑管理,矿山闭坑之前,必须采取平整采场、加固边坡、复垦土地、恢复植被等措施,未达到闭坑阶段环境恢复要求的矿山不批准闭坑请求。

对具有历史意义、科学价值的矿业遗迹要做好保护工作。

矿山生产环境保护预防重点。

根据矿山开采方式、开采矿种以及地质环境条件等分别确定环境保护重点。

露天开采应设计合理的边坡角,采用台阶法自上而下开采,严格控制爆破采矿造成边坡变形破坏,开展边坡失稳变形、崩塌、滑坡地质灾害隐患区(段)监测预测及预防工作;井下开采应严格控制采空区和巷道暴露面积,推广应用充填采矿工艺技术,减轻地表沉陷,减少固体废弃物排放量。

采用空场法回采后,应及时处理采空区,消除地面塌陷、地裂缝灾害隐患,开展地下、地面变形监测和地下水动态监测预报。

有色金属、稀有稀土矿开采时,应推广溶浸采矿工艺技术,并加大对废水废液的处理;岩溶充水、裂隙充水及大水矿床应采用帷幕注浆、堵水和填充法开采,预防采空塌陷、岩溶塌陷灾害和含水层结构破坏,以及对地下水资源污染。

控制矿山“三废”排放。

采取废气净化、尘源封闭、局部抽风、安装除尘装置等措施,减少采矿作业中的粉尘污染和废气污染。

采用高效废水处理技术和循环利用技术,减少废水排放量。

降低矿山固体废物的产出率,提高综合利用率,减少固体废物的排放。

(五)完善矿山环境管理制度

完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

制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细化保证金交纳标准。

探索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认定和稽查机构,按照不低于矿山环境治理实际费用的原则,核实矿山企业应交纳的保证金额度,督促矿山企业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

建立矿山环境动态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环境动态监测工作体系,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环境监测。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环境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汇总的矿山环境监测资料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推行矿山环境统计报表制度。

矿山环境统计报表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填报。

生产矿山的统计报表由矿山企业负责填报,关闭矿山的统计报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报。

下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汇总和定期报送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建立矿山环境治理监督检查制度。

成立矿山环境治理工作督察组,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执行情况,采选工艺、环保设备和设施情况,矿山环境治理工程的质量和效果等。

探索矿山环境评估师认证制度。

建立矿山环境评估师专家库,按照统一的流程和规范,对矿山勘探、建设、生产和闭坑全过程进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估认定。

评估师需通过国土资源部门的考核认证,持证上岗。

(六)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开展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技术研究,提高矿山环境调查、监测、预防和治理的科技水平。

研究制定矿山环境相关技术标准。

制定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技术规范、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规范和矿山环境管理考核指标体系等系列技术标准。

加强矿山环境领域的科学研究。

开展矿山环境基础理论研究,以及矿山环境调查、监测及预测预报技术研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程矿山环境保护及修复技术、生态环境脆弱条件下的矿山环境保护与重建技术和矿山废物循环利用实用技术研究,提高矿山环境防治水平。

完善矿山地质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研制集数据录入、传输、存储、查询、统计、分析、网络发布、决策支持等功能于一体的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信息动态更新、实时发布。

加快矿山环境科学领域人才培养。

加强专业队伍培养和业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矿山环境领域的人才开发机制和管理体制,制定鼓励创新政策,培育和造就创新型人才。

提高矿山环境方面的装备水平。

加强矿山环境调查、监测、保护与综合治理的技术装备建设。

通过开发研制、引进吸收消化等途径,加快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现代化技术装备配置,实现矿山环境监测的自动化、实时化和现代化。

提升技术装备的保障能力。

四、重大工程

根据我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目标与任务,面向社会经济发展对环境的需求,实施四项重大工程,保障规划目标的实现。

(一)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程

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是为了满足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和矿山环境管理的基础工作需要。

通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程,完成全国主要矿产资源集中开发区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和全国废弃无主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专题调查。

从宏观上掌握我国重点区域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发展趋势,摸清我国废弃无主矿山数量、规模、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及其危害等。

规划期内重点开展东北老工业基地煤炭、黑色金属矿产开采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华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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