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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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深圳市福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依据和目的

为了有效处置我区突发性地质灾害,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广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福田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 定义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

第三条 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

   根据我区已发和潜在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点和隐患点的分布、数量、规模、发展速度与危害程度,确定梅林街道与香蜜湖街道为福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

  第四条 遵循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属地管理、分级处置、公众参与;资源整合、综合协调、快速高效。

  第五条 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4个等级。

不同的地质灾害等级对应我区规定的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如下:

  

(一)小型地质灾害: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无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属于一般(Ⅳ)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有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属于较大(Ⅲ)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二)中型地质灾害: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中型地质灾害属于重大(Ⅱ)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三)大型地质灾害: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大型地质灾害属于特别重大(Ⅰ)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四)特大型地质灾害: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特大型地质灾害属于特别重大(Ⅰ)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第六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深圳市福田区各类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

因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福田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是负责处置和管理我区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领导机构。

主要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统一协调福田区各方面资源参与各等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调查和处理无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的责任事故及协助调查和处理有人员伤亡的小型、中型、大型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的责任事故。

  区应急指挥中心是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

规范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整合各项应急资源;汇总分析信息,提供应急决策服务;负责按照市国土与区建设部门针对已查出的地质灾害点在其治理前所制定的预警和应急方案,组织预警和应急抢险;组织综合应急演习;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地质灾害的发生以及调查处理等情况。

  

(二)福田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是我区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区建设局局长、区应急指挥中心主任担任副组长。

成员由区委(府)办、发改局、贸工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卫生局、环保局、城管局(三防办)、公安分局、安监局、建工局、应急指挥中心、福田交警大队等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主任由区建设局局长担任。

  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主要职责:

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置小型地质灾害;开展辖区内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先期处置工作;制定和完善辖区内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导辖区内各单位开展基层应急工作;为现场指挥部提供相关保障;开展辖区内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区地质灾害日常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理工作,并在市国土房产局直属分局的指导下,负责本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主要职责:

制定和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专项预案;会同相关街道办事处、专业机构查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按规定向市国土房产局上报灾情;按规定提请启动本预案;组织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专业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重点防范区的梅林、香蜜湖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及负责辖区地质灾害日常工作;负责汛期、临灾前的巡查工作;建立辖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的监测网络,及时向区应急指挥中心、地质灾害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地质灾害前兆和发生变化情况;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置辖区内无人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开展辖区内有人伤亡的小型及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先期处置工作;做好灾区人员的安置、疏散和灾情期值班工作;指导社区工作站开展基层应急工作;提供现场指挥部运作的相关保障;开展辖区内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其他街道办应根据辖区地质灾害发育状况,负责制定上述的相应措施。

  第八条 组织体系框架

  

(一)应急处置分工

  无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指挥、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中心、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给予必要的配合和支持。

  有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在区突发事件委员会领导下,由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在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会同省有关部门指挥、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省有关部门给予配合和支持。

  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在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同省政府或者国务院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有人员伤亡的小型及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成立由区地质灾害领导小组组长任总指挥,副组长任副总指挥的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吸收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区建设局负责组织专家组,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决策依据。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执行上级下达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任务;负责提出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实施、指导有人员伤亡的小型及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灾情确定应急行动方案,开展人员财产转移、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启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以下10个基本应急组。

  1、综合协调组。

由区应急指挥中心牵头,区建设局、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

综合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件动态,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各相关单位、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应急工作等。

  2、治安维护组。

由福田公安分局牵头,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参与。

主要职责:

迅速组织警力对灾害发生地危险区和涉险范围实施警戒,维持社会治安,实行交通管制,疏散和撤离受灾人员;预防灾害发生后引发违法犯罪案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事件恢复过程中人员、物资安全和运输通畅等。

  3、工程抢险组。

由区建设局牵头,区城管、建工、水务、供电、通讯、燃气、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

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开展工程抢险、加固和清理现场等工作。

  4、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生局牵头,区义工联、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参与。

主要职责:

迅速组织专业救护机构和人员进行现场救护及医疗救治服务;开展灾害现场疫情监测、控制、消杀等卫生防疫工作。

  5、信息报送组。

由区委(府)办公室牵头,区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局、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参与。

主要职责:

实时记录灾情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组织起草有关公告、通报、简报等文字材料,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信息等;对灾害涉及的毗邻地区及时通报,并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承担本区域和相关区域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工作。

  6、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局、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参与。

主要职责:

组织有关单位起草新闻稿、开展新闻报道、分阶段发布新闻及统筹协调新闻发言人第一时间发布基本信息等工作。

  7、物资保障组。

由区贸工局牵头,区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以及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参与。

主要职责:

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灾物质等,并根据现场指挥部或区建设局要求,组织配送、调拨、监管、征用各类应急物资。

  8、环境处理组。

由区环保局牵头,区卫生、安监、消防、城管等部门参与。

主要职责:

快速查明突发性地质灾害引起的环境污染,如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继续监控。

  9、调查评估组。

由区应急指挥中心牵头,区建设、监察、民政部门及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参与。

主要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跟进调查灾害诱因、处置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并提出奖惩、评估损失和援助范围等方面的意见。

  10、善后处理组。

由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牵头,区民政局、建设局、法律援助中心、红十字会参与。

主要职责是:

安置受灾人员生活、处理死难人员尸体、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组织灾后重建等。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组的参与单位。

参与抢险救灾的应急组应根据需要,调动相关资源,完成抢险救灾任务。

第三章   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

   第九条 地质灾害的监测

  

(一)由区建设局牵头组织开展辖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建设和管理专业地质灾害监测网络,指导、协助、监督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地质灾害巡查制度,有效地形成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建立连接市、区、街道办事处三级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气象和汛情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应当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和重点防范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要建立地质灾害险情的巡查制度,并要落实汛期巡查人员和值班人员的职责,建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档案文件,发现险情及时向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建设局等单位汇报。

  (三)区建设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组织专家对监测网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和指导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地区的监测工作,发现险情,及时向当地街道办事处和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通报,必要时协助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并在危险区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条 预警预报

  

(一)区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局、街道办事处在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各环节中要依据自己的职责快速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处置动态情况。

信息报告要及时、真实、规范。

属于有人员伤亡的小型及中型、大型、特大型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必须立即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并尽快书面报告详细情况。

  

(二)区建设局负责组织专业队伍从事地质灾害的预警研究工作,对本区地质灾害的发育规律和临界特点进行研究,建立科学的预警支持系统,及时科学分析和预测,提出一般处置或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并按照职责向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市国土房产局及有关单位报告分析结果。

  (三)发现地质灾害前兆及发生灾情时,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迅速通过110、119、120特服电话以及政府部门公布的服务专线电话,立即向区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局及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报告险情、灾情信息。

其它部门或者社区工作站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有关部门转报。

  (四)有灾害性天气预报时,区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局及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五)区建设局要加强与气象部门、三防指挥部的联系,联合开展本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

当发出某个区域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要立即将预警预报信息及时送达区应急指挥中心,提请区应急指挥中心、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将预警预报信息通知到当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以及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做好防灾避险的各项准备工作。

任何单位与个人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 响应程序

  

(一)先期处置机制

  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本辖区街道办事处的城管、民政、派出所、卫生及辖区社区工作站及事件主管单位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

有关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初步判定灾害级别等基础处置工作。

对于初步判定为有人员伤亡的小型及中型、大型、特大型的地质灾害,应立即向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建设局报告。

  

(二)无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1、当无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和街道办事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立即将灾情向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区建设局报告,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区建设局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区街道办事处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国土房产局报告。

  3、区应急指挥中心接到灾情报告后,视具体情况派出督导组赶赴现场,指导街道办事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4、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应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建设局等部门。

  5、在应急过程中,区建设局对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初判为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小型及中型、大型、特大型的地质灾害情况,应立即快速作出综合分析。

对确定属于有人员伤亡的小型及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应立即报告市国土房产局、区应急指挥中心,按相应级别开展应急响应。

  (三)有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1、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并立即向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区建设局报告。

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区建设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并在掌握现场情况后立即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国土房产局报告。

  2、区建设局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报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区建设局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灾情情况,适时启动相关应急组。

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组应立即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

  3、发生有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后,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建设局要立即将灾情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国土房产局报告,提请市有关部门视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支持、配合。

  4、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建设局应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国土房产局。

  5、在应急过程中,对判定属于中型、大型、特大型的地质灾害,区政府应立即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国土房产局报告,并按相应级别开展应急响应。

  (四)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1、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并立即向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建设局报告。

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区建设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并在掌握现场情况后立即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国土房产局报告。

  2、区建设局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报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批准后,由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参与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灾情情况,适时启动相关应急组。

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组应立即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

  3、发生中型地质灾害后,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建设局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国土房产局报告,提请启动《深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在市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时,区建设局应每24小时向市国土房产局报告一次,直至处置结束。

  5、在应急过程中,对判定属于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区应急指挥中心提请区政府立即向市政府、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国务院、建设资源部报告,并按相应级别开展应急响应。

  (五)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1、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并立即向区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和区建设局报告。

同时直接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国土房产局。

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区建设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并在掌握现场情况后立即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国土房产局报告。

  2、区建设局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报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批准后,由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参与国务院、省、市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灾情情况,适时启动相关应急组。

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组应立即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

  3、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建设局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将灾情向省、市应急指挥中心和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提请启动《广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在国务院、省、市地质灾害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4、发生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时,区建设局应每12小时向省、市及国土资源部门报告一次应急工作进度情况,直至处置结束。

  第十二条 扩大应急

  

(一)因突发性地质灾害次生或者衍生其它突发公共事件,目前采取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严峻的发展形势,需由多家专业应急机构、事件主管单位同时参与处置工作的,先期负责处置工作的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区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事态发展,负责协调和指挥其它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二)区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灾情发展需要,可适时联系驻我区相关单位、驻深部队、武警部队等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三)如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区自身控制能力,或者灾情涉及周边地区,需要周边地区、广东省或者国家提供援助支持的,区应急指挥中心应将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请求省委、市委与省政府、市政府或者党中央、国务院直接指挥,并统一协调我区各方面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应急结束

  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按相应级别宣布应急工作结束,并报区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危险区,并予公告。

  无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处置工作完毕后,街道办事处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研判,适时决定应急工作结束。

  有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的处置工作完毕后,区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研判,适时决定应急工作结束。

  中型地质灾害处置工作完毕后,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研判,适时决定应急工作结束。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直接领导处置的大型、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其应急结束由当时的领导机构决定。

第五章 后期处理

  第十四条 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宣告结束后,根据工作需要,区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局及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及时指导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开展重建家园、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收集污染物、清理现场、卫生防疫、法律援助和物资征用补偿等善后处置工作。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失的,按事发原因,由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补偿能力的相关单位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五条 社会救助

  善后处理组应根据事发地区自然环境做好安置场所设置、救济物质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政府救济工作,组织好红十字会、义工联等社会团体和国际性慈善组织的社会救助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情况。

  第十六条 调查和总结

  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局、监察局、审计局等单位和专家组组成调查评估组。

  

(一)调查评估组在善后处置阶段应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损失、奖惩、援助需求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市、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和区政府。

  

(二)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部门应对本部门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章 应急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保障措施。

区政府及区财政局每年必须安排用于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的费用。

区建设局准备好保障现场抢险救灾人员自身安全用品和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的工具,制定保管制度,确保灾害发生时的紧急调用。

  第十八条 区建设局应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优势,确保在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时,专家组在现场进行灾情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为正确制定应急处置措施提供专业依据。

  第十九条 区建设局、街道办事处在区应急指挥中心指导协调下,做好技术储备和保障工作,建立相应的地质灾害监控、指挥和决策技术支持平台以及应急信息系统,并依托科研机构、技术单位成立专家组,建立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区建设局会同市国土资源直属分局组织力量加大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减灾工程基础工作,建立完善的信息储备和分析能力建设,以满足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条 区应急指挥中心应开发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能及时将突发性地质灾害综合处理信息和决策急需的相关信息传输到市、区应急指挥中心。

  第二十一条 区应急指挥中心应依据职能组建相关专业应急队伍,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

对专业应急队伍的装备、实战能力要清楚。

同时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团体等社会力量,做好供给保障等辅助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及区财政局要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保障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需要。

  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我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专业技术队伍对地质灾情预测情况安排所需的经费预算。

将本年度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政府的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以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应急处置资金由灾害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预先支付,对于数额大、街道办事处无能力支付的,由区财政预先支付。

  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治理工程,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应急抢险工程的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 重点防范区的街道办事处要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社会动员工作方案。

方案中应有社会动员条件、范围、程序、相关保障制度、社会各基层单位的作用以及动员前必要的准备工作等方面内容。

第七章 宣传、培训和演习

   第二十四条 区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局以及媒体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活动。

通过公布报警电话,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开辟应急宣传公益栏目,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演练,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救助手段及时到位。

  第二十五条 区建设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举办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街道办事处亦应组织辖区内单位开展应急常识培训。

  第二十六条 区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局要制定专项演习方案并组织演练。

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技能的目的。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助、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和各应急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突发性地质灾害灾情和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人员,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灾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主管单位或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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