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件新纶科技基建承包工程合同专用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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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件新纶科技基建承包工程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条件

xxx科技基建承包工程合同专用条款

 

xxx科技公司基建承包工程合同专用条款

前言:

该专用条款中“承包商”指承建项目的总包方/指定分包单位/独立承包单位。

一、施工管理

1、承包商的现场组织架构中,质量控制部门对所有专业质量(包括发包方指定分包商、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商)进行全面控制,因此质量控制应有专门的架构和人员。

2、承包商将严格按照发包方的文档管理要求提供施工管理过程的文档记录。

3、承包商在中标后必须按照发包方发出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除非上述规定与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有冲突,方可进行适当调整。

4、承包商标书中拟选的自有分包(包括劳务分包)在进场前必须依照相应的程序进行报审,在获得发包方或其授权代表(单位)确认后才能够进场施工。

5、承包商任何在正式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经过报审之后才能够使用,任何违反该规定而被发包方或其授权代表(单位)指令拆除或重新施工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6、xxx项目为工程师负责制,承包商应用的所有材料、方案必须通过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开始下一步工作。

7、承包商工期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议标文件承诺执行,但具体的施工计划及分包确定及材料、设备进场计划,须与发包方及相关方合理协商确定。

二、总包方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此条适用于总分包合同模式下的总包、分包合同)

1、总包方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流程应当是从计划、报审、报批、订货、到场、验收等全流程的管理方案及流程。

2、总承包进度计划中各分包的分项计划(如机电安装调试、消防安装调试、幕墙工程、装饰工程、弱电工程、样板及检测等等)将依据工程项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安排,因考虑不周而导致项目工期延误将不获批准。

3、总承包/分包单位投标文件中间说明的时间安排计划,将依据工程的实际进展进行修订,并承诺该时间计划将不作为将来施工和索赔的指导依据。

4、总包方对总承包范围下的所有专业及分包单位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承担所有照管责任,任何影响到工程质量(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方案的审查、材料报审、材料进场、工程隐蔽、分项调试验收等)、施工进度(包括但不限于:

图纸深化进度控制、材料审批进度控制、材料订货和到货进度控制、人力资源和施工机具进场要求等等)、安全文明生产(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统一管理、施工水电统一管理、现场安全统筹管理、临时设施管理、垃圾清运等等)问题,总包方都必须做到提前管理,并承担因此引起任何责任结果。

5、总包方合同金额中已包括对分包单位的照管管理费,总包方不得再向分包单位收取诸如现场配合费、总承包管理协调费、保安费等费用,现场水电费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执行。

6、指定分包/指定供应之工作均为总包合同之一部分,总包方须负责办理施工许可、管理、组织、协调、照管、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合同规定应由总包方承担的责任及义务;如有分包单位/指定供应方对不合理收费进行投诉,并举证属实,将在总承包合同总价内双倍扣除索要的不合理收费费用。

7、总包方将统筹所有专业及分包单位的图纸深化设计(包括审查分包深化设计图纸)管理,承担相应审查责任,并完成综合管线图、综合土建图/综合预埋预留图,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方的协调管理。

8、总包方还需统筹负责所有专业及分包单位材料报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分包单位应承担在分包承包范围内的深化和材料报审不及时而导致总包方工期延误的责任。

9、总包方须统一组织和协调各分包单位、供货单位编制成品保护方案(含具体措施及要求)并进行审核,总包方组织分包单位对各自范围内的成品进行严格保护,并组织分包单位配合其它单位产品保护。

10、独立承包单位的配合费用已计入总包合同金额内,总包方应按合同规定配合独立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三、图纸深化

1、承包商应获得中标通知书后在各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承包专业范围内的深化设计,并提交深化设计图纸和主要深化修改说明。

深化设计包括但不限于解决诸如给排水、强弱电、空调通风、消防等各专业管线之间的平面布置和垂直标高上的矛盾,或土建施工阶段预留预埋问题,或节点详细做法及设备造型而导致的管线调整问题,或精装修不能达到设计意图及效果等问题。

一般情况下设计师或发包方审批深化设计图纸不构成变更成立的依据,承包商亦不可以此向发包方索赔。

若承包商认为图纸深化中有属于变更的内容,须做出特别说明并应按照变更要求走变更流程。

但对于在深化设计图纸中未按变更流程审批的变更,发包方有权对加帐变更不予认可,对深化设计引起的减项按减帐变更在结算中进行扣除。

2、承包商应依据工程设计图纸进行预留孔洞的深化,任何因承包商方管理不到位而导致重新打孔、预埋不能使用的责任均由承包商承担。

3、因深化设计引致的相关施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非设计变更引起的尺寸调整、各种收口、磨边、避让、开孔开洞、与其他分包协调引起的变化等)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4、承包商须提交深化设计图纸供建筑师及发包方审批,并且深化设计中涉及的材料或设备标准不低于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或投标期间送审的材料的档次、标准。

深化设计图纸不得改变设计意图、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有明确要求的内容,如分隔尺寸、颜色、材质、规格型号(包括厚度、大小等)、表面装饰材料品种、施工工艺等。

四、技术/商务澄清

1、有关暂定金额中的项目,发包方有权要求其中一项或全部另行指定分包,承包商对此没有异议并保证不会因此而提出索赔。

2、所有标书中的单价不随市场波动、变更增加或减少而调整(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可以调整的单价除外)。

3、开办项目中所有报价都不随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而变化,而承包商需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全部内容,如承包商未完全履行承包商管理责任,发包方有权按实际发生扣除相应费用(如垃圾清运费、成品保护费、总包管理费(总包合同适用)等)。

4、承包商提出的RFI单时需同时提交报价,供发包方审核时参考。

5、承包商在投标阶段已经勘查过现场,并接受进入现场的实际情况。

对于现场垃圾、地下管线以及电缆的保护、现场周边的交通道路和绿地的保护及对周围各种环境(包括人为情况)打扰均已考虑在合同总价之中。

6、承包商在回标书和议标文件中承诺的设备投入、人员投入、机械投入、里程碑保证措施、劳务队伍的选择及投入、加工厂的选择等视为承包商于投标期间提供给发包方的最低标准承诺,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包方和监理发现有不遵从,将视情况并参考相关合同条款或工料单价表进行扣款和处罚。

若发包方或其授权代表、顾问认为承包商的投入无法满足项目进度和质量要求时,承包商应按照工程实际要求调整人力资源、设备等投入,以符合项目的整体要求;否则,引起的返工、工期延误等均由承包商负责。

7、承包商承诺,标书所有的技术偏离及商务偏离均已按招标文件格式明确提出,除此之外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即在回标文件中不再有隐含或隐藏之偏离条件。

8、若发包方收到甲指乙供材料供应商提出款项被承包商恶意拖欠且承包商无法证明相关款项已作支付时,发包方有权将相应款项从应付承包商款项中直接扣除,并将相应的款项直接支会给甲指乙供供应商。

承包商无权反对发包方上述做法,发包方直接付款给甲指乙供材料供应商也不会改变承包商有关对本合同范围内工程质量及工期应负的责任。

五、工期

1、由发包方原因引起的累计三个月的工期延误,承包商可索赔相应工期,但不向发包方索赔经济赔偿。

2、误期违约责任及违约金

1)由于承包商责任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完成工程,发包方将向承包商索赔,作为误期完工和误期竣工的违约金,合同金额为上限。

发包方有权从根据合同应付或届期应付予承包商的款项内扣除该金额。

2)根据项目的整体工程进度要求,如果承包商没有按时完成其中某个或部分里程碑工期要求,将被视为“阶段性延误”,同样要按上述标准暂扣工期延误赔偿金,但如果总工期没有延误,工期延误金可以返还。

3)如果实际完成时间与里程碑完工时间相差很大(阶段性延误超过三个月及以上),发包方将有权索赔和终止合同,承包商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并且承包商已完工程量的10%作为违约金从结算款中扣除。

4)若总包合同条件附录所订之延误赔偿率及赔偿上限与分包单位之延误赔偿率及赔偿上限有差额时,发包方将不会向总包方追讨有关的赔偿差额。

惟若总包方按总包合同本身亦须负延误责任时,此附带条件将不适用。

即当且仅当由于指定分包单位或指定供应商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总包方仅需承担与指定分包单位或指定供应商相同的工期延误罚款。

(此条适用于总分包合同模式的总包、分包合同)。

3、图纸深化、材料样板审批、施工样板审批的时间须包括在总工期内,如果建筑师按双方议定的合理时间内批复,不得以此要求索赔工期,由施工单位报送的深化设计图纸和材料不合格所延长的审批时间,也不可索赔工期。

六、竣工验收、结算验收

1、本合同工程验收需经过政府部门验收、建筑师竣工验收、发包方的结算验收。

发包方的结算验收包含物业管理部物业接管功能验收、工程验收部负责的实物结算验收。

2、竣工日期以建筑师发出的《竣工证书》上记载的竣工日期为准,合同结算完成以发包方的结算验收完成并收到发包方工程验收部发出的《结算验收报告》及工程验收部确认的《结算验收问题关闭清单》为前提,《结算验收报告》包含实物结算验收报告、物业接管功能验收报告、报批报建完成情况、工程文档归档情况报告等内容。

3、在发包方工程验收部负责的实物结算验收完成之前发现的工程遗留缺陷问题,承包商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按要求整改完成的,发包方有权指定其他单位负责,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将从承包商合同结算金额中扣除。

自《结算验收报告》各方签字之日起,承包商须在1个月内完成《结算验收报告》中所列缺陷问题的整改,承包商未能按时完成的工程缺陷,发包方有权指定其他单位负责,所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从承包商的结算款中扣除。

七、质量标准及要求:

1、招标文件约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为合格,即工程质量完全符合国家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

2、如果总包合同文件中承诺的质量验收标准高于此标准,总包/分包单位均以总包合同文件中承诺的质量标准为准。

(此条适用于总分包合同模式的总包、分包合同)

3、凡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半成品必须经过报审及进场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所有设备/材料/半成品的报审和验收必须符合合同文件之规定,不得有任何的“绕过”行为,出现“绕过”行为而未经报验的设备、材料不允许在工程施工中使用,若已经使用必须无条件拆除重新检验或翻工处理,发包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要求承包商不得使用未经认可的设备及材料;2)要求承包商返工;3)要求降低合同价款;4)解除合同。

4、材料原则上不代换,确属市场无货或缺货的材料必须经相关各方按照有关管理要求完成审批后才可代用,承包商必须事先预留足够的审批时间,代用材料应与设计(或合同)的材料为同等材质或优于设计的材料,所产生的价差由承包商自行消化。

如果降低标准,要在合同基础上扣除相应费用。

5、承包商承诺不使用以次充好、假冒、伪劣、质量低下的原材料或部件(包括承包商外购的原材料或部件),否则发包方可按《基建承包商诚信承诺书》约定进行处罚。

6、对于出现在保修期内隐蔽性的、合理的检查和试验都不能发觉的由于工程本身制造/安装造成的缺陷,即使质量保证期已过或已通过质保期检查验收,承包商仍有责任免费负责维修。

八、工程变更及结算

1、发包方对工程变更有严格审批流程,只有经项目经理签字及加盖发包方项目公章的变更指令方可视为有效指令。

承包商在收到有效指令后立即组织实施,并在14天内完成提交变更指令对工期及费用的影响报告,不得以工程变更费未确定为理由而拒绝或延误实施。

承包商在变更项目施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必须提交变更完成确认单给监理和项目组确认。

如根据图纸或变更资料无法计算工程量或造成返工的,承包商应在变更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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