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层管理员工干部竞聘选拔聘任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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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层管理员工干部竞聘选拔聘任管理办法

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

内部管理人员选拔聘任管理办法

编号:

TJTBEA-RL-02-04(20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人员选拔管理机制,选拔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素养、实践经验丰富、能够践行特变电工文化的管理人员,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及车间基层管理人员的选拔聘任。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第四条坚持人岗匹配、择优聘用、逐级提拔的原则。

第五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管理机制

第六条总公司对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车间基层管理人员,根据职务层级、岗位性质不同,实行任免管理和备案管理。

任免管理是指由总公司审批并直接任免,或总公司审批同意后由公司正式任免。

备案管理是指由我公司审批、任免并将结果报总公司备案。

第七条总公司任免管理人员范围

(一)总公司审批并直接任免的管理人员:

总经理,总公司向公司委派的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财务副总监/副总会计师、财务部长、副部长、审计部长、副部长。

(二)总公司审批同意后由我公司任免的管理人员:

1、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工会主席、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等高层管理人员;

2、企管、法律、市场(含销售公司)、采购、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国际业务部门正职及海外办事处负责人。

第八条总公司备案管理的人员范围:

(一)管理部门副职及其他部门的正职、副职、助理;

(二)项目公司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

(三)车间工段长、班长、组长等基层管理人员。

第四章管理机构

第九条任免管理机构

(一)总公司审批并直接任免的管理人员,由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董事、监事及专家顾问成员共同组成选拔任免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管理人员的面试、评审、选拔、录用工作。

具体工作由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办公室推进实施,做好组织、服务工作;

(二)总公司审批同意后由我公司任免的管理人员,由总公司董事长、分管领导、督导领导及公司总经理组成选拔任免领导小组,负责管理人员的面试、评审、选拔、录用、任免工作。

具体工作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推进实施。

第十条备案管理机构

总公司备案管理人员的选拔聘任,公司总经理及经营班子成员组成选拔任免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对管理人员的面试、评审、选拔、录用、任免工作。

具体工作由人力资源部推进实施。

第五章选拔聘任条件

第十一条由总公司实行任免和备案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践行特变电工文化,遵守特变电工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二)深入理解公司发展战略,能够认真落实公司各项政策及制度;

(三)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了解国内外先进管理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并能够在实践中应用;

(四)擅于倾听不同意见,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带领团队创新的开展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五)廉洁自律、谦虚谨慎、率先垂范、追求卓越;

(六)身体健康,能够承受工作压力。

第十二条经营班子成员候选人应同时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现任总公司各部室副职(不含助理)以上及各经营单位中层正职以上人员;

(二)大学以上学历,具有五年以上特变电工工作经历;

(三)现任各经营单位中层正职以上的,在现任岗位具有二年以上工作经验和总公司一年以上相关岗位的工作经历;

(四)年度综合业绩考核成绩为所在单位同级别岗位的前30%;

(五)年度内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培训不少于80学时(具体指培训学院、培训分院组织或批准的培训项目);

(六)年度内完成培训学院所规定的授课任务。

第十三条中层管理岗位候选人应同时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特变电工工作经历,且有现任岗位不少于一年的工作经验;

(二)年度综合业绩考核成绩为所在单位同级别岗位的前30%;

(三)年度内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培训不少于80学时(具体指培训学院、培训分院组织或批准的培训项目)。

第十四条车间班、组长候选人应同时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二年以上特变电工相关岗位工作经历;

(二)年度综合业绩考核成绩为所在单位同级别岗位的前30%;

(三)年度内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培训不少于80学时(具体指培训学院、培训分院组织或批准的培训项目)。

第十五条管理人员的破格选拔聘用

对于不满足以上岗位任职资格但表现特别优秀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由人力资源部或用人部门书面推荐,经营班子民主评议、考察通过后,报总公司领导审批或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可以破格聘用。

第六章任免及备案管理流程

第十六条本办法涉及的管理岗位均须公开选拔、竞聘上岗。

应通过竞聘报名、资格审核、专业笔试、业绩考察、竞聘面试、综合评议、任前公示、任免上岗、任职考察的程序。

第十七条管理人员被聘至新岗位任职考察期为三个月。

考察期内因不能胜任所聘职务,或犯有重大错误,或发生重大工作失误,考核不称职的,提交选拔任免领导小组研究是否解聘,被解聘人员原则上由原单位按照原职级安排工作。

第十八条对于总公司备案管理的干部,必须先在总公司备案,然后进行任免。

第七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十九条本办法涉及的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免去现职:

(一)因职务发生变动需要免去现职的;

(二)在年度考核中不称职的;

(三)因学习、出国、外派等原因,需离职一年以上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工作的。

第二十条本办法涉及的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辞职程序办理:

(一)自愿辞职,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职的;

(二)引咎辞职,因工作严重失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恶劣,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

(三)责令辞职,因任职期间表现较差,经认定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涉及的管理人员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但具备担任低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的,通过相关流程评审后,可以降职使用。

第二十二条免职、降职决定做出后,允许当事人申诉,对申诉要求,提交选拔任免领导小组复议。

第八章回避

第二十三条管理人员任免工作实行回避制。

回避的亲属关系为: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以上亲属关系的,在任免、考评程序中应当回避。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管理人员任免决定不予批准,已做出的管理人员任免决定一律无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管理流程图

编制部门

生效日期

发至部门

修改记录

人力资源部

2010年5月26日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

 

 

 

 

附件1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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