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车辆管理制度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规定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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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车辆管理制度_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规定3篇

前言:

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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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例文(2021版)

2、篇章2: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范文(标准版)

3、篇章3: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模板(规范版)

篇章1: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例文(2021版)

为加强对全局执法车辆的调度管理,提高用车安全保障和效率、节约费用,进一步规范单位执法车辆维修与保养,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确保全局工作的正常运转,现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车辆管理部门

1、局设车辆管理办公室,暂设在局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局的车辆(执法车、执法摩托车)。

2、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所辖单位的车辆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联络员)。

联络员负责车辆日常管理、车辆使用信息日常更新和对接工作。

二、车辆管理使用规定

车辆实行统一管理,车辆使用坚持执法巡查和统一调度相结合的原则,不得擅自出车;执法车辆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外借的,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1、所有局机关车辆。

由局办公室统一调配使用,遵照《机关车辆使用管理规定》(江宁城字〔2014〕26号)执行,所有执法车辆(包括二轮摩托)由各具体使用单位统一调配使用。

2、所有公务车辆、执法车辆(二轮摩托)必须配备专职驾驶员,其他工作人员不得随意驾驶,不得外借或私用。

各单位联络员要做好驾驶人员信息和用车调度登记。

3、所有车辆按规定地点停放,机关、东山城区、渣土遵照《江宁区城市管理局停车管理规定》(江宁城字〔2014〕85号)执行,其他单位结合各自情况制定相应停车管理规定。

三、维修、保养规定

驾驶人员有责任爱护所驾车辆,并注意常规检查维修、清洗和保养,严禁车辆无牌照上路,不得更换牌照,如照牌丢失和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挂失和报修,确保无故障出车,否则出现违章及其他事故所造成的责任由车辆驾驶人员承担。

1、车辆维修保养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为管理员负责车辆维修管理工作。

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照要求到指定厂家,驾驶员不得擅自选择修理厂。

2、车辆需要维修与保养的,驾驶员需按照“先申请批准后维修”的原则,先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交至局办公室同意并登记后进行维修。

车辆在外出途中发生故障需要紧急维修或维修金额较小(1000元以下)情况下,应及时通知管理员,经管理员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返回单位后,驾驶员应按程序补办手续;车辆在维修保养费用较高时(1000元以上),需先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经管理员现场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同意方可维修,未批准同意的,驾驶员不得擅自对车辆进行维修与保养;车辆在维修或保养过程中,遇到超出《车辆维修审批单》确定的维修范围,确需增加维修项目的,驾驶员应及时报办公室车辆维修管理员确认;执法车辆遭遇严重损坏需要大修时,驾驶员需填写车辆事故或故障情况说明,报至局办公室。

3、车辆维修或保养完毕,驾驶员验收合格后,对所用材料、工时费等在维修清单上予以签字确认,并将维修清单带回局办公室备案登记,并将维修厂服务态度、维修效率、成本等问题向局办公室进行反馈。

4、驾驶员违反驾驶规定或违反上述规定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四、车辆加油规定

1、各单位严格专卡专用的规定进行加油。

加油必须做好加油登记(包括车辆加油数量、种类、金额和车辆行驶里程数),每次安全生产检查对加油登记、油量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各单位每月月底将加油登记情况报局财务科,由财务科负责加油卡充值。

加油卡必须安排专人保管。

2、加油卡若出现丢失,必须按照程序及时办理挂失。

五、安全用车管理规定

由局安全领导小组不定期对车辆(包括执法摩托车)状况和安全系数进行抽查、核实,并提出有关意见。

安全小组将对下列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并报局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超速、超载、曝光、违停及其他违反交通规则的一切罚款由驾驶人员自行负责,并视情节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2、车辆外出出现交通事故的,需要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报管理员,并积极配合处理,出现较大事故或人员伤亡情况的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报局主要领导,如果瞒报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还将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1)公车私用;

(2)酒后驾驶执法用车;

(3)无证驾驶;

(4)出现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的;

(5)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6)加油不登记或者加油量和行驶里程不符的;

(7)在维修中徇私舞弊。

六、各单位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细则

篇章2: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范文(标准版)【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为加强对我局执法车辆(编内车辆、摩托车,租用车辆,下同)的使用管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现执法车辆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行车安全,节约费用支出,按照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重申加强公务公车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现对我局20xx年制定《车辆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具体规定如下:

一、车辆使用管理

1.局综合科负责对全局执法车辆的登记、保险、调度、维修、车辆年审、油料补给,及技术档案资料(包括维修资料)等进行管理。

2.局督查科负责对全局执法车辆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和通报。

3.落实车辆管理责任制度。

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实行定车定人制。

各执法中队的执法车辆由中队长统一管理,分组长负责监督各分组车辆使用情况,每台车辆指定固定驾驶员驾驶和具体管理,并接受局综合科调度、派遣;局机关车辆由综合科车辆负责人统一管理,驾驶员相对固定车辆,并具体管理车辆。

4.落实执法用车审批制度。

所有执法用车一律先审批,并填写派车单后使用。

本集美区辖区内,各执法中队用车由中队长(或主持中队工作负责人)审批,应填写派车单后出车;局机关车辆由综合科车辆负责人审批,并填写派车单后出车,值班备勤期间(包括夜间110值班),由带班组长审批,并填写派车单后出车。

离开集美区辖区,使用执法车辆需报中队局分管领导审批,填写派车单,并报综合科备案后出车。

5.禁止私驾执法车辆。

正常执法及其它公务活动外,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务用车,不准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车辆一律不准外借及变相外借。

6.禁止私用执法车辆。

严禁擅自使用执法车辆办私事,严禁使用执法车辆参与公务以外的结婚庆典、外出旅游、钓鱼休闲、接送子女上学、非公务接送等活动。

7.落实执法车辆停放制度。

所有执法车辆根据执法工作用途明确停放地点,在非执法活动期间一律定点停放,不准随意停放。

在节假日期间,车辆一律封存停放,封存期间驾驶员须将执法车辆停放在指定存放地点,车辆行驶证及钥匙交本单位专人集中管理(执法中队指定专人管理,局机关由综合科车辆负责人管理)(停放地点具体见附件),并建立登记簿以备查验。

车辆封存期间,除担负正常值班值勤外,需要在节假日期间动用的,需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用。

除正常执法活动外,禁止执法车辆停放在娱乐场所、饭店、银行、医院、车站、机场等敏感地段。

8.执法车辆如发生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由交警现场处理后方可离开,并第一时间向车辆管理人、审批人汇报和局综合科报备。

二、驾驶员管理

1.编内车辆、租用车辆及摩托车等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规则、安全操作规定和车辆的有关管理制度,遵章守纪、文明礼让,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日常工作、执勤值班期间必须保证通讯畅通,紧急事务,要做到随叫随到。

2.严格执行车辆派遣及驾驶等规定,坚决杜绝公车私用,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不酒后开车,不开快车,不违章驾驶,不带故障行车。

3.驾驶员应当爱护车辆,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对所驾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

有故障及时报告,按要求及时修理。

每日上班后出车前应当例行对车辆的油料、机械、卫生检查并做好相应处理,确保车辆能随时出动。

4.服务热情周到、出车安全准点、言行文明礼貌,工作认真、谨言慎言、作风正派,自觉维护执法形象。

三、车辆维修及保养

1.车辆使用过程中,因管理不到位造成丢失、损坏,或因技术事故(如失水、失油)和操作不当而引起车辆故障、事故的,当事人均按相关规定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和行政责任。

在经济赔偿上,一般掌握在损失金额扣除保险公司理赔后的10%以内,根据事故责任轻重、损失大小,在该幅度内处理。

2.执法车辆实行定点维修。

车辆维修需在区统一招投标并由局确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

车辆保养、维修前,必须向局综合科报保养维修项目,待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

各中队及局机关送修人维修及更换零部件时,需认真检查维修项目,并签字负责。

3.执法车辆实行定点加油。

坚持节约用油原则,车辆加油统一由该车指定驾驶员或车辆管理人员,到指定加油站加油,不得随意由他人前往加油,严禁弄虚作假、谋私利。

4.执法过程或其它公务活动中发生故障或换零部件,需经用车人员签字证实,返回后报综合科备案,方能报销。

四、处罚规定

1.因违反本规定未按指定地点停放,被局督查发现或上级纪检等部门通报,驾驶员负全责,管理车辆的干部或单位领导负领导负责。

2.违反本规定未按程序报批维修车辆的,不予报销,所造成维修费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3.违反本规定未合理用油,车辆所在中队应作出解释;经查实属不符合规定用油的,应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4.车辆发生事故后,未按本规定及时汇报并报警处理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费用及责任。

本车辆管理规定由局综合科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篇章3: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模板(规范版)【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1、执法车辆必须由持相应车型《驾驶证》的人员驾驶,要加强对驾驶员及车辆的管理,车辆的年审、车辆维修、驾驶员日常管理由大队办公室车辆专管人员报主管领导后办理和负责。

2、为确保安全,车辆使用实行定人定车,驾驶员不得随意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使用。

未经派车,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凡随意借车和私自出车者,一切费用自理,若发生责任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驾驶员自负。

3、城管执法车驾驶员要做到一专多能,在保证安全行车的前提下,协助执法,做到既是驾驶员又是执法员。

所有车辆及随车所有证件和工具由驾驶员妥善管理,如遇车辆交换,驾驶员必须将钥匙及证件和工具全部移交,并说明该车现状。

4、驾驶员必须听从指挥,遵守纪律,按时上下班,有事需请假。

5、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谨慎驾驶,因违章驾驶而被交警部门(包括电子警察)处罚的,自行负责。

严禁酒后驾驶和带故障行驶。

6、严格做到禁止公车私用,严禁使用公车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进一步提高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落实“谁出车,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定人驾驶,定期保修,定期清洗,并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车辆处于安全状态,保障执法工作。

7、为保证车辆安全,除工作用车需要外,所有车辆晚上须停放在车库。

因特殊情况确需将车辆停放在其它地方的,需报大队长并报经大队长批准。

8、驾驶员必须按《车辆使用说明书》要求规范操作、保养,经常保持车容整洁,并按技术操作规范要求做好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检查,发现故障隐患及时排除,使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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