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主副井提升系统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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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主副井提升系统管理制度

煤矿主副井提升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鹤煤公司本部矿井及各区域公司。

第二条各矿要建立健全主副井提升系统管理流程,规范管理机制,明确各级管理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岗位责任制,提高各个环节的安全运行水平。

第三条提升司机、信号工、摘挂钩工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严格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认真执行“两述法”。

第四条主副井提升系统每月至少进行一次8-24小时的停产预防性检修。

第二章设备维护管理

第五条各矿应严格执行副井提升系统准运证和月度安全评价制度,准运证由机电部验收后发放;主井提升系统推行表单化管理,每月由机运科组织人员按照表单规定的标准逐条对标。

安全评价必须由机电矿长亲自组织,分组评价,对存在的隐患实行闭环管理,并针对隐患存在的原因从设备和管理方面进行剖析,杜绝重复隐患,评价原始记录要存档备查,检查人员签字。

每月的安全评价必须按照规定日期进行,由于特殊原因需变更时必须提前3天上报机电部。

安全评价要针对标准逐条对照,严禁流于形式。

第六条矿井主副井提升系统各环节的运行和维护都必须责任到人,实行包机制。

矿机电(区)队负责制定运行维护责任制和包机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包机制度要严密细致,不留死角,提升系统发生问题要严格按照包机制追究责任。

第七条各矿机运科应指定一名副科长或技术人员负责主副井提升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机电队应成立提升系统维修专业组,专门负责提升系统的维护和检修。

第八条各矿要建立并严格执行干部上岗制度。

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必须每月对提升系统巡回检查1次,机运科长、主管队长每月对提升系统巡回检查不得少于2次,机运科分管人员、区队分管副职及主管技术员每周检查不少于1次。

要重点对钢丝绳及连接装置、天轮、电动机、减速机及连接装置、主轴装置、电控系统、液压站、安全设施、保护、信号系统及绞车房内的牌板制度、记录等进行详细检查,并作好记录。

第九条机电队认真做好主副井提升设备及各种保护装置的维护和管理,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条至第四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规范提升装置及各种保护的检查、维护、试验等工作。

第十条加强对提升系统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高效运转。

每天必须有不少于2小时的检查检修时间,完成《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内容,并作好检修记录,无特殊情况任何人无权取消提升系统的日检工作。

第十一条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健全、完善信号及信号闭锁装置,信号应声光兼备。

同时,还应设置与正常工作信号有明显区别的紧急停车信号,不管是井底还是井口,发生紧急情况需立即停车时,必须有直通绞车房的紧急停车信号,防止事故扩大,综合信号保护装置有紧急停车功能的可不设紧急停车信号。

井底车场与井口之间,井口与绞车司机台之间,除有上述信号装置外,还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第十二条立井提升采用罐笼时,井口和最终水平推广使用摇台承接装置,中间水平严禁安装托罐闸,罐笼内应设置功能可靠的罐挡或阻车器,罐挡或阻车器只有在提升容器到达卸载位置时才能自动或人工打开。

第十三条立井提升采用的罐笼,乘人层顶部必须设置可以打开的铁盖或铁门,两侧装设扶手;进出口必须装设罐门或罐帘,罐门不得向外开,门轴必须防脱,罐帘应安装闭锁装置,即罐笼在运行期间乘坐人员无法打开罐帘。

单绳缠绕式提升绞车,其罐笼除通过楔形连接装置与主提钢丝绳连接外,还要采用4根安全链(根据罐笼自重采用相应规格的安全链)将罐笼与楔形连接装置连接在一起。

第十四条立井罐笼提升系统的井口和各水平进罐轨道上均应装设复式阻车器,阻车器必须与信号和罐位闭锁,罐笼未到位,打不开阻车器,阻车器未关闭,发不出开车信号。

提升或下放超重、超大、超长的材料和设备时要制定专项措施,由专人负责物料的捆绑、提升物的平衡、提升过程障碍物的清除等工作。

第十五条副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使用的摇台必须与罐笼停止位置、阻车器和提升信号系统联锁。

所有联锁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

第十六条主副井提升装置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装设各种保护装置。

为将防止过卷装置、防止过速装置、限速装置和减速功能保护装置设置成相互独立的双线型式,采用单PLC控制的绞车必须加装后备保护装置。

第十七条各矿要首先根据提升系统负荷计算出液压站的制动油压,然后再作调整,当最大负荷变化时要及时调整,计算资料机运科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加强提升钢丝绳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一)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副井主提钢丝绳为5%,主提钢丝绳为10%;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缓冲钢丝绳为10%;罐道钢丝绳为15%。

(二)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提升钢丝绳、制动钢丝绳、缓冲钢丝绳为10%;罐道钢丝绳为15%。

(三)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论断丝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更换。

(四)摩擦提升机提升钢丝绳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平衡钢丝绳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4年,平衡钢丝绳在井底必须安装尾绳分绳器。

第十九条完善井口供暖设施,冬季期间天轮、提升容器、井筒和井底不得结冰,特别是天轮每天都要检查1次,每半年打开轴承座检查1次,并留有记录。

天轮处推荐安装摄像仪,以便绞车司机实时了解天轮的运转状况。

第二章设备检查检验

第二十条各矿必须对金属井架、井筒罐道梁、梯子间和其它装备及井筒内管线的固定和锈蚀情况,每年由机电矿长组织检查一次,特别是发现防腐层剥落,要及时补刷防腐剂。

井架或井筒装备有缺陷的应及时处理,否则要列入整改计划按期整改,机电矿长负责督促落实。

对立井提升容器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间隙和井壁的状况每半年检查1次,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必须留有记录。

第二十一条加强立井提升井架、罐道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一)主副井井架变形及位移情况每年至少测试一次,由机运科会同矿地测科或委托其它有资质的部门进行检测。

此外,要加强井筒罐道垂直度的测试工作,木罐道每半年测试1次,其它形式的罐道每年测试1次。

对于井架、罐道已经发生位移、变形的矿井,要适当增加测试次数,以确保及时掌握有关数据,采取相应措施。

对于检测结果要认真分析,对于变形、移位的要及时研究调整方案并付诸实施,或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测试记录由机运科存档备查,并将书面检测及整改报告报机电部备案。

(二)机运科要定期组织人员对罐道进行检查和维护,全井筒罐道要分段分期进行检测,重点检查罐道质量、固定情况、罐道和罐耳的磨损程度等。

其检测循环周期为:

木罐道6个月,钢轨罐道、组合罐道12个月,钢丝绳罐道2个月。

第二十二条分管主副井提升系统的副职、技术员每月必须针对提升机电控系统、保护系统、信号系统、安全设施、机械部分、天轮、钢丝绳(包括主提钢丝绳、罐道钢丝绳、制动绳、缓冲钢丝绳)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

第二十三条严格按照《鹤煤集团机电设备运行检查检验管理规范》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加强钢丝绳的检查、检验和维护工作,重点对断丝、直径、锈蚀、固定和张紧装置等方面详细检查。

(一)机电队维修工必须按期对钢丝绳及其固定和张紧装置进行检查,并有记录。

对提升钢丝绳、罐道绳,每日检查一次;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绳(包括缓冲装置)、缓冲钢丝绳至少每周检查1次。

罐道绳刚性系数每2年测试一次,不符合规定时要及时调整。

制动钢丝绳、罐道钢丝绳推广使用密封钢丝绳。

制动钢丝绳上端应使用钢丝绳缓冲连接装置,下端应装设符合规定的可切断拉紧装置,防止二次抓捕。

(二)对于提升钢丝绳、罐道绳,机运科分管人员每月现场检查不少于2次,机电队分管队长每月现场检查不少于3次;对于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绳、缓冲钢丝绳,机运科分管副科长每月现场检查不少于1次,机电队分管队长每月现场检查不少于2次。

第二十四条当班司机要配合维修工对过卷保护、松绳保护、闸间隙保护进行试验,一人试验一人监护,记录必须同时签字。

此外,还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巡视,并做好记录,当班司机和维修工要在记录上签字。

1.电机振动、温度、噪音、电流、碳刷、对轮情况等;

2.联轴器、离合器闭锁情况、啮合齿轮、油缸;

3.减速器运转情况、漏油情况、螺栓完好情况;

4.滚筒装置完好情况、螺栓紧固情况、轴承或轴瓦(铜瓦)的噪音等;

5.制动装置:

系统油压、二级制动油压、残压、油位、电磁阀、温度等;

6.润滑装置:

润滑泵、电动机、油路、油压;

7.深度指示器装置;

8.调绳装置、定车器;

9.电控装置:

操作台、操作开关、电控盘、电气制动装置、变频器、换相器、消弧装置、加速接触器(或可控硅加速柜温度、排风扇等)、换向器栅栏门闭锁开关、各种仪器仪表(电压表、电流表、油压表、毫安表、温度表、电度表)等;

10.信号装置:

提人、提物、检修、事故信号;井口与井底和绞车房直通电话。

第二十五条提升机维修工每班必须对井筒(架)设置的过卷保护、安全门闭锁、满仓保护、信号装置(立井安全门、罐位、摇台(罐座)、阻车器等与提升信号联锁情况)进行一次试验,并对以下内容进行巡视,做好记录。

1.提升容器:

检查锈蚀、磨损、铆接、容器内的阻车器、安全门、罐帘、罐耳;

2.连接装置的完好性;

3.防坠器;

4.罐道罐耳磨损及间隙;

5.井底、井口车场阻车器、摇台、推车装置;

6.井底井口装卸载装置;

7.天轮;

8.钢丝绳、罐道绳;

9.滚筒上的衬垫;

9.井架;

10.缓冲装置、防撞梁和托罐装置;

11.定车装置;

12.井口及井底液压站;

13、其它保护装置。

第二十六条主副井提升设备必须定期做好以下检验、检修和技术性能测试,由机运科长负责组织,机电队长负责落实,并填写记录,资料存档机运科,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督查。

各种检验、检修必须实行图表式管理。

1.副井提升设备每年做一次技术测试和工序能耗测试,主井提升设备每3年做一次技术性能测试,新安装和大修的提升机必须做一次技术性能测试。

技术性能测试报告严格执行“两级”审阅制度,即机电矿长、机运科长必须审阅签字,对于检测出的隐患要积极整改,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整改后需经有资质的单位重新测试,并出具测试报告单;

2.液压站每年检查检验1次油质,必要时按规定要求换油并清洗电磁阀和制动器;

3.主副井提升绞车减速机所用润滑油每年做一次油质检验,必要时换油,每年(换油时)应对减速器齿面和间隙进行检查并做记录。

每半年对轴承检查一次,每年对轴瓦及轴瓦间隙检查、调整一次,每2年做一次铁谱分析;

4.对立井提升容器与提升钢丝绳连接的楔形连接装置进行编号建档管理。

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对主要受力部件、联接销轴进行探伤检验,不符合规定时要立即进行更换。

楔形连接装置的累计使用年限单绳提升不得超过8年,多绳提升不得超过10年;

5.绞车主轴、天轮每年探伤一次;

6.严格按照规程要求做好钢丝绳悬挂前和使用中的检验和更换工作;

7.新安装和大修后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使用中的防坠器每6个月做1次不脱钩试验,每年做1次脱钩试验;

8.油压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其他仪器、仪表每年校验一次;

9.每年对罐笼至少进行一次刷漆防腐,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三章技术资料的管理和人员培训

第二十七条提升机房应悬挂包机人员名单、司机岗位责任制和设备完好标准、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要害场所管理制度、定期检修制度、巡回检修图表、提升机技术特征、制动系统图和电气系统图;并健全交接班记录、提升装置检查记录、检修记录、安全保护试验记录、钢丝绳检查记录、事故记录、要害场所登记簿等。

第二十八条机运科要建立主副井提升设备档案,做到一台一档,内容齐全。

设备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设备简介、设备履历、设备技术参数、设备大修记录、设备更新改造记录、试验记录、设备历次事故记录、设备历次性能测试和关键部件探伤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提升机司机应由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热爱本职工作的人员担任。

选任新司机,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45岁以下。

矿机运科对提升司机每年要进行专业化培训一次。

每个司机除应能准确无误地独立操作外,还应了解所操作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结构和工作原理,并能处理一般故障。

第三十条提升机司机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且持证上岗,凡指派无证司机上岗或擅自上岗开车,一律按照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处理。

第三十一条信号工、摘挂钩工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三十二条设备或设施每次检修时,应详细记录检修部位、更换零部件名称、检修前后的技术数据及涉及设备质量和运行安全的资料,检修后一星期内主管技术员应将记录收集整理并记入设备的技术档案。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副井提升系统没有准运证私自运行的,对机电矿长罚款1000元,对机运科长、机电队长罚款500元。

第三十四条副井提升系统月度安全评价没有认真执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不符或经机电部抽查评价项目不全面的,当月“双基”考核扣1分/条;如果存在重大隐患,矿未排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对机电矿长罚款1000元/条,对机运科长、机电队长罚款500元/条,当月“双基”考核扣1分/条。

第三十五条安全防护设施、保护装置、信号系统、各种闭锁装置不健全或失效及设备存在重大缺陷又没有整改计划的,对机电矿长罚款1000元/项,对机运科长、机电队长罚款500元/项;造成事故的依据相关法规、文件、制度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立井提升井架、井筒装备的检测工作没有按照规定周期进行,或检测不认真的,对机电矿长、机运科长罚款1000元/次,机运科分管人员罚款500元/次,对机电队分管副职罚款300元/次。

第三十七条分管主副井提升系统的机电队副职、技术员没有开展提升系统月度专项检查的,对主管队长罚款1000元/次,对分管副职、技术员罚款500元/次。

第三十八条各级相关领导严格按照规定做好钢丝绳日检、月检记录的审阅签字工作。

机电队维修工没有按期对钢丝绳进行认真检查或钢丝绳不满足使用条件而又没有更换计划的,对主管队长罚款500元/次,分管队长罚款300元/次,维修工罚款200元/次;机运科分管人员、机电队分管副职没有按期对钢丝绳进行现场检查的,对机运科长、主管队长罚款500元/次,对机运科分管人员、机电队分管副职罚款300元/次。

第三十九条维修工、绞车司机没按规定进行日检,或检查内容不全面的,对机电(区)队主管队长、分管副职罚款500元/次,对维修工、绞车司机罚款200元/次。

第四十条提升系统每天检修时间少于2小时的,对机电矿长罚款1000元/次,对机运科长、机电队长罚款500元/次;机电队检修质量差或检修人员不负责任,隐患没有及时处理而发生事故的,对主管队长罚款1000元/次,对检修人员每人罚款500元/次,并依据相关规定、制度和管理办法追究主管队长和检修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提升系统没有按照周期进行试验、检验、探伤、性能测试的,对机电矿长罚款1000元/项,对机运科长、对机电队长罚款500元/项,对机运科分管人员罚款500元/项。

第四十二条提升系统没有实现一台一档,或资料不齐全的,对机电副总罚款500元/项,对机运科分管人员、主管技术员罚款300元/项;提升机房内牌板制度不全或与实际不符的、记录不齐全的,对机运科分管人员、机电队分管副职、机电队主管技术员、分管技术员罚款200元/项。

第四十三条绞车司机无证上岗或单人上岗时,不论发生事故与否,都要根据情节轻重对机电矿长处以1000元及以上罚款,对机运科长、主管队长处以500元及以上罚款;信号工、摘挂钩工无证上岗或顶岗的,对指派人罚款300元/次,对当事人罚款2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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