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县复兴乡巴崚国民小学95学年第1学期第1次代理教师甄选简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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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县复兴乡巴崚国民小学95学年第1学期第1次代理教师甄选简章

桃園縣復興鄉巴崚國民小學95學年第1學期第1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三)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

(四)特殊教育教師登記及專業人員進用辦法。

(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六)教育部訂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七)教育部補助二六八八增置教師員額人事費學校運用原則及應注意事項。

二、招聘類別及缺額

類別

性質

名額

任教職務

聘期

國小一般代理教師

實缺

1

導師

(1)

95年8月27日起至96年7月2日止

國小一般代理教師

實缺(兵缺)

1

導師

(1)

95年8月27日起至96年7月2日止

1.錄取順序依總成績排列,依序為實缺,實缺(兵缺)。

2.另依序擇優備取若干名,備取資格保留至96年4月2日止。

3.如有2688專案代理教師缺或學期中有代理教師缺額時,得逕依列冊優先次序通知聘任。

三、報名資格

(一)報考人員應具備左列基本條件:

1.品德優良、國語正確、口齒清晰。

2.中華民國國民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資格者。

3.無教師法第十四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卅一條各款及第卅三條之情事者(如附錄說明)。

(二)報考人員資格:

依教育部訂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第四條之資格規定(如附錄說明)。

四、報名資料

(一)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請以正楷詳填各欄,另所有任教職經歷均應填寫)。

(如附件)(本人兩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一張,貼於報名表)。

(二)繳驗證件:

證件正本驗迄發還,影印1份裝訂成冊(影本須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應考人私章;報名前須自行影印且裝訂成冊),僅送影印本概不受理。

1.國民身分證。

2.最高學歷畢業證明文件。

(報名表上所載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與學歷證件、國民身分證有不符者,不得報名)。

3.合格教師證(或符合報考人員資格相關證明文件)。

4.退伍令或免役令(男性)。

6.曾任教師或公職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7.獎懲令(無者免繳驗)。

8.專長或資格證明(含資訊、國樂、音樂、英文、體育、語文、科學教育等專長之學歷、學分或獎勵證明)。

9.正在辦理教師複檢,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應繳交實習教師證書、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學分證明書及複檢機構證明書。

10.代理教師繳驗國小代理教師所列各項證件之一。

11.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應繳交下列證件,始得依規定受理報名:

(1)國外學校畢業或學位證書正本、影本及中譯本各一份。

(2)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單)正本、影本各一份,並出具經法院公證之中譯本。

(3)國內最高學歷畢業證明書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4)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出具之出入境日期、記錄暨護照影印本。

(5)駐外單位查證公文函,若係外文證明,應出具中譯本。

(6)持國外學歷,應取得實習教師證書或各縣(市)政府審查通過證明書始能報名。

所持國外學歷證件經查證不符「教育部查證認定國外學歷作業要點」暨其補充規定者,或不具擔任國小教師資格者,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之規定,取消其錄取資格,並予解聘。

五、報名相關事項

報名方式

一律親自報名(親自攜帶有關證件正本及影本),通訊或委託報名均不予受理。

報名地點及

聯絡電話

桃園縣復興鄉高義國民小學人事室(校址:

桃園縣復興鄉高義村3鄰28號)

03-3912138、03-3912251

報名費

新臺幣500元

六、甄選試務相關事項及日程表

事項

備註

簡章公告時間及

地點

95年8月19日(六)12時至95年8月24日(四)12時止

本校網站:

http:

//www.gyes.tyc.edu.tw、http:

//www.bles.tyc.edu.tw

桃園縣教師甄選公告服務網站:

http:

//t-job.cges.tyc.edu.tw/

報名日期及

聯絡電話

95年8月25日(五)9時至12時(逾時不予受理)

03-3912138、03-3912251

甄選日期及

相關時間

甄試日期:

95年8月27日(日)

甄選時間本校得視報名人數多寡調整之

報到時間:

9時00分至9時30分

(逾時20分鐘以上者以棄權論,不得要求入場應試)

報到地點:

高義國小人事室

甄試時間:

上午10時0分開始

甄試地點:

當天本校人事室公佈

成績公告日期

95年8月27日(日)13時前公告(網路公告,如簡章公告網站)

公告正取、備取名單

應試者請自行上網查詢,不得以未收到通知單為由提出異議

成績複查時間

95年8月28日上午10時前,持身分證向本校申請

報到聘任

正取人員:

於95年8月27(日)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未依限報到者,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備取人員:

俟接獲電話通知,向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

繳交體檢表

錄取人員須於95年9月11日

(一)前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3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

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者,予以註銷資格。

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報名、甄選日程需更改,將公佈於本校門口及本校網站http:

//www.gyes.tyc.edu.tw、http:

//www.bles.tyc.edu.tw

七、甄選方式及成績計算

方式

成績比例

甄選時間

備註

筆試

30%

50分鐘

含電腦基本能力測驗。

試教

30%

15分鐘

1.試教版本自選(國語或數學)

2.參與應試者均須具備教學活動設計一式3份。

(為完整1節課之內容)

3.評選標準為教學活動設計、教學要領及過程流暢性、師生互動、教學媒體運用、時間掌握及其他等。

4.凡屆時由試務人員唱名3次未到者,以棄權論。

口試

40%

10分鐘

1.以原住民地區教育理念、教學行政、教學、輔導實務及有關九年一貫、特殊教育相關知能為主。

2.凡屆時由試務人員唱名3次未到者,以棄權論。

說明:

因本校位處復興鄉,以具有泰雅族語及泰雅鄉土文化教學相關能力者優先。

總成績未達錄取標準80分者,不予錄取

口試或試教如有一科分數未達60分者不予錄取

成績計算=筆試(30%)+試教(30%)+口試(40%)

二人以上同分者,依試教、口試、筆試等項先後之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八、附則:

(一)經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並應放棄先訴抗辯權。

若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

(二)代理教師錄取並報到後,不得再至他校應聘。

(三)本次代理教師公開甄選倘為開學後聘任者,聘期則以實際報到之日起聘,相關權利及義務依相關法規核實辦理。

此外代理教師甄選聘期原則上為該年度8月27日起聘至隔年7月2日(開學後聘任之聘期以實際報到之日起聘,另佔留職停薪缺者,若留職停薪人員提前復職,應無條件解聘)。

另2688專案增置代理教師,倘教育部停止經費補助,亦無條件解聘。

相關權利及義務(如聘書發放、服務年資計算等)依相關法規核實辦理。

(四)代理教師經甄選介聘後,先予試用一個月,並由服務學校加以考評,其不適任者,得專案報府查明屬實後予以解除職務。

(五)申訴專線桃園縣政府教育局電話:

03-3322101轉7415至7420傳真:

03-3358254

桃園縣政府政風室電話:

03-3351274轉7550傳真:

03-3391597

九、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經校長核准並函報縣政府備查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之。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十四條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卅一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

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第卅三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不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

【附錄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節錄)

依本考試規則第六條規定,應考人體格檢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患有法定傳染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

二、患有精神疾病,不能處理日常事務,或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者。

三、其他嚴重疾患,無法治癒,致不能勝任工作者。

四、依據考試類科之性質,得認定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一,或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十分貝以上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附錄四】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第三條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者聘任之。

中小學聘任代課或代理教師,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聘任之:

一、具有中小學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者。

二、師資培育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修正生效後,於師資培育之大學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含半年實習),並取得證明書者。

三、師資培育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修正生效前,於師資培育之大學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不含一年實習),並具有足資證明文件者。

前項第一款具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者優先聘任。

第四條

中小學依前條規定聘任代課或代理教師確有困難時,得於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六日生效之日起十年內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中等學校得聘任大學以上畢業,且於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修正生效前,曾擔任代課、代理教師連續達三個月以上或累積達一年以上,並取得證明者,其擬任教科目應與所修習專門科目相符。

二、國民小學得聘任大學以上畢業,且於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修正生效前,曾擔任代課、代理教師連續達三個月以上或累積達一年以上,並取得證明者;或專科學校畢業,且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六日以前,已代課滿二年,並在師資培育之大學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國民小學依前條及前項之規定聘任代課或代理教師確有困難時,得於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六日生效之日起十年內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六日以前,曾擔任代課、代理教師連續達三個月以上或累積達一年以上,並取得證明者。

二、高中職畢業,且於中華民國八十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擔任代課、代理教師連續達三個月以上或累積達一年以上,並取得證明者。

山地、離島、偏遠及特殊地區國民中小學依前條及前二項之規定聘任代課或代理教師,仍有困難時,得專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聘任大學以上畢業者擔任之。

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學校(班)聘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準用前條及前三項之規定。

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學校(班)及離島地區高級中等學校依前條及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聘任代課或代理教師仍有困難時,得專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聘任大學以上畢業者擔任之。

故依據上述條文,國小代理教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具有小學教育階段、各類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者。

(二)修畢小學教育階段、各類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三)國內外公私立大學院校畢業者,且於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前經公開甄選任用,且其聘期連續三個月以上或累積達一年以上;或專科學校畢業,且於八十六年六月六日以前代課滿二年,並在師資培育機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以上二者均須取得縣府核發之派令(或學校聘書或縣府核薪通知書)及服務學校之服務證明書者。

(四)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於八十六年六月六日以前,曾擔任代課、代理教師連續三個月以上或累積達一年以上,並取得縣府核發之派令及服務學校之服務證明書者。

(五)高中職畢業,且於八十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擔任代課、代理教師連續三個月以上或累積達一年以上,並取得縣府核發之派令及服務學校之服務證明書者。

(六)持國外學歷,修畢小學教育階段各類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需經初檢合格,取得實習教師證書始能報名。

 

【附錄四】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節錄)

第六條

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

但其留職停薪屆滿前原因消失後,應即申請復職。

留職停薪人員服務機關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三十日預為通知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薪人員,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應於原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如未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應即查處,並通知於三十日內復職;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

【附件】桃園縣復興鄉巴崚國民小學95學年第1學期第1次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

編號:

               報名日期:

年月日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民國年月日

身份證

字號

郵遞區號

電話

手機

e-mail

住址

現職

學歷

畢業學校

□日間部

□暑期部

□夜間部

科系

組別

畢業

年月

年月

證書字號

教育

學程

畢(結)業學校

畢(結)業年月

年月

證書字號

類別

證書字號

發證日期

發證機關

備註

□合格教師證書

□教育學分證明

□代理教師證明

經歷(歷任代課及實習年資均要填)

服務機關

學校名稱

職別

到職

卸職

證件名稱及字號

貼相片處(請貼最近三個月內二吋正面半身相片)

1.本人保證無違反教師法第14條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及第33條之情事或患有開放性肺結核、法定傳染病等。

本人願自動辭去職務,退還貴校聘書。

2.本人經甄選錄取,俟後若無法辦理教師核薪者,應即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解職。

3.本人保證非留職停薪教師,否則無條件放棄錄取聘任資格。

4.本人備妥國民身分證、教師證、實習教師證、退伍令、畢業證書、歷任服務機關之服務證明書、核薪通知書或派令,以及表內各項證明文件正本暨影本各乙份,並分別依序排列(裝訂)完整,正本驗畢後發還。

另證件或影印本如有不實者,應負法律責任。

切結(應考)人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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