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文化名家工作室补助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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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文化名家工作室补助管理办法

东莞市文化名家工作室补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东莞战略,充分发挥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专家的引领带动作用,全面提升全市文化队伍的整体水平,根据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东莞市“十百千万百万”人才工程行动方案》和《东莞市名师、名医、名家补助管理办法》工作要求,在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制定的《东莞市文化名家工作室扶持暂行办法(修订版)》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扶持原则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扶持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端引领。

以高素质人才引领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素质人才传帮带作用,加强人才开发培养,搭建人才成长平台,形成人才梯队。

(二)突出重点。

在整体推进文化工作的基础上,通过扶持东莞市文化名家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重点创作和推出一批影响力大、具有地方特色的公益性文化精品和项目,提升东莞文化软实力。

(三)控制总量。

工作室按门类设置,分期分批稳妥推进。

严格甄选,宁缺毋滥,扶持总量每次不超过20个。

第三章工作室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工作室是经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评定、授牌和统一管理。

工作室以挂牌名家(下称领衔人)姓名命名,并实行挂牌名家负责制。

第四条工作室由1名领衔人和至少3名成员组成。

其中,领衔人主持工作室全面工作,是工作室负责人;成员由领衔人选取,原则上为东莞户籍,须具有较强的业务技能,并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知名度。

第五条工作室必须在本市有固定的场所,常年开展正常稳定的活动;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工作台账完备,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示范性和地域代表性,文化特色鲜明。

第六条工作室领衔人必须具有东莞户籍,热爱文化事业,德艺双馨,乐于奉献,作风严谨,在专业领域具有较广的知名度和较大的社会影响力,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其中两项条件:

(一)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全国文物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广东省宣传思想战线优秀人才“十百千工程”培养对象、广东省青年文化英才、东莞市培养科技创新团队成员和领军人才入选者。

(二)近五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群星奖、文华奖)、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奖、音乐金钟奖、中国戏剧奖、中国图书奖、全国书法篆刻展览奖、全国美术展览奖、舞蹈荷花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等国家级权威奖项。

(三)近五年在本专业核心期刊[“”或“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发表或选载作品3篇以上;或参与国家文化部门组织的国家级重大展演、展览活动,担任主角或重要组织策划人。

(四)长期致力于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书画摄影、图书和文博文史等领域的创作推广或整理研究工作,具有创新性系列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知名度,对东莞文化建设和文化事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

(五)主持或承担过国家级文化类科研、创作、出版、技术开发等课题项目,或近五年主持或承担过省部级2项文化类科研、创作、出版、技术开发等课题项目。

(六)具有文化艺术系列副高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本领域类别的国家级社会团体会员资格,或者在全国性学术或专业委员会中发挥组织领导作用,担任主任、副主任或委员,其业绩在专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第四章扶持类别

第七条工作室原则上按以下类别进行扶持:

(一)文学类。

包括具有较高文化价值和学术性的文学创作项目、文艺评论与理论项目。

文学创作项目,主要指、、、、纪实文学等。

文艺评论与理论研究项目,主要指文学艺术评论和理论研究等。

(二)音乐舞蹈类。

包括创作、编导、表演具有较高艺术水平的音乐和舞蹈等。

(三)戏剧曲艺类。

包括创作、编导、表演具有较高艺术水平的音乐剧、话剧、歌舞剧、粤剧曲艺等。

(四)书画摄影类。

包括美术、书法、摄影的创作和理论研究等。

(五)图书类。

包括图书馆建设、图书出版、图书文献整理与研究等方面,研究成果正式出版或由国家核心期刊刊登;或者承担国家或省图书类研究课题。

(六)文博文史类。

包括文物保护、博物馆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文史民俗整理与研究、文献编着等方面有创新性研究成果,研究成果正式出版或由国家核心期刊刊登,或研究课题列入国家或省级文化项目立项等。

工作室扶持的具体类别,可根据我市年度文化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章主要任务和职责

第八条工作室主要任务:

(一)开展专业活动。

针对专业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工作实践与理论研究,组织创作或推出一批优秀文化艺术精品项目,总结发表一定数量的高质量论文或出版专着。

(二)推广工作成果。

在工作周期内,工作室领衔人应带领工作室成员开设一定数量的讲座、研讨会、报告会和论坛,或者制作专题记录片、开展现场指导、观摩考察、作品展演等,在全市介绍、推广工作室研究成果及其示范性经验做法。

(三)注重团队培养。

领衔人为工作室其他成员的导师,负责制订团队培养方案(包括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形式、研究专题、培训考核等),使工作室成员在工作周期内达到培养目标,使他们成为全市本领域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文化艺术人才,形成人才梯队。

第九条工作室领衔人职责:

(一)负责主持工作室工作,遴选工作室成员(名单须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备案);

(二)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和成员培养方案;

(三)负责组织开展文化专题实践研究,提供有价值的体现专业水平的成果;每年至少组织开设或展示2次市级以上高水平的研讨活动或专题讲座;

(四)针对成员特长实施全程指导,建立成员培训业务档案。

第六章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十条工作室每三年评选一次。

具体申报评审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报。

实行工作室领衔人个人自荐、单位和本门类文艺协会推荐相结合的形式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东莞市文化名家工作室申报表》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申报人员每次只可申报一个类别。

(二)资格审核。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艺术事业科对工作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齐全性进行审核。

(三)专家评审。

根据不同的文化艺术门类,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对象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四)讨论审定。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扶持对象,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定。

(五)媒体公示。

拟扶持对象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对存有异议的拟扶持对象进行复核。

(六)制定计划。

扶持对象以工作室名义制定今后三年的创作计划以及培养工作室成员的目标计划。

该计划将成为终结性验收的重要参考标准之一。

(七)签订协议。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与工作室领衔人签订《东莞市文化名家工作室协议书》,规定双方职责、任务及评价办法。

工作室领衔人将本工作室工作方案、成员组成情况、预期工作效果等相关资料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备案。

第七章管理与验收

第十一条市人才办负责工作室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工作室的申报评选、管理考核和经费监管等工作。

第十二条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建立工作室专业领域人才资源库,加强文化艺术名家宣传推广,及时发布工作动态和推广工作成果,实现优质文化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有计划、有重点地选送工作室领衔人到着名文化机构、高校、企业研修深造,开展文化交流合作等活动,提高参与外界竞争的能力。

第十四条工作室实行任期制,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扶持周期和工作周期。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所签协议,对各工作室进行过程性验收和终结性验收。

验收采取资料审查、抽样调查、成果验收等方式进行。

工作室需每年年末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撰写《年度工作进展报告》。

总结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媒体反映、受众反馈、经验体会、工作建议等,并附上文化交流研讨、展演、培训等资料。

第十五条过程性验收。

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次年对受扶持的工作室进行过程性验收,验收标准为:

(1)工作场所固定,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2)配备至少3名成员,有具体的成员培养计划和方案,有明显的指导培养人才提升发展的成果依据;(3)每年至少组织开设或展示2次市级以上高水平的研讨活动或专题讲座;(4)有承担或创作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第十六条终结性验收。

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对工作周期期满的工作室按类别重点进行成果验收。

工作室达到下列任意一项的,即为验收合格。

验收标准包括

(1)作品获市级以上宣传文化部门立项;

(2)作品获省级以上重要奖项;(3)组织策划在省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的研讨(或展演)活动1次以上。

其中,文学类、课题研究类(含图书、文博、非遗等)工作室的成果验收标准还包括在专业核心期刊[“”或“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发表或选载作品3篇以上;或在内地正规出版社出版发行作品1部以上。

第十七条过程性验收中发现工作室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其提出警告和限期(三个月)纠正。

(一)工作室管理制度不健全,档案资料不完整;

(二)不配合验收,提交的工作报告、验收资料不实的;

(三)没有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四)没有正当理由承担项目进展缓慢。

第十八条工作室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其予以撤牌,停止拨付补助资金,依法追回已拨付补助资金,并取消再次申报工作室资格。

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过程性验收不合格,逾期(三个月)不纠正的;

(二)终结性验收期间不配合验收,提交的工作报告、验收资料不实的;

(三)成果验收没有达到任意一项标准的;

(四)截留、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的;

(五)不设专账管理或账目不清的。

第十九条凡属工作室项目成果的作品、论文、专着、媒体刊载、技术资料、汇报材料和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标注“东莞市文化名家工作室”字样,版权归工作室所有。

第二十条工作室的项目成果,符合《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政府文件规定条件的,享有扶持,与本办法扶持不冲突。

第二十一条工作室的获奖项目,符合《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政府文件规定条件的,纳入《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奖励,与本办法扶持不冲突。

第八章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对工作室的补助资金实行“专项核定、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经费使用范围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每个工作室补助资金总额为30万元人民币,分三期拨付。

扶持资金按照30%、20%、50%的比例分三次划拨,经费划拨的时间节点分别为工作项目启动后先拨付启动经费9万元,次年过程性验收合格后拨付经费6万元,工作周期期满终结性验收合格后拨付经费15万元。

第二十四条经费拨付程序:

(一)经费申报。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每年12月前向市财政局申报下一年度工作室补助资金预算。

市财政局核准后,经费划拨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账户。

(二)启动拨付。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与入选的工作室领衔人签订《东莞市文化名家工作室协议书》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由该局报市政府核定后,向工作室拨付启动经费9万元。

(三)中期拨付。

次年9月份前后,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工作室进行过程性验收。

验收合格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后,向工作室拨付中期经费6万元。

(四)期满拨付。

工作室三年工作周期期满,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其进行终结性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后,向工作室拨付期满经费15万元。

第二十五条经费主要用于工作室的硬件建设和业务活动,包括工作室场所租金、办公设备购置,开展创作生产、课题研究和交流研讨,作品着作的出版、展演,以及开展培训和技术攻关等费用,经费使用权归工作室领衔人。

第二十六条若便于组织开展工作需要,工作室可向市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申请注册,办理法人代表资格等手续。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东莞市文化名家工作室扶持办法(修订版)》(东文广新通〔2016〕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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