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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轮发电机组的调整

汽轮发电机组的调整

第四篇汽轮发电机组的调整、起动试运行

4-1-1一般规定

第1条汽轮发电机组安装完毕在投入运行前应按本章规范进行调整、起动、试运行。

未经调整,试运行的设备不允许正式投入生产。

第2条本章规范内的各项规定系汽轮发电机组设备调整、起动、试运行工作的一些特殊要求,其一般要求应符合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汽轮机组运行规程”及“发电机运行规程”的规定。

第3条调整和试运行工作应达到下列要求:

1.检查各机械和设备安装质量并消除其缺陷

2.检查设备各系统的装置应符合设计

3.冲洗、试验、调整各系统达到充分的洁净、严密、灵活,以保证机组安全可靠地投入运行

4.检查与试验设备制造的性能

5.作出整套系统交接验收的技术文件,并作为生产运行的原始材料

第4条汽轮发电机组起动前应进行下列各项工作:

1.汽、水管道的吹洗和冲洗

2.各冷却水系统通水试验

3.真空系统严密性试验

4.除氧器、热交换器、减压装置等的检查调整

5.各负数机械试运行及调整

6.油系统起动和油循环

7.调节静止状态的整定

8.盘车装置试验

9.各抽汽逆止阀调整试验

第5条汽轮发电机组的空负荷试运行应进行下列各项工作:

1.汽轮发电机的起动空负荷试运行

2.各项自动保护装置的试验

3.调节系统的试验和调整

第6条汽轮发电机组整套起动竣工交接试验应包括下列项目:

1.试带负荷运行

2.72小时满负荷运行

3.投入供热抽汽装置运行

第7条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机械、辅助设备整套试运的现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场地基本平整交通通道(包括消防通道)和人行通道应通畅

2.现场施工脚手架应全部拆除。

有较正规的楼梯、通道、过桥、栏杆等

3.具备保证雨水从建筑物顶部以及整个场地流入水沟内的设施

4.具有排水系统、工业用水、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的管道和设施并能使用。

与厂房内连接的下水道能通畅地排水至厂区外

5.室内外的照明应装好,接好电源,并能投入事故照明。

具有通往主控室和有关运行据点的通讯设备

6.在寒冷气候下进行试运的现场应作好防寒、防冻设施

第8条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机械、辅助设备在试运前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设备及零件按起动系统图安装完毕,经检验合格

2.完成设备和蒸汽管路、热水管路的保温工作

3.基础混凝土及二次浇灌层达到设计强度

4.各阀门开关标好操作标志

5.各水位计、油位计标好最高、最低和正常运行位置的标志,转动机械应灌好润滑油

6.装好应有的记录、指示表计以及信号、音响装置

7.各设备及其周围环境清理干净

第9条汽轮机发电机及其附属机械、辅助设备试运前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

1.制造厂的说明书和试验记录

2.按本篇规范规定项目的安装技术记录和签证书

3.施工过程中有关试验记录资料

4.与实际相符的起动系统图

5.经审查批准的起动调整技术措施

第10条调整试运行过程中必须作好技术记录作为移交生产的技术资料,其主要内容如下:

1.试运行记录和试验记录

2.试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情况

3.调整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最终记录

以上试运行的记录每小时不应少于2次。

4-1-2管道的吹洗和冲洗

第11条管道的吹洗与冲洗工作的一般规定应遵循本规范“管道篇”的有关规定运行

第12条主蒸汽管、自动主汽门至汽缸间的导汽管必须经过蒸汽吹洗。

高低压给水管、凝结水管、化水净水管在整套起动前必须经过冲洗,冲洗用的水质可用澄清的生水。

第13条以下管如管内不洁可能产生管道通流断面减小、堵塞。

卡涩门杆或影响转动部分工作,在整套起动前一般应用蒸汽进行吹洗:

1.抽汽器进汽管

2.汽封进汽管

3.汽门漏汽管

吹洗压力一般为管道内所流通工质的工作压力,吹洗时间每次应连续15—20分钟,1—2次。

第14条自动主汽门至汽缸间的导汽管如布置情况特殊,不便于吹洗,且在安装时能用其他机械或化学方法清扫,确认内部干净并通过认定的批准手续方可不作吹洗

第15条与汽轮机连接的管道吹洗时必须严格防止蒸汽带水进入汽缸

第16条与附属机械或辅助设备联合进行冲洗或吹洗时应不使杂物落入机械设备内,必要时应加滤网或将设备短路

第17条自动主汽门至汽缸间的各导汽管截面积总和大于主蒸汽管时,应分批进行导汽管的吹洗工作

4-1-3汽轮机真空系统严密性试验

第18条汽轮机本体起动前对凝汽器的蒸汽空间、排汽部分以及当空负荷运行时处于真空状态下的辅助设备与管道,应进行严密检查

第19条汽轮机真空系统严密性检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汽轮机最后扣缸、紧螺栓完毕

2.所有与汽轮机连接的管道、阀门均安装完好并经检查合格,但焊口及法兰不得保温

3.灌水时要浸入水中的大气排出门门盘应固定或堵住

4.凝汽器的汽水侧内部均清理干净

5.灌水前凝汽器的支持弹簧应加临时支撑,并应检查各管道支架,必要时加临时支架

6.各水位计玻璃管安装完好各加热器的疏水器等处于关闭位置或隔断有关的阀门

7.要灌水的各部件都有放水和排水的设施或措施

8.用水压试验法时,应将汽封隔板、转子取出,用墙板将汽缸两头汽封处堵死

第20条真空系统严密性检查一般可采用灌水法、灌水加压法或水压试验法,分别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灌水试验的灌水高度应达汽封洼窝下50mm为度。

各回热系统的真空管道及真空系统与有关设备相连的管道均应灌水

2.灌水加压时,灌水高度与上述相同,灌水后加入的压缩空气压力一般为1表大气压

3.水压试验的试验压力一般为1表大气压

第21条真空系统严密性检查应确信下列各部位无漏泄现象:

1.与真空系统连接的阀门

2.凝汽器和在真空下工作的加热器的水位计

3.凝结水泵的隔兰

4.大气排出门

5.处于真空状态下的法兰密封面、插座、墙头、接头和焊口

6.凝汽器钢管及其与管板连接处

7.疏水器及“U”形水封管

4-1-4汽轮机附属机械和辅助试运行

第22条附属机械的分部运行应遵循本篇规范第七章第5节的各项同规定执行

第23条辅助设备试运行前必须对有关系统进行检查确认其安装正确合理

第24条除氧器试运前除具备第8条规定的有关条件外,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水箱内清扫干净并经冲洗

2.水箱内部涂防腐物时,应已经干燥

3.取样装置位置正确

4.水位调整器动作灵活,安全门开关正确

5.除氧器给水箱周围所有脚手架拆除,梯子、平台、栏杆安装完毕

第25条除氧器试运应达到下列要求:

1.蒸汽调整阀动作正常

2.水箱水位能调整

3.安全门动作正确可靠

4.当除氧器出力和进入除氧器的水温皆符合设计要求时,全部运行过程无汽水冲击现象

5.运行正常后,除氧器水质含氧量符合标准

第26条减温减压装置试运前除具备第8条规定的有关条件外尚应具备下列条件:

1.管道经冲洗干净,有足够的减温水

2.安全门开关正确,动作灵活,与脉冲安全门连接正确,重锤重量应能调整并应锁紧

3.调节阀安装完毕,能操作自如,确信其外部刻度与阀芯位置相符

第27条热交换器在试运前除具备第8条规定的有关条件外,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取样装置位置正确

2.平台、梯子、栏杆完好并有足够的照明

3.阀门、安全门、疏水器、水位调整器、凝结水排出器(危急泄水器)动作灵活和严密

4.蒸汽流通部分没有积水

5.各自动调整装置均应安装完毕并具备试验调整条件

第28条般热交换器调整试运行后应达到下列要求:

1.水位保持稳定,调节和保护装置工作正确

2.各部分操作方便,不漏汽、漏水或漏空气

4-1-5油系统起动和油循环

第29条油系统的起动和油循环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清洗油箱,向油箱内灌油

2、电动油泵的起动和运行检查

3、油系统循环冲洗

4、油管道充压或超压试验

5、各油压调节阀与油系统油压初步调整

第30条油系统启动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油系统设备及其管道完全安装好清理干净并严密封闭

2、装好油循环所需的临时设施

3、各油滤网和滤油器安装正确能正常工作

4、各调节阀、逆止阀安装正确并严密

5、备有足够的透平油

第31条透平油的数量应能满足下列要求:

1、将油箱灌满油

2、润滑和调速系统用油量

3、枝运中补充油量(约为总油量的10—15%)

第32条汽轮机用油品种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并须按规定取样化验,质量应符合国实透平油质量标准SYB165659的规定

第33条无论灌油或放油的油桶必须严格检查,不得使用其他油种的油桶

第34条油箱灌油以前应确信油以下油管路的阀门仪表等连接的法兰、接头紧固不漏;冷油器和油箱的放油阀门严密并应加堵或上锁;事故放油门关严并加好保护罩

第35条向油箱灌油,应经过离心式滤油机

第36条油箱灌油以后应检查下列各项并符合要求:

1、油箱及其有关管道无漏油现象

2、油位指示器动作灵活,油箱中的油位指示器应符合

第37条油循环工作最好先用轴瓦短路的方法进行循环,可能时先不经过冷油器。

在油达到一定的清洁程度以后,应将上瓦取去,在下瓦两侧间隙处,塞以纱布继续进行油循环。

油循环的临时管道不得使用软性胶管

第38条在不采用第37条的力法情况下,各轴瓦入口油管应加滤网,滤网限每平方厘米不少与800孔。

滤油时就注意防止由于油逆流将脏物冲回

第39条短路油循环时必须把调速系统的油管道在接近主管的地方断开,不使调速系统过油或断开的管段存积杂物

第40条油循环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油循环的油温最好达到足够的数值,一般为40—50℃

2、油循环则进入油箱与油系统的油应当用滤油机同时滤油

3、油循环过程中应经常检查油质量至油质洁净并不含水分为止,但一般油循环连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4、加滤网油循环时应经常检查滤网直至滤网上无杂质为止。

油箱内滤网在油循环期间应定期进行清理,循环完毕后应再次清理

5、灌油、油循环及滤油过程中,工作区域周围应隔绝火源,不得进行焊接工作

6、油循环完毕必须将各轴瓦和轴承座管道上所加的临时滤网及墙板及时拆除

第41条油系统中的高压油管在可能情况下都必须进行按工作压力1.5—2倍的超油压严密性实验10分钟,不漏为合格。

在设备允许的条件下,可以提高调速油泵转速来进行上述试验

第42条油系统起油压严密性试验应遵循下列规定:

1、应采取措施防止冷油器油侧超压

2、不能承受超压的油压表应切断,但试验系统中必须有监视油压的表计

3、升压时应逐渐提高压力

4、在油温达到40—50℃后检查各接口、焊口应无渗漏

第43条电动油泵试运行应达到下列要求:

1、出口压力达到稳定数值

2、油泵内音响正常,轴承振动及温度均合格

3、盘根室不过分及热,无渗油现象

4、连锁装置工作正常、灵敏

第44条油系统各阀门的调整及油压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

4-1-6汽轮机起动前调节系统和自动保护装置的试验和调整

第45条汽轮发电机组空负荷试运前,必须对调节系统和自动变化装置进行试验和调整。

试验调整时应根据下列技术文件:

1、正确的调节系统图(最好为立体系统图)

2、制造厂的调节系统及自动保护装置说明书,技术记录和出厂试验记录

3、各部件的安装记录

4、经审查批准的调节系统和自动保护装置试验调节措施

第46条汽轮机调节系统和自动保护装置试验调节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油系统油循环完毕,油质合格。

油温应符合设计与运行时的温度,一般为40℃

2、油系统各表计安装齐全,并经校验合格

3、在规定油量下起动油泵能保持稳定调节油压,其偏差不大于0.2表大气压。

各油调节阀都调整正确

4、伺服马达、错油门、调速汽门、回转隔板、容量限制器和油压调节阀等能全开全关

第47条在起动前必须对调节系统和各自动保护装置的开闭体置和行程进行调整

第48条在有调节油压的情况下,挂上危急保安器手柄时,各连动机构应动作正确,并符合制造厂要求

第49条自动主汽门试验调整时必须确信在蒸汽管道上的总隔断汽门严密,不致将蒸汽漏入汽轮机内

第50条自动主汽门的试验调整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手动危急保安器时主汽门应迅速关闭并发声光讯号

2、在主汽门自动关闭以后,手轮旋回应轻便灵活

3、各油动部件在主汽门动作时不漏油

4、主汽门开启时最低油压应符合制造厂规定并记入记录

5、主汽门的迟缓率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

第51条当自动主汽门开启后,手拍危急保安器,自动主汽门、调速汽门和各抽汽逆止阀应正确动作并符合下列要求:

1、主汽门关闭

2、高压调速汽门的伺服马达以及凸轮分配轴应回到“0”位,带调整抽汽的调整隔板应全开

3、具有自动保护的抽汽逆止阀严密关闭

4、跳闸后松开手柄,上列各项动作应不再返回

第52条轴向位移保护装置的调整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转子轴向位移应与机械的或仪表指示符合

2、当调整到规定位置时,自动主汽门动作灵敏,信号指示正确

第53条低油压保护装置的调整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轴承油压力为额定值时,继动器的盘车装置接点接触良好

2、相应于盘车装置电压断开、低油压信号动作及电动油泵和直充事故油泵自投的各润滑油压较额定数值偏差均不得大于0.05表大气压,各项并应符合制造厂规定的顺序依次动作

3、各接点闭合时不得有电弧发生

4、继动器不应有漏油现象

第54条自动卸负荷装置的调整与试验应达到下列要求:

1、近似制造厂规定的曲线和数值

2、在非工作位置时不影响调速汽门的正常动作

3、试验其投入工作时,所连接的各保护装置应能正常动作

4、各部件无漏汽或卡涩现象

第55条盘车装置的调整试验应达到下列要求:

1、手柄机构终端开关接触良好准确,离合器位置正确

2、轴承端盖及手柄机构在盘车装置投入运行中无漏油现象

3、盘车方向正确

4、从动齿轮的咬合和脱开动作灵活

5、盘车时,转子转动平稳均匀,齿轮无冲撞声

第56条当盘车装置试运行时,汽轮机行开始转动后,应注意细听汽轮机内部声响确信转子和汽缸静止部分无摩擦声音

第57条具有自动保护的抽汽逆止阀的实验应达到下列要求:

1、液压传动式的抽汽逆止阀,当电磁阀打开,液压应将止回阀关闭,当电磁阀脱落,液压应将逆止阀开启;

2、电磁关闭式的抽汽逆止阀,当电磁装置动作时逆止阀应能迅速关闭;

3、阀门门杆、活塞和传动装置等都应无卡涩现象,灯光音箱和信号等动作正常;

4、行程指示器指示应于实际关闭位置应相符。

第58条各附属机械有备用自动或联动装置的,均应实验其动作良好。

第59条各附属设备的自动水位调整器和凝结水排出器应进行调整实验,并达到下列要求:

1、浮筒位置与水面及滑阀开后关闭位置应相符合

2、当滑阀处于关闭位置时应严密不漏水

3、滑阀与浮筒上下动作灵活

4、带电气接点的水位调整器和危急泄水器,当浮筒升到规定位置时,电气接点应按设计要求接通或断开

4-1-7汽轮发电机组空负荷试运行

第60条汽轮发电机组空负荷试运行前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管道经过冲洗和吹洗个系统均能投入运行

2、真空系统严密性检查良好无渗漏处

3、各主要附属机械均已分部试运完毕并合格

4、冲动转子前的油温不应低于28℃

5、汽轮机调节系统与自动保护装置经过静态调定与试验合格

6、各仪表、信号指示均正确

7、汽、水、电与压缩空气气源均能供应无间断

第61条汽轮发电机组起动时除应进行一般运行记录外,并应特别记录下列项目:

1、汽轮机及附属机械、辅助设备的起动和停止的时间

2、暖管和暖机的时间

3、冲动汽轮机转子对汽温、汽压、真空、油压和油温的正确数值

4、主油泵开始工作时主机的转速

5、盘车装置开始工作与停止的时间

6、辅助润滑油泵停止工作的时间

7、汽轮机调节系统与自动保护装置的试验结果、调整的数据

8、从起动开始各升速阶段,各部分热膨胀数值和高温高压机组汽缸及螺栓的金属温度

9、转子与汽缸轴向相对膨胀的差胀;

10、发电机的风温应正常

11、空冷发电机通风系统严密无漏风现象,补给空气的过滤器应为向内吸入而不排出空气

第63条当汽轮机在空负荷运行时,调节系统及自动保护装置应进行下列项目的试验、调整并应记录

1、调整好额定转速下的调速油压、纯液压的调速系统应调整好一次和二次调速油压

2、调速器开始动作的转速

3、试验调整汽轮机转速与同步器位置的关系

4、手动危急保安器试验(试验二次)

5、自动主汽门与调速汽门的严密性试验

6、超速试验

7、在不同转速下测取转速、调节油压、调速汽门和伺服马达行程之间上升与下降曲线,必要时并应包括调速器行程和错油门行程

8、绘制空负荷时调速器的特性曲线,并计算速度变动率和调速系统迟缓率

第64条当汽轮机在空负荷运行时,在蒸汽参数和真空正常的条件下,对自动主汽门与调速汽门应进行严密性试验。

试验时应关闭严密,如达不到时,转速应迅速降低到每分钟10000转以下

第65条汽轮机超速试验时应遵照下列规定:

1、试验时应统一指挥

2、汽轮机本身转速表及手持转速表应经校验合格

3、升速时应平稳

4、严禁机组超过规定转速及振动值下运行,超过时应立即手拍危急保安器停机

5、超速时应当是瞬间的,不允许长时间运行

第66条汽轮机超速试验应达到制造厂规定,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危急报案器动作转速应为额定转速的110%—112%

2、危急保安器升速动作试验应进行3次,前两次动作的转速差不应超过0.6%,第三次动作转速与前两次平均数相差不应超过1%

3、危急保安器跳闸后应能再次挂闸,挂闸后脱扣杠杆应恢复到原位

4、指示信号指示正确

第67条汽轮机空负荷试运中调速系统的试验与调整应达到制造厂的规定,制造厂无规定时应达到下列要求:

1、自动主汽门在有汽压时,关闭不超过0.5—0.7秒

2、同步器应当保证能在额定转速值的-3%至额定转速值的+7%范围内改变转速

3、调速系统迟级率一般不大于0.5—0.7%

4、调速系统速度变动率应为4—6%

5、当主汽门完全开启和额定蒸汽参数、额定真空时,调速系统应能维持汽轮机空负荷稳定运行

第68条液压汽封调整器动作应符合或近似制造厂规定的曲线

第69条汽轮发电机组在第一次达额定转速空负荷试运后应停机进行下列检查:

1、减速机和蜗母轮组

2、各支持轴承和推力轴承

3、系统中油的化验

4、工作不良的部件

5、各泵的滑动轴承及温度较高部分

6、各油、水系统的滤网

4-1-8汽轮发电机组带负荷试运行

第70条汽轮发电机组带负荷试运行前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汽轮发电机组空负荷试运行合格

2、空负荷试运行时汽轮机调节系统及自动保护装置经调整试验合格

3、发电机电气试验合格

第71条汽轮发电机组带负荷试运行时除应按第62条记录有关项目外,还应记录下列数据:

1、在各负荷时的汽缸膨胀数值

2、在1/4、1/2、3/4和全负荷时轴承的振幅数值

3、根据各负荷阶段记录各监视段压力、抽汽压力、各调速汽门的开度、蒸汽压力与有关条件

4、调速系统各种负荷下的指示数值

5、各负荷下抽向位移数值和差胀数值

第72条汽轮发电机组带负荷试运行时应遵照制造厂的规定,制造厂无规定时,一般应遵照下列规定:

1、汽轮机接带负荷的速度应比正常运行中所规定的为长

2、自动主汽门前蒸汽参数的偏差范围、凝汽器中的真空,以及汽轮机排汽室的温度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无规定时应符合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汽轮机组运行规程”的规定

第73条汽轮机正常试运行中,应使用校验合格的振动表测量汽轮发电机组各个轴承在三个方向(垂直、横向、轴向)的振动值,并应达到表4.1的标准

表4.1汽轮机振动标准(双振幅)

汽轮机转速

(转/分)优等

(毫米)良好

(毫米)合格

(毫米)

1500≤0.03≤0.05≤0.07

3000≤0.02≤0.03≤0.05

第74条汽轮机在带负荷试运中应进行真空系统的严密试验,一般当带80%左右额定负荷时,关闭由凝汽器到抽气器的空气门,真空下降速程度每分钟不超过5毫米水银汞柱为良好

第75条汽轮机试验中调节系统的试验与调整应达到下列要求:

1、调速器在由全负荷突然降到无负荷时,调节系统应维持汽轮机的转速的危急保安器的动作转速以下

2、当汽轮机由全负荷突然降到无负荷时,调节系统应能维持汽轮机的转速在危急保安器的动作转速下

3、当负荷转变时调速汽门均匀平稳地移动,系统负荷稳定时机组负荷无显著的摆动

4、在允许在低周波的情况下汽轮机能并入电网

第76条汽轮发电机组72小时试运行完毕后应检查支持轴承、推力轴承和其它工作部件

第77条72小时满负荷试运行时如非因汽轮机本身原因始终不能达到额定负荷时,应先按可能最大负荷进行72小时试运和验收交接工作,待条件具备再补作满负荷试运行,其满负荷试运行时间不少于24小时,但此项试运应在第一次72小时后半年以内进行

第78条汽轮发电机组试运行,如因限于条件附属设备系统不能全部投入试运行,允许在72小时试运行验收后分期分部补作试运,其试运期间除附属机械为8小时外,加热、除氧、减温减压装置等辅助设备应不少于24小时

第79条汽轮机转换带热负荷运行,在不同条件下允许在72小时试运行以后正式投入一定时期以后进行

第80条新安装的汽轮机应进行甩负荷试验。

试验理应编好措施通过一定的批准手续后进行。

试验时间一般应在72小时试运行后进行,如因某种原因在机组投入生产前不能甩负荷时,应通过一定的批准手续,在投入生产后由生产单位进行试验

第81条甩负荷试验前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汽轮机调节系统经空负荷及带负荷试运行工作正常

2、危急保安器能按照已调整好的转速工作。

动作时灵活可靠,动作后自动主汽门、调速汽门能关闭严密

3、确信抽汽逆止门动作正确

4、手持转速表校验合格

5、电气及锅炉方面的设备经验查情况良好

6、现场通讯方便

第82条甩负荷试验时一般应遵照下列规定:

1、试验时汽轮机的蒸汽参数、真空、转速等必须保持接近额定值

2、甩负荷一般应从1/2额定负荷开始,然后逐次增加负荷至满负荷为止

3、甩负荷后当转速系统动态尚未终了前,不应操作同步器降低转速

4、甩掉负荷后,如速升或高到危急保安器应该动作的转速而没有动作时,应立即手拍危急保安器跳闸

5、利用抽汽作除氧汽源的机组,应注意防止甩负荷时由于除氧器压力降低引起给水泵内汽化

第83条汽轮机在骤然甩满负荷时,调速系统应能控制转速不超过危急保安器动作的转速

第84条供热式汽轮机转换到带热负荷运行时,除应遵照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汽轮机组运行规程”中有关规定外,尚应遵照下列规定:

1、投放热负荷前检查抽汽逆止门和安全门的各部分状态良好

2、接带热负荷应在机组达到制造厂规定的最低负荷以后开始

3、投入热负荷前抽汽室内压力应略高于抽汽管内的压力。

接带负荷后,再调整至所需的压力

4、增加和减少热负荷的速度不应过快。

对于大、中容量机组一般不应超过4—5吨/分

第85条汽轮机投入热负荷运行后应达到下列要求:

1、汽轮机调节系统运行稳定

2、速度变化率符合制造厂的规定

4-1-9工程验收

第86条汽轮发电机组72小时试运行完毕后提交验收时应具备下列技术条件:

1、管道的冲洗与吹洗合格签证书

2、附属机械、辅助设备试运行记录

3、透平油化验记录

第三篇汽轮机附属设备

第一章凝汽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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