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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防汛管理办法doc

湖南省防汛管理办法[失效]

发文单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

文号:

湘政办发[1987]28号

发布日期:

1987-7-20

执行日期:

1987-7-20

生效日期:

1998-1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汛工作应贯彻以防为主,防重于抢的方针。

 

第三条凡在我省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防汛设施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四条防汛工作必须按照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其办事机构设在水利部门;城市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城建部门。

 

防汛任务大的厂矿企业应建立防汛指挥机构,受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指挥。

 

第五条各级防汛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防汛工作的、政策;

 

(二)制定本级和审批下一级的防洪方案,审批水库防汛调度计划;

 

(三)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指挥部报告本地区防汛工作情况;

 

(四)督促、检查防汛准备工作;

 

(五)筹集和管理防汛资金、物资;

 

(六)发布洪水预报、警报,下达防汛调度命令;

 

(七)组织防汛抢险队伍,统一指挥防汛抢险。

 

第六条有关部门的防汛职责:

 

(一)水利部门负责洪道和所辖工程的防洪管理;

 

(二)电力部门负责所辖水电工程的防洪管理,保证防汛抢险、排涝所需电力供应;

 

(三)城建部门负责城市市区防洪工程的管理;

 

(四)气象部门负责及时提供雨情和气象预报及暴雨分析;

 

(五)水文部门负责及时提供水情、水情分析和洪水预报;

 

(六)物资、供销、商业、石油部门负责作好防汛物资、器材的储备和供应;

 

(七)交通、铁路部门负责汛期交通畅通,及时运送防汛抢险物资;

 

(八)邮电部门负责保证汛期通讯畅通;

 

(九)公安部门负责防汛抢险的治安保卫工作;

 

㈩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按时完成分担的防汛任务。

 

第二章洪道管理

 

第七条本省境内的洪道,由各级人民政府水利部门管理;省界洪道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八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洪道,侵占洪道面积;

 

(二)擅自拦河筑坝、围滩垦殖、穿堤或跨河建筑;

 

(三)擅自在防洪堤上建房;

 

(四)擅自种植妨碍泄洪的林木和芦苇等高杆作物;

 

(五)在防洪堤禁脚区修建有碍防洪安全和防汛抢险的设施;

 

(六)在洪道内倾倒垃圾、土石或其他废弃物等;

 

(七)损坏或侵占洪道、堤防上的测量标志、观测设备等防汛设施。

 

第九条在洪道内兴建工程设施,均须服从江河流域规划,由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对行洪影响的评估,经所在县级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影响城市防洪安全的,要同时取得城建部门的同意。

 

在湘、资、沅、澧四水干流和洞庭湖洪道内兴建工程设施,须经省水利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修建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防洪措施,并保持洪道行洪能力。

因兴建工程而损坏洪道两岸堤防或威胁堤防安全的,建设单位应负责修复或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在洪道内开采砂石、土料,除执行有关审批程序外,还须经当地水利部门同意,在指定的开采范围内按规定操作,不得阻碍行洪和危及堤防安全。

 

第三章防汛抢险

 

第十一条各级防汛指挥部都应制定防洪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防汛指挥部批准;跨行政区域的防洪方案,由相邻的防汛指挥部共同制定,报共同的上一级防汛指挥部批准;湘、资、沅、澧四水和洞庭湖区防御特大洪水方案,由省防汛指挥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和中央防汛总指挥部批准。

 

经批准的防洪方案,必须严格执行。

确需要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湘、资、沅、澧四水控制站的保证水位,洞庭湖区大型堤垸的保证水位,分、蓄洪区的控制水位,由省水利部门提出,报省防汛指挥部审定;其他河流及堤垸的保证水位,由所在行署、州、市水利部门提出,报同级防汛指挥部审定,并报省防汛指挥部备案。

 

第十三条大、中型及小

(一)型水库防汛调度计划,分别由省、行署、州、市、县水利部门制定,经同级防汛指挥部审核,报上一级防汛指挥部批准;小

(二)型水库的防汛调度计划,由所在县级水利部门制定,报同级防汛指挥部批准。

 

第十四条湘、资、沅、澧四水或洞庭湖区达到警戒水位时,各级防汛指挥部负责人应进入第一线工作岗位;预报将出现大洪水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进入第一线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临洪大堤、大中型水库等影响重大的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防汛指挥部负责人应进入现场指挥。

 

第十六条大、中型水库泄洪要服从省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时,由水库管理单位按批准的紧急避险方案采取措施,并应立即报告省防汛指挥部和通知下游地方政府。

 

第十七条当发生大洪水或特大洪水时,各级政府应按批准的防洪方案,进行分洪、蓄洪、滞洪,做好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确保适时分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阻挠或拖延。

 

第十八条防汛指挥部统一调度或按照防洪排涝工程设计及运行标准泄洪或排涝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调度命令,不准以任何借口进行阻拦、扒口或启闭闸门。

 

第十九条遇大洪水或工程发生重大险情,防汛指挥部有权调度和使用可用于防汛抢险的物资、设备、器材、交通运输工具。

防汛抢险结束后,由调用单位负责清退。

 

第二十条抢险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如实向上报告灾情,妥善做好救灾工作。

 

第四章财物管理

 

第二十一条防汛经费应本着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筹集。

如遇特大洪水,国家酌情给予补助。

 

水利工程防汛抢险所需经费,纳入各工程管理单位水费、堤费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按计划开支。

 

城市防洪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防汛所需的物资应统筹安排,分级负责。

凡国家统配的物资和设备,每年汛前由有关部门按照各级防汛指挥部提出的计划,在正常库存物资中控制储备。

 

第二十三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建立健全防汛经费和物资的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专物专用。

 

防汛物资应严加管理,防止偷盗、丢失、霉变、损坏。

汛期结束后,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对防汛物资及时清理、翻晒、维修、入库、造册登记,并逐级汇总上报。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在防汛抢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防汛指挥部给予处罚:

 

(一)在洪道内擅自修建工程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以违章建设工程总造价1%至5%的罚款;对违章建设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分别处以本人月工资20%以下的罚款;因违章建设对防汛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害的,由违章建设单位给予赔偿。

 

(二)擅自在防洪堤上建房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三)擅自或不按指定范围在洪道内开采砂石、土料影响行洪的,责令停止开采;不听劝阻的,没收其全部收入,并可处10元至100元的罚款;威胁堤防安全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

 

(四)向洪道内倾倒垃圾、土石或其他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清除,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罚。

 

(五)在防洪堤禁脚区修建有碍堤防安全和防汛抢险的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造成损害的,赔偿实际损失。

 

(六)在洪道内擅自种植林木、芦苇等高杆作物的,责令限期铲除;情节严重的,并处每亩10元至1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防汛指挥部提出申诉。

上一级防汛指挥部对申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

 

第二十六条违反或拒不执行防汛抢险调度命令和防汛方案,贻误时机或指挥错误,玩忽职守或临阵脱逃,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抢险款物、器材,盗窃、损坏、破坏防汛工程和水文、气象测报设施的,由当地防汛指挥部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治安管理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指洪道为通行洪水的江河、湖泊。

有堤防的江河,是指按流域规划修建的两岸堤防之间的范围;无堤防的江河,即是其设计洪水位线以下部分。

 

第二十八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防汛抢险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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