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泰康短期意外伤害保险C款条款泰康团体综合意外卡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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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泰康短期意外伤害保险C款条款泰康团体综合意外卡单

(金融保险)泰康短期意外伤害保险(C款)条款泰康团体综合意外卡单(

附件2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X公司

泰康短期意外伤害保险(C款)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投保人只能选择投保以下壹种必选保险责任,投保人仍可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和投保人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本X公司承担下列相应的保险责任:

壹、必选保险责任

1.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于保险单中载明属于本合同保险范围内的合法合规运营的交通工具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本X公司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且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保险金。

2.单项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于保险单中载明属于本合同保险范围内的合法合规运营的某种交通工具(交通工具由投保人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而遭受意外事故,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且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保险金。

3.汽车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驾驶合法合规运营的汽车时遭受意外事故,本X公司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且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可选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投保人在投保了壹项必选责任后,可选择投保本项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投保人选择投保的必选保险责任所规定的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5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且本人支付的治疗费用超过100元的免赔额,本X公司在本合同约定且于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对超过免赔额100元之上的治疗费用100%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壹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治疗,本X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不超过本合同约定且于保险单中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支出的意外伤害医疗费已部分得到被保险人所在单位报销或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给付的,本X公司可根据医疗费凭证复印件及报销单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报销或给付金额证明,在本合同约定且于保险单中载明的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承担其剩余部分的赔付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

在下列任壹情形下出现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接受治疗的,本X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壹、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犯罪或拒捕行为;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壹、被保险人因精神病所致事故;

十二、被保险人患有爱滋病或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三、被保险人因患有癫痫病且病发所致的意外事故;

十四、被保险人未按照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擅自或强行登上或离开乘坐的交通工具所致事故。

十五、被保险人受到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拘留劳动教养期间或被判刑期间。

十六、凡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上落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航空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由商业航空X公司在规定的搭客航线上行驶的飞机;

十七、由于交通工具超载所导致的意外事故;

十八、对交通工具进行人工直接供油所导致的意外事故

十九、被保险人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

二十、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第四条【保险期间】

投保人可根据需要在投保时选择,保险期间最长为1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期间为准。

前述“保险单上载明的期间”以保险单签发地的时间为准。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X公司约定且于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投保人选择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来确定,具体标准见费率表。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壹次交清保险费。

第六条【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本X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且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X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X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X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仍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X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能够无息退仍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X公司,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X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第八条【保险金的申请】

壹、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之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保险费交费收据和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被保险人为被宣告死亡的,应出具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

二、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本X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和保险费交费收据。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残疾保险金时,本X公司若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验。

三、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医疗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卫生部门县级之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包括诊断全称、简单病史和治疗过程)、治疗费用结算明细表、治疗费用原始收据(药费原始收据应附处方)和最近壹次保险费交费收据。

第九条【身体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X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该鉴定结论是本X公司确认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依据。

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伤害之日起壹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壹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程度鉴定,且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第十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能够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

保险事故发生后,本X公司不再接受变更受益人的申请。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X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X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壹条【通讯地址变更】

本合同通讯地址变更时,投保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X公司。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本X公司时,本合同按最后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二条【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X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或能够行使保险金请求权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三条【职业、工种变更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被保险人职业、工种变更使危险程度增加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本X公司且补交保险费差额,否则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本X公司按实收保险费和应收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不在本X公司承保范围内的,本X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能够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仍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第十四条【合同解除】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批注】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X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十六条【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俩种方式中选择壹种:

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名词释义】

本合同所述“本X公司”指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X公司。

本合同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且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

本合同所述“交通工具”包括“公共交通工具”和“出租车”: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规章、制度运营,有固定行驶路线、固定行驶时间表,以乘客身份乘坐需要付费的交通工具,包括飞机、轮船、火车、市内公共汽车、市内公共电车、长途公共汽车、地铁列车、城市轻轨列车。

“出租车”是指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规章、制度运营,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思提供客运服务,且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

本合同所述“汽车驾驶员”是指市内公共汽车、市内公共电车、长途公共汽车、出租车驾驶员。

附壹: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和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项目

残疾程度

最高给付比例

第壹级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100%

俩上肢腕关节之上或俩下肢踝关节之上缺失的

壹上肢腕关节之上及壹下肢踝关节之上缺失的

壹目永久完全失明及壹上肢腕关节之上缺失的

壹目永久完全失明及壹下肢踝关节之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第二级

俩上肢、或俩下肢、或壹上肢及壹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俩个关节之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7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第三级

十壹

壹上肢腕关节之上缺失或壹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50%

十二

壹下肢踝关节之上缺失或壹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三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四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五

十足趾缺失的(注9)

第四级

十六

壹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30%

十七

壹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八

壹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九

壹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之上缺失的

二十

壹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之上的

二壹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二二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五级

二三

壹上肢三大关节中,有壹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0%

二四

壹下肢三大关节中,有壹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五

俩手拇指缺失的

二六

壹足五趾缺失的

二七

俩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

二八

壹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九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第六级

三十

三壹

三二

壹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之上手指缺失的

壹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之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壹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第七级

三三

壹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之上手指缺失的

10%

三四

壹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13)丧失的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且由保险X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

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之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之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大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之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且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俩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壹缺损及俩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俩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壹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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