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金祥两全保险分红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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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金祥两全保险分红型

信泰金祥两全保险(分红型)

信泰金祥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若您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5

v本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v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3.1

v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借款的权利………………………………………………………6

v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9

☞您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v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5

v红利是不保证的…………………………………………………………………………………3.1

v您应当按约支付保险

信泰金祥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金祥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信泰金祥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现金价值表、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

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11.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1.2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

1.3

投保年龄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以周岁11.3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周岁。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1.5

犹豫期

自您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

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申请解除本合同。

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但我们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之和。

第一保单年度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为各保单年度的红利保险金额之和。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11.4或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如下公式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身故时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身故时的已交费年度数÷交费期间年数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日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

年金转换选择权

本合同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将其全部或部分满期保险金按我们当时正在销售的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产品的约定转换为年金。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1.5;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1.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1.8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11.9。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红利事项

3.1

红利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分配红利和红利分配方案,并寄送红利通知书,若本合同于保单周年日确定有红利,我们将进行分配。

红利是不保证的。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3.2

保单红利

本合同的红利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即增加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

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

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将在本合同终止时给付,并至多分配一次。

终了红利有以下三种情况:

(1)满期终了红利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终了红利分配,我们将以增加满期保险金的形式给付。

(2)体恤金终了红利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且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终了红利分配,我们将以增加身故保险金的形式给付。

(3)特别终了红利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上述两项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终了红利分配,我们将以增加本合同现金价值的形式给付。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的,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您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支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合同效力的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合同效力的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计算上述补交保险费利息的利率按您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时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11.10上限确定。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的本合同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权益

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借款,但借款金额加上各项欠款及利息的总和最高不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80%,每次借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在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借款当时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借款及利息最迟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

未能偿还的,利息将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并入借款金额中,并以原借款期限为新的借款期限重新开始计息。

在新的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原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若借款及利息在新的借款期限届满日仍未偿还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和利率将按前述方法重新确定。

当借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1

明确说明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将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7.2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合同7.2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8.1

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

本合同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8.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您或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8.3

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满期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满期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有效生存证明。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8.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8.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的,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10.1

年龄确定与错误

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的有效保险金额高于应得有效保险金额的,我们有权更正并修正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正确年龄对应的有效保险金额;若已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被保险人正确年龄对应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的有效保险金额低于应得有效保险金额的,我们有权更正并修正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正确年龄对应的有效保险金额。

10.2

地址变更

您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您不作上述通知的,我们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向您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

10.3

未还款项的扣除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和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若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未偿还的保单借款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将扣除上述欠款及相应利息。

10.4

合同内容的变更

您和我们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0.5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11.1

保单年度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的前一日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1.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

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1.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1.4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11.5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1.6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1.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1.8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1.9

现金价值

包括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和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各保单年度末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载明于本合同现金价值表,保单年度末的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将于红利通知书中载明。

11.10

本合同约定利率

由我们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六个月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并宣布,宣布时间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

该利率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六个月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0.5%”为上限。

<本条款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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