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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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巴东县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巴东县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巴东交通网 发布时间:

9月15日14:

4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维护我县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湖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是指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公路、公路中小桥梁、渡口、航道、港口、站场、码头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等。

第三条县交通局主管全县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全县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县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部颁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

第四条凡我县开工建设的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均由县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实行监督。

建设从业单位含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勘察单位都必须自觉接受和配合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凡是没有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准开工;没有经质量监督机构鉴定质量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交(竣)工验收。

第二章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内容、措施

第五条县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和省、州有关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监督检查建设、设计、勘察、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人员的资质等级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参与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会审;

(四)定期和不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并定期向州质监站报告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五)受理工程质量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六)依法组织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争端,上报重大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并监督检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七)负责交(竣)工项目的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签发工程质量鉴定书,并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八)对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和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进行管理和业务培训;

(九)参加辖区内交通基本建设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从业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及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职情况;

(二)从业单位对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施工单位质量技术人员具备上岗资格和教育培训情况;

(四)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五)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第七条质量监督检查时,县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工程有关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章质量监督的工作程序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下达开工令前20日,到县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通乡镇公路及其它水运工程以单个项目为单位,通村公路能够以一个乡镇内多个项目或所有项目集中申请质量监督手续。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的申请等;

(二)工程项目批复文件;

(三)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及资质证明材料;

(四)勘察设计资料和招投标资料;

(五)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实施细则;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机构组织和现场主要负责人员名单及其资格材料;

(七)工程进度计划。

第十条县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严格审核各项资料,形成审查意见,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出具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向县交通局、州质监站报告。

由县交通局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后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县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必须对符合条件的监督工程项目编制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明确质量监督依据、质量监督人员、质量监督方式、质量监督期限,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填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并按计划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质量监督方式及期限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采取月巡视检查、季度专项抽查、交(竣)工综合复查三种方式。

(一)月巡视检查应针对薄弱环节,及时了解工程质量动态,根据施工进度情况,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施工工艺、工程实体外观质量等进行不定期检查。

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形成质量监督月报,报送参建单位、县交通局、州质监站。

(二)季度专项抽查主要经过查验资料或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视工程进度和质量状况确定检查频率,对存在隐患或有质量举报的增加检查密度。

对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及施工作业环节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三)交(竣)工综合复查是为掌握项目整体质量状况,对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全面检查。

综合检查应采取查看现场、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质量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实行项目检查人负责制。

检查人是指县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委派检查项目工程质量的人或小组(一组不少于两人)。

第十四条交通基本建设工程实行社会公示制,所有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应在现场设置公示牌,公示工程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各从业单位及联系人、质量监督人员及监督举报电话。

必要时可在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监督举报电话、邮箱等。

第十五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向县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投诉和举报。

第十六条县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有关单位发出《质量整改通知书》。

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和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的,责令立即拆除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存在问题的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七条受检单位在检查中有两项质量管理行为不符合要求时,应将受检单位列为年度重点检查对象,增加检查频率,同时对相应的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以及施工重点部位、重点地段进行检查。

同一受检单位在建设期内出现3次质量管理行为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载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建议该建设单位综合评价不宜评优。

第十八条县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应按工程项目建立监督档案,安排专人将质量监督期内所有的监督检查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

监督资料包括质量监督申请资料、监督通知书、监督检查计划、检查意见、检查通报、检查数据汇总表和必要的声像资料等。

第十九条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期自发出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始,至竣工验收之日止。

第五章交(竣)工质量检测及鉴定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路基中间交工验收制度。

路基工程以合同段为单位完工后,县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应监督建设单位对工程进行中间交工验收,只有经中间验收合格的路基方可进入路面工程施工。

第二十一条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交工验收前的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前的质量鉴定。

通村公路工程项目实行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县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对监督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后应出具工程交工检测意见、检测报告和工程质量鉴定报告(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项目只需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工程质量鉴定实行会审制。

项目检查人对检查结果署名负责,试验检测人员对所检测的数据署名负责。

第二十二条实施交工质量检测应具备的条件:

(一)施工单位全面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二)监理单位须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根据抽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并提出质量评定报告。

(三)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交工申请报告,并附质量自检报告、监理质量评定报告。

(四)项目法人对交工申请进行审核认可并出具审定意见后,向县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提出对工程进行交工验收质量检测的书面申请,同时报送有关资料(施工及监理单位一览表、主要工程数量一览表、施工单位质量自检报告、监理单位质量评定报告、项目法人审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实施竣工质量鉴定应具备的条件:

(一)对交工质量检测意见书和交工验收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经处理完毕,项目法人已经验收合格。

(二)各参建单位已编写完成工程总结材料。

(三)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四)由项目法人书面向县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申请竣工质量鉴定。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交通基本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县交通局和县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报告。

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对质量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视其情节,依法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或隐患,被检查单位拒不落实整改的,质监机构必须要求建设或监理单位停工整顿、责令退场;从业单位整改不力或多次整改依然存在质量问题的,质监机构可将其列入监督检查重点名单,并报县交通局纳入信用管理系统黑名单,3年内不准进入交通基本建设市场。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未按期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由县交通局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未经质监站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而进行交(竣)工验收和决算的责任单位,质监站能够提出批评和建议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县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及其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所有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不再收取质量监督费,质监站的人员和工作经费按有关规定由县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8月26日。

本办法由县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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