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海关通关作业审单操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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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海关通关作业审单操作规范

南宁海关通关作业审单操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关区审单作业,统一执法,明确职责,提高通关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总署《海关通关作业审单操作规范》﹝署监发[2005]19号﹞及其他海关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 海关审单作业是指包括计算机电子审单、审单处专业审单和业务现场接单审核三个分工协作、紧密联系的作业环节。

第三条 海关审单作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总署监管司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海关审单作业,南宁海关审单处是关区审单作业的职能管理部门。

电子审单作业在各职能部门共同支持和参与下由海关通关管理系统自动完成,专业审单工作由审单作业科在南宁海关审单处领导下完成,接单审核工作由各业务现场在南宁海关审单处指导下完成。

第四条 审单作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业务规章,以风险分析和信息技术为手段,依托各职能部门提供的参数及业务数据库的支持,对申报人申报的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第二章 电子审单

第五条 电子审单是指运用通关管理系统的自动审单程序,按照预先设定的报关单的状态判断、逻辑检查、预定式布控、通道决策及其他控制条件,对电子数据报关单进行审核,确定是否接受申报、选择通道流向,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条 海关接受申报的电子数据报关单经通道判别处理后,分别按预先设定的通道判别参数转往相应作业环节,并自动对外发送相关通知。

第七条经电子审单转由业务现场接单审核/征收税费或放行环节进行处理的电子数据报关单,通关管理系统自动完成税费计征处理及舱单、外汇核销单、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进出口许可证件等相关备案数据的核注处理。

第三章审单作业科专业审单

第八条 专业审单包括常规专业审单、重点专业审单、报关单批量复审。

第一节 常规专业审单

第九条 常规专业审单岗位的基本职责是按照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对转由专业审单的电子数据报关单进行全面审核,对疑难电子数据报关单提出建议转重点专业审单岗位审核。

第十条 常规专业审单岗位在审单过程中应根据需要调阅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征免税证明、企业资信、舱单电子数据、价格信息资料以及通关管理系统提供的其他参考信息,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相互对照,进行综合审核。

第十一条 常规专业审单岗位应充分利用通关业务系统及估价网、风险网所提供的风险信息,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的逻辑合理性,并可根据预定式通关风险布控要求和通关风险预警提示,进行综合性风险分析,做出即决式通关风险布控,或向业务现场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环节提出对纸质单证进行重点核对的要求。

针对不同情况常规专业审单岗位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电子数据报关单:

(一)审结

常规专业审单岗位对经综合分析风险不高的电子数据报关单,可直接审结,交由业务现场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环节按照专业审单提示,对报关单继续进行审核,审单作业科应做好事后的抽查复核工作;通过人工风险判别,确认有疑点的,可对相关电子数据报关单下达风险布控后审结;

(二)挂起

常规专业审单岗位在审单过程中,对申报数据有疑问的,可采取将电子数据报关单“挂起”的方式,通知申报人与海关联系;情况特殊且条件允许的,可要求申报人到审单处审单作业科当面递交有关资料、样品和说明情况;但原则上仅限于南宁的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并经审单作业科领导批准,其它各通关现场因地理位置与审单处不在同一县、市级行政区划,原则上不要求申报人前往审单处审单作业科说明情况。

申报人前往审单处说明情况时,由审单作业科科长及相关审单关员负责接待;对经电话、传真等形式可了解情况处置电子数据报关单时,亦可通过上述方式了解情况后审结,但应将有关资料作好批注和归档管理。

对超过半个工作日不与海关联系的,常规专业审单岗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退单、转岗、布控后审结等方式进行处理。

(三)转岗由现场处理

常规专业审单岗位经过综合分析存在风险但审单作业科无法根据电子数据做出准确审核,需要通过发挥现场优势完成审核工作的,可将电子数据报关单转岗至现场通关部门,由现场根据专业审单岗位提示和要求进行处理。

(四)转岗由重点专业审单岗位处理

常规专业审单岗位经综合分析存在较大风险或疑难问题,如需进行专业认定、现场验估、估价等程序的电子数据报关单,应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和理由转重点专业审单岗位处理。

(五)退回处理

常规专业审单岗对不符合《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或未能满足海关业务操作要求的电子数据报关单,专业审单关员可将其退回,并说明退回原因及有关更正要求。

在电子数据报关单审结前,审单关员不得接受申报人提出的退回修改要求。

对于退回处理后电子数据报关单所涉及税款可能有壹万元以上(含壹万元)差异的,或许可证件管理要求发生变化的,需经审单处处领导审批。

对于由专业审单岗位转由现场海关审结的报关单,现场海关不得进行退单操作。

第十二条常规专业审单岗在通过人工审核前应对计算机系统审单结果提示信息进行分析,重点审核提示风险值较高的报关单,查找原因并予以解决。

对于系统提示风险值为7级及以上的需经三级审批后方可通过审核。

第十三条常规专业审单岗原则上对电子数据报关单审核不得超过半个工作日。

对商品归类、估价、原产地、贸易管制措施、知识产权保护、贸易统计等方面问题,海关总署或有关职能部门已作出明确规定或行政裁定,或已制定出量化标准的,常规专业审单岗位应遵照执行。

第二节 重点专业审单

第十四条重点专业审单岗位负责对转岗到本岗位的电子数据报关单进行重点审核,并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根据具体情况可选择第十一条

(一)、

(二)、(三)、(五)等方式处理电子数据报关单。

(二)外转现场协同估价。

经过综合分析价格风险较高的,重点专业审单岗可将电子数据报关单转岗到现场验估岗位,要求履行估价程序;待现场完成相关估价程序并形成初步审价意见后,将电子数据报关单转回重点专业审单岗位继续完成审单工作;涉及审价审批的相关单证由现场传真到审单作业科审批归档;根据《南宁海关估价工作实施细则》需要报备的,由重点专业审单岗做好报备工作。

(三)外转现场验估。

重点专业审单岗位认为需要对申报货物进行验估的,应将电子数据报关单转岗到现场验估岗,按《南宁海关进出口货物验估作业工作规程》办理,待现场实施验估完毕后由重点专业审单岗位根据验估结果继续完成审单工作。

审单作业科对现场验估岗位反馈的验估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派员到现场进行复核。

(四)对存在重大疑难问题的,重点专业审单岗经审核后仍然无法审结的电子数据报关单,应及时提交处领导进行专题研究,如经专题研究后仍无法解决的,应按规定程序提交有关业务职能部门进行专业认定,待专业认定结论出来后,由重点专业审单位根据专业认定结果完成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 重点专业审单岗位按本规范第十四条第

(二)、(三)、(四)款的方式进行审核时,可视情况凭企业申请办理担保手续;涉及估价审批的相关单证由现场传真到审单作业科审批归档;根据《南宁海关估价实施细则》需要报备的,由重点专业审单岗位做好报备工作。

第十六条重点专业审单岗位对转岗到本岗位的电子数据报关单作审结处理后,应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原常规专业人工审单岗位。

第十七条 重点专业审单岗认为必要时,经报请主管领导同意后,可直接要求对特殊电子数据报关单进行重点审核。

第十八条 对转入本岗位的电子数据报关单,重点专业审单岗原则上在半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置,具体处置中涉及专业认定、估价、验估、保证金、风险单录入等按照相应的工作时限完成。

第三节 报关单批量复审

第十九条 报关单批量复审是指通过对已审结报关单数据的综合复核,发现和纠正通关数据差错,统一、规范审单作业操作,开展风险分析、捕捉,进一步指导审单作业,加强海关内部监督制约。

第二十条 审单作业科设置报关单批量复审岗位,通过事先确定比例或设定条件,对人工审核的电子数据报关单进行复核,从多角度对报关单及其他相关电子数据进行综合汇总、交叉对比,检查分析专业审单的工作质量。

批量复核的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一条 报关单批量复审岗位应收集和整理通关风险基础信息,运用风险分析技术对信息进行系统加工,并将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同时应跟踪观察尚未确定的通关风险疑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验证,并提出相应的处置意见。

第二十二条 报关单批量复审岗位发现人工审单环节工作差错的,应由审单作业科作更正处理。

第四章 业务现场接单审核/征收税费

第二十三条 业务现场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环节的基本职责是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与纸质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是否相符、齐全、有效;执行审单处及其他部门下达的指令,并结合本环节业务下达布控指令;通过单证审核、实施验估等方式,对报关单进行复核;征收税费及保证金;办理授权范围内的电子数据报关单的修改手续;报关员记分管理;受理及转报申报人的通关事务申请及业务咨询等。

第二十四条 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环节可设置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税费核注、验估、通关事务担保及对外咨询等岗位。

各业务现场可结合业务实际对上述岗位进行适当调整合并。

第二十五条 接单审核岗位应验核报关企业和报关员资格,接受申报人递交的纸质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确认电子数据报关单已经电子审单或专业审单审结通过,并完成以下工作:

(一)审核纸质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是否齐全、有效,以及纸质报关单上报关单位及报关员签字、盖章等是否齐全;

(二)进行“单机核对”、“单单相符”的审核,审核报关单电子数据与纸质报关单数据是否相符,纸质报关单填制内容与随附单证内容是否相符;

(三)根据审单处理结果信息,完成对经电子审单或专业审单审结通过的电子数据报关单数据的复核;

(四)根据电子审单、专业审单及其他部门的提示信息和指令,完成上一环节交办的重点审核事项,并按规定反馈;

(五)充分运用风险分析技术,根据通关风险预警提示,进行通关风险分析,下达即决式风险布控。

第二十六条 接单审核岗位发现申报人提交的报关单证不齐全或无效、报关单电子数据与纸质报关单数据不相符,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嫌疑的,应使用系统所设置的功能中止电子数据报关单接单操作,并要求申报人补齐所缺单证或重新提供正确单证。

第二十七条 接单审核岗位对经人工审核报关单数据有异议的,应与审单作业科联系:

(一)审单作业科复审后确认数据有误的,根据《南宁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工作规程》办理相应的电子数据报关单的修改、撤销等操作;

(二)审单作业科复审后难以确定的,由审单作业科提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专业认定。

第二十八条 接单审核岗位审核报关单无误的,按规定对进出口报关单、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进出口许可证件、征免税证明等纸质单证进行批注、签章。

第二十九条 征收税费岗位应审核发票内容与申报内容是否相符,审核适用税率、汇率等计税要素及税额是否正确。

经审核无误的,打印各类税费缴款单据,加盖印章,并通知申报人缴纳税费。

征收税费岗位应按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自行处理或转报有关退补税、滞报金减免等审批事项,并按审批结果进行相应操作。

第三十条 税费核注岗位负责核对税费缴款凭证是否真实有效;对税费金额进行单机核对,并作核注处理。

第三十一条 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网上税费支付项目联网缴纳税费的,其税费单据的打印、税费支付、税费核注等操作按《网上支付作业操作规范》办理。

第三十二条 验估岗位应根据专业审单和接单审核岗位提出的验估要求,按《南宁海关进出口货物验估工作规程》规定程序进行验估,提出确定商品归类、价格或原产地的处理意见并反馈验估结果。

按照专业审单和接单审核岗位的要求,验估岗位可以根据验估结果继续完成审单作业。

验估岗位也可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提示和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自主开展验估并及时反馈情况。

验估关员查看货物时,应与查验部门联合进行。

第三十三条 通关事务担保岗位根据总关授权负责接受申报人的担保申请,初审后根据授权规定按照《南宁海关保证金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逐级报批,并负责保证金(函)的收取、结案、单证保管以及财务对帐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接单审核/征收税费作业完成后,应按规定及时将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流转下一作业环节。

纸质报关单证应通过内部渠道在海关各作业环节流转,确需由申报人代为传递的,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 对电子审单或专业审单后直接由风险分析/放行环节(选择查验)处理的报关单,风险分析/放行环节应按相关制度规定完成作业操作。

第三十六条 接单审核岗位应每月对电子审单审核通过的电子数据报关单进行综合复核,审核报关单各项数据是否完整、统一、合理。

对审核发现的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七条 各接单现场可设置“电子排队”系统和接单专用信箱,实行统一接单、派单和签退报关单证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各接单现场在进行接单、打印税费、询价、验估、估价、送检等相关业务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时限规定。

第五章 审单作业联系配合

第三十九条 审单作业科和各接单现场应在总关审单处统一指导下,遵循“统一程序、提高效率、相互配合”的原则,与有关部门共同加快对审单作业中发生问题的处理和解决。

第四十条 审单作业科和各接单现场应设定专岗,指定专人定期对所下达的布控指令或审核结论进行跟踪,通过接收和分析物流监控及其他相关部门处置结果的反馈情况,对布控的有效性和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形成审单、监管通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联动机制。

第四十一条 审单作业科和各接单现场在审单过程中遇到归类、估价、原产地、进出口商品适用的税率或汇率、贸易管制措施、知识产权保护、备案数据等疑难问题的,应在有关规定工作时限内报相关职能部门确认;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规定工作时限内予以答复。

对审单过程中遇到的需由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问题,审单作业科和各接单现场应在规定时限内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审单作业科和各接单现场在审单过程中发现有走私违规嫌疑的,应及时联系物流监控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核实情况后,备齐有关单证移交缉私部门。

第四十二条 由审单作业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审单作业科和各接单现场应加强与法制部门的联系配合,并按规定上报有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需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实施监控检查手段的,一般情况下,应通过风险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以预警式、预定式布控指令的形式通知审单作业科和各接单现场;遇特殊情况,也可以纸质《布控单》形式通知审单作业科和各接单现场,审单作业科和各接单现场应注意保密并积极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 统计部门需核实有关统计数据的,可向审单作业科和各接单现场提出核实要求。

审单作业科和各接单现场应将核实结果在规定工作时限内及时向统计部门反馈。

第四十五条 审单作业科和各接单现场在审单作业过程中需取样化验的,应根据《南宁海关送检化验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抽样送检工作。

第四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在复核、监控、分析进出口货物数据时发现报关单申报错误,应根据《南宁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工作规程》办理报关单的修改及撤销工作。

第六章 审单作业纪律

第四十七条 总关应加强对关区审单作业的监督管理,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审单队伍建设。

审单作业科和各接单现场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制度,明确办事纪律和廉政规定。

第四十八条 审单关员不得擅自变更、修改、撤销报关单数据,严禁参与、庇护进出口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审单关员不得为申报人的利益向海关其他相关作业岗位或环节打招呼、施加影响等,干扰正常的通关作业秩序;同时也不得因上述原因而影响正常审单作业。

第五十条 审单关员应按“规定、程序、职权、时效”审单,避免执法随意性,对审单操作中发生的问题,认为无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总署行政规章的规定处理的,应向科长岗位或上一级请示汇报,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十一条 审单关员在审单操作时必须严守海关业务秘密;在办理商品归类、海关估价、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的审单操作时,应根据海关的有关规定为申报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 审单作业各环节应加强联系配合,保证通关效率。

正常情况下,审单作业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五十三条 审单关员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审单作业的,需报上一级领导批准,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范根据基本通关方式的审单作业流程制定,本规范确定的审单操作的原则要求适用于其他通关方式,其他通关方式的作业流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电子数据报关单的修改和撤销工作按《南宁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审单作业由于通关管理系统运行故障不能正常进行的,应及时上报并按照相应的通关作业应急方案处置。

第五十七条 本规范所称报关单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规范所称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包括加工贸易电子账册。

第五十八条 本规范由南宁海关审单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范自2006年8月15日起施行,原《南宁海关通关作业审单操作规范》﹝南关通[2005]4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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