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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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实施办法
新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统一规范新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和分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
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税
务登记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
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 号)、《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
税〔2009〕97 号),结合新疆石油税收征收管理实际,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油气田企业范围为《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 〔2009〕8 号)文件规定的油气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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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税收管理体制
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国税办〔2004〕443 号),自治区国家税
务局直属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局直属局)是新疆油气田企业税
收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属北疆分局具体负责北疆伊犁州、乌鲁
木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博州、
石河子、五家渠油气田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所属南疆
分局具体负责南疆巴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
州、阿拉尔、图木舒克油气田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所属
东疆分局具体负责东疆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油气田企业的
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各分局)。
第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油气田企业,应按《税
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所在片区的分局办理税务登记。
新
疆以外的油气田企业在新疆境内设立分(子)公司的,应当申请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
缴纳增值税。
未设立(分)子公司的油气田企业,在疆提供生产
性劳务应按照 5%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预缴的税款可在
油气田企业的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第五条油气田企业预缴 5%增值税的同时应提供已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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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各分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和抵扣联背面加盖“税款已预征”章。
凡非本辖区油气田企业提
供生产性劳务未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背面加
盖“税款已预征”章的,接受方油气田企业不得将其作为抵扣凭
证。
第六条油气田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同时报送《原
油、天然气产销量表》(见附件一)、《生产性劳务明细表》(见附
件二)和按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七条油气田企业实现的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税款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
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9〕8 号)按照各涉油县(市)、区当
月原油、天然气井口产量进行分配。
第八条 油气田企业实现的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款按照为
其提供生产性劳务的油气田企业进行归集,按各涉油县(市)区
当月原油、天然气(井口)产量比例进行增值税税款分配;油气
田企业处于前期投入阶段,未实现产能,没有原油、天然气产
量,无法归集增值税税款的情况下,经区局直属局批准后,可
不依据原油、天然气(井口)产量比例分配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
款,按劳务发生地就地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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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油气田企业销售材料、货物、水、电、暖等所产生
的增值税税款在销售地入库,不参与按原油、天然气(井口)产
量比例进行增值税税款分配;销售上述货物和销售原油、天然
气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使用收入
比例法划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以此计算所属增值税税款。
油气田企业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
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9〕8 号)增
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中规定的十五大项劳务之外的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产生的增值税税款在劳务发生地入库,
不参与按原油、天然气(井口)产量比例进行增值税税款分配;
提供应税劳务和销售原油、天然气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使用收入比例法划分增值税进项税额,
并以此计算所属增值税税款。
第十条 油气田企业间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和非生产性劳务
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其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油气田企业与其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单位之间以及其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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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移送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
税。
第十一条生产销售原油、天然气的油气田企业由于客观
原因不能将当月各涉油县(市)区原油、天然气(井口)产量在报
缴期前报送各分局的,各分局可依据上月各涉油县(市)区原油、
天然气(井口)产量比例进行预分。
生产销售原油、天然气的油
气田企业将当月各涉油县(市)区原油、天然气(井口)产量比例
报送各分局后,各分局应依据当月产量比例重新计算分配税
款,并依此记录税收会计帐和填制《各涉油县(市)区原油、天
然气和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款分配情况表》(见附件四),对计
算出来的预分税款差额各分局在次月税款分配时进行调整,
年度终了三个月内进行年度清算。
(一)油气田企业实现的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税款先依据原
油、天然气销项比例分成原油应纳增值税和天然气应纳增值
税两部分后,再依据各涉油县(市)区原油、天然气(井口)产量
比例分别分配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税款。
原油应纳增值税=原油、天然气应纳增值税×(原油销项税
额÷原油、天然气总销项税额)
天然气应纳增值税=原油、天然气应纳增值税×(天然气销
项税额÷原油、天然气总销项税额)
各涉油(县)市区应分配原油增值税税款=原油应纳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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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各涉油(县)市区原油(井口)产量÷原油(井口)总产量〕
各涉油(县)市区应分配天然气增值税税款=天然气应纳
增值税×〔各涉油(县)市区天然气(井口)产量÷天然气(井口)总
产量〕
(二)油气田企业实现的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款先依据原
油、天然气销项比例分成两部分后,再依据各涉油县(市)区原
油、天然气各自的产量比例分别分配各涉油县(市)区的生产性
劳务增值税税款。
生产性劳务(原油部分)应纳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应纳增值
税×(原油销项税额÷原油、天然气总销项税额)
生产性劳务(天然气部分)应纳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应纳增
值税×(天然气销项税额÷原油、天然气总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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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涉油(县)市区应分配生产性劳务(原油部分)增值税税
款=生产性劳务(原油部分)应纳增值税×〔各涉油(县)市区原
油(井口)产量÷原油(井口)总产量〕
各涉油(县)市区应分配生产性劳务(天然气部分)增值税
税款=生产性劳务(天然气部分)应纳增值税×〔各涉油(县)市
区天然气(井口)产量÷天然气(井口)总产量〕
第十二条通过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评估查补的税收应
参与分配的原油、天然气和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款依照上述
方法按税款所属期向各涉油县(市)区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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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区局直属局对所属各分局的增值税税款分配活
动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分局根据生产销售原油、天然气的油气田企业报送的当
月各涉油县(市)区原油、天然气(井口)产量表计算填制《各涉
油县(市)区原油、天然气和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款分配比例申
请(审批)表》(见附件 3),各分局于每月 20 日前将《各涉油县
(市)区原油、天然气和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款分配比例申请
(审批)表》(见附件 3)和《原油天然气产、销量表》(见附件一)
一并上报区局直属税务局进行备案审核。
月份终了前 5 日内,各分局将《各涉油县(市)区原油、天
然气和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款分配情况表》(见附件四)上报区
局直属税务局。
前款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
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
节假日的,按节假日天数顺延。
第十四条 各分局应及时掌握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疆从
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油田公司的井口产量、销售收入、增值
税入库情况等,要求其按月向各分局提供增值税分税信息情
况表,对其分回的增值税税款各分局要按区外油田公司在疆
内的井口产量比例进行分税。
各分局应加强与区外油田公司
所在地国税机关的交流和沟通,定期对区外油田公司在新疆
境内原油、天然气的产量及增值税分配、入库情况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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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各分局受理油气田企业的纳税申报,对原油、
天然气产地与企业结算地在同一县(市)区的油气田企业缴纳
的增值税,各分局开具税收缴款书,通过油气田企业核算地开
户银行缴入油气田企业原油、天然气产地所在县(市)区的人民
银行国库(以下简称国库);对原油、天然气产地与企业结算地
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油气田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应按原油、天
然气在各县(市)区的产量占全部产量或收入的比例,由各分局
分配,并通过企业核算地开户银行转划到原油、天然气产地所
在县(市)区的国库。
第十六条根据《自治区国税局关于综合征管软件推广应
用中石油税收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国税办〔2005〕171
号)的要求,各分局作为税收会计主体,对石油税收的应征、入
库进行完整核算。
各分局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后要及时督促
企业和银行经收处将第三、第四联传递至税收缴款书注明的
县(市)银行国库,同时通知各涉油县(市)国税局。
各涉油县
(市)国税局要及时到国库取回章戳齐全的税收缴款书第四联,
并复印章戳齐全的税收缴款书第四联作为石油税收入库的统
计凭证,同时传真至各分局,再将原件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回各
分局。
各分局上解销号以开票限缴日期进行,收到章戳齐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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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缴款书第四联的传真件后,作入库销号,待收到原件后装
订入凭证内。
第十七条各分局应严格按规定划解税款,要建立税款征
收的台帐和分类帐,用于记载税款的应征、在途、入库、欠税等
情况。
各入库地国税局应积极配合各分局的工作,按要求及时
传递有关凭证,保证税款及时、安全地入库。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按本办法执行。
原《新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新
国税发〔2006〕 67 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附件:
1、原油、天然气产销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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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性劳务明细表
3、各涉油县(市)区原油、天然气和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款分
配比例申请(审批)表
4、各涉油县(市)区原油、天然气和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款分
配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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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油地区
原油
天然气
备 注
产量
产量比例 %
销量
单价
产量
产量比例%
销量
单价
合计
一、(省)地、州、市:
县(市)
县(市)
二、(省)地、州、市:
县(市)
附件一:
原油天然气产销量表
所属时期:
年月
纳税人名称:
单位:
吨,千立方米
负责人:
会计主管:
制表:
填表日期:
12
项目
劳务接受单位
销售收入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
备注
生产性劳务
小计
材料、水、电、暖等货物
合计
填报企业核算地:
材料、水、电、暖等货物销售地:
附件二:
生产性劳务明细表
所属时期:
年 月
填报企业:
单位:
元
负责人:
会计主管:
制表:
填表日期:
13
涉油地区
合计
一、地、州、市
县(市)
二、地、州、市
县(市)
县(市)
原油产量
天然气产量 批复意见
本月产量
产量比例%
上年同期产量
同比%
本月产量
产量比例%
上年同期产量
同比%
附件三:
各涉油县(市)区原油、天然气和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款分配比例申请(批复)表
所属时期:
年月
申请(批准)单位:
单位:
吨,千立方米
说明:
此表一式二份,第一联为申请(批复)表,第二联存根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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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油地区
期初数
原油
天然
气
本月增值税申报分配数
本月实际入库数
期末数
合
计
缓
缴
欠
税
预
分
税
款
差
额
产
量
产
量
比
例
%
产
量
产
量
比
例
%
合
计
原
油
天
然
气
原油
生产
性劳
务
天然气
生产性
劳务
不参与分配
合
计
入
库
清
缓
清
欠
合
计
缓
交
欠
税
预
分
税
款
差
额
材料、
水、
电、暖
等货
物
生
产
性
劳
务
合计
一、地、州、市
县(市)
县(市)
二、地、州、市
县(市)
县(市)
三、地、州、市
县(市)
局长:
审核:
制表:
填报日期:
附件四:
各涉油县(市)区原油、天然气和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款分配情况表
所属时期:
年月
上报单位:
单位:
吨,千立方米,万元
说明:
1. 预分税款差额为采用按上月产量比例分配本月税款与按本月实际产量比例分配本月税款的差额。
2. 本月增值税申报数中不参与分配材料、水、电、暖等货物,按销售地入库。
3.本月增值税申报数中不参与分配生产性劳务是指在油气田企业处于前期投入阶段,未实现产能,没有原油、天然气产量无法归集增值税税款的情况下,经批准不依据原油、天然气
(井口)产量比例分配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款,按劳务发生地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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