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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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审理,指审讯处理;审查和处理案件。

语出《金史章宗纪三》:

"五月壬辰朔,以旱,下诏责躬,求直言,避正殿,减膳,审理寃狱,命奏事於泰和殿。

"本站站今天心准备了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有所帮助!

  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案件审理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水平的窗口。

新时期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赋予案件审理工作新的使命和任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随着"三项改革"的深入推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面临很多体制机制、人才队伍、职能调整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基层带来放大效应,给案件审理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和挑战,亟待引起重视并加以研究解决。

  一、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案件审理工作"流于形式"

  有的基层纪检监察人员对党纪政纪条规的适用主体、适用情节不能准确把握,引用的条规不具有针对性,只从字面理解条款意思,以致定性量纪出现偏差;

  有的审理人员业务能力差,对待审理工作往往履行个程序、走个过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有的基层审理人员孤证定案,认定的错误事实只有被调查人的口头交代,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就直接予以量纪。

  

(二)文书格式及归档资料不够规范

  有的部分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撰写审理文书时,格式不够规范,如违纪人员基本情况反映不全、案情不够清晰、错误事实描述过于简单等;

  有的基层未能及时按照要求对审结案件进行归档,案卷装订不规范、目录排序不合理、要素填写不全面、装订不统一等问题时有发生。

还有的基层审理案卷中关键材料缺失,缺少纪委会或同级党委会集体研究的会议纪要或记录等;

  案件审理文书没有做到样样具备,体现不出按照权限审签和报批的程序手续。

  (三)审理质量和时限得不到保障

  实践工作中,有的基层存在忽视审理作用的惯性思维,认为审理工作就是"走程序""补手续"。

案件审查过程往往占用时间较长,耗费的精力较多,认为审查细致到位,移交审理后,在"快立、快查、快审、快结"等要求下,认为审理工作可有可无,重审查轻审理、随意挤占和压缩审理时间、查审不分、未审先定等层出不穷,审理时限得不到保障,导致案件出现质量问题。

  (四)处分决定执行"打白条"或后续程序不闭环

  案件审理依纪做出处分决定后,有的基层对处分决定执行落实不及时、不准确或不到位,有的将处分决定打入"冷宫",不宣布、不入档;

  有的基层在作出處分决定后仍然给被处分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或变相职务晋升;

  有的处分决定后,未能按照规定扣罚相应的工资待遇。

有的基层仅就案件审理工作"一审了之",未能对违规违纪发生的深层次原因、经验教训和警示教育等进行分析研究,综合效应发挥不到位。

  二、原因分析

  

(一)"一把手"不重视审理工作

  基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大多是因为"一把手"对于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组织领导不力。

特别是基层纪检监察"一把手"既领导审查工作,又领导审理工作,认为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定性、量纪等方面多次听取汇报并提出要求,已经得到"一把手"审核确认,审理工作只是走个过场,走走形式而已,没必要再次审核,导致审理工作得不到重视。

  

(二)责任没有层层落实到位

  责任制是案件审理工作的"牛鼻子",有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未能正确树立责任意识,对"应发现重大质量问题而未发现是失职,应实事求是而未如实反映是渎职"没有足够的认识,更没有将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事项、具体环节、具体人员,参与审理人员思想松懈,对案件审查中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量纪不当、手续不全等问题"视而不见",最终影响案件查办质量。

  (三)纪检监察人员配备相对不足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基层纪检监察人员定编较少,且因纪检监察工作专业性强,有专业基础的人员较为稀缺,所以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相对不足。

改革之后部分岗位增加了编制,很大一部分非专业人员或从事纪检监察工作时间较短的人员进入纪检监察岗位,短期内难以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连续性。

在案件数量急增或任务繁重、保证快查快办快结的情况下,特别是遇到案情较为复杂,需要各个专业人员组成专案组进行执纪审查的情况下,出现"有了查办案件人员,就少了审理人员"的尴尬局面。

  (四)缺乏实践锻炼经验

  搞好基层审理工作,首先应有执纪审查经验,否则就是纸上谈兵。

有的基层收到的信访举报或发现的问题线索较少,违纪立案案件,或者大案要案"十年一遇",审理人员对实际工作接触甚少,且因手段有限,对严重违规违纪案件,纪检监察人员参与办案机会很少,对于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基本流程环节、时限规定未能熟练掌握,导致审理的精准度不高。

  三、解决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对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

  案件审理是"一把手工程"。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审理工作的考核检查,促使基层纪检监察"一把手"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将案件审理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里,严格落实案件审理责任制,加强对案件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议建立科学规范的案件质量考评标准,细化考核评分标准,将案件质量总体情况进行通报,并作为年终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通过考核倒逼责任落实到位,提高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

  

(二)切实保障案件审理时限

  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应深刻认识审理时限与案件质量的辩证关系,采取严格履行审理程序、提前介入审理、与审查审理部门沟通协调等切实有效的措施,按程序及时将案件移送审理,保障案件审理时限。

建议严格把握提前介入审理的时机和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提前介入审理,避免过早介入导致"查审不分"等问题;

  符合规定条件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正式移送审理10日前向审理部门提出,并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三)做实做细案件"后半篇文章"

  各级案件审理部门应善于做好案件"后半篇文章",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成效。

应实行案件审理动态跟踪管理,确保处分决定送达、宣布、执行、反馈各个环节无缝对接、刚性落地。

正确对待处分决定执行和宣布的重要意义,在处分决定执行中,既应确保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到位并做好宣布工作,形成震慑,实现"不敢腐"的惩戒功能;

  又应注重深挖违纪违法原因,深入开展"以案促改"工作,实现"不能腐"制度的纠错功能;

  还应注重对受处分人的思想教育,实现"不想腐"的教化功能。

  (四)关注审理重点内容

  审理工作应坚持从政治上把握问题,将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群众身边是腐败等问题列入执纪审理重点,在性质认定、处分档次、条款适用等方面均从严把握。

在审理报告、处分决定等审理文书中,应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作为审理重点,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中单列表述并处理到位,推动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取得良好效果。

面对案件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当以问题为导向,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善于抓住主要矛盾,深入剖析典型案例,及时提出对策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五)注重队伍的培养教育

  案件审理工作的政策性、业务性很强,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为契机,自觉对标对表,选择精兵强将充实到审理队伍中来。

在配备审理人员时,注重选配有实战经验、有专业水平、能力素质较高的工作人员,同时应考虑到审理人员稳定性,后备干部队伍呈阶梯状结构,打造一支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专业化队伍。

应进一步加强案件审理工作联系点建设,加强精准指导与对口帮扶。

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应从审理工作的一般程序、典型案例分析、公文制作、与被处分人审理谈话、案件归档等方面进行系统培训,通过举办业务培训班、经验交流会、典型案例通报等形式,加强工作交流与探讨,多措并举提升纪检监察人员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党的十九大以来,"打虎灭蝇"力度不断加大,彰显了中央对腐败"零容忍"的立场,使有腐必反的决心转化为巨大的行动力量,相应的由案件审理部门承担审理违法违纪的案件任务也越来越繁重,如何与时俱进地开展好新形势下案件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案件质量、保障党员权利,提升案件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是迫在眉睫亟须我们审理人员认真研究深入探讨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当前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审理人员少与案件受理数量多,审理力量相对薄弱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案件查处的力度进一步加大,案件数量逐年递增,而目前我市、县两级案件审理部门专职审理人员普遍只有1-2名,有时工作需要还会抽调审理人员忙于其他工作。

如咸宁市辖6个县(市、区),市本级有4个派出纪工委,10个重点派驻纪检组,加上纪委内设4个案件检查室,查办案件力量非常强大;反观审理室,只有2名专职工作人员,外加一名挂职人员,审理力量相对薄弱。

自20__年开始,我市各县陆续实施"乡案县审"制度,规定凡是乡镇、县直部门查办的违纪党员干部的案件,在审批前,都要经县级纪委审理部门协审把关,提出协审意见后,再由乡镇、县直部门按批准权限进行处理。

但由于一些县在季末年终向乡镇、县直部门催办案件任务,导致集中一段时间,一个月甚至几天时间内要求立案或审结的情况经常存在,如有的县纪委审理室一个月审结案件20多件,这些案件移送审理后,既有审案时限的规定,又有领导的不时催办,使得审理室人手不足的问题更加突出,通常加班加点看案卷,撰写审理报告,遇到疑难案件或有疑难问题,难有时间深入了解、充分考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质量。

  2、专业化水平不高与案情复杂不相适应的问题。

当前,违法违纪案件仍然处于易发、多发、高发期,腐败案件性质上的贪婪性、手段上的智能性、领域上的弥散性、规模上的群体性等一些特征日益突显。

目前在市、县纪委配备的现有办案人员中,能克难攻坚的主谈突破高手不多,精通审计查账的能人缺乏,善于分析、能写材料的秀才更少,市县直和乡镇纪委更是如此,有的根本就没有接受过正规培训,专业知识类的书籍不多,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学习,对案件查办工作了解不多,有的甚至连调查笔录都不会做,工作中程序不规范、办案证据不足、不能成链、定性量纪把握不准的现象时有发生。

而由于案件审理工作程序多、逻辑思维强、公文制作严、熟悉党政纪条规要求高,审理人员压力大。

市县直和乡镇纪委审理人员更是缺乏,有的县市审理人员在工作岗位刚进入工作角色,就调到其他岗位,调来的新人又需重新培训,形成一种"生疏适应生疏"的不良循环,影响了案件审理工作的良性发展,导致案件质量也相应受到影响。

  3、有关规定不配套与实践中难以操作的问题。

案件审理责任重大,事事要有证据,处分要有依据,审理报告中的每句话都要有证据去支撑、资料来印证,而现行的很多规定不能配套,甚至是空缺,给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

如经济类案件违纪金额相同但各地量纪幅度不一的问题。

我省xx年11月23日制定的《关于贪污、贿赂数额不满5000元党纪处分标准掌握问题的通知》,现已有__年了,其规定的贪污贿赂违纪数额标准至今未修改,而各地之间因为经济发展不平衡,对贪污贿赂违纪金额相同的案件,因地域差别,量纪时的自由裁量,导致处分畸轻畸重,使得条规形同虚设,得不到严肃认真地执行,造成量纪上的不平衡。

又如《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20__年3月施行了《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而对集体企业人员违纪的处理尚无依据等等。

在处分决定执行方面也存在一些条规不好操作的问题,如20__年7月湖北省人事厅印发了《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处理暂行办法》,但对事业单位既有行政职务又拿技术等级工资的人员给予撤职处分,劳动人事部门也不好操作;还有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拿的是养老保险金,违纪后如何降低其职级待遇?

还有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后由于程序方面等原因未及时给予纪律处分,期间的工资应如何发放也无依据。

又如《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目标管理办法》中规定:

一般案件自正式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报分管领导审批,党纪复议案件应在受理后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党纪复查案件应在受理后六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但是审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以后,报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时限没有规定,特别是按照干部处理权限,处理意见要报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批准的,有时一拖几个月,影响了案件的效率。

  4、过分依赖审理部门,影响了案件质量。

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纪检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案件审理是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给予了充分肯定,对案件审理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

在实际工作中,强调案件审理部门的把关职能造成纪检监察机关上下都对审理部门产生依赖思想,认为案件质量就是由案件审理部门一家负责,没有认识到,案件审理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一个科室,是案件质量的把关部门,只是其中一道重要关口。

  5、传统审理模式滞后,被审查人申辩权难以保障。

传统的"书面审"、"内部审"的案件审理模式,从发展党内民主的角度看,已滞后于当前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党员干部的知情权、申辩权得不到有效保障,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党员干部权利的行使。

在相对封闭的书面审理方式下,审理人员依靠审核案件材料来审理案件,对被审查人的主张和意见不能全面了解,对违纪行为背后的其他因素也难以掌握,不利于审理人员全面、客观地了解案情。

同时,除了审理谈话、支部大会、处分决定与本人见面外,能够提供给被审查人的申辩机会不多,《党章》赋予被审查人的参与知情权、自我申辩权及其他党员的作证和辩护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不利于被审查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质量。

  6、官僚主义严重,申诉人难以保障其合法权利。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对一些申诉案件处理不及时,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表态不明确,导致反复上访,越级上访时有发生。

  二、做好新形势下审理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1、不断提高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配齐配强审理干部。

案件审理工作的政策性、业务性很强,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建设,是提高纪检监察干部尤其是审理干部素质的关键。

一方面应编印适用性强的教材书籍,从审理工作的一般程序、典型案例分析、公文制作、与被处分人审理谈话、案件归档、特殊情况程序无法到位如何处理等方面予以规范;另一方面应举办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班进行封闭式培训,邀请专家讲授法律知识和办案技巧,总结办案经验,反思办案得失,探讨成案方法,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增强纪检监察干部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与此同时,努力追求办案的公正与高效,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考核激励机制,将考核结果与经济、政治待遇挂钩,更加有效地激发审理人员爱岗敬业的责任心、事业心、上进心,力争将每件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在配备审理人员时,要考虑到审理人员稳定性,后备干部队伍呈阶梯状结构,打造一支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专业化队伍。

  2、尽快解决法律、法规滞后,解决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审理工作遇到的条规和法规不完善的问题越来越显突出,给案件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工作的开展,因此应尽快制定和完善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使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如,建立科学地量纪标准尺度。

鉴于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应建立一个较为科学的确定违纪数额标准的方法,既具有稳定性,又具有灵活性,更具有实实在在的可操作性。

建立信息通报责任追究制度。

对经过和未经过完整司法程序处理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公检法部门应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采取的行政手段或强制措施,各违法违纪人员所在单位的党委书记为落实党政纪处分和相关惩戒手续的第一责任人,对不按规定时间期限执行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等等。

  3、正确认识案件审理工作地位,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

案件质量是案件的生命,保证案件质量不只是案件审理部门一家的责任,作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研究案件的前置关口,作为制作和下达处分文书的出口,作为监督执纪到位和反映执纪水平的窗口,案件审理只是承担着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当好参谋的作用。

案件查办工作是保证案件质量的源头、基础,离开了案件查办工作的不懈努力,案件审理又能如何把关。

因此,重视查办工作,才能为案件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是通过初核审理,保证立案质量,必须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对拟立案调查的案件,在初核结束报请常委会讨论之前,需移送审理部门进行审核把关;二是提前介入,选准调查方向,提前介入是审理部门为检查部门查办案件提供服务的重要形式,在确定调查方向、证据采信、法规适用、程序履行等方面为调查人员提供服务。

  4、创新审理模式,优化保障机制。

过去,执纪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较多重调查部门意见、轻犯错误人的申辩,虽然强调审理把关的程序,但单一的"闭门审卷"方式,不利于维护犯错误人的合法权利,容易给案件质量带来隐患。

对此,可借鉴司法辩护制度和外地"公开审理"违纪案件的有效做法,实行合议制审理违纪案件,即可由从事过纪检监察办案工作或具备法律知识的非纪检监察机关党员担任纪检监察案件陪审员,与纪检监察案件审理人员共同组成合议庭,由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员共同参与审议活动,以庭审的方式对违纪案件进行审理,让调查人员和审理人员共同听取被调查人员对指控的违纪事实进行陈述、申辩和辩解。

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克服了审理人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式,弥补了审理的不足,既有利于解决基层审理人员力量不足的矛盾,又有利于保障被调查人员的合法权利,为提高办理案件的公信度、公正公平处理案件奠定坚定的基础。

  5、端正工作态度,确实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利。

纪检监察机关对于申诉案件受理范围、职责都有明确的规定,该哪级机关受理就哪级机关受理,该明确表态就要明确表态。

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办理申诉案件的有关政策法规,凡是应当受理的党纪政纪申诉,都应当及时受理并认真进行复议复查、复审复核,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顶着不办。

要切实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认真对待申诉人的申诉,做到申诉信件和申诉案件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不能互相踢"皮球",上级不能压下级处理。

  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近年来,市中区在案件审理工作过程中,始终坚持按照"审理大计、质量第一"和案件审理高质量的标准,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坚持"二十四"字办案方针,做到形式审理与内容审理相结合,不断规范完善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办案程序的监督,全面提高案件审理质量,不断规范和完善相关制度流程,加强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力度,使我区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但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违法违纪案件也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案件审理工作更面临着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加以研究解决。

  一、存在问题。

  

(一)"乡案区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乡镇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兼职多,变动频繁。

由于受现在体质的制约,乡镇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的任命和提拔受限于同级党委,乡镇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的大部分精力、时间都用在所在单位其他工作上,对于案件的查办较为被动,多为应付,乡镇纪检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充分。

二是乡镇纪检组织对纪检业务不够精通。

在审理中发现,由于人员变动频繁,乡镇纪委在案件查处中必要的业务知识缺乏,对程序性的规定掌握不够,证据的采集不规范,定性不准等,直接影响了查办案件的质量,导致乡镇一级案件查办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三是乡镇纪检组织对纪检工作思想不够重视。

  

(二)区纪委自办案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业务知识陈旧,知识结构长期得不到更新。

在案件的查办过程中,我们依旧延用十几年前的老办法,老套路,长期的定势思维办案,老同志"吃老本",长期的依老程序办案,按老方法审案,凭老经验和老框框定案,知识、技能显得落后;新同志"吃书本",系统培训少,实践经验不足。

在新形势下,新的腐败层出不穷,手段千变万化,不更新业务知识,对新的腐败形势我们将难以应付。

二是案件查办力量薄弱,案件查办力度较小。

在平时的案件查办中,由于受案件查办人员限制,只能被动的查处一些上级转办、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能主动出击,自寻案源。

  (三)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工作中缺乏"超前意识"。

对出现的新问题应变能力差,措施不得力,"提前介入"做的不够,"回访教育"显得不细,"案例分析"剖的不深,与司法机关的主动联系不多,往往是坐等案件的送审。

二是开拓创新意识还有待提高。

由于受党政纪条规规定的制约,本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理,仍然以一些滞后的规定和方式去"依纪办案",缺少用发展经济、服务大局、保障稳定的思想去审查处理案件,缺乏创新意识。

三是案审综合效应发挥的不够。

由于案件数量的增多,新情况不断出现,审理人员少等客观因素的存在,就案审案,一处了事的情况在案件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没有把案件审理工作的总结教训、加强教育和个案分析等综合效应发挥出来。

  二、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要不断提高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案件审理工作是政治性、政策性和业务性都很强的一项工作,审理工作人员在知识上应是"复合型",在能力上应是"多面手",在效率上应是快节奏。

要不断加强党性锤炼和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善于从政治、全局的高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要秉公办案,不徇私情,在量纪上不偏不倚,宽严适度,处理恰当;既要熟练地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又要熟悉相关的财经、法律、金融等知识;既要有较强的文字功底、调研水平和语言表达能力,又要有独立审案的能力和协调能力;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既敢于提出并坚持自己正确意见,又要善于听取不同意见;要有务实、苦干、严谨、细致、慎重的工作作风,要用发展的眼光、与时俱进的观念、开拓创新的精神处理好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是要以案审基本要求为基础,创造性开展工作。

中纪委二次全会工作报告曾在原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二十字"办案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增添了"程序合法"的内容,这是所有审理工作人员必须遵循的新的更完善的要求和原则,也是衡量案件审理质量高低的标准。

要不断寻求案件审理方法的多样化,解决"背靠背"的审理模式,对一些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适时实施"提前介入",对一些专业性很强的问题,积极主动地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确保定性处理准确。

要在公开审理、审理助辩、申诉听证等方面进行深入积极地探索,增强案件处理的透明度,使案件处理在阳光下运行,以切实保障违纪人员的合法权利。

  三是要充分发挥案件查办工作的综合效应。

一要把案件审理与制度创新结合起来。

在审理案件时,注意认真分析违纪原因,总结发案规律,帮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规范管理,建章立制;二要把案件审理与纪律教育结合起来。

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剖析,深挖各类案件发生的原因,找出"症结"所在,通过违法违纪人员的现身说法,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预防腐败的主动性、自觉性,使查办案件的政治、经济、社会效应得以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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