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统一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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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统一规定

 

第1篇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统一规定

1总则  

1.0.1为了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管理,统一水运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港口工程、航道工程、航运枢纽工程和修造船水工工程等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

港口工程中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航运枢纽工程中的大坝和水闸等工程的质量检验应按相应的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1.0.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

1.0.4水运工程施工中所采用的承包合同文件和工程技术文件等对施工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0.5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水运工程

为新建、改建和扩建港口、航道、通航和修造船建筑物或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2建设项目

按照同一个总体设计进行建设,在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有独立组织形式的基本建设单位。

全部建成后始可发挥所需要的生产综合能力或效益。

2.0.3单项工程

是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一般是指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建成后能够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的工程。

2.0.4单位工程

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一般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建成后能够发挥设计使用功能的工程。

2.0.5分部工程

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

一般指构成工程结构的主要组成部位。

2.0.6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

一般指工程施工的主要工序或工种。

2.0.7工程施工质量

  反映工程施工过程或实体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8验收

  工程施工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9进场验收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10检验批

  按统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有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11检验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12见证

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现场监督施工单位某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2.0.13见证取样检验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0.14平行检验

监理单位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查或检测活动。

2.0.15验证性检验

由质量监督机构或建设单位提出,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或主要功能项目进行的复核性抽样检验。

2.0.16主要项目

  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17一般项目

  除主要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8抽样检验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0.19观感质量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0.20一般缺陷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或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2.0.21严重缺陷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或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2.0.22返修

  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2.0.23返工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3 基本规定

3.0.1水运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工程开工前,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和记录。

3.0.2水运工程施工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控制。

3.0.2.1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对其外观、型号和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

凡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单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抽样复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和平行检验。

  

3.0.2.2各工序施工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

 3.0.2.3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上道工序应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技术要求。

相关专业工序之间的交接应经监理工程师的认可,未经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3水运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验。

3.0.3.1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合同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3.0.3.2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3.0.3.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3.0.3.4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0.3.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3.0.3.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验项目,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和平行检验。

 3.0.3.7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要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检验。

 3.0.3.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按相应规定进行抽样检测或验证性检测。

 3.0.3.9承担见证取样检验及有关结构安全检验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3.0.3.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4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的划分

4.0.1水运工程的施工质量应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进行检验。

4.0.2单位工程应按工程使用功能和施工及验收的独立性进行划分。

4.0.2.1疏浚与吹填工程的单位工程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港口工程中的航道、港池、泊位和锚地的疏浚工程各为一个单位工程;

(2)内河航道整治工程中的疏浚工程按河段划分单位工程;

(3)长度较长的航道疏浚工程,按合同标段划分单位工程;

(4)分期实施的疏浚工程,按施工阶段划分单位工程。

(5)陆域形成的吹填工程,按合同或设计文件划分的区域划分单位工程。

4.0.2.2码头工程的单位工程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大型码头,按泊位划分单位工程;

(2)中、小型码头,按座划分单位工程;

(3)两侧靠船的栈桥码头,按主靠船侧泊位划分单位工程;

(4)宽突堤码头的横头,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5)码头的栈桥、引堤,各自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工作量较小的,可作为码头单位工程的一个独立分部工程。

4.0.2.3防波堤和护岸工程的单位工程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防波堤、导流防沙堤和潜堤等,按座划分单位工程;

(2)长度较长的防波堤和导流防沙堤,按合同标段或以长度2000m划分单位工程;

(2)独立护岸单独作为单位工程;

(4)长度较长的护岸,按合同标段或以长度1000m划分单位工程;

(5)兼做码头的防波堤和护岸,其码头部分按码头工程的规定划分单位工程。

4.2.2.4码头、船坞、船台和滑道等工程的附属护岸,不作为单位工程,可各自作为码头、船坞、船台和滑道等工程中的一个分部工程。

4.0.2.5堆场与道路工程的单位工程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堆场工程,按结构型式和设计单元划分单位工程;

(2)港区或厂区内的道路,组成一个单位工程;

(3)工程量较小的附属堆场与道路,不作为单位工程,作为所属工程的一部分。

4.0.2.6码头配套接卸及输送系统构筑物的单位工程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翻车机房,按座划分单位工程;翻车机房地下廊道组成一个单位工程;

(2)输送转运机房,按座划分单位工程;

(3)输送廊道、刚架和设备与支架的基础,按系统、结构类别或转运区段划分单位工程。

4.0.2.7船闸工程的单位工程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船闸主体为一个单位工程;

(2)上、下游引航道和锚地各自组成一个单位工程;

(3)闸门制作与安装、阀门和启闭机安装组成一个单位工程;

(4)船闸的电气安装工程组成一个单位工程。

4.0.2.8干船坞工程的单位工程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船坞主体为一个单位工程;

(2)坞门的制作与安装为一个单位工程;

(3)船坞的设备安装工程组成一个单位工程。

4.0.2.9航道整治工程的单位工程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堤坝、护岸、固滩、疏浚和炸礁工程,各为一个单位工程;

(2)较长的整治建筑物,按合同标段或以长度2~5km划分单位工程;

(3)分期实施的整治建筑物和疏浚与炸礁工程,按合同规定的施工阶段划分单位工程;

(4)IV级及以下的长河段航道整治工程,按单滩划分单位工程;

(5)工程量较少的附属堤坝和护岸工程,可各自作为主要整治建筑物工程中的一个分部工程。

4.0.2.10航标工程的单位工程应航道管理区段、系统类别和合同标段划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塔型标,按座划分单位工程;

(2)杆形岸标、浮标、信号标志和航行水尺等,按航道管理区段或合同标段各自划分单位工程。

工作量较小的可组成一个单位工程。

(3)遥测监控系统,一个遥测监控中心及遥测终端组成一个单位工程。

4.0.2.11码头设备安装工程的单位工程应按设备单机和系统类别划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重、装卸设备,按台划分单位工程;

(2)输送设备、管道工程等,按类别机系统划分单位工程;

(3)电气、控制、消防和环保等,按系统划分单位工程。

4.0.3分部工程应按工程的主要部位、主要结构部位或一个完整部位进行划分。

对于设备安装工程,应按专业类别划分分部工程。

4.0.4分项工程应按施工的主要工种、工序、材料、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主要装置等进行划分。

对于施工范围较大的分项工程,宜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检验批。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检验与验收的需要,按结构变形缝、施工段或一定数量等进行划分。

4.0.5各类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名称及检验批划分,应符合本标准第2篇至第12篇的相应规定。

 

5水运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标准

5.0.1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

其中,有允许偏差的抽查点,除有专门规定外,合格点率应达到80%(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为85%)及其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值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值的1.5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为1.2倍);

(3)具有完整的施工和质量检查记录。

5.0.2分项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检验记录应完整。

注:

当分项工程不划分为检验批时,其分项工程质量合格标准应按本标准低篇第5.0.1条规定检验。

5.0.3分部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5.0.4单位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

(2)质量保证资料应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主要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应规定;

(5)观感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应要求。

5.0.5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单位工程的质量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

(2)工程竣工档案应完整,整理和归档符合有关规定。

5.0.6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主要功能的检验资料核查、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和观感质量检查应符合按本标准的相应规定。

5.0.7当分项工程及检验批和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质量合格标准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5.0.7.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构配件、设备的,应重新进行检验。

5.0.7.2经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可认定为质量合格;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予以验收。

5.0.7.3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0.8通过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5.0.9水运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5.0.9.1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和建设项目的质量检验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记录和工程安全与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进行填写。

5.0.9.2主要质量控制资料的用表应按本标准附录J的规定进行填写。

 

6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的程序和组织

6.0.1水运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进行划分,并报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工程建设各方应据此进行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质量检验和质量监督。

6.0.2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质量应由施工单位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组织检验,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专职质量检查员和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等进行检验与确认。

6.0.3分部工程的质量应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检验,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检验与确认。

其中,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检验时,应通知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相关项目的检验。

6.0.4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验,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6.0.5单位工程中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检验,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

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6.0.6建设单位收到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检验和预验收。

6.0.7单位工程质量检验和预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质量检验有关文件,报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质量核定。

6.0.8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送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程竣工交工验收。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质量检验与验收结论应由参加验收的各方共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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