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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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情形及处罚标准

1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轻微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可以及时改正并进行正常招标的,责令改正。

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已经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在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或违法行为涉及金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侵权后果严重的,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2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轻微违法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过失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且尚未造成不良后果,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弥补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中标无效。

   

严重违法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情节恶劣,或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中标无效。

3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的,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视情况可以不予罚款或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已产生后果,影响招投标活动正常、公平进行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情节恶劣,或已导致招投标活动结果违法的。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轻微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尚未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给予警告,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已经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并给其他投标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5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能主动纠正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对有关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较轻微,已及时弥补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已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虽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但违法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移交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6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能主动纠正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对有关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较轻微,已及时弥补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已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虽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但违法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移交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7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招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到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已经影响到评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对评标结果造成一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造成评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或影响评标结果的。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8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轻微违法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及时纠正且未实际实施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视情况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项目已实际实施但及时纠正可避免损失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项目已实际实施且纠正后任会造成损失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9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轻微违法行为

中标人转让、分包的中标项目尚未开始实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转让、分包无效,并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违法行为

中标人转让、分包的中标项目已经开始实施。

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违法行为

中标人转让、分包的中标项目已经开始实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移交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0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

订立的合同、协议未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且及时纠正的,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订立的合同、协议涉及实质性内容,但尚未实际实施的,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订立的合同、协议涉及实质性内容,已实际实施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情形及处罚标准

1

第四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审查备案过程中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标活动。

一般违法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严重违法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标活动。

2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招标结果无效,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属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般违法行为

违反本规定的,认定招标结果无效,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违法行为

违反本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认定招标结果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对属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发布招标公告不合要求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发布招标公告而招标的,招标无效,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发布招标公告不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未发布招标公告而招标的,认定招标无效。

 

(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情形及处罚标准

1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其行为没有对评标活动造成较大影响的,给予警告。

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或行为已经对评标工作和评标结果造成较大影响,无法挽回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

第五十七条: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人违反本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人违反本规定,给予警告,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情形及处罚标准

1

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轻微违法行为

招标人在限定期限内及时纠正,重新开始招标,没有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

一般违法行为

招标人没有在限定期限内及时纠正,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轻微损失的,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招标人未能在限定期限内及时纠正,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

 第七十三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轻微违法行为

前述行为情节轻微,可采取措施及时纠正,且不导致招标无效的,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违法行为

违反前述规定,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认定招标无效的,重新招标。

严重违法行为

违反前述规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恶劣,或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认定招标无效的,重新招标。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情形及处罚标准

3

第七十九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不影响整个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的,评标无效,重新评标,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影响整个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的,评标无效,重新招标,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

第八十一条:

“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违法行为

招标人违反本规定,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纠正,没有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标人违反本规定,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严重违法行为

招标人违反本规定,给中标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中标人违反本规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情形及处罚标准

1

第五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四)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五)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六)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七)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的;

  (八)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轻微违法行为

前述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可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违法行为

违反前述规定,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可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违反前述规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恶劣,或造成较大危害后果,且无法改正的,招标无效,依法重新招标,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

第五十一条: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能及时纠正,且未对评标活动产生实质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情节恶劣,或对评标活动已产生实质影响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不致影响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且主动采取措施纠正的,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已影响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或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情形及处罚标准

4

第五十四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及时纠正,且不影响整个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评标无效,责令重新评标,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已影响整个招标活动公平、公正的,评标无效,责令重新招标,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

第五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

  

(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三)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四)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五)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六)中标人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上述情况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可以纠正,不影响招标项目实施的,责令改正,视情况可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已影响招标项目正常实施的,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六)《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情形及处罚标准

1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四)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五)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六)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七)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八)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九)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十)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轻微违法行为

前述行为情节轻微,可采取措施及时纠正,且主动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违法行为

违反前述规定,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违反前述规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恶劣,或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依法重新招标,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

  第五十七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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