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0020817 上传时间:2023-02-08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1.0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北京市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北京市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北京市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北京市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北京市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北京市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docx

《北京市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市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北京市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docx

北京市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北京市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大兴区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区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区域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设立“北京市大兴区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区科学技术奖”),包括技术进步奖和软科学奖,用于奖励本区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创新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第三条区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政府设立大兴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下设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奖励办公室设在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二章奖励设置

第六条区科学技术奖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个人和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或者发明,实施后取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

(二)研制、开发或者系统集成高新技术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并取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技术成果;

(三)在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并使之产业化过程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五)在社会公益性领域研究、开发出具有北京市领先水平的计量、标准、档案等公共技术成果,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区科学技术奖软科学奖授予下列个人和组织:

(一)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调研、规划、管理办法等研究成果,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的;

(二)对加速科技传播,培养科学技术人才,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和全民科学文化素养有较大贡献的科学论文、科技专著、科普图书等。

第八条下列项目不属于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范围: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项目;

(二)正在研究且不能在其他领域应用的项目;

(三)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项目;

(四)已申报其它省(市)或本市其它区(县)科技奖励的项目;已获市级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

第九条区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奖励一次,由区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局列支。

区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每届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总数为60项左右。

其中,一等奖不超过4项,二等奖不超过6项,其余为三等奖。

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奖金6万元,二等奖奖金4万元,三等奖奖金2万元,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软科学奖一等奖奖金10000元,二等奖奖金5000元,三等奖奖金2000元,每届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

第十条区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单位数和授奖人数实行限额。

一等奖单位不超过7个,人数不超过9人;二等奖单位不超过5个,人数不超过7人;三等奖单位不超过4个,人数不超过5人。

获奖人员按贡献大小排列顺序。

重大工程类和重大推广类项目,依据单位申报,奖项可以仅授予组织。

第三章申报和推荐

第十一条区科学技术奖原则上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进行申报,由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组织推荐;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单位由开发区科技局统一组织申报。

第十二条驻区中央及市属各单位和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组织,可直接向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报。

第四章评审和授予

第十三条区科学技术奖由专业评审组按照行业划分进行初审,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初审结果,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及奖励等级的建议,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初审结果及建议,做出项目获奖人选及奖励等级的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实行公告异议制度。

评审结果由区奖励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公告期30日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据事实对评审结果向奖励办公室提出异议;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区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对异议理由及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异议应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

如到期处理结果仍有异议,暂时取消评审资格,可根据情况参加下次评审。

第十六条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议进行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两区人事、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获得区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应当从实施获奖项目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第十九条区科学技术奖的获奖项目,符合国家和市级科学技术奖申报条件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推荐。

第二十条区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申请区科技计划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立项。

对于符合条件的区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申请国家、市级项目应给予优先推荐。

第二十一条区科学技术奖获奖情况,由两区人事部门记入获得者个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申报个人和组织以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骗取奖励的,由评审委员会提出,并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三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区科学技术奖,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对本人是获奖候选人或者获奖组织成员,以及其他与获奖候选人或者获奖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协助他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对因其行为骗取奖励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机构不设立面向全区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六条获市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大兴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北京市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高大兴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保证科学技术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区科学技术奖所包含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和软科学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工作。

第三条区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区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研究开发、技术发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软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

第五条区科学技术奖是本区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区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七条奖励办法第六条

(一)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和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八条奖励办法第六条

(二)条所称“经实施取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是指该项技术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九条奖励办法第六条(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市级以上(含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第十条奖励办法第六条(五)所称“社会公益性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

经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正式批准和采用,实行一年以上,取得一定社会、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奖励办法第七条

(一)是指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和管理办法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具有创造性、实用性,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产生重大作用。

第十二条奖励办法第七条

(二)是指在市级以上核心期刊上发表对本区社会经济发展有一定指导意义和推动作用的科学论文、科技专著、科普图书等。

第十三条奖励办法第十条中的“依据单位申报,奖项可以仅授予组织”,是指在项目申报中,当主要完成人的排序难以确定时,经各完成单位协商同意,可以不填具体完成人。

第十四条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是该研究成果的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十五条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六条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

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

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或者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品种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七条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标准由评审委员会制定。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十八条评审委员会由9--13名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相关领导担任,委员由科技、经济和社会领域的专家及行政领导组成。

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2年。

其人选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区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工作;

(二)提出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的组成人选;

(三)审核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处理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条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标准;

(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区科技奖专业评审组,并指导其工作;

(三)审议和听取专业评审组推荐的一、二等奖候选项目;

(四)审定专业评审组评审的三等奖项目;

(五)对完善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

第二十一条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一、二等奖项目的初审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

(二)负责三等奖项目的评审并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三)协助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其各专业评审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申报和推荐

第二十三条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主持单位组织申报,其他相关单位不得同时重复申报;与区外合作完成的成果,由本区主管单位申报。

本区有关单位或个人与国外学者合作完成的科研项目,其主要学术思想由本单位或个人提出,科技研究工作以国内完成为主,经合作方同意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后,可按《办法》第三章的规定申报。

第一完成人完成的项目,每届最多申报两项。

第二十四条申报项目含多个子项目,且子项目已单独申报获奖的,在总项目申报时,应剔除已获奖的子项目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区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区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七条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二十八条申报区科学技术奖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区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科技成果评估报告或发明专利证书或行业组织的验收报告或著作权、版权证;

(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试验总结报告;

(四)产品的技术标准;

(五)特种行业的行业许可证、产品登记证或注册证书;

(六)科研成果查新报告书;

(七)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

(八)要求出具的其它证明。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附数据软盘。

第二十九条推荐单位的职责:

(一)审查申报的材料是否符合区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范围和条件;

(二)审查提供的资料及其附件是否齐全、合格;

(三)审查技术内容是否真实;

(四)审查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资格及排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提出推荐意见和推荐等级。

第五章评审

第三十条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奖励办公室对推荐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后,提交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初审。

(二)专业评审组推荐确定每个项目评审员,评审员应在评审会前认真审阅有关申报材料,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三)召开专业评审会,确定初审结果,提出获奖人选及奖励等级的建议,上报区评审委员会。

(四)区奖励办公室负责对候选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或其它形式的审核,审核意见上报区评审委员会。

(五)召开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和奖励办公室的上报意见进行评审,确定拟获奖人选、项目、奖励等级的评审结果。

(六)区奖励办公室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后,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区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初审由专业评审组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形式产生初审结果;

(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采取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三)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可有效。

第三十二条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被推荐为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的完成人,不得以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及工作人员的身份参加被推荐项目的评审。

第六章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三条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

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关键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的真实性有不同意见;非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人和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区科学技术奖拟奖公告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拟奖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五条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及证明材料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

推荐单位或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

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业评审组及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

涉及跨部门的,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奖励办公室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区评审委员会裁决。

并将裁决结果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

第三十八条异议自区科学技术奖拟奖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纳入当年度授奖范围。

第三十九条经核实,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撤销该项奖励,并追究推荐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授奖

第四十条区科学技术奖由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区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奖金金额分别为6万元、4万元、2万元。

软科学奖一、二、三等奖的奖金金额分别为10000元、5000元、2000元。

区技术进步奖和软科学奖的奖金和评奖费用由区财政局列支。

获市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四十一条获得区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可向区奖励办申报下年度国家或市级科学技术奖。

区奖励办应根据科学技术奖申报条件,对要求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择优推荐。

第四十二条获奖单位应当从获奖项目的奖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原则上不少于奖金总额的70%。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北京市大兴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