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商品混凝土)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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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填写全称)工程
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
买方:
卖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可以作为纠纷法院解决地,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与第10条配套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红色字体均为提示性词语,合同起草时,应予以删除;合同条款中的下划线是方便提示填写设置的,合同起草完成后,请将所有下划线删除)
合同编号:
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提示:
为适应“营改增”需要,满足“三流一致,应抵尽抵”的要求,合同主体名称应是企业名称的全称,不能为简称。
乙方应尽量是一般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充分平等友好协商,现就商品混凝土供应达成如下条款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等
名称
型号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为,增值税额为。
含增值税合同总价(大写):
人民币(小写):
¥
1.1上述单价包括产品送达供货地点含入模在内的所有费用,包括产品成本(含利润)、运杂费(含装卸费)、保险费、协调费及所有其它费用;如泵送则价格上调元/立方米。
(提示:
单价中应包含的实际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
1.2此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间内调整,调整方式为:
。
(提示:
综合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是否调整,由签订单位自行约定,如约定调整价格的,应明确具体调整方法。
)
1.3上述数量为暂定量,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数量增减。
甲方减少数量的,不属于违约;甲方增加数量的,乙方应按合同其他条款执行。
结算以本合同第6.2条为准。
1.4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前向甲方缴纳万元(大写:
)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合同履约完毕3个月内,甲乙双方在履行中无争议时,甲方一次性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提示:
1万元至20万元履约保证金(具体按照合同总额的5%缴纳),不得使用履约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
第二条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该期限为暂定期限,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但应提前日通知乙方。
第三条交货时间、地点与方式
3.1甲方于当月的号前向乙方提供下月使用计划,每次提前天预报使用混凝土标号、用量、地点及时间至乙方,浇注前提前小时正式通知乙方开盘时间。
3.2交货地点:
。
(提示:
如约定具体项目,请写明项目名称和详细供货地址;如供货地点较多或签订合同时尚未确定,建议约定具体地点以甲方通知为准。
)
3.3交货方式:
。
甲方在商品混凝土入模前,一切风险及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
4.1混凝土原材料及各项质量指标符合:
。
同时应符合施工工艺有关规定并取得甲方、监理同意
(提示:
可选择填写符合国家标准GB/T14902-2003、《铁路混凝土及砌体工程施工规范》(TB10210-2001,J283-2001)、《铁路混凝土及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03,J283-2004)和施工工艺有关规定。
)
4.2混凝土有关性能指标要求:
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乙方所供混凝土应达到甲方所要求的力学性能、耐久性能、和易性能、坍落度、初凝、终凝时间及其它性能要求,并按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验合格。
4.3混凝土所用原材料均应满足如下要求:
。
原材料由乙方负责检验并对其质量负责,如乙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原材料,给甲方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及监理随时可对其进行检查、监督。
(提示:
此条主要指根据不同标号的混凝土,约定乙方所使用的水泥生产厂家、生产标号、碎石径粒和砂的规格、产地以及细度模数;同时应规定粉煤灰的电厂生产厂家、级数,如何使用外加剂等。
如混凝土要求符合泵送条件的,应明确约定。
)
4.4乙方应按照甲方确定且经监理批准的混凝土配合比进行生产,乙方在生产过程中,甲方有权派试验员进行监控,但甲方试验员的监控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的产品和技术责任。
第五条计量方式
5.1采用下列第项计量方式
(1)按施工图设计的结构物尺寸(扣除波纹管、钢筋等所占体积)计算混凝土方量。
试件混凝土不单独计量,各种损耗(含砂浆等)已计入混凝土单价中。
(提示:
如连续梁、承台、墩身、盖梁、桥面系混凝土可以采用所浇筑部位设计图纸轮廓尺寸计量方式。
)
(2)桩基混凝土计量方式:
,各种损耗(含砂浆等)已计入混凝土单价中。
(提示:
可约定按实际桩长加1M计算混凝土方量)
(3)采用过磅换算计量方式。
甲方有权随时过磅抽查或全数过磅,如发现方数或重量有出入,则同批次混凝土方量按最小值计量,乙方对此不得有任何异议。
(提示:
若约定是过磅换算方量的要对过磅及换算标准作出约定。
)
5.2每批次浇筑完工天内,双方对完成混凝土方量核算签认。
第六条结算与付款
6.1本合同无预付款。
6.2结算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1)每月的日为当月结算截止日期,甲乙双方根据甲方检验合格及共同签认的凭证计算当月混凝土实际收货方量,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支付依据。
(提示:
本条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单位结算管理进行约定)
(2)混凝土供应量每满立方米办理一次结算,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支付依据。
6.3双方特别约定,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甲方支付前,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当期应付金额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开具后3日内提交给甲方。
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经过税务机构认证合格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需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和项目名称。
6.4货款支付采用下列第项。
(1)货款一次性支付。
结算完成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日内,向乙方支付货款的%,剩余%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个月内无息支付,如发生纠纷,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
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物品质量的保证责任。
(提示:
如不适用一次性支付货款情况,则本项删除)
(2)货款分期支付。
结算完成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日内,甲方按当月业主向其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比例,同比例向乙方支付货款,最高支付比例不得高于当月货款结算金额的%,剩余%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个月内无息支付,如发生纠纷,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
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物品质量的保证责任。
(提示:
如不适用分期支付货款情况,则本项删除)
6.5货款支付方式:
货款支付方式:
应付款以银行转账和承兑汇票方式。
如使用承兑汇票方式支付时,在此合同价格基础上甲方不另外支付承兑贴息。
乙方指定联系人,联系方式。
6.5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3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期间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货物的供应。
6.6本合同质保期个月,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乙方对所供货物质量终身负责。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为乙方提供施工区域内商品混凝土运输便道以及电、水条件。
7.2泵送施工时,指定泵送施工方案,组织人员铺设、迁移、拆卸、保管泵管,保障商品混凝土泵送施工正常进行。
(提示:
如无,则删除本条。
)
7.3甲方有权在乙方混凝土生产场地或灌注场地随时取样并检验,取样合格的,并不免除乙方对混凝土的质量责任。
7.4运到浇注地点的混凝土不符合要求时,甲方要求按照退货处理的,乙方不得将此批混凝土重新处理后,再送至甲方工地。
7.5及时办理结算和支付商品混凝土货款。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按照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按时发货,保证施工进度和工程连续浇筑混凝土的需要,并对所提供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负责。
8.2乙方保证各种原材料的储备充足,并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进行原材料检验,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同时应无条件地配合甲方对原材料质量不定期的抽检。
8.3按混凝土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组织生产,按批量随机取样,检验其相应的性能并在混凝土浇筑后日内向甲方报告相关资料;甲方在施工现场进行混凝土取样和成型中,乙方技术人员应在现场配合。
8.4保证搅拌设备具备微机控制、原材料自动投料、自动计量功能,并保管相应生产的原始数据;设置汽车磅等计量器具,保证供货数量。
8.5乙方应在供应中派人24小时在甲方工地现场协调工作,并服从甲方现场调度的指挥,对甲方现场负责人提出的要求应予以充分配合。
8.6根据甲方需要无条件地投入足够的机械设备,保证备足拌合站(套),输送车(台),输送泵(台),水平距离大于m、垂直高度大于m泵车(至少1台),m以上的泵管,原材料,人员,备用动力电源及设备故障补救措施等,保证甲方混凝土浇筑的连续性。
(提示:
是否对以上设备作出约定视实际情况而定,如无,则删除。
)
8.7同一强度级别的混凝土应采取同一颜色的集料,所用水必须纯净且达到规范要求,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8.8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的法规,在生产、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应由乙方承担。
8.9若需泵送则泵管安拆由乙方负责指导,甲方派人安拆,浇筑混凝土时乙方应指派一名现场负责人协调混凝土供应工作。
(提示:
如有则约定,没有此项可以删除。
)
8.10乙方必须做好运输、装卸等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因违反规定而受到任何处罚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在货物交付甲方之前,对道路、环境、人身、财产等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11乙方积极协助甲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办手续。
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甲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乙方应按照税法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该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以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如因乙方拒绝履行配合义务,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
8.12在涉及到商品混凝土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乙方应当履行相关协助义务。
8.13在本合同发生变更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时,如果甲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乙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乙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