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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轮滑教练员技术等级制度

[指南]轮滑教练员技术等级制度

轮滑教练员技术等级制度

2006-08-0211:

30:

00中国轮滑协会官方网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轮滑教练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训练教学水平和指挥、管理能力,建设适应轮滑事业发展需要的轮滑教练员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5部分:

轮滑场所》和《轮滑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轮滑教练员是指在轮滑活动中从事教学训练、锻炼指导、技能传授、业务咨询、组织管理等工作的轮滑技术指导人员。

第三条轮滑教练员业务培训由中国轮滑协会组织实施,技术等级称号由中国轮滑协会批准授予。

中国轮滑协会可委托具备条件的各级轮滑协会培训相应级别的轮滑教练员并授予相应等级称号。

各级行政地域未成立轮滑协会的,中国轮滑协会可暂委托该地域具备条件的轮滑项目业务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级别的培训和授予相应等级称号。

第四条轮滑教练员技术等级称号分为:

初级轮滑教练员、中级轮滑教练员、高级轮滑教练员和国家级轮滑教练员。

各级轮滑教练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与社会公德,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热爱轮滑事业,工作责任心强。

(二)具备急救方面的知识并具有现场急救操作能力。

(三)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之间。

(四)掌握相应训练教学的内容和方法,能够制定训练指导等计划并根据计划完成训练教学任务。

第五条申请初级轮滑教练员称号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从事轮滑教练员工作愿望。

(二)有一定的体育基础理论和轮滑运动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第六条申请或晋升中级轮滑教练员称号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初级轮滑教练员资格证书1年以上(含1年)。

(二)获得轮滑项目“一级运动员”称号。

(三)体育专业中专毕业,体育专业本、专科在读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非体育专业专科以上毕业。

(四)所培养运动员在省级锦标赛中曾获得前6名。

(五)曾获得中国轮滑协会颁发的轮滑教练员、指导员结业证书。

(六)获得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

第七条申请或晋升高级轮滑教练员称号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中级轮滑教练员资格证书2年以上(含2年)。

(二)获得轮滑项目“运动健将”称号。

(三)体育专业中专毕业满2年,体育专业本、专科毕业,非体育专业本科毕业满2年。

(四)所培养运动员在省级锦标赛中曾获得前3名,全国正式比赛中曾获得前6名。

(五)获得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

第八条申请或晋升国家级轮滑教练员称号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高级轮滑教练员资格证书2年以上(含2年)。

(二)获得轮滑项目“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三)体育专业中专毕业满5年,体育专业本、专科毕业满2年,非体育专业本科以上毕业满5年。

(四)所培养运动员在省级锦标赛中曾获得第1名,全国正式比赛中曾获得前3名,亚洲锦标赛中曾获得前6名,世界锦标赛中曾获得前12名。

(五)获得一级及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

第九条申请或晋升轮滑教练员技术等级称号应向中国轮滑协会或其委托的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轮滑教练员技术等级申请(晋升)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及其他符合申报(晋升)相应技术等级称号条件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条中国轮滑协会或其委托的组织应按照申请人提交材料和申报级别对申请人进行培训

和考核,并收取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轮滑教练员的培训采用中国轮滑协会审定的统一教材。

培训、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轮滑协会统一制作的相应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各级轮滑教练员应从事普及和宣传轮滑运动的指导工作。

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从事专项技能传授、锻炼指导等有偿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报酬。

第十三条轮滑教练员违反中国轮滑协会有关规定,对轮滑事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中国轮滑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降低等级直至撤销其技术等级称号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轮滑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05-04-0510:

33:

00cln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轮滑运动员管理,促进运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推动中国轮滑运动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2003〕82号),并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全国(区域)综合性运动会、全国(区域)性轮滑比赛的运动员。

第三条轮滑运动员注册与交流本着自愿、公开、合法、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中国轮滑协会负责全国轮滑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的管理。

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轮滑运动员参加国家体育总局或中国轮滑协会主办的全国(区域)性比赛应代表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进行注册。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行业体协、中国轮滑协会团体会员及经国家体育总局、中国轮滑协会批准认可的参加全国比赛的单位是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

第七条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应与拟代表的注册单位签定代表资格协议,代表资格协议书按国家体育总局印制的统一格式签定。

第八条注册单位与运动员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期限为2至9年。

由运动员法定监护人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运动员年满16周岁的日期。

第九条所有需要进行注册的运动员须填写运动员注册登记表并加盖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公章。

在申请注册时同时交纳运动员注册登记表的电子文档(软盘)。

第十条首次注册的运动员须出示当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供两张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年满16周岁的运动员还须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运动员的注册年龄以首次注册时户籍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为准。

第十一条注册证是运动员注册的凭证,用于确定运动员的代表单位和参赛资格。

注册证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由注册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注册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注册的轮滑运动员每两个注册年度之内至少参加一次国家体育总局或中国轮滑协会举办的全国性比赛,或经批准举办的有4个以上(含4个)的省(区、市)级单位参加的区域性比赛。

否则,运动员有权终止原代表资格协议,并可自主选择新注册单位。

运动员确因伤病不能参赛或注册单位已报名参赛,但该运动员无故不参赛的除外。

第十三条轮滑运动员在代表资格协议期和优先权期限内,未经原注册单位同意,不得与其它任何单位再次签定代表资格协议。

否则,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处罚期满后,运动员只能由原注册代表单位进行注册。

双重注册的运动员除外。

第十四条进行双重注册时应出具双重注册协议。

双重注册协议由已注册方、新注册方和运动员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签定。

第十五条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年度注册期和年度确认期。

年度确认是指已注册运动员在代表资格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下一年度的注册。

第十六条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每年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的代表资格协议到中国轮滑协会为运动员办理注册或确认手续。

第十七条注册单位应当自代表协议签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为运动员进行注册。

逾期不注册,代表资格协议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注册单位未在年度确认期内为运动员办理确认手续,代表资格协议自动终止,运动员有权向中国轮滑协会提出申诉,并可自主选择新注册单位。

第十九条运动员注册的费用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经济字〔2002〕479号转发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运动员注册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代表资格协议期满后,注册单位拥有对该运动员的注册优先权。

注册优先权期限根据所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期限确定:

1至3年(含3年),注册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

4至6年(含6年),注册优先权期限为24个月;

7至9年,注册优先权期限为36个月。

注册优先权期限内,如原注册单位需要,运动员只能与原注册单位签定代表资格协议。

第二十一条运动员在注册优先权期限内重新与原注册单位签定代表资格协议的,注册优先权期限按续签代表资格协议的时间确定。

第二十二条代表资格协议期满后的第一个年度注册期,如原注册单位愿意继续留用运动员,但未能签定代表资格协议的,必须在该注册期内向中国轮滑协会提交保留注册优先权的报告。

否则,该注册优先权自该年度注册期截止之日起终止。

第二十三条注册优先权期限已满,如原注册单位未能与运动员重新签定代表资格协议,运动员可自主选择新注册单位。

第三章学生注册

第二十四条学生入校前已代表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注册的,也可代表学校进行注册。

此类运动员注册的最终决定权属于原注册单位。

第二十五条学生入校前未注册、代表资格协议或注册优先权期限终止的,代表学校注册后,也可代表其它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进行注册。

此类运动员注册的最终决定权属于学校。

第二十六条学生终止学业时,代表学校的注册自然终止,运动员可自主选择新注册单位。

如为双重注册运动员,其注册的最终决定权自然归属另一注册方。

第四章解放军运动员注册

轮滑活动管理办法

2005-04-0417:

06:

00cln

(1999年8月18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国轮滑活动的管理,保障和促进其持续、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轮滑活动是指使用各种滚轴类鞋、板等类似器材(主要包括单排轮滑鞋、双排轮滑鞋、滑板等)在各种场所进行的速度轮滑、花样轮滑、轮滑球和极限轮滑(滑板)以及经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归类项目的竟赛、训练、表演、培训、技术交流、娱乐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轮滑活动和代表中国参加国际轮滑活动的组织和人员。

第四条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主管全国的轮滑活动,中国轮滑协会具体组织实施管理。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管理体育工作的机构,下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轮滑活动进行管理。

地方各级轮滑协会(未成立轮滑协会的可以由体育总会代行职能,下同)协助本级体育行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作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加入轮滑协会,加入轮滑协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参加轮滑活动方面享受优待。

第六条中国轮滑协会负责实施对轮滑活动场所(含综合性娱乐设施中开展轮滑活动的场所)的等级评定;负责实施对轮滑项目从业人员(包括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健身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等)的资格认证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地方各级轮滑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上述场所和人员实行管理。

轮滑活动从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有偿服务。

第七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轮滑活动以及代表中国参加的国际性轮滑活动,必须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统一组织,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

举办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轮滑活动,必须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在各级行政区域内举办的轮滑活动,由相应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自行审批、管理。

第八条承办轮滑活动的单位,其广告、赞助、资金、物品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在从事轮滑活动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由各级轮滑协会根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从事轮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一年内,前往本级体育行政部门或轮滑协会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涉及香港特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的轮滑活动,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解放军体育部门在地方招收未注册、代表资格协议或注册优先权期限终止的运动员,凭军队专业体工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入伍证明进行注册。

此类运动员退伍后可以凭退伍证明自主选择新注册单位。

第二十八条解放军体育部门在地方招收已注册或在注册优先权期限内的运动员,凭军队专业体工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入伍证明与运动员注册单位的输送协议进行注册。

输送协议须由运动员所属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军队专业体工队上级主管部门及运动员本人三方共同签定。

此类运动员在解放军服役满48个月,退伍后可以凭退伍证明自主选择新注册单位。

服役不满48个月,如没有得到原注册单位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的许可,退伍后24个月

内只能代表入伍前注册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五章俱乐部注册

第二十九条已代表具有注册资格单位注册的运动员,也可代表轮滑俱乐部进行注册。

此类运动员参加俱乐部比赛以外的全国(区域)性正式比赛和全国(区域)综合性运动会时,必须代表原注册单位(原注册单位放弃的除外)。

第三十条首次代表俱乐部注册的运动员,也可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体协等进行注册。

此类运动员注册的最终决定权属于俱乐部。

第六章外籍运动员注册

第三十一条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可以申请注册外籍运动员。

申请注册时,须提交外籍运动员所属国家(地区)轮滑协会的转会证明、双方单位的签定的协议书及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书。

第三十二条外籍运动员参加全国轮滑比赛,应符合中国轮滑协会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交流

第三十三条在代表资格协议期或注册优先权期限内的运动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行业体协同意并签署交流协议后,可变更注册单位。

第三十四条交流协议由运动员原注册单位和新注册单位的法人代表及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三方共同签定。

第三十五条交流协议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六条交流协议须经中国轮滑协会审核,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新注册单位凭交流协议与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定代表资格协议,并到中国轮滑协会办理交流注册手续。

第三十八条运动员交流到新单位须注册满24个月,方可再次进行交流。

第三十九条进行双重注册的运动员,交流权属于拥有注册最终决定权的单位。

第八章参加比赛

第四十条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行业体协注册的运动员,可代表本行政区域或系统内下一级单位参加全国比赛。

第四十一条运动员参加全国(区域)综合性运动会,其代表资格按照全国(区域)综合性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及其相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二条注册运动员不得参加未经国家体育总局或中国轮滑协会批准或认可的国内各类轮滑比赛。

未经批准不得到境外参赛。

第九章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运动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停止比赛、停止1至4年注册资格直至取消终身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停止该项目队伍参加全国比赛、停止1至4年注册资格直至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触犯刑法的运动员,自动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十章裁决

第四十六条运动员注册和交流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中国轮滑协会提出申诉或进行举报。

第四十七条中国轮滑协会在接到申诉或举报30天内做出裁决。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中国轮滑协会的裁决或处罚有异议,可在裁决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向国家体育总局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国家体育总局须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天内做出裁决。

第四十九条国家体育总局做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中国轮滑协会。

第五十一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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