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地证券股票问题答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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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地证券股票问题答疑

1、作为标的证券的股票应当符合那些条件?

   答:

根据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为标的证券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三个月;

(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3)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4)在过去三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

(5)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6)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7)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什么是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

   答:

投资者以现金作为保证金时,可以全额计入保证金金额;以证券充抵保证金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交易所规定的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1)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

   

(2)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3)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4)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需要指出的是,证券公司可以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证券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自行确定各类充抵保证金证券不同的折算率。

3、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怎么计算的?

    答: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信用账户内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市值,以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也就是说,保证金可用余额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1)作为保证金的现金。

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内的现金由作为保证金的现金和融券卖出所得现金两部分组成,而其中融券卖出所得现金只能用于买券还券,不能作为保证金,也即这部分资金专款专用;

   

(2)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由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和融资买入证券两部分组成。

其中可充抵保证金证券部分经折算后直接计入保证金可用余额,而融资买入证券则不可以充抵保证金; 

   (3)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部分。

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可计入可用保证金总额,如融资融券交易形成浮亏的,浮亏金额需全额从保证金可用余额中全额扣减;

   (4)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部分以及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和利息支出。

投资者进行每一笔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应以其保证金可用余额为限。

其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其中,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时,投资者已了结融资融券关系的,涉及的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所得资金记入可充抵保证金部分,对于部分了结融资融券关系的,会员可以按比例将涉及的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所得资金记入可充抵保证金部分。

4、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规定标准时,公司将采取什么措施?

    答:

当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投资者在不超过2个交易日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或自行了结负债,使得客户追加担保物后或者了结负债后的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55%。

    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将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投资者追索。

5、投资者信用账户里面的现金或证券是否可以转出?

答:

可以转出,这里有两种情况需要说明:

情况一,投资者的信用账户中如果没有负债,那么账户中现金和证券可以自由转出;情况二,投资者的信用账户中如果有融资负债或者融券负债,那么就要关注账户中维持担保比例的情况。

当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投资者可以提取信用账户中的保证金可用余额及转出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6、融资融券交易规模有何限制?

    答:

为了防范市场过度波动风险,《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对单只证券的融资融券规模进行了以下限制:

   

(1)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当其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

   

(2)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当其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

7、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以采取什么监管措施?

    答:

为了防范市场操纵风险,交易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

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1)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2)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

   (3)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4)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5)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6)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7)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8、融资融券客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以采取什么监管措施?

    答:

交易所对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当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 交易所可以视情形采取限制相关信用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9、持有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如何履行信息报告、披露义务?

    答: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10、投资者可以提交证券公司充抵保证金的具体包括哪些?

   答:

投资者可以向证券公司提交的可充抵保证金具体包括两类,一类是现金,另一类是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即作为担保证券之一)。

其中,证券公司会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以及折算率进行相应规定。

证券公司一般会根据自身业务经营情况、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自行确定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但其自行确定的名单不得超出交易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11、证券公司为什么要求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交易前提交保证金?

   答:

为了控制信用风险,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融资、融券前,应当事先向投资者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符合规定的证券进行充抵。

注意,投资者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可以作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但不能作为保证金。

12、什么投资者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答: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内容。

对于不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证券公司开户未满十八个月且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发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13、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做什么准备工作?

    答: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只能选定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14、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内容具体包括哪些?

   答:

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分为融资买入申报和融券卖出申报两种。

   融资买入申报内容应当包括:

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③标的证券代码④买入数量⑤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⑥“融资”标识⑦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融券卖出申报内容应当包括:

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③标的证券代码④卖出数量⑤卖出价格(市价申报除外)⑥“融券”标识⑦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其中,上述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15、融券卖出申报价格有什么限制?

    答:

为了防范市场操纵风险,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

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低于上述价格的,交易主机视其为无效申报,自动撤销。

   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也应当满足不低于最近成交价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16、投资者如何了结融资交易?

    答: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资负债。

投资者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照其与证券公司之间的约定办理;以卖券还款偿还融入资金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卖出证券,结算时投资者卖出证券所得资金会直接从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资金账户。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如果有余款则按照合约到期的时间先后顺序逐笔了结负债。

如果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与融资买入证券相同的,则在信用卖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时则应该优先偿还相对应证券的融资负债,如果还有余款则计入保证金可用余额。

17、投资者如何了结融券交易?

   答: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券负债。

投资者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其与证券公司之间约定,以及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以买券还券偿还融入证券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买入证券,结算时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将投资者买入的证券从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18、融资融券期限最长是多少?

    答:

为了控制信用风险,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单笔融资、融券负债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9、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有何限制?

   答: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及本公司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同时,为了避免法律关系混乱,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也不得用于从事债券回购交易。

20、证券出现被调出标的券范围等情况时,投资者如何处理相关融资融券关系?

    答: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关系仍然有效,投资者可以选择在到期日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关系,也可以根据其与证券公司的约定选择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关系。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投资者可以选择延长融资融券关系期限,也可以根据其与证券公司的约定选择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关系

21、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还有授信额度可以使用,但为什么不能进行融资买入的操作?

答:

融资买入除了受到授信额度的限制外,还要看账户内的可用保证金是否足额,如果不能融资买入,很可能是由于账户内的保证金可用余额为零或负。

导致可用保证金不足的原因有:

担保证券价格大幅下跌、证券交易所或我公司调低担保证券折算率。

如果投资者可以通过再转入担保资金、担保证券、或了结部分融资融券合约(即减少负债),都可以一定程度上增加信用账户内的保证金可用余额。

22、投资者账户中显示保证金可用余额为正,但为什么不能继续做融资融券交

易了呢?

答:

可能是投资者信用账户的授信额度已经被使用完。

23、投资者的维持担保比例很高,证明其信用账户是非常安全的,为什么不能继续融资或融券了呢?

答:

维持担保比例是衡量信用账户安全性的重要风险控制指标,但是决定投资者可以融资融券的因素还包括授信额度和保证金可用余额。

24、融券卖出为什么总是不能成交并被自动撤销了?

答:

证券交易所规定:

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

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低于上述价格的,交易主机视其为无效申报,自动撤销。

例如,A股票目前的成交价是8.56元,那么投资者融券卖出申报价格最低只能到8.56元,如果您的融券卖出指令总是显示“无效委托”,很可能是因为指令进入交易所主机时的价格不符合规定,您可以重新提交指令。

25、信用账户内的标的证券要配股了,能使用融资买入配股吗?

答:

在现行业务规则下,还不能使用融资买入申报配股,只能使用自有资金买入申报配股。

26、为何证券公司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高于交易所规定的50%?

答:

根据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投资者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50%的标准。

证券公司在可以该范围内自行确定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所以证券公司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应该高于50%。

27、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的资金是否可以用来买其他的证券?

答:

证券交易所规定,融券卖出所得资金除了用于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所以,您在买券还券时首先使用的就是这部分资金,但是这部分资金不能用于买其他证券,也不能提取。

28、证券公司通知投资者追加保证金时,投资者该怎么办?

答:

当投资者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证券公司会告知投资者,在下一个交易日收市前通过转入现金、证券,或者偿还部分融资融券负债的方式使得维持担保比例恢复到155%以上的水平,否则就会被证券公司执行强制平仓。

因此,投资者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的要求去做,以避免遭受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29、为什么投资者的交易流水里会有一些我没有提交的委托指令?

答:

投资者在融券卖出时,可能由于行情的原因产生“零股”,即成交的股数不是100股的倍数(融券卖出时的出现部分成交或者发生权益分配);而在买券还券时,由于证券交易所规定买入委托必须是“整手委托”,即委托股数必须是100股的倍数。

因此,买券还券成交后很可能会产生余股(即余券),即投资者会多还一些股票。

这时,我公司会将多还的股票通过余券返还指令将余券从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转至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投资者在交易委托流水例会看到我司提交的指令,所以请投资者不要将这些指令撤单。

30、合同还没有到期,为什么证券公司会通知投资者了结融资融券合约?

答:

融资融券业务采用大合同、小合约的模式。

《融资融券合同》为书面格式合同,由投资者和我司签署后生效,合同有效期不超过两年。

融资融券合约为电子格式合同,由投资者发出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指令成交后产生,合约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并且不得超过《融资融券合同》的期限。

因此,尽管投资者的合同没有到期,但是由于融资融券即将到达六个月,所以证券公司会提示投资者关注自己的融资融券合约即将到期。

31、投资者是否可以在融资融券合同期内选择终止合同?

答:

可以的,但是在终止合同前投资者应该了结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融资融券负债。

32、资金可以在投资者的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间进行内转吗?

答:

普通账户资金与信用账户资金不能内转,只能与其存折或银行卡进行银证转账,信用资金账户转出资金需满足维持担保比例大于等于300%的条件。

普通账户与信用账户之间可以进行担保证券的提交和回拨,但信用证券账户回拨担保证券到普通账户时需满足维持担保比例大于等于300%的条件。

33、证券公司何时会实施强制平仓?

怎么实施?

答:

当投资者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且您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及时、足额追加担保物,证券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平仓,融资的卖出证券归还资金,融券的买入证券归还融券,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平仓停止条件。

投资者到期未偿还融资金额或融券数量的,证券公司按合同约定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进行强制平仓处理,直至全部偿还融资融券债务。

融资的卖出证券,融券的则买入融券证券,投资者融券卖出金额不足以买入等量融券证券的,证券公司有权卖出投资者担保物后买入融券证券或直接用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内的现金买入融券证券。

在扣除融资欠款、融资利息、融入证券和融券费用以后,剩余部分资产留存于您信用账户内。

34、投资者资产被强制平仓将会带来什么后果?

答:

如果投资者的账户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强制平仓的过程将不受投资者的控制,投资者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平仓结果,如果平仓后投资者仍然无法全额归还融入的资金或证券,还将被继续追索。

另外,被强制平仓会影响投资者的信用记录,证券公司可能会因此减少其授信额度,严重时甚至被交易所记入黑名单而被市场禁入。

35、投资者如何注销信用证券账户?

答:

投资者应当向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在注销信用证券账户前,投资者应当了结全部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将剩余证券划转至其普通证券账户。

36、投资者为什么要对其融资融券交易信用账户负有谨慎、注意责任?

答:

根据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署的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投资者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如果低于130%的要求,证券公司将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予以补仓。

证券公司履行的是发出通知的义务,但投资者对自己信用账户资产负有谨慎、注意责任,即投资者有义务随时留意自己账户资产价值的变动情况,随时留意自己的手机、家庭电话、传真,邮箱等,若因为投资者的疏忽大意而延误补仓,相应责任应该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37、证券公司采取什么措施,揭示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

答:

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向客户履行以下告知义务:

(1)以书面方式向其提示投资规模放大、对市场走势判断错误、因不能及时补交担保物而被强制平仓等可能导致的投资损失风险;

(2)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业务流程和合同条款,并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

(3)告知客户将信用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可能带来法律诉讼风险,提示客户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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