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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制度

 

分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车辆服务范围2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3

第四章车辆调度管理4

第五章车辆年审、缴纳养路费及购买5

第六章车辆维修、保养管理6

第七章车辆事故处理规定7

第八章油料管理9

第九章其他管理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分公司车辆管理,强化驾驶员的责任意识,明确操作程序及责任,经过实际管理总结,完善形成本制度。

本制度由分公司主管负责统一管理,由分公司副主管负责驾驶员管理、安全教育、车辆调度、车辆维护维修等具体事项。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规范下列内容

(一)车辆服务范围

(二)驾驶员管理

(三)车辆调度管理

(四)车辆年度检审、养路费缴纳及保险购买管理

(五)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七)车辆事故处理规定

(八)车辆油料管理

(九)其他管理

第二章车辆服务范围

第三条车辆用于分公司人员和各合作单位公务活动,以及经过批准的非公务用车。

相对固定分公司领导公务用车,保证技术人员公务用车,其他公务活动视其轻重缓急予以安排。

每次用车凭《派车单》向车辆管理人员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申报批准后安排。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

第四条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规》,认真执行《分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第五条严格遵守分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所有人员必须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出车,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否则按缺勤处理。

未经车辆管理人员批准,不得将车辆开回家。

第六条严格遵守分公司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相互之间应进行监督、提醒。

第七条驾驶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认真学习、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有关法规,提前熟悉《公务用车申请单》(如附件所示)中起止目的地路线、道路状况和车辆性能确保安全行车,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章现象。

第八条爱惜公司车辆,出发前、收车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公务车辆行驶记录单》(如附件所示),仔细检查车辆,确保车辆的水、电、油等性能正常。

第九条出发前对所驾驶车辆的各种证件应经常进行检查,确保证件齐全有效。

第十条进行车辆的加油、保养、维修等,须经部门主管同意后,方可动车。

第十一条实行专车专人,车辆只限指派的驾驶员驾驶,未经分公司车辆管理人员批准,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使用,因工作需要交接车辆,必须提前做好交接检查,凡发生车辆损坏而责任不清的,由经手驾驶员共同赔偿。

第十二条驾驶人员必须爱护公司车辆,保持车辆卫生,保管好随车物品及维修工具。

若发生遗失、损坏现象,必须进行照价赔偿。

第十三条未经车辆管理人员和分公司主管批准,驾驶员不得私自为任何部门和个人出车。

第十四条行车时严禁吸烟、拨打接听电话等,做到文明、礼貌。

第十五条在外出车及夜间泊车时,必须停放于专用停车场,离开时认真检查门锁,严防被盗。

第十六条行车时若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保护现场、救护伤员、通知交警部门,并及时向主管报告。

凡因违章、肇事等罚款,费用一律自付。

一年内发生三次(含)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对于怠慢工作、违反制度、发生事故者,视情况给予警告、罚款、降低绩效考核、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部门负责人每月根据派车单、出车次数、任务完成情况、车辆清洁卫生、车辆状况等对相应驾驶员进行业绩考核。

第十九条考核结果将作为季度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对表现突出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嘉奖、补助等奖励。

第二十条服从领导工作安排,技术员除按时保证出车任务外,必须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保持通讯畅通。

第四章车辆调度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市区内,且用车时间不超过半天的公务用车,由车辆管理人员直接安排,节假日用车的,须报分公司主管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外单位和外单位人员借用车辆,一律由车辆管理人员报分公司主管后安排,并填写《车辆借用单》,注明如在车辆外出期间发生车祸、扣分、罚款、车辆损坏等问题由借车人全部自行负责。

第二十三条不论公务还是非公务活动,车辆凡需驶出市区的,一律由车辆管理人员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报经分公司主管审批。

第二十四条在市区使用的车辆,夜间必须停放在分公司指定车库,严禁将车辆开回家(除特殊情况经主管同意)。

第二十五条由于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车辆受损的,由当事人全额赔偿。

第五章车辆年审、缴纳养路费及购买

第二十六条分公司车辆进行年度检审前,负责保养的驾驶员必须做好维修检查。

第二十七条检查中若发现问题,应按车辆维修保养规定进行维修,并应达到年审标准。

第二十八条将车辆年审手续备齐后,应在到期日前进行年审。

第二十九条如因人为原因造成车辆年审逾期的,由保养人负全责并支付罚款费用,同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

第三十条车辆保险统一在总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

第三十一条若逾期购买而被罚款的,罚款由各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六章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第三十二条车辆维护维修按照严格手续,节约开支,定点维修的原则办理。

所有维修必须填写《车辆维修记录表》,经车辆管理人员审核后报分公司主管批准。

第三十三条维护维修时需要车辆管理人员陪同一起到修理厂填写维修单。

第三十四条大中型维修或者需要更换较大零部件(金额在1000元以上),则应由驾驶员写出书面报告,经分公司主管审核并提出费用预算后,方可送修。

第三十五条车辆在出差途中出现故障,可以电话向主管报修,经同意后可就近维修,回公司后必须及时补填《公务车辆维修记录单》(如附件所示),并说明具体情况。

如因特殊情况需紧急维修的,应由随车领导决定或有乘车人签字证明,否则不予报销。

第三十六条本着修旧利用、节约开支的原则,驾驶员对一般故障要做到自己排除好检修。

需送修理厂维修的,在送厂修理期间,驾驶员要到现场把好质量关,对维修工时、材料费用及更换零配件的价格数量等单据进行仔细审核,严禁吃回扣或将材料、零配件截留转给他人。

大件材料更换要以以旧换新,废旧件不得自行处理,统一交回车辆管理人员处。

第三十七条车辆维修后,在修理厂出具的清单中必须注明维修科目、换件部分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并加盖公章,由车辆管理人员和负责车辆维修的同事共同验收把关签字,再由驾驶员执维修单、发票、修理明细表到办公室备案后经分公司主管审签方可报销。

第三十八条若驾驶员未按程序报审而擅自进行维修的,费用全部自理。

第三十九条对事故车辆,在申报维修前须及时与主管沟通,以确定在送修前的保险等事宜。

第四十条因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车辆受损的,由当事驾驶员负责修理,除正常保险费用外,其他所有费用全部自理,公司将视车辆损失情况给予惩罚。

第四十一条车辆临近正常保养期限时应由车辆管理人提出,主管确认后送指定修理厂保养并填写《公务车辆保养记录单》(如附件所示),逾期未提出或因为保养不及时造成车辆损坏的,追究车辆管理人责任。

第七章车辆事故处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公司车辆若发生交通事故,应先急救伤员,向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分别报案,并立即报告主管。

第四十三条若发生小擦挂,驾驶员可自行协商解决,事后24小时内当事人应向主管及车辆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否则处以50-2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经交警部门判定,我方驾驶员无事故责任的(即对方驾驶员全责),应主动协助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经交警部门判定我方驾驶员负有部分责任的,应根据事故损失情况,对驾驶员进行处罚。

处罚标准为:

一、个人全额承担差额金额(车辆维修金额多于保险赔付)

二、依事故金额按如下规定执行

1、事故损失额3000以内的,处以100-300元的罚款;

2、事故损失额在3000--6000元的,处以200-500处罚;

3、事故损失额在6000--12000元的,处以500-1000元处罚;

4、事故损失在12000元以上者,处以1000元以上处罚。

5、情节特别严重者,予以开除。

第四十六条经交警部门判定我方驾驶员负有全部责任的,应根据事故损失情况,对驾驶员进行处罚。

处罚标准为:

一、个人全额承担差额金额(车辆维修金额多于保险赔付)

二、依事故金额按如下规定执行

1、事故损失额3000以内的,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2、事故损失额在3000--6000元的,处以500-1000处罚;

3、事故损失额在6000--12000元的,处以100-2000元处罚;

4、事故损失在12000元以上者,处以2000元以上处罚。

5、情节特别严重者,予以开除。

第四十七条驾驶员因违章造成罚款,扣证等,责任自负。

若车辆被扣,同时处以200-500元处罚(因公司紧急事情等特殊情况例外)。

第四十八条因车辆停泊不当,而导致车辆被损坏、被罚款的,其处罚标准参照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

若发生车辆丢失,将从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凡我方驾驶员发生全责事故,经济损失5000元(含)以上,且全年发生三次以上(含),公司将给予开除处理。

第五十条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车辆损毁或非我方责任事故,驾驶员不承担责任。

第八章油料管理

第五十一条车辆在市区内行驶或者离开市区时,驾驶员必须在指定的加油站加油,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报销其他市内加油的发票。

第五十二条车辆外出途中的临时加油费用,须经驾驶员和随车人员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五十三条为堵塞用油漏洞,消灭因机械原因、人为因素导致的耗油异常现象,分公司对所属车辆应建立《车辆百公里耗油统计表》,由主管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如无机械因素,驾驶员必须对此作出合理解释。

如系人为因素,超出该车用油正常均值20%以上的,由驾驶员支付,并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罚。

第九章其他管理

第五十五条车辆驾驶员管理

(一)严格执行分公司驾驶员管理规定;

(二)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擅自变更路线(特殊情况除外);

(三)收车后必须检查及清洁车辆,保持车辆环境卫生,并停放在指定地点;

(四)定期清洁车辆座套和枕套;

(五)不得在车上饮食;

(六)不得在车上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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