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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限时办理制度

信用社(银行)限时办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使全体员工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打造核心竞争力,促进各项业务又好又快发展,树立良好的信合社会形象,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限时办理,是指客户办理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事项,信用社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服务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当事人提交的有关事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联社各部门(中心)、辖内各营业机构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落实、职责明确,责任到岗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办理时限

第五条 对信用社内部人员和客户提出的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理或答复,属于例外的一些重大事项,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需要会同其它单位、部门办理的或需经会议研究后办理的事项,要有时限要求;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办理的,要说明理由和原因,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明确的答复。

第六条 文件的收发和公文办理事项时限要求。

(一)收到文件后需要办理的公文,县联社办公室应及时根据公文紧急程度,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批示。

公文紧急程度办理的时限:

1.特急件:

在1天内办结;

2.加急件:

在3天内办结;

3.一般性公文:

在5天内办结。

(二)对发文机关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办公室在收到文件后要按照发文要求的时限内督促办结。

(三)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适应本单位办理的,应在接到公文后1个工作日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会签文件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五)领导批办的一般公文,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对于涉及面广,问题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部室应当在时限前向发文机关或交办单位说明理由;

(七)对于领导签发后的公文,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 对营业机构(含县联社营业部,下同)提交的各种请示、审批事项(大额贷款、大额费用等)的办结时限要求。

各营业机构提交部室的请示、审批事项,应由各部室作出审批意见的,应在收到请示后的2个工作日内回复;应由县联社分管领导作出审批意见的,应在收到请示后的3个工作日内回复;应由县联社领导集体研究后作出审批意见的,应在收到请示后的5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八条 各营业机构对各种信贷业务的办理时限要求。

(一)农户小额贷款实行门市直发,随到随办,办结时间不得超过当天;农户其它贷款办结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二)个人抵押贷款在信用社权限内的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超过信用社权限上报业务部门的,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报县联社领导单人审批签字的,分管副主任权限内的不得超过4个工作日,主任权限内的不得超过5个(含副主任时限)工作日;贷审会研究审批的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含理事长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公司类贷款在营业机构负责人权限内的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报县联社审批,在分管领导权限内的,审批签字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贷审会研究审批的,不得超过7工作日(含理事长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所有贷款经初审不予发放的答复时间为:

个人贷款3个工作日;公司贷款7个工作日。

(五)各信贷业务营业机构应建立贷款申请登记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办理信贷业务,并设置登记簿,受理借款申请时在登记薄上签字确认。

第九条 各营业机构会计出纳限时服务要求。

(一)储蓄人员服务效率

百张传票翻打5分钟,手工点钞5分钟12把,微机汉字编码5分钟80个字。

正常按存、取款票面在100张以内时,计算限时为:

  1.电脑办理一笔存、取款业务不超过2分钟;

  2.手工办理一笔存、取款业务不超过3分钟;

  3.办理挂失业务不超过4分钟。

(二)会计人员服务效率

1.在机器线路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受理一般结算业务每笔不得超过2分钟(临时应解汇款除外);

2.办理现金核算手续每笔不得超过3分钟;

3.顾客来行查询余额业务,每笔不得超过1分钟。

(三)出纳人员服务效率

1.办理每一笔付款业务的限时为:

(1)付款金额在5万元内(含5万元)的不超过3分钟;

(2)付款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含10万元)不超过4分钟;

(3)付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5分钟。

2.办理每一笔收款业务的限时为:

(1)收款金额在l万元以内的(含l万元)不超过2分钟; 

(2)收款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不超过3分钟;

(3)收款金额在10万元之内(含10万元)不超过4分钟; 

(4)收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的,不超过5分钟。

3.每笔收款业务中如遇零币、残币较多,要按规定剔残,分版,认真整点款项。

(1)当一笔现收业务零币、残币占券别总张数达到20%以上者,可延长3-5分钟;

(2)一笔现收业务零币、残币占券别总张数达到40%以上者,可据情况适当延长时间,并向客户说明,并取得客户配合;

(3)一笔现收业务如遇到全部是在面额现钞(50元、100元)的,因按规定需要手点一次,可适当延长时间,并向客户说明,以取得客户配合。

第十条 严格遵守结算纪律,各分支机构汇出款项和收到汇入款项,必须及时发出和入账。

同城最长不得超过次日,异地电汇最长不得超过4天,邮汇不得超过7天,委托查询及时办理,查询业务及时回复,为坚决杜绝由于工作拖拉造成汇路不畅,影响信用社声誉的现象发生。

第十一条 客户申请存单、存折、密码、预留印鉴挂失手续,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及时予以办理。

对挂失合规、手续齐全,经办人员延误挂失造成后果的,由经办人承担责任。

银行卡业务,对于持卡人提出疑问的交易,发卡网点必须在接到质疑后30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二条 对前来反映问题的群众,应热情接待,要求凡到分支机构的客户向工作人员(首问责任人)提出属于信用社业务范围和与信用社业务相关的问题(或要求),属于正常业务,不论是否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都要按政策、规定给予客户满意的答复,不能推诿扯皮,一走了之。

对前来投诉、举报的问题的,被首问人要及时向本单位、本部门负责人汇报,本单位、本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做出答复,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向县联社有关领导请示汇报,依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县联社各部室、信用社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限时办结制的,服务对象可向县联社纪检信访部门进行投诉,纪检部门信访接到投诉后必须受理,并认真组织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服务对象。

第三章 办理责任

第十四条 根据所办事项,各岗位工作人员或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负有按时办理相关事项的责任。

第十五条 县联社各部门、各营业机构负责人根据本部门、本单位所办事项为承办间接责任人,负有指导督促有关人员按时办理相关事务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服务对象因自身原因,未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或不按办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导致超过办结时限的,不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

第十七条 县联社各部室、营业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实施限时办结制工作负总责,纪检组负责对贯彻落实限时办结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限时办理时间计算:

各类业务限时计算的起点为客户申请办理业务开始计时;非业务工作为领导安排、领导签批、会议安排、请示事项签收时间计时。

第十九条 县联社综合部对各部室承办的领导签批、会议安排、下级请示事项负责传递签收、督办;对各分支机构限时办理事项,由县联社稽核大队负责检查、督办。

县联社领导对限时办理事项进行全面检查。

第二十条 未按时限办理或对应办事项造成延误的,对承办人给予批评教育;受到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处罚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联社各部门、各基层信用社负责人,因疏于管理,造成本部门、本机构职工违犯制度规定,被客户投诉、举报或上访的,除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的同时,县联社将追究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限时办理制度的执行,信用社内部和外来办事人员均可进行监督和举报。

对不执行本制度或不按规定时限办理的可向县联社纪检组举报。

对举报人反映的情况,一经查实,在对有关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的同时,要与职工年度考核、工资晋升、晋级等挂钩考核。

第二十三条 对超时限办理责任人的处罚标准。

(一)个人每超时办结一件的,对主要责任人经济处罚××元,次要责任人经济处罚××元;

(二)个人一年内超时办结累计达5件的,对主要责任人经济处罚××元,次要责任人经济处罚××元,县联社对相关人员进行诫免谈话,并全县进行通报批评;个人一年内超时办结累计达十件及以上的,对主要责任人经济处罚扣发××考核绩效工资,并给予降职或免职的行政处分,对次要责任人扣发一个季度绩效工资,并调整工作岗位。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信用社(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本制度与上级管理部门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管理部门管理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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