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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期终复习整理

法理学期终复习整理

一、名词解释:

1、法律作用──法律作用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这是由法律的调整对象所决定的。

2、法律规范作用──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一般将它概括为指引、预测、评价、保护、强制和教育六个方面。

3、法律社会作用──法律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一般认为,法律的社会作用包括阶级统治作用和社会管理作用两方面。

4、法律指引作用──法律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导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应该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5、法律预测作用──法律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6、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具体规定人们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是法的要素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内容。

7、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的基本性原理和重要准则的综合体。

8、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

法律概念本身不是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而是表述规则和原则的内容的工具。

9、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它是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10、法系──法系是由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11、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12、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3、执法──执法,亦称法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14、司法──司法,亦称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它是在法的实现过程中体现国家司法权的活动。

15、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16、法律义务──法律义务是指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被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17、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如生命安全、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基本的社会保障等,就其根本性质而言,就是“属人的或关于人的权利,即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不可非法无理剥夺或转让的权利。

18、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19、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或称法律人格,指的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这是主体参加任何法律关系的必要前提。

不具有权利能力,就不能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20、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能以自己的意志、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21、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22、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法学上相应地称为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

23、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法律规则诸要素的逻辑联系方式,即从逻辑的角度看法律规则内部由哪些要素组成,以及这些要素是如何联系在一起的。

24、行为模式──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的部分。

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

25、假定条件──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26、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开业承担相应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

27、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指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28、法律汇编──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对现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进行分门别类、汇编成册的活动。

29、法律编纂──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它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

30、法律清理──法律清理亦称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法律清理不是立法活动,但却是由国家机关才能进行的专有活动。

31、委托性规则──委托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32、准用性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指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的规则。

33、法律解释──法律解释通常是指司法者在具体适用法律时对法律规定所进行的旨在使法律文本与案件事实产生明确指向和关联的司法活动的过程,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一系列原则、规则、技术和方法。

34、法律效力──法的效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必须服从法律。

35、法律溯及力──法的溯及力,指法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新法颁布以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36、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由于实施了违法、违约行为或出现了某些法律事实而使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

37、法律责任的归结──法律责任的归结,简称归责,是针对违法行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和免除的活动。

38、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二、简答题:

1、法律消极作用产生的根源是什么?

答:

法律消极作用或负面作用产生的根源大体上有以下方面:

一、是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偏私。

二、是立法者和执法者认识能力上的局限性。

三、是法律自身所固有的缺陷。

2、法的作用的限度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

法律作用的限度大体上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而不应涉及人的思想。

二、法律只能调整人的某些行为,而非全部行为。

三、法律有其固有的不周延性。

四、法律不可能平等地保护每一种利益。

五、法律追求形式合理性,可能牺牲实质合理性。

六、法律的运行需要辅助条件。

3、法律与政策之间的区别?

答: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与党的政策虽然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彼此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这主要表现在:

一、两者的意志属性不同。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二、两者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的内容一般比较明确、具体、规范性较强,政策的内容一般比较原则、抽象。

三、两者的调整范围不同。

法律和攻关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范围上是交叉的。

四、两者的稳定性程度不同。

法律的稳定性较强,政策的稳定性则应视情况而定。

五、两者的实施方式不同。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政策在实施上也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没有国家强制性。

4、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差异?

答: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一、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

法律的产生晚于道德。

道德则是人类早期文明的表现,它的产生是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的。

二、形成的方式不同。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道德则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自发”地形成的。

三、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道德则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

四、调整的范围不同。

法律和道德都以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但是,一般而言,道德的调整范围要比法律广泛得多。

五、作用的侧重点不同。

法律主要作用于人的外部行为。

道德则主要作用于人的内心世界。

六、实施的方式不同。

法律在实施上具有国家强制性,道德在实施上也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没有国家强制性。

5、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区别?

答: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都属于法的要素,但两者之间还是存在以下区别:

一、在内容上:

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或情况的共性。

与此相对,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二、在适用范围上:

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三、在适用方式上:

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

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分量,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同一部法律中。

6、法律原则的作用?

答:

法律原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律原则维护着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灵魂,是整个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二、法律原则指导人们正确适用法律和遵守法律。

法律原则反映了法律的目的,构成了正确理解法律的指南。

三、法律原则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漏洞。

7、中国法的渊源的种类?

答: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宪法。

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在整个国家法律系统中处于核心地位。

二、法律。

特指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四、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中央军委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五、地方性法规。

它是指一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地区具有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适用于该地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六、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是规定本地区实行民族自治的基本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组织、职权和工作制度以及其他各种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七、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

八、特别行政区法。

特别行政区法是指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或认可的,在特别行政区内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九、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回家缔结的关于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是军事等方面的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是国际法律的重要形式。

8、当代中国的主要法律部门?

答:

当代中国主要法律部门有:

一、宪法。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二、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商法。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

五、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六、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带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环境与自然资源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八、军事法。

军事法是有关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九、刑法。

刑法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基本法律部门。

十、诉讼法。

诉讼法是有关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司法的特征?

答:

司法具有以下特征:

一、司法职权的特定性。

司法职权的特定性是指司法权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程序来行使,具有国家权威性。

二、司法活动的专业性。

司法活动的专业性是指参与司法活动的人员必须具备专门的理念、知识、技能,运用独特的语言、逻辑推理规律和职业技巧能力。

三、司法过程的程序性。

司法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合法性。

四、司法裁决的国家强制性。

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

五、司法结果具有文书性。

司法必须有适用法律的文书,如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

10、权利的特征?

答:

根据权利的定义,可以看到权利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一、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的,具有合法性,得到国家的保护。

二、权利具有一定的界限,一旦超出这一界限不再是权利,不具有权利的属性。

三、权利是权利主体依据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实施行为以及实施何种行为,因此,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和能动性。

四、权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而采取的法律手段。

五、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权利总是伴随着义务,没有义务人对义务的履行,权利就难以得到很好的实现,因而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反之亦然。

11、人权的存在形态?

答:

就人权的存在形态来看,人权可以作出这样的划分:

一、首先是道德意义上的人权。

人权首先是一种应有的道德权利,即人基于人的属性和本质应当享有的权利。

道德上的人权由于是基于人的本性和共同性而存在,因此在这方面的要求具有普遍性和一致性。

二、其次是法律规定上的人权。

由于人权的普遍性,各国法律尤其是在宪法中都记载和反映了人权的要求和原则,成为人民的法定权利。

人权成为法定之权,使得它们不仅具有道德上的意义,同时具有了实现的可能性。

三、最后是实际享有的人权。

法定的人权只是法律上的一种规定,只是为了人权的实现提供了一种可能性,人权能为人民真正所享有,还需要通过各种条件和努力。

12、法律关系运行的条件?

答: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不是任意的,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或要有一定的原因,这些条件或原因是:

一是由于法律规范的规定;二是由于权利义务主体的存在;三是由于法律事实的出现。

也就是说,法律规范和权利义务主体的存在为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提供了可能性条件,而法律事实则为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提供了现实性的条件。

13、违法的构成要件?

答:

通常情况下,构成违法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一、违法的客体。

违法的客体指法律所保护的而被违法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

二、违法的客观方面。

违法的客观方面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以及由这种行为引起的危害社会后果。

三、违法的主观方面。

违法的主观方面指违法主体对其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危害后果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它是违法构成必须具备的意志要件。

四、违法的主体。

违法的主体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它是违法构成中主体承担责任的前提。

14、法律关系的种类?

答:

一、按照法律关系所反映的社会生活的性质的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根本性法律关系和一般性法律关系。

二、按照法律关系表现的形态,法律关系可分为抽象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

三、按照法律关系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属法律部门的不同,法律关系可分为宪法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

四、按照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不同,法律关系可分为实体性法律关系、程序性法律关系和执行性法律关系。

五、按照法律关系中是否存在法律责任,法律关系可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六、按照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法律关系可分为直接法律关系和间接法律关系。

七、根据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关系中地位的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平等性法律关系和隶属性法律关系。

八、按照法律关系主体是否特定,法律关系可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九、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否对应一致,法律关系可分为单向法律关系和双向法律关系。

15、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

答:

在我国,法律责任的归结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指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当违法行为发生时,必须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责任主体的责任。

二、责任平等原则。

责任平等原则指在确认追究法律责任时,不能以责任主体的种族、民族、性别、职业、文化程度、财产状况等方面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应一律平等地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责任相称原则。

责任相称原则指法律责任的性质的轻重和方式必须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相适应,既不能轻犯重责,也不能重犯轻责。

四、责任自负原则。

责任自负原则指有关国家机关在确定和追究法律责任时只能针对行为人本人进行,不得株连与该行为人存在亲戚、朋友、邻居等关系而无违法行为的人的责任。

三、论述题:

1、法律的基本特征。

答:

法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法在现象上所具有的四个独特属性:

国家创制性、特殊规范性、普遍适用性和国家强制性。

A、从生产方式上看,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在于它有国家创制性,即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途径,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表明法律来源于国家,还说明法律与国家权力之间有着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

B、从内部结构上看,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在于它有特殊规范性。

法律主要是由法律规范所构成的。

首先,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其次,法律规范有着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范有自己特殊的逻辑结构,这种完整的逻辑结构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没有的。

C、从适用范围上看,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在于它有普通适用性,所谓法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说法有普遍性,是把法作为一个整体而言的,并不意味着每一部特定的法律都在一国全部领域内对所有的人生效。

D、从实施方式上看,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在于它有国家强制性,即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其他社会规范在贯彻上也都有一定的强制性,但都仅仅是一般的强制性,而非国家强制性,因为它们是靠一般的强制力而非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所谓国家强制力是指统治阶级为了一定的统治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它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来运用的。

2、如何理解法律的本质。

答:

法律是现象和本质的统一体。

所谓法的现象是指法的外部联系,是人们通过感官就可以感知到的法的外部特征。

所谓法的本质是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遵循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可以把法的本质概括为以下三个层次的属性:

国家意志性、阶级性、物质制约性:

一、从初级本质上看,法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事实上,国家意志就是指法本身,说国家意志是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仅仅是指法律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二、从二级本质上看,法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的阶级性中,包含三个问题:

a、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对统治阶级内部的违法犯罪就不加管束。

b、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的要求。

c、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就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从终极本质上看,法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的物质制约性中,也包含三个问题:

a、法的物质制约性并不意味着法总是符合客观经济条件和经济规律的要求。

b、法的物质制约性并不意味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以外的因素对法就没有影响。

c、法的物质制约性并不意味着法就没有相对独立性。

因此,是这三个属性最终把法和其他一切事物区别开来。

3、如何正确理解法律的作用。

答:

法的作用客观上有两个层次:

一、法的规范作用,法作为调整人的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可把它概括为指引作用、预测作用、保护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六个方面。

二、法的社会作用,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包括阶级统治作用和社会管理作用两个方面。

法的作用具有两重性,它有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之分。

柏拉图认为法律的弊端有三方面:

一、法律的保守主义倾向。

二、法律规范框架中固有的僵化性。

三、法律的压制性。

产生的根源大体上有以下几方面:

一、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偏私性。

二、立法者和执法者认识能力上的局限性。

三、法律自身所固有的缺陷。

如果我们不是站在某种社会意识形态的立场上,采用某种主观的标准来评断法的作用,而是着眼于是否有利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发展这一角度,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来审视法的作用,那么就会看到,法的作用的两重性在任何社会中都是客观存在的。

无论在哪一个社会,当法律符合人类社会的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时,其作用就是积极的;反之,其作用就是消极的。

4、资本主义法律的特征。

答:

资本主义法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条件下存在和运行的,它的总体特征就是按照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建立资产阶级法治国家。

这一特征集中体现在资本主义法的基本原则中:

一、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度、维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是资本主义法律最本质的特征,是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核心。

这一原则是资本主义法的基本原则。

二、维护资本主义的民主政治的原则。

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不同于以往剥削阶级政治统治之处主要在于:

资产阶级建立了代议制的基本政治制度,并通过自己的政党掌握国家政权。

实行普选制是资产阶级所标榜的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资本主义政党制是资产阶级通过其政党控制国家机关、国家政权的一种政治制度。

三权分立是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以分权与制衡为原则,组织和划分国家权力的一种制度,实际上只是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具体分工而已。

三、确认和维护资产阶级人权的原则。

资产阶级提出的人权原则,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法律表现,其理论基础是“天赋人权”学说。

资本主义法确认一切人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并保障人们进行商品交换及参与竞争的平等和自由。

资本主义的人权原则还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封建等级特权和专制独裁的统治。

四、确立资产阶级法治的原则。

资产阶级法治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5、资本主义两大法系的区别。

答:

一、在法律渊源方面的差异:

在民法法系国家,制定法是最主要甚至是惟一的法律渊源,在普通法法系国家,法律渊源主要是判例法和制定法构成的。

二、在法律分类方面的差异:

在民法法系国家,法律被分成公法和私法,但在普通法系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分。

三、在法典化方面的差异:

在民法法系国家,法典一直是制定法的中心,建立和谐一致的、没有内在矛盾的法律体系一直是这些国家立法活动的理想。

普通法系国家由于其法律创制的特殊性,法律规范反映在法官的判决之中,传统上不实行法典化。

然而二次世界大战后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使立法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更能适应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

四、法律术语上的差异:

英国法的概念术语是法官们在司法实践中独创的,它们在民法法系和其他法系中很难找到精子的开业词语。

五、在法律推理的技巧方面的差异:

民法法系审理案件的过程被称为演绎推理,其优点是符号扼要。

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解决当前的争端时,需要从有约束力的先例中发现可以使用于当前案件中的相似案例,并从中总结出一般性规则或原则,再用以指导当前案件的判决,这一过程包含了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两个步骤。

而且在判决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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